《建筑施工规范》GB 50223-2008 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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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规范》GB 50223-2008 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pdf
UDC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P GB 50223-2008 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 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 Standard for classification of seismic protection of building constructions 200807 30 发布发布 2008 07 30 实施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联合发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 Standard for classification of seismic protection of building constructions GB 502232008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08 年 7 月 30 日 中 国 建 筑 工 业 出 版 社 2008 北京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告 第 70 号 现批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 GB50223-2008,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其中,第1.0.3、3.0.2、3.0.3 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4 同时废止。本标准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 00 八年七月三十日 3 前前 言言 本标准系根据建设部2008建标第 65 号文的要求,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有关的设计、研究和教学单位对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2004 进行修订而成。修订过程中,初步调查总结了汶川大地震的经验教训:我国在 1976 年唐山地震后,建设部做出建筑从 6 度开始抗震设防和按高于设防烈度一度的“大震”不倒塌的设防目标进行抗震设计的决策,是正确的。本次汶川地震表明,严格按照现行规范进行设计、施工和使用的建筑,在遭遇比当地设防烈度高一度的地震作用下,没有出现倒塌破坏,有效地保护了人民的生命安全。本次修订,考虑到我国经济已有较大发展,按照“对学校、医院、体育场馆、博物馆、文化馆、图书馆、影剧院、商场、交通枢纽等人员密集的公共服务设施,应当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增强抗震设防能力”的要求,提高了某些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并在全国范围内较广泛地征求了有关设计、科研、教学单位及抗震管理部门的意见,经反复讨论、修改、充实,最后经审查定稿。本次修订继续保持 1995 年版和 2004 年版的分类原则:鉴于所有建筑均要求达到“大震不倒”的设防目标,对需要比普通建筑提高抗震设防要求的建筑控制在较小的范围内,并主要采取提高抗倒塌变形能力的措施。修订后本标准共有 8 章。主要修订内容如下:1调整了分类的定义和内涵。2特别加强对未成年人在地震等突发事件中的保护。3扩大了划入人员密集建筑的范围,提高了医院、体育场馆、博物馆、文化馆、图书馆、影剧院、商场、交通枢纽等人员密集的公共服务设施的抗震能力。4增加了地震避难场所建筑、电子信息中心建筑的要求。5进一步明确本标准所列的建筑名称是示例,未列入本标准的建筑可按使用功能和规模相近的示例确定其抗震设防类别。本标准将来可能需要进行局部修订,有关局部修订的信息和条文内容将刊登在工程建设标准化杂志上。