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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学课件第15章 金融法律制度.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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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学课件第15章 金融法律制度.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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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法律制度v(一)中央银行概述v中央银行在一国金融体系内居于核心地位,依法制定和执行国家货币政策,调控货币流通与信用活动,实施金融监管。我国的中央银行是中国人民银行。v(二)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律地位v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律地位,指中国人民银行作为我国的中央银行在法律上的位置,具体来说,就是法律赋予中国人民银行的独立性程度。中央银行需接受权力机关的监督。中央银行相对独立于政府。中央银行是特殊的金融机构。第一节银行法律制度一、中央银行法律制度v(三)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责v根据法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履行下列职责:发布与履行和其职责有关的命令及规章;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实施外汇管理,监督管理银行间外汇市场;监督管理黄金市场;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经理国库;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v(四)中国人民银行的组织机构v(1)权力机构。v(2)内部职能机构。v(3)咨询议事机构。v(4)分支机构。v(五)中国人民银行的业务v1制定、实施货币政策v(1)货币政策目标。(2)货币政策工具。v2其他业务v中央银行负责经理国库、代理发行政府债券、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账户和清算等业务。v3禁止性业务v(一)商业银行法概述v1商业银行v商业银行是依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v2商业银行法v商业银行法是调整商业银行的组织及其业务经营的一切法律规范的总称。第一节银行法律制度二、商业银行法律制度v(二)商业银行的设立v1商业银行的设立条件v2设立程序v申请设立商业银行,申请人应当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的文件、资料。v3分支机构的设立v商业银行根据业务需要可以设立分支机构。v(三)商业银行的变更、接管和终止v1商业银行的变更v2商业银行的接管v3商业银行的终止v(四)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v1商业银行的业务经营原则v商业银行在经营时应该遵循以下原则:(1)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原则。(2)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3)合法原则。(4)公平竞争原则。(5)保护存款人合法权益原则。(6)分业经营原则。v2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v商业银行经批准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等。v(一)银行业监管法概述v银行业监管法即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是调整银行监督管理机构在履行银行业监管职责过程中与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发生的监督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于2003年12月27日制定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该法是我国对银行业实施监督管理的主要法律依据。此外,银行业监管法律制度还包括其他法律、法规,如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刑法等中有关银行监管的法律规范。第一节银行法律制度三、银行业监管法律制度v(二)监管机构v1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v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v2中国人民银行v中国人民银行的主要监管职责包括:监督管理银行间债券市场、货币市场、外汇市场、票据市场、黄金市场及上述市场有关场外衍生产品;承担全国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责任;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v3国家审计机关v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可见,国家审计机关也是我国银行业的一个监管机构。v(三)监管职责v1银保监会的银行监管职责v2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职责v(四)监管措施v1银保监会的监管措施v2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措施v(一)证券与证券法v1证券的概念及特征v证券是以证明或设定一定权利为日的的书面凭证。广义的证券包括资本证券,货币证券和商品证券。证券法所称的证券指资本证券,即狭义的证券。v2证券法及其适用范围v证券法是一切调整与证券活动相关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的证券法专指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以证券法命名的证券法典,在我国指1998年12月29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二节证券法律制度一、证券法概述v(二)证券法的基本原则v学界对证券法的基本原则有不同的认识,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和证券市场的实践。证券法具有以下几项原则:v(1)公开、公平、公正原则。v(2)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v(3)依法经营原则。v(4)分业经营、分业监管原则。v(5)集中监管与行业自律管理相结合原则。v(一)证券发行概述v证券发行指具有证券发行资格的主体为筹措资金而依法定程序向特定或不特定的对象发售证券的行为。证券的发行依不同标准可做不同的分类,其中,依证券发行对象的多少,可以分为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证券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但依法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人数不计算在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第二节证券法律制度二、证券发行制度v(二)证券发行基本制度v1证券发行审核制度v证券发行审核是指证券主管机关通过审核申请人提供的资料,依法作出是否准予发行的决定的行为。