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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物权总论》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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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物权总论》PPT课件.ppt

    物权法物权法物权一般原理物权一般原理u物权与物权法物权与物权法u物权的效力物权的效力u物权的分类物权的分类u物权的变动物权的变动u物权的公示物权的公示一、物权的概念和特征一、物权的概念和特征物物权权是是指指权权利利人人依依法法对对特特定定的的物物享享有有直直接接支支配配和排他的权利。物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和排他的权利。物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物的权利(支配权)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物的权利(支配权)物权的客体主要是特定物物权的客体主要是特定物物权是排他性的权利(对世权)物权是排他性的权利(对世权)物权与物权与债权债权比较比较n范围:绝对权与范围:绝对权与相对权相对权n内容:支配权与内容:支配权与请求权请求权n客体:有体物与客体:有体物与给付行为给付行为n效力:优先性与效力:优先性与平等性平等性n形式:公开性与形式:公开性与非公开性非公开性二、物权的效力二、物权的效力u排他的效力排他的效力u优先的效力优先的效力u 追及的效力追及的效力u 物上请求权物上请求权排他效力排他效力n同一物上不得存在两个所有权同一物上不得存在两个所有权n同一物上不得成立两个在内容上相互冲突的物权同一物上不得成立两个在内容上相互冲突的物权n可以对抗权利人以外的一切不特定的人可以对抗权利人以外的一切不特定的人优先效力优先效力n物权优于债权(对外的优先性)物权优于债权(对外的优先性)n物权之间优先性(对内的优先性)物权之间优先性(对内的优先性)追及效力追及效力n无论何人非法取得所有人的财产,都有义无论何人非法取得所有人的财产,都有义务返还。务返还。n物权的追及效力受善意取得的限制。物权的追及效力受善意取得的限制。物权人在其权利的实现上遇有某种妨害时,有权对造物权人在其权利的实现上遇有某种妨害时,有权对造成妨害的人行使停止侵害、返还财产、排除妨碍、恢成妨害的人行使停止侵害、返还财产、排除妨碍、恢复原状、消除危险等权利。复原状、消除危险等权利。物权请求权是以物权为基础的一种独立的请求权。物权请求权是以物权为基础的一种独立的请求权。物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三、物权的分类三、物权的分类n理论分类理论分类n立法分类(物权种类)立法分类(物权种类)物物权权自物权与他物权自物权与他物权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主物权与从物权主物权与从物权约定物权与法定物权约定物权与法定物权登记物权与非登记物权登记物权与非登记物权所有权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用益物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担保物权汽车所有权汽车所有权房屋所有权房屋所有权不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动产物权动产物权物权理论分类物权理论分类抵押权抵押权留置权留置权物物权权所有权所有权占有占有他物权他物权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用益物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担保物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抵押权质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留置权物权立法分类物权立法分类物权法物权法n规范物之归属和利用的法律。规范物之归属和利用的法律。n确认产权、保护物权、维护基本经济制度、确认产权、保护物权、维护基本经济制度、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物物权权法法原原则则物权法定物权法定平等保护平等保护公示公信公示公信种类不得创设种类不得创设内容不得创设内容不得创设公示公示公信公信不动产不动产登记登记动产动产交付交付登记名义人为物权人登记名义人为物权人法律保护善意第三人法律保护善意第三人法律地位平等法律地位平等适用规则平等适用规则平等保护平等保护平等平等保护原则平等保护原则n物权的主体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依物权的主体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依法享有相同的权利。法享有相同的权利。法律地位平等法律地位平等适用规则平等适用规则平等保护平等保护平等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法定原则n物权的种类、内容应由法律明确规定,而不能由法物权的种类、内容应由法律明确规定,而不能由法律之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确定或当事人通过合同任律之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确定或当事人通过合同任意设定。意设定。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确认物权、定纷止争确认物权、定纷止争保护交易安全,促进物尽其用保护交易安全,促进物尽其用公示公信原则公示公信原则n公示原则公示原则 物权的设立、变动必须依据法定的公示方法予以公物权的设立、变动必须依据法定的公示方法予以公开,使第三人能够及时了解物权的变动情况。开,使第三人能够及时了解物权的变动情况。n公信原则公信原则 对于通过法定的公示方法所公示出来的权利状态,对于通过法定的公示方法所公示出来的权利状态,相对人有合理的理由相信其为真实的权利状态。相对人有合理的理由相信其为真实的权利状态。登记名义人推定为权利人,善意第三人与其的交易受登记名义人推定为权利人,善意第三人与其的交易受法律的保护。法律的保护。四、物权变动四、物权变动物权变动即指物权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物权变动即指物权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物权取得物权取得原始取得、继受取得原始取得、继受取得物权变更物权变更物权内容变更和客体变更物权内容变更和客体变更物权消灭物权消灭绝对消灭和相对消灭绝对消灭和相对消灭物权变动原因物权变动原因n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n当事人基于合同或其他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当事人基于合同或其他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n基于非法律行为的变动基于非法律行为的变动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司法、准司法行为)(司法、准司法行为)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行政行为)(行政行为)继承、受遗赠继承、受遗赠(立法行为)(立法行为)添附、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添附、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事实行为)(事实行为)其他原因(时效、混同、标的物灭失)其他原因(时效、混同、标的物灭失)五、物权的公示五、物权的公示n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目的;效力;登记机关;特殊登记。