本标准的具体解释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工程抗震研究所负责。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并将意见和建议寄交北京市北三环东路 30 号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管理组(邮编:100013,E-mail:ieecabr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参加单位: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中国轻工国际工程设计院 中国电子工程设计院 北京钢铁设计研究总院 北京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 中国航空工业规划设计研究院 电力规划设计总院 广电总局设计研究院 北京华宇工程有限公司 4中国石化工程建设公司 同济大学 主要起草人:王亚勇 戴国莹(以下按姓氏笔画排列)许鸿业、李 杰、李 虹、沈世杰、沈顺高、吴德安、张相忱、苗启松、罗开海、郑 捷、柯长华、娄 宇、黄左坚 5 目目 次次 1 总则 1 2 术语 2 3 基本规定 3 4 防灾救灾建筑 4 5 基础设施建筑 5 5.1 城镇给排水、燃气、热力建筑、5.2 电力建筑 5.3 交通运输建筑 5.4 邮电通信、广播电视建筑 6 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 8 7 工业建筑 9 7.1 采煤、采油和矿山生产建筑 7.2 原材料生产建筑 7.3 加工制造业生产建筑 8 仓库类建筑 12 本标准用词用语说明 13 条文说明 1 总则总则 1.0.1 为设计设类别应设标明确建筑工程抗震的防和相的抗震防准,以有效减轻标地地震灾害,制定本准。1.0.2 标设区设类本准适用于抗震防建筑工程的抗震防分。1.0.3 设区设区抗震防的所抗震防的所应设类应设类有建筑工程确定其抗震防有建筑工程确定其抗震防别别。扩设类别应标规扩设类别应标规新建、改建、建的建筑工程,其抗震防不低于本准的定。新建、改建、建的建筑工程,其抗震防不低于本准的定。1.0.4 设类业标应标划则制定建筑工程抗震防分的行准,遵守本准的分原。标设类应专门规本准未列出的有特殊要求的建筑工程,其抗震防分按定执行。 12 术语术语 2.0.1 设类抗震防分 Seismic fortification category for structures 根据建筑遭遇地震破坏后,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社会影响的程度及其在抗震救灾中的作用等因素,对各类建筑所做的设防类别划分。2.0.2 设抗震防烈度 Seismic fortification intensity 按国家规定的权限批准作为一个地区抗震设防依据的地震烈度。一般情况下,取 50 年内超越概率 10%的地震烈度。2.0.3 设标抗震防准 Seismic fortification criterion 衡量抗震设防要求高低的尺度,由抗震设防烈度或设计地震动参数及建筑抗震设防类别确定。 23 基本规定基本规定 3.0.1 设类别划应综建筑抗震防分,根据下列因素的合分析确定:1 建筑员伤间经济损会响破坏造成的人亡、直接和接失及社影的大小。2 城镇业矿业规的大小、行的特点、工企的模。3 对响围响复建筑使用功能失效后,全局的影范大小、抗震救灾影及恢难的易程度。4 区显时区划设类别建筑各段的重要性有著不同,可按段分抗震防。下区类别应区部段的不低于上部段。5 业当处产响不同行的相同建筑,所地位及地震破坏所生的后果和影不时设类别同,其抗震防可不相同。注:区段指由防震缝分开的结构单元、平面内使用功能不同的部分、或上下使用功能不同的部分。3.0.2 建筑工程 建筑工程应为应为分以下分以下个设类别个设类别四抗震防:四抗震防:1设设特殊防特殊防类类:指使用上有特殊:指使用上有特殊设设施,施,国国涉及家公共安全的重大建筑工程涉及家公共安全的重大建筑工程时发严时发严和地震可能生重次生灾害和地震可能生重次生灾害别进设别进设等特重大灾害后果,需要行特殊防的建筑。等特重大灾害后果,需要行特殊防的建筑。简称类简称类甲。甲。2 设设重点防重点防类类:指:指时断尽复时断尽复地震使用功能不能中或需快恢的地震使用功能不能中或需快恢的线线生命生命关关相建筑,以及相建筑,以及时导员伤时导员伤地震可能致大量人亡等重大灾害后果地震可能致大量人亡等重大灾害后果设标设标,需要提高防准的建筑。,需要提高防准的建筑。简称类简称类乙。乙。3 标设标设准防准防类类:指大量的除:指大量的除 1、2、4 款以外按款以外按标进设标进设准要求行防的建筑。准要求行防的建筑。简称类简称类丙。丙。