目前世界上主要有审批制、核准制和注册制三种证券发行审核制度。v2证券承销制度v证券承销是由证券发行人和证券经营机构签订承销协议,由证券经营机构为发行人销售证券的制度。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发行人公开发行证券的,应该与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签订承销协议,只有合法取得证券承销资格的证券公司才能从事证券承销业务。v3发行保荐制度v证券法正式规定了保荐制度。该法规定: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依法采取承销方式的,或者公开发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的,应当聘请证券公司担任保荐人。v(三)股票发行制度v1股票发行条件v根据发行时间不同,股票发行可分为公司设立时的发行和公司成立以后的发行,不同的发行需满足不同的条件。v(1)公司设立时发行股票的条件。v(2)公司成立后发行新股的条件。v(3)首次公开发行(IPO)股票的条件。v2股票发行的程序v(四)债券发行制度v1债券发行条件v2债券发行程序v(一)证券交易制度一般规则v证券交易当事人依法买卖的证券,必须是依法发行并交付的证券。非依法发行的证券,不得买卖。依法发行的证券。公司法和其他法律对其转让期限有限制性规定的。在限定的期限内不得转让。上市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持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或者上市公司向持定对象发行的股份的股东,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关于持有期限、卖出时间、卖出数量、卖出方式、信息披露等规定,并应当遵守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第二节证券法律制度三、证券交易制度v(二)证券上市规则v证券上市是指依法公开发行的证券在证券交易所挂牌进行集中竞价交易的行为。根据法律规定,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并遵循一定的程序。v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由证券交易所依法审核同意。并由双方签订上市协议。证券交易所根据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的决定安排政府债券上市交易。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应当对发行人的经营年限、财务状况、最低公开发行比例和公司治理、诚信记录等提出要求。v(三)禁止的交易行为v1内幕交易v内幕交易是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的证券交易活动。证券法明确禁止内幕交易行为。v2操纵市场v操纵市场行为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转嫁风险,利用资金、信息或持股优势或者滥用职权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证券交易量,诱使投资者买卖证券,扰乱证券市场秩序、侵害投资者权益的行为。v3编造、传播虚假信息v国家工作人员、传播媒介从业人员和有关人员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v4证券欺诈v证券法禁止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从事下列损害客户利益的欺诈行为v(四)上市公司收购规则v上市公司收购是指收购人通过收购上市公司股权从而取得或巩固其对目标公司的控制权的一系列行为和安排。v1要约收购的基本规则v(1)大宗持股变动披露规则。v(2)强制要约收购规则。v2协议收购的基本规则v以协议方式收购上市公司时,达成协议后,收购人必须在3日内将该收购协议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并于公告。v(一)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v信息披露指有关当事人在证券活动中需依法将与证券有关的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的重大信息予以公开。v发行人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证券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披露的信息,应当在境内同时披露。第二节证券法律制度四、信息披露制度v(二)重大事件披露规则v1股票交易重大事件披露规则v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场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于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v2债券交易重大事件披露规则v发生可能对上市交易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场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v(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法律责任v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发行人的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发行人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发行人应当披露。发行人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v(一)证券交易所v证券交易所是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证券交易所有公司制和会员制两种组织形式。v(1)证券交易所的设立。设立证券交易所应该具备以下条件:有自己的名称;有自己的章程:有必要的场所、设施和运营资金;有一定数量的会员;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组织机构。v(2)证券交易所的职能。证券交易所应当创造公开、公平的市场环境,提供便利条件保证证券交易的正常运行。第二节证券法律制度五、主要证券机构v(二)证券公司v证券公司是依法设立的经营证券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v(三)证券登记结算机构v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登记、存管与结算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v(四)证券服务机构v证券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为证券发行、承销、上市、交易等活动提供专业性服务的各类组织。v(五)证券业协会v证券业协会是证券市场的自律性监管机构。v(六)证券监督管理机构v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的监督管理,我国具体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行使该职权。