目的;效力;登记机关;特殊登记。n动产交付动产交付 意义;时间;方式。意义;时间;方式。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n登记要件主义和登记对抗主义登记要件主义和登记对抗主义 要件主义:登记是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未经登记,要件主义:登记是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对抗主义:指未经登记,也可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对抗主义:指未经登记,也可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但只能在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但只能在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人.我国原则上采取要件主义,对抗主义是例外。我国原则上采取要件主义,对抗主义是例外。n第第9 9条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n第第2828条条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n第第2929条条 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开始时发生效力。n第第3030条条 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n第第3131条条 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规定享有不动产物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登记效力登记效力n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之日起,发生物权变动。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之日起,发生物权变动。n登记记载的权利人应当推定为法律上的权利人。登记记载的权利人应当推定为法律上的权利人。n区分原则:区分合同效力和物权效力区分原则:区分合同效力和物权效力 当事人之间订立物权变动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物权变动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或当事人另有约定,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但不影响合同权登记的,不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但不影响合同的效力。的效力。登记机构登记机构n建立统一登记机构,改变目前多元登记机构的状建立统一登记机构,改变目前多元登记机构的状况况n登记机构职责登记机构职责 查验、询问、如实及时登记;不得对不动产进查验、询问、如实及时登记;不得对不动产进行评估、重复登记、重复收费。行评估、重复登记、重复收费。n登记责任登记责任 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权利人有权要求申请人承担责任,登记机害,权利人有权要求申请人承担责任,登记机构没有尽到审查义务的,也应当承担责任。构没有尽到审查义务的,也应当承担责任。n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n第二十二条不动产登记费按件收取,不得按照不动产的第二十二条不动产登记费按件收取,不得按照不动产的面积、体积或者价款的比例收取。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务院面积、体积或者价款的比例收取。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规定。有关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规定。预告登记预告登记n为确保债权的实现,保障将来实现物权目的,按照为确保债权的实现,保障将来实现物权目的,按照约定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预先登记。约定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预先登记。n范围范围 商品房预售登记、抵押权顺位登记、在建工程预商品房预售登记、抵押权顺位登记、在建工程预告登记告登记n效力效力 保障债权实现;顺位保证;对抗第三人。保障债权实现;顺位保证;对抗第三人。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后或自能够进行登记之日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后或自能够进行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异议登记异议登记n利害关系人对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物权归属等事利害关系人对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物权归属等事项有异议的,可以向登记机关提出不同意见。目项有异议的,可以向登记机关提出不同意见。目的是打破登记的公信力,是一种临时保障,保护的是打破登记的公信力,是一种临时保障,保护真实权利人利益。真实权利人利益。n程序程序 认为记载有错误,不能办理更正登记,申请人认为记载有错误,不能办理更正登记,申请人应当在应当在1515天内向法院起诉。天内向法院起诉。登记机构的责任登记机构的责任n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权利人有权要求申请人承担责任,登损害,权利人有权要求申请人承担责任,登记机构没有尽到审查义务,要承担责任。记机构没有尽到审查义务,要承担责任。n实现:建立统一登记机构;设立赔偿基金实现:建立统一登记机构;设立赔偿基金n责任类型责任类型 对证明材料未尽审查职责的;其他行为造对证明材料未尽审查职责的;其他行为造成登记错误的;成登记错误的;动产交付动产交付n动产交付是指将自己占有物移转给他人占有的行为。动产交付是指将自己占有物移转给他人占有的行为。n第第2323条规定: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n交付分为现实交付和观念交付。