4 设设适度防适度防类类:指使用上:指使用上员损产员损产人稀少且震不致生次生灾害,人稀少且震不致生次生灾害,许许允在一定允在一定条条件下适度降低要求的建筑。件下适度降低要求的建筑。简称简称丁丁类类。3.0.3 设类别设标应设类别设标应各抗震防建筑的抗震防准,符合下列要求:各抗震防建筑的抗震防准,符合下列要求:1 标设类标设类准防,准防,应区设应区设按本地抗震防烈度确定其抗震措施和地震作用按本地抗震防烈度确定其抗震措施和地震作用达达,当设预响时发当设预响时发到在遭遇高于地抗震防烈度的估罕遇地震影不致倒塌或生危及到在遭遇高于地抗震防烈度的估罕遇地震影不致倒塌或生危及严设标严设标生命安全的重破坏的抗震防目。生命安全的重破坏的抗震防目。2 设设重点防重点防类应类应,按高于,按高于区设区设本地抗震防烈度一度的要求加强其抗震措施;但本地抗震防烈度一度的要求加强其抗震措施;但设为设为抗震防烈度抗震防烈度9时应时应度按比度按比 9础础度更高的要求采取抗震措施;地基基度更高的要求采取抗震措施;地基基应关规时应区设应关规时应区设的抗震措施,符合有定。同,按本地抗震防烈度确定其地震作用。的抗震措施,符合有定。同,按本地抗震防烈度确定其地震作用。3 设设特殊防特殊防类应类应,按高于,按高于区设区设本地抗震防烈度提高一度的要求加强其抗震措施;但本地抗震防烈度提高一度的要求加强其抗震措施;但设为设为抗震防烈度抗震防烈度9时应时应度按比度按比 9时时度更高的要求采取抗震措施。同,度更高的要求采取抗震措施。同,应评结区设应评结区设按批准的地震安全性价的果且高于本地抗震防烈度的要求确定其地震作用。按批准的地震安全性价的果且高于本地抗震防烈度的要求确定其地震作用。4 设设适度防适度防类许区设当类许区设当,允比本地抗震防烈度的要求适降低其抗震措,允比本地抗震防烈度的要求适降低其抗震措设为设为施,但抗震防烈度施,但抗震防烈度6时应况应区设时应况应区设度不降低。一般情下,仍按本地抗震防烈度确定其地震作用。度不降低。一般情下,仍按本地抗震防烈度确定其地震作用。注:注:对对于于划为设类规划为设类规重点防而模很小的重点防而模很小的业业工工当当建筑,改建筑,改较较用抗震性能好的材料且符合抗震用抗震性能好的材料且符合抗震设计规设计规范范对结构对结构体系的要求体系的要求时许时许,允,允标设类标设类按准防按准防设设防。防。3.0.4 标仅业本准列出主要行的设类别抗震防的建筑示例;使用功能、规模与示例类似或相近的建筑,可按该划设类别标示例分其抗震防。本准未列出划为标设类的建筑宜准防。 3 4 防灾救灾建筑 防灾救灾建筑 4.0.1 矿业与关本章适用于城市和工企防灾和救灾有的建筑。4.0.2 防灾救灾应会响划设建筑根据其社影及在抗震救灾中的作用分抗震类别防。4.0.3 医医设类别应规建筑的抗震防,符合下列定:1级医别医医务门门医设三院中承担特重要任的、技、住院用房,抗震类别应划为防设类特殊防。2级医门门医术门二、三院的、技、住院用房,具有外科手室或急科的乡镇乡医医县级生院的用房,及以上急救中心挥运输统的指、通信、系的重县级独构设类别应划为要建筑,及以上的立采供血机的建筑,抗震防设重点类防。3 矿业医医医医工企的建筑,可比照城市的建筑示例设类确定其抗震防别。4.0.4 车库值设类别应划为消防及其班用房,抗震防设类重点防。4.0.5 20 万人口以上的城镇和县县级应挥及市防灾急指中心的主要建筑,抗设类别应震防不低于设类重点防。矿业工企的防灾应急挥统指系建筑,可比照城市防灾应急挥统指系建筑示例设类别确定其抗震防。4.0.6 预与设类别应规疾病防控制中心建筑的抗震防,符合下列定:1研试剧险险务预与承担究、中和存放毒的高危染病病毒任的疾病防控区制中心的建筑或其段设类别应划为,抗震防设特殊防类。2属不于 1 款的县县级预与、市及以上的疾病防控制中心的主要建筑,设类别应划为抗震防设类重点防。4.0.7 为应难场设类别应作急避所的建筑,其抗震防不低于设类重点防。 45 基础设施建筑 基础设施建筑 5.1 镇给气热镇给气热城排水、燃、力建筑城排水、燃、力建筑 5.1.1 节镇给气热本适用于城的水、排水、燃、力建筑工程。矿业给气热工企的水、排水、燃、力建筑别给工程,可分比照城市的水、气热排水、燃、力建筑设类别工程确定其抗震防。5.1.2 镇矿业给气热应城和工企的水、排水、燃、力建筑,根据其使用功能、规复难会响划设类别电模、修易程度和社影等分抗震防。其配套的供建筑,应与设类别主要建筑的抗震防相同。5.1.3 给水建筑工程中,20镇万人口以上城、设为抗震防烈度7 度及以上的县县级设输线质质处厂处及市的主要取水施和水管、水化理的主要水理建(构)泵验筑物、配水井、送水房、中控室、化室等设类别应划为,抗震防设重点类防。5.1.4 排水建筑工程中,20镇万人口以上城、设为抗震防烈度7 度及以上的县县级及市的污水干管(含合流)污处厂处,主要水理的主要水理建(构)筑物、进泵验水房、中控室、化室,以及涝泵城市排站、镇处城主干道立交的雨水泵房设类别应划为,抗震防设类重点防。