v(一)保险v1保险的概念v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v保险法中所称的保险不同于社会保险中所称的保险,后者是国家为了社会稳定而采取的一种社会保障措施,是对社会成员因疾病、年老、失业、生育等原因而失业或丧失劳动能力时提供的一种物质帮助,往往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和社会福利性。v2保险的分类第三节保险法律制度一、保险法概述v(二)保险法v保险法指以保险为规范对象的一切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保险公法和保险私法。广义的保险法,包括保险业法、保险契约法、保险特别法。狭义的保险法一般指保险契约法。v(三)保险法的基本原则v保险法的基本原则是各方当事人在进行保险活动时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保险法的基本原则有:v1保险利益原则v2最大诚信原则v3近因原则v4损失补偿原则v(一)保险合同v1保险合同的概念及特征v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及义务关系的协议。保险人和投保人是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保险人即承保人,是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v保险合同具有以下特征:v(1)保险合同是双务、有偿、诺成合同。v(2)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v(3)保险合同是附合合同。第三节保险法律制度二、保险合同制度v2保险合同的订立、生效、变更、解除、终止v保险合同的订立是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就保险合同事项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合意的过程。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协商一致,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投保的外,保险合同自愿订立。保险合同的订立需经要约和承诺,根据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v3保险合同的内容v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事项: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姓名或名称、住所;保险标的;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保险金额;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订立合同的日期。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约定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事项。v4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v依据民法典“合同编”的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相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相关条款、性质、目的予以解释。保险合同作为合同的一种,发生争议时自然应该遵循民法典“合同编”规定的解释规则。v(二)人身保险合同v1人身保险合同概述v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包括人存保险合同、健康保险合同和意外伤害保险合同。v2人身保险合同的特有条款v(1)不可争条款。v(2)宽限期条款。v(3)复效条款。v(4)年龄误报条款。v(5)不丧失价值条款。v(6)自杀免责条款。v(三)财产保险合同v1财产保险合同概述v财产保险合同是以财产及其相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大多数财产保险合同属于损失补偿性质的合同。v2保险代位求偿权v保险代位求偿权,指因第三人损害保险标的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保险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v(一)保险业法概述v保险业法是国家对保险企业、保险市场实施监督管理的法律,包括保险公司法律制度、保险经营法律制度、保险监管法律制度和保险辅助人法律制度。第三节保险法律制度三、保险业法律制度v(二)保险公司法律制度v保险公司是依法设立、经营保险业务、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2009年修订的保险法中删除了对保险公司组织形式的限制,按照修订后的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直接适用公司法的规定。v1保险公司的设立v2保险公司的变更v3保险公司的解散和清算v(三)保险经营法律制度v保险经营规则是保险人在保险经营活动中应该遵守的行为规范。保险法对保险经营做了详细规定。v1保险经营原则v(1)分业经营原则。v(2)禁止兼业规则。v(3)保险专营规则。v2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维持v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是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受益人履行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能力。偿付能力是国家对保险公司进行监管的核心内容。v3保险资金运用v(四)保险监管法律制度v1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v保险监管的主体是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包括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及其设在地方的分支机构。v2行业自律v行业自律是政府监管的有效补充。保险行业协会是对保险业实施自律管理、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社会团体法人。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加人保险行业协会,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机构可以加入保险行业协会。v(一)票据v通常人们把发票、收据、汇票、支票等各种单据统称为票据。票据法中的票据指由出票人签发的,由自己或他人在见票时或指定日期无条件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凭证,我国仅指汇票、本票和支票三种。作为一种有价证券,票据具有以下特征:v一是要式性。v二是文义性。v三是无因性。v四是流通性。v五是设权性。第四节 票据法律制度一、票据法概述v(二)票据法v票据法是调整票据关系及与票据有关的其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广义的票据法包括一切涉及票据关系及非票据关系的法律规范,除专门票据法之外,还包括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中有关票据的规定。狭义的票据法仅指国家立法机关颁布的以票据法命名的法典,在我国指1995年5月10日制定、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并于2004年修订的票据法。v(一)票据关系v票据关系是当事人之间基于票据行为而直接发生的票据上的债权债务关系。