交付分为现实交付和观念交付。n现实交付,即直接交付,出让人将标的物直接交给现实交付,即直接交付,出让人将标的物直接交给受让人,物权自受让人实际占有时发生效力。受让人,物权自受让人实际占有时发生效力。观念交付观念交付n在特殊情况下,法律允许当事人通过特别约定,采在特殊情况下,法律允许当事人通过特别约定,采用一种变通方法来代替现实交付。用一种变通方法来代替现实交付。n简易交付简易交付 转让前,受让人已事先通过委托、租赁、使用、借转让前,受让人已事先通过委托、租赁、使用、借贷等方式而实际占有,转让合同生效之日起就视为贷等方式而实际占有,转让合同生效之日起就视为交付。交付。第第2525条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条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指示交付(替代交付或第三人交付)指示交付(替代交付或第三人交付)n当事人在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时,如果该动产已经由第三当事人在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时,如果该动产已经由第三人占有,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将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人占有,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将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转让给新权利人,以代替物的实际交付。转让给新权利人,以代替物的实际交付。n条件:第三人事先占有;转让人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负条件:第三人事先占有;转让人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向实际占有的第三人作出指示;双方约定有交付义务的人向实际占有的第三人作出指示;双方约定生效时请求权发生转让。生效时请求权发生转让。n第第2626条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条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的权利代替交付。占有改定占有改定n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可以约定由转让人继续占有,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可以约定由转让人继续占有,而受让人因此取得对该动产的间接占有。而受让人因此取得对该动产的间接占有。n占有改定并没有形成物权法上物权变动的外观(转占有改定并没有形成物权法上物权变动的外观(转移占有),第三人很难知道,因此保护善意第三人,移占有),第三人很难知道,因此保护善意第三人,很容易造成权利人的利益损失。很容易造成权利人的利益损失。n第第27条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条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思考题思考题1 1、甲有祖传珍贵玉器一件,乙丙均欲购买之。甲先、甲有祖传珍贵玉器一件,乙丙均欲购买之。甲先与乙达成协议,以与乙达成协议,以5 5万元价格出售之,双方约定,万元价格出售之,双方约定,次日交货付款。丙知晓后,当晚即携款至甲处,欲次日交货付款。丙知晓后,当晚即携款至甲处,欲以以6 6万元价格购买之。甲欣然应允,并即交货付款。万元价格购买之。甲欣然应允,并即交货付款。对此,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对此,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A A、甲与丙之买卖合同无效、甲与丙之买卖合同无效 B B、甲与乙之买卖合同无效、甲与乙之买卖合同无效 C C、乙得请求丙交付该玉器、乙得请求丙交付该玉器 D D、乙得请求甲承担违约责任、乙得请求甲承担违约责任2、甲将自己的一套书卖给乙,但甲还想留阅一段时间甲将自己的一套书卖给乙,但甲还想留阅一段时间,遂又与乙达成协议,借阅该书一个月,乙表示应,遂又与乙达成协议,借阅该书一个月,乙表示应允。乙取得该套书所有权的交付方法为(允。乙取得该套书所有权的交付方法为()。)。A A、简易交付、简易交付 B B、占有改定、占有改定 C C、指示交付、指示交付 D D、拟制交付、拟制交付3 3、甲将收藏的一件明代瓷器出售给乙,乙当场付清价、甲将收藏的一件明代瓷器出售给乙,乙当场付清价金,约定甲金,约定甲1010天后交货。丙听说后,表示愿意双倍天后交货。丙听说后,表示愿意双倍的价钱购买。甲当即决定卖给丙,约定第的价钱购买。甲当即决定卖给丙,约定第5 5天交货,天交货,并收定金若干。乙听得此事,诱甲七岁子将瓷器从并收定金若干。乙听得此事,诱甲七岁子将瓷器从家中取出给她。在瓷器为乙占有的期间,该瓷器所家中取出给她。在瓷器为乙占有的期间,该瓷器所有权应归(有权应归()。)。A A、甲、甲 B B、乙、乙 C C、丙、丙 D D、乙丙共有、乙丙共有4 4、王某在吃饭时丢失瑞士名表罗西尼一块,餐厅人、王某在吃饭时丢失瑞士名表罗西尼一块,餐厅人员拾得后交给公安部门。王某未在规定期限内前去员拾得后交给公安部门。王某未在规定期限内前去认领,公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交寄售商店出售。孙认领,公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交寄售商店出售。孙某从该商店买得该手表,将手表送给女友林某作生某从该商店买得该手表,将手表送给女友林某作生日礼物。手表在林某第二天乘公交车时被偷去,小日礼物。手表在林某第二天乘公交车时被偷去,小偷下车后即以偷下车后即以100100元的低价卖给郑某。该手表的所元的低价卖给郑某。该手表的所有权属于(有权属于()。)。A A、王某、王某 B B、孙某、孙某 C C、林某、林某 D D、郑某、郑某5 5、19961996年甲将自己的三间私房作价年甲将自己的三间私房作价2 2万元转让给乙,万元转让给乙,乙略加修缮,居住一年后以乙略加修缮,居住一年后以4 4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丙,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丙,丙居住一年后以丙居住一年后以5 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丁。以上几次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丁。以上几次转让均未办理私房过户手续。在丁居住其间,房屋转让均未办理私房过户手续。在丁居住其间,房屋所在地被该城市规划为对外经济开发区,该房屋价所在地被该城市规划为对外经济开发区,该房屋价格涨至格涨至2020万元,甲、乙、丙、丁就房屋所有权发生万元,甲、乙、丙、丁就房屋所有权发生争议。该房屋所有权应属于(争议。该房屋所有权应属于()。)。A A、甲、甲 B B、乙、乙 C C、丙、丙 D D、丁、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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