5.1.5 气燃建筑中,20镇万人口以上城、县县级气厂厂及市的主要燃的主房、贮气压泵压压间调楼应压压调压间压罐、加房和、度及相的超高和高、高和压输气设次高配管道等主要施设类别应划为,抗震防设类重点防。5.1.6 热力建筑中,50 万人口以上城镇热厂厂调楼继的主要力主房、度、中泵应设站及相的主要施用房设类别应划为,抗震防设类重点防。5.2 电电力建筑力建筑 5.2.1 节电产镇电设本适用于力生建筑和城供施。5.2.2 电应响业围力建筑根据其直接影的城市和企的范及地震破坏造成的间经济损划设类别直接和接失分抗震防。5.2.3 电调设类别应规力度建筑的抗震防,符合下列定:1 国区电调设类别应划为家和域的力度中心,抗震防设类特殊防。2 区辖电调设类别划为省、自治、直市的力度中心,抗震防宜设重点防类。5.2.4 发电厂火力(电厂规规含核的常)变电产、所的生建筑中,下列建筑的设类别应划为抗震防设类重点防:1 单为机容量300MW规划及以上或容为量800MW发电及以上的火力厂时须须电电设厂电气综楼网和地震必持正常供的重要力施的主房、合、控楼调楼电楼囱输转运输、度通信、配装置、烟、烟道、碎煤机室、煤站和煤栈栈气组电厂应设、燃油和燃机的燃料供施。2 330kV变电及以上的所和 220kV枢纽变电楼及以下所的主控通信、电楼继电配装置、就地器室;330kV换楼及以上的流站工程中的主控通信、阀阀继电和就地器室。 53 应供20规镇热热电发电万人口以上模的城集中供的站的主要配控制电热设室及其供、供施。4 应断设调不中通信施的通信度建筑。5.3 交通交通运输运输建筑建筑 5.3.1 节铁运运统镇设本适用于路、公路、水和空系建筑和城交通施。5.3.2 运输统产应运输线复难交通系生建筑根据其在交通路中的地位、修易对对险复产划设类别程度和救灾、恢生所起的作用分抗震防。5.3.3 铁铁运专线际铁路建筑中,高速路、客(含城路)货线、客共、级线干货运专线和的铁枢纽路的车调运转号电行度、通信、信、供、供水建筑,以及特大型站和数最高聚集人很多的大型站运车楼的客候,设抗震防类别应划为设类重点防。5.3.4 公路建筑中,级级车运高速公路、一公路、一汽客站和位于抗震设防为烈度7 度及以上区地的公路监控室,级长车运车楼一途汽站客候,设抗震类别应划为防设类重点防。5.3.5 运水建筑中,50 万人口以上城市、位于设为抗震防烈度7 度及以上地区运的水通导设信和航等重要施的建筑国运难捞,家重要客站,海救助打等门设类别应划为部的重要建筑,抗震防设类重点防。5.3.6 运国际国内线场楼库空建筑中,或主要干机中的航空站、大型机,以电热气及通信、供、供、供水、供、供油的建筑设类别应划为,抗震防重点设类防。楼设标应航管的防准高于设类重点防。5.3.7 镇设城交通施的设类别抗震防应规,符合下列定:1 网网关关在交通中占地位、承担交通量大的栈应划为大跨度设特殊防类;处于枢纽栈应交通的其余梁划为设类重点防。2轨枢纽电风设设城市道交通的地下隧道、建筑及其供、通施,抗震防类别应划为设类重点防。5.4 邮电电视邮电电视通信、广播建筑通信、广播建筑 5.4.1 节邮电电视本适用于通信、广播建筑。5.4.2 邮电电视应个网网证通信、广播建筑,根据其在整信息中的地位和保网网畅划设类别电应与信息通的作用分抗震防。其配套的供、供水建筑,主设类别当体建筑的抗震防相同;设类特殊防电为单独时的供、供水建筑建筑,可划为设类重点防。5.4.3 邮电设类别应规通信建筑的抗震防,符合下列定:1国际出入口局国际、线电无台,国家乡星通信地球站,国际缆陆海登站,设类别应划为抗震防设类特殊防。2 省中心及省中心以上通枢纽信楼、长险输级线枢纽国内乡途一干站、网枢纽楼产楼应星通信地球站、本地通及通信生、急通信用房设类,抗震防别应划为设类重点防。 63区大中心和省中心的邮枢纽设类别应划为政,抗震防设类重点防。5.4.4 电视设类别应规广播建筑的抗震防,符合下列定:1 国级级电视调电发当结构家、省的广播射塔建筑,混凝土塔的高度大于 250m钢结构或塔的高度大于 300m时设类别应划为,抗震防设类特殊防;国级级发设类别应划为家、省的其余射塔建筑,抗震防设类重点防。国级家乡设类别应划为星地球站上行站,抗震防设类特殊防。2 国级级电视电视调电发家、省广播中心、中心和广播射台的主体建筑,发总射功率不小于 200kW发电视乡的中波和短波广播射台、广播星地球站、国级级电视监电与节险线家和省广播台目送台的机房建筑和天支承物,抗震设类别应划为防设类重点防。 7 6 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 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 6.0.1 剧馆档馆本章适用于体育建筑、影院、博物、案场览馆会、商、展、教馆办学实验展中心、育建筑、旅、公建筑、科建筑等公共建筑和住宅、宿舍、公寓等居住建筑。6.0.2 应员规公共建筑,根据其人密集程度、使用功能、模、地震破坏所造会响经济损划设类别成的社影和直接失的大小分抗震防。