票据关系因票据行为而产生,只有票据法明确规定的票据行为才能产生票据权利及义务。票据法规定的票据行为一般包括出票、背书、保证、承兑等,所以,票据关系也相应地主要有票据发行关系、票据背书关系、票据保证关系、票据承兑关系等。票据关系具有以下法律特征:v(1)以金钱给付为内容。v(2)具有无因性。票据关系一旦合法成立,就与其基础关系相分离,不受其基础关系的影响。v(3)具有独立性。第四节 票据法律制度二、与票据有关的法律关系v(二)非票据关系v广义的非票据关系包括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和民法上的非票据关系,前者由票据法调整,后者由民法调整。本书中所指非票据关系仅指狭义上的非票据关系,即票据法中规定的,非由票据行为产生但又与票据关系密切联系的法律关系。v(三)票据基础关系v票据基础关系是票据关系当事人之间签发、转让票据的实质原因或以某一人为票据付款人的实质原因的法律关系,即原因与资金关系,也包括票据预约。基础关系一般不由票据法调整,而由民法调整,所以又称民法上的非票据关系。v(一)票据行为的概念v广义的票据行为是依票据法的规定而实施的,以票据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为目的的一切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参加付款、参加承兑、划线、变更、涂销等。狭义的票据行为是能够产生票据权利义务关系的要式法律行为。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狭义的票据行为仅指出票、背书、承兑、保证四种。本书所讲票据行为指狭义票据行为。第四节 票据法律制度三、票据行为v(二)票据行为的有效要件v票据行为的有效要件是票据行为发生票据法上规定的法律效力的必备要件。票据行为作为民事法律行为的一种,首先必须具备一般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即行为人具有相应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此外,票据行为作为一种要式法律行为,还需具备法定的形式:票据需以书面形式作成并使用统一规定的凭证格式:票据的记载事项符合法律的规定;行为人交付票据。v(一)票据权利的概念v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付款请求权指持票人向票据付款人或承兑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是票据权利的第一次请求权。追索权是持票人的付款请求权得不到实现而向票据的背书人,出票人或其他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第四节 票据法律制度四、票据权利v(二)票据权利的取得v1票据权利的取得要件v票据权利的行使以持有票据为前提,所以票据权利人必须是持有票据的人,但并非所有持有票据的人都是票据权利人。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只有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才能取得票据权利。v2票据权利的取得方式v依票据权利人取得票据的方式不同,票据权利的取得分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票据权利的原始取得包括出票取得和善意取得。出票取得是持票人因出票人的出票行为而取得票据权利。善意取得是持票人从无权利人手中受让票据而取得票据权利。v(三)票据权利的行使与保全v票据权利的行使是票据权利人请求票据义务人履行票据义务的行为,如行使付款请求权以请求付款、行使追索权以请求清偿等。票据权利的保全是票据权利人为防止票据权利的丧失而进行的一切行为,如提示承兑、提示付款等。v(四)票据权利的消灭v票据权利的消灭是因法定事由的发生而使票据权利人的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归于消灭。票据权利主要因以下事实而消灭:v1付款或者清偿v2时效期间经过v3保全手续欠缺v(五)票据权利消灭的法律后果v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v(六)票据丧失的补救措施v票据丧失是持票人非出于自己本意而丧失对票据的占有。v(一)票据抗辩的概念及种类v票据抗辩,指票据债务人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票据抗辩是法律为了保护票据债务人的合法权益而赋予其对抗债权人的一种权利。根据票据抗辩的效力和原因不同,我们可将票据抗辩分为物的抗辩和人的抗辩。v1物的抗辩v物的抗辩又称绝对抗辩或客观抗辩,指基于票据本身或票据上记载的债务人而发生的抗辩。v2人的抗辩v人的抗辩又称相对抗辩或主观抗辩,是票据债务人基于与特定持票人之间的关系或持票人自身原因而发生的抗辩。第四节 票据法律制度五、票据抗辩v(二)票据抗辩的限制v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v(一)汇票的概念和种类v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根据不同的标准我们可以对汇票进行不同的分类。v(二)出票v出票为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该定义实质包括了依照票据法的规定做成票据和交付票据两个行为。第四节 票据法律制度六、汇票制度v(三)背书v背书是收款人或持票人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后将票据交付给他人的票据行为。实施背书行为的人是背书人,接受票据的人是被背书人。v(四)承兑v承兑是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承兑是汇票特有的制度。承兑应该遵循以下规则:v(1)提示承兑的日期。v(2)付款人对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v(五)保证v汇票的保证是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为担保特定债务人债务的履行,在票据上记载相关事项并签章的行为。根据保证人的不同,保证可以分为单独保证与共同保证。保证应遵循如下规则:v1保证记载事项v2保证的效力v(六)付款v付款是票据付款人或其代理付款人支付票据金额以消灭票据关系的行为。付款应遵循以下规则:v(1)持票人提示付款。v(2)付款人审查。(3)付款人付款。(4)付款人依法足额付款后,全体汇票债务人的责任解除。v(七)追索权v追索权是持票人在票据到期前被拒绝承兑或到期被拒绝付款或其他法定原因出现时,持票人对出票人及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法定款项的权利。v1追索权的行使条件v追索权的行使必须具备法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v2追索的金额v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请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v(一)本票制度v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本票是自付证券,由出票人自己对付款人承担付款责任。本票根据出票人的不同可以分为银行本票和商业本票,票据法所称的本票仅指银行本票。本票的记载事项包括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和相对必要记载事项。第四节 票据法律制度七、本票、支票制度v(二)支票制度v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包括普通支票、转账支票和现金支票。v1支票记载事项v2禁止签发空头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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