6.0.3 体育建筑中,规级为模分特大型场的体育,大型、观观席容量很多的中场馆馆型体育和体育(含游泳),设类别应划为抗震防设类重点防 6.0.4 娱娱文化建筑中,电剧场大型的影院、礼图书馆视报、堂、的听室和阀馆观阀览阀告、文化的演和展、娱娱设类别应划为中心建筑,抗震防重点设防类。6.0.5 业商建筑中,人流密集的大型的层场设类别应划为多商抗震防设重点类防当业与时应别断并区设。商建筑其他建筑合建分判,按段确定其抗震防类别。6.0.6 馆档馆馆国级馆级博物和案中,大型博物,存放家一文物的博物,特、级档馆设类别应划为甲案,抗震防设类重点防。6.0.7 会展建筑中,览馆会设类别应划为大型展、展中心,抗震防设重点防类。6.0.8 教育建筑中,儿儿学学教学幼、小、中的用房以及学生宿舍和食堂,设类别抗震防应不低于设类重点防。6.0.9 学实验研试产科建筑中,究、中生和存放具有高放射性物品以及剧毒的生物制品、学化制品、天细然和人工菌、病毒(乱伤发如鼠疫、霍、寒和新险险高危染病等)的建筑设类别应划为,抗震防设类特殊防。6.0.10 电子信息中心的建筑中,级省部编制和贮存重要信息的建筑设,抗震类别应防划为设类重点防。国家级信息中心建筑的抗震设防标准应高于重点设防类。国家级信息中心建筑的抗震设防标准应高于重点设防类。6.0.11 层当结构单内经数过高建筑中,元常使用人超8000时设人,抗震防类别划为宜设类重点防。6.0.12 居住建筑设类别的抗震防应不低于标设类准防。 8 7 工业建筑 工业建筑 7.1 采煤、采油和矿山生产建筑采煤、采油和矿山生产建筑 7.1.1 节气矿产本适用于采煤、采油和天然以及采的生建筑。7.1.2 采煤、采气矿产应响油和天然、采的生建筑,根据其直接影的城市和业围间经济损划设类别企的范及地震破坏所造成的直接和接失分抗震防。7.1.3 采产矿风电煤生建筑中,井的提升、通、供、供水、通信和瓦斯排放统系设类别应划为,抗震防设类重点防。7.1.4 采气产油和天然生建筑中,设类别应划为下列建筑的抗震防设重点防类:1 气联压压压气泵阀组间热热大型油、田的合站、机房、加站房、加建筑。2 计贮库大型算机房和信息存。3储运统气轻泵氮气长输间油品系液化站,油房及站、管道首末站、中压泵加站。4 气电油、田主要供、供水建筑。7.1.5 矿产采生建筑中,下列建筑的设类别应划为抗震防设类重点防:1 矿风泵变电电大型冶金山的机室、排水房、配室等。2 属矿电风统大型非金山的提升、供水、排水、供、通等系的建筑。7.2 原材料生产建筑原材料生产建筑 7.2.1 节轻业业本适用于冶金、化工、石油化工、建材和工原材料等工原材产料生建筑。7.2.2 轻业产冶金、化工、石油化工、建材、工的原材料生建筑,主要以其规复难产模、修易程度和停关业间经济损划设后相企的直接和接失分抗震防类别。7.2.3 业业业产冶金工、建材工企的生建筑中,下列建筑的设类别应抗震防划为设类重点防:1 业动统库泵厂产大中型冶金企的力系建筑,油及油房,全性生管制中心、通信中心的主要建筑。2 许断产业业动统大型和不容中生的中型建材工企的力系建筑。7.2.4 产化工和石油化工生建筑中,下列建筑的设类别应划为抗震防设重点类防:1 业产对运关关特大型、大型和中型企的主要生建筑以及正常行起作用的建筑。2 业热电气特大型、大型和中型企的供、供、供和供水建筑。3 业讯产挥特大型,大型和中型企的通、生指中心建筑。7.2.5 轻产浆厂涤涤厂工原材料生建筑中,大型板和洗原料等大型原材料生 9产业统动统企中的主要装置及其控制系和力系建筑设类别应划为,抗震防重设类点防。7.2.6 轻业产冶金、化工、石油化工、建材、工原料生建筑中,使用或生产过程中具剧质厂当有毒、易燃、易爆物的房,具有泄毒、爆炸或险火灾危性时设类别应划为,其抗震防设类重点防。7.3 加工制造业生产建筑加工制造业生产建筑 7.3.1 节电纺纺轻本适用于机械、船舶、航空、航天、子(信息)、工、医医业产等工生建筑。7.3.2 业产应规加工制造工生建筑,根据建筑模和地震破坏所造成的直接和间经济损划设类别接失的大小分抗震防。7.3.3 业产航空工生建筑中,下列建筑的设类别应划为抗震防设重点防类:1 级级计记记贮产部及部以上的量基准所在的建筑,和存航空主要品飞发动关关产贮(如机、机等)或品的信息存所在的建筑。2 对业发响统试验设关关设关航空工展有重要影的整机或系性能施、风电试间发动试车动电试所在建筑(如大型洞及其,机高空台及其力装置及间电试验,全机磁兼容建筑)。3 国内仅设关存放少有或有的重要精密的建筑。4 业动统大中型企主要的力系建筑。7.3.4 业产航天工生建筑中,下列建筑的设类别应划为抗震防设类重点防:1 业研楼产厂试验设动统重要的航天工科、生房和施、力系的建筑。2 计训重要的演示、通信、量、培中心的建筑。7.3.5 电业产子信息工生建筑中,设类别应划为下列建筑的抗震防设重点防类:1 壳产厂动统大型彩管、玻生房及其力系。2 电显它电类产厂大型的集成路、平板示器和其子生房。3 研重要的科中心、电试试中心、验中心的主要建筑。7.3.6 纺纺业纤产工的化生建筑中,质产设具有化工性的生建筑,其抗震防类别标宜按本准 7.2.4条划分。7.3.7 医医产质厂统大型生建筑中,具有生物制品性的房及其控制系,其抗设类别震防宜标按本准 6.0.9条划分。7.3.8 业加工制造工建筑中,产剧质生或使用具有毒、易燃、易爆物且具有险厂火灾危性的房及其控统制系的建筑,设类别应划为抗震防设类重点防。7.3.9 纺纺轻医医业业动统应大型的机械、船舶、工、等工企的力系建筑划为设类重点防。7.3.10 业产厂电纺纺轻医医业机械、船舶工的生房,子、工、等工的其产厂划为他生房,宜标准设类防。 10 8 仓库类仓库类建筑建筑 8.0.1 业与仓库类本章适用于工民用的建筑。8.0.2 仓库类应经济值产建筑,根据其存放物品的价和地震破坏所生的次生划设类别灾害分抗震防。8.0.3 仓库类建筑的设类别应规抗震防,符合下列定:1 储质剧仓库应存高、中放射性物或毒物品的不低于设类重点防储,存质险险仓库应划为易燃、易爆物等具有火灾危性的危品设类重点防。2储值员动单层仓库一般的存物品的价低、人活少、无次生灾害的等可划为设类适度防。 11 本标准用词用语说明本标准用词用语说明 1 为了便于在执行本标准(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2 标准(规范)中指定应按其它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 GB 502232008 条 文 说 明 13目目 次次 1 总则 16 2 术语 17 3 基本规定 18 4 防灾救灾建筑 21 5 基础设施建筑 23 5.1 城镇给排水、燃气、热力建筑 5.2 电力建筑 5.3 交通运输建筑 5.4 邮电通信、广播电视建筑 6 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 26 7 工业建筑 28 7.1 采煤、采油和矿山生产建筑 7.2 原材料生产建筑 7.3 加工制造业生产建筑 8 仓库类建筑 30 141 总则总则 1.0.1 按照遭受地震破坏后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的程度及建筑功能在抗震救灾中的作用,将建筑工程划分为不同的类别,区别对待,采取不同的设计要求,是根据我国现有技术和经济条件的实际情况,达到减轻地震灾害又合理控制建设投资的重要对策之一。1.0.2 本次修订基本保持 1995 年版以来本标准的适用范围。抗震设防烈度与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的对应关系,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 的规定执行。建筑工程,本标准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包括基础设施建筑的相关内容。1.0.3 本条是新增的,作为强制性条文,主要明确二点:其一,所有建筑工程进行抗震设计时均应确定其设防分类。其二,本标准的规定是最低的要求。鉴于既有建筑工程的情况复杂,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处理,故本标准的规定不包括既有建筑。1.0.4 本标准属于基础标准,各类建筑的抗震设计规范、规程中对于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类别的划分,需以本标准为依据。由于行业很多,本标准不可能一一列举,只能对各类建筑作较原则的规定。因此,本标准未列举的行业,其具体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的划分标准,需按本标准的原则要求,比照本标准所列举的行业建筑示例确定。核工业、军事工业等特殊行业,以及一般行业中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本标准难以作出普遍性的规定;有些行业,如与水工建筑有关的建筑,其抗震设防分类需依附于行业主要建筑,本标准不作规定。 152 术语术语 2.0.1 术语提到了确定抗震设防类别所涉及的几个影响因素。其中的经济损失分为直接和间接两类,是为了在抗震设防类别划分中区别对待。直接经济损失指建筑物、设关及设施遭到破坏而产生的经济损失和因停产、停业所减少的质产值。间接经济损失指建筑物、设关及设施遭到破坏,导致停产所减少的社会产值、修复所需费用,伤员医医费用以及保险补偿费用等。其中,建筑的地震灾害保险是各国保险业的一种业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已经明确鼓励单位和个人参加地震灾害保险。发生严重破坏性地震时,灾区将丧失或部分丧失自我恢复能力,需要采取相应的救灾行动,包括保险补偿等。社会影响指建筑物、设关及设施破坏导致人员伤亡造成的影响、社会稳定、生活条件的降低、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以及对国际的影响等。2.0.22.0.3 这两个术语,引自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 的“抗震设防烈度”和“抗震设防标准”。关于建筑的抗震设防烈度和对应的设计基本加速度,根据建设部 1992年 7 月 3 日发布的建标1992419 号文 关于统一抗震设计规范地面运动加速度设计取值的通知的规定,均指当地 50 年设计基准期内超越概率 10%的地震烈度和对应的地震地面运动加速度的设计取值。这里需注意,设计基准期和设计使用年限是不同的两个概念。各本建筑设计规范、规程采用的设计基准期均为 50 年,建筑工程的设计使用年限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用。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50068-2001 提出了设计使用年限的原则规定,要求纪念性的、特别重要的建筑的设计使用年限为 100 年,以提高其设计的安全性。然而,要使不同设计使用年限的建筑工程对完成预定的功能具有足够的可靠度,所对应的各种可变荷载(作用)的标准值和变异系数、材料强度设计值、设计表达式的各个分项系数、可靠指标的确定等需要相互配套,是一个系统工程,有待逐步研究解决。现阶段,重要性系数增加 0.1,可靠指标约增加 0.5,统一标准要求,设计使用年限 100 年的建筑和设计使用年限 50 年的重要建筑,均采用重要性系数不小于 1.1 来适当提高结构的安全性,二者并无区别。对于抗震设计,鉴于本标准的建筑抗震设防分类和相应的设防标准已体现抗震安全性要求的不同,对不同的设计使用年限,可参考下列处理方法:1)若投资方提出的所谓设计使用年限 100 年的功能要求仅仅是耐久性100 年的要求,则抗震设防类别和相应的设防标准仍按本标准的规定采用。2)不同设计使用年限的地震动参数与设计基准期(50 年)的地震动参数之间的基本关系,可参阅有关的研究成果。当获得设计使用年限 100 年内不同超越概率的地震动参数时,如按这些地震动参数确定地震作用,即意味着通过提高结构的地震作用来提高抗震能力。此时,如果按本标准划分规定不属于基本类,仍应按本标准的相关要求采取抗震措施。需注意,只提高地震作用或只提高抗震措施,二者的效果有所不同,但均可认为满足提高抗震安全性的要求;当既提高地震作用又提高抗震措施时,则结构抗震安全性可有较大程度的提高。3)当设计使用年限少于设计基准期,抗震设防要求可相应降低。临时性建筑通常可不设防。 16 3 基本规定基本规定 3.0.1 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类别划分的基本原则,是从抗震设防的角度进行分类。这里,主要指建筑遭受地震损坏对各方面影响后果的严重性。本条规定了判断后果所需考虑的因素,即对各方面影响的综合分析来划分。这些影响因素主要包括:从性质看有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社会影响等;从范围看有国际、国内、地区、行业、小区和单位;从程度看有对生产、生活和救灾影响的大小,导致次生灾害的可能,恢复重建的快慢等。在对具体的对象作实际的分析研究时,建筑工程自身抗震能力、各部分功能的差异及相同建筑在不同行业所处的地位等因素,对建筑损坏的后果有不可忽视的影响,在进行设防分类时应对以上因素做综合分析。本标准在各章中,对若干行业的建筑如何按上述原则进行划分,给出了较为具体的方法和示例。城市的规模,本标准 1995 年版以市区人口划分:100 万人口以上为特大城市,50100 万人口为大城市,2050 万人口以下为中等城市,不足 20万人口为小城市。近年来,一些城市将郊区县划为市区,使市区范围不断扩大,相应的市区常住和流动人口增多。建议结合城市的国民经济产值衡量城市的大小,而且,经济实力强的城市,提高其建筑的抗震能力的要求也容易实现。作为划分抗震设防类别所依据的规模、等级、范围,不同行业的定义不一样,例如,有的以投资规模区分,有的以产量大小区分,有的以等级区分,有的以座位多少区分。因此,特大型、大型和中小型的界限,与该行业的特点有关,还会随经济的发展而改变,需由有关标准和该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由于不同行业之间对建筑规模和影响范围尚缺少定量的横向比较指标,不同行业的设防分类只能通过对上述多种因素的综合分析,在相对合理的情况下确定。例如,电力网网中的某些大电厂建筑,其损坏尚不致严重影响整个电网的供电;而大中型工矿企业中没有联网的自关发电设施,尽管规模不及大电厂,却是工矿企业的生命线工程设施,其重要性不可忽视。在一个较大的建筑中,若不同区段使用功能的重要性有显著差异,应区别对待,可只提高某些重要区段的抗震设防类别,其中,位于下部的区段,其抗震设防类别不应低于上部的区段。需要说明的是,本标准在总则中明确,划分不同的抗震设防类别并采取不同的设计要求,是在现有技术和经济条件下减轻地震灾害的重要对策之一。考虑到现行的抗震设计规范、规程中,已经对某些相对重要的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有很具体的提高要求。例如,混凝土结构中,高度大于 30m 的框 17架结构、高度大于 60m 的框架-抗震墙结构和高度大于 80m 的抗震墙结构,其抗震措施比一般的多层混凝土房屋有明显的提高;钢结构中,层数超过 12层的房屋,其抗震措施也高于一般的多层房屋。因此,本标准在划分建筑抗震设防类别时,注意与设计规范、规程的设计要求配套,力求避免出现重复性的提高抗震设计要求。3.0.2 本条作为强制性条文,明确在抗震设计中,将所有的建筑按本标准3.0.1 条要求综合考虑分析后归纳为四类:需要特殊设防的、需要提高设防要求的、按标准要求设防的和允许适度设防的。本次修订,进一步突出了设防类别划分是侧重于使用功能和灾害后果的区分,并更强调体现对人员安全的保障。所谓严重次生灾害,指地震破坏引发放射性污染、洪灾、火灾、爆炸、剧毒或强腐蚀性物质大量泄露、高危险险染病病毒扩散等灾难性灾害。自 1989 年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J 11-89 发布以来,按技术标准设计的所有房屋建筑,均应达到“多遇地震不坏、设防烈度地震可修和罕遇地震不倒”的设防目标。这里,多遇地震、设防烈度地震和罕遇地震,一般按地震基本烈度区划或地震动参数区划对当地的规定采用,分别为 50 年超越概率 63%、10%和 23%的地震,或重现期分别为 50 年、475 年和 16002400年的地震。考虑到上述抗震设防目标可保障:房屋建筑在遭遇设防烈度地震影响时不致有灾难性后果,在遭遇罕遇地震影响时不致倒塌。本次汶川地震表明,严格按照现行规范进行设计、施工和使用的建筑,在遭遇比当地设防烈度高一度的地震作用下,没有出现倒塌破坏,有效地保护了人民的生命安全。因此,绝大部分建筑均可划为标准设防类,一般简称丙类。市政工程中,按室外给水排水和煤气热力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50032-2002 设计的给排水和热力工程,应在遭遇设防烈度地震影响下不需修理或经一般修理即可继续使用,其管网不致引发次生灾害,因此,绝大部分给排水、热力工程也可划为标准设防类。3.0.3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任何建筑的抗震设防标准均不得低于本条的要求。针对我国地震区划图所规定的烈度有很大不确定性的事实,在建设部领导下,89 规范明确规定了“小震不坏、中震可修、大震不倒”的抗震性能设计目标。这样,所有的建筑,只要严格按规范设计和施工,可以在遇到高于区划图一度的地震下不倒塌实现生命安全的目标。因此,将使用上需要提高防震减灾能力的建筑控制在很小的范围。其中,重点设防类需按提高一度的要求加强其抗震措施增加关关部位的投资即可达到提高安全性的目标;特殊设防类在提高一度的要求加强其抗震措施的基础上,还需要进行“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等专门研究。本条的修订有二处:其一,从抗震概念设计的角度,文字表达上更突出各个设防类别在抗震措施上的区别。其二,作为重点设防类建筑的例外,考虑到小型的工业建筑,如变电站、空压站、水泵房等通常采用砌体结构,明确其设计改用抗震性能较好的材料且结构体系符合抗震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时(见 GB50011-2001 第 3.5.2 条),其抗震措施才允许按标准类的要求采用。 18房屋建筑所处场地的地震安全性评价,通常包括给定年限内不同超越概率的地震动参数,应由具关资质的单位按相关规定执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结果需要按规定的权限审批。需要说明,本标准规定重点设防类提高抗震措施而不提高地震作用,同一些国家的规范只提高地震作用(10%30%)而不提高抗震措施,在设防概念上有所不同:提高抗震措施,着眼于把财力、物力用在增加结构薄弱部位的抗震能力上,是经济而有效的方法;只提高地震作用,则结构的各构件均全面增加材料,投资增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