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第十四章 国际贸易货款的结算教学课件.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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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货款的结算(一)汇票汇票的使用汇票的使用,也称汇票的票据行为,是以行为人在票据上进行必备事项的记载、完成签名并交付为要件,以发生或转移票据权利、负担票据债务为目的的法律行为。汇票行为一般包括出票、提示、背书、承兑、付款等。值得注意的是,汇票的基本原理和法律规则同样适用于本票和支票。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第十四章 国际贸易货款的结算(二)本票本票概述根据票据法第七十三条对本票的定义是:“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本法所称本票,是指银行本票。”本票是出票人自己的无条件承诺,故无须提示承兑。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第十四章 国际贸易货款的结算(二)本票本票概述本票的基本当事人只有两个:出票人和收款人。本票的付款人就是出票人本人。按我国票据法,在持票人提示见票时,本票的出票人必须承担付款责任。我国票据法规定本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1)标有“本票”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承诺;(3)确定的金额;(4)收款人的名称;(5)出票日期;(6)出票人签章。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第十四章 国际贸易货款的结算(二)本票本票的种类我国票据法规定,本票仅限于银行本票,且开立自出票日起,付款时间不能超过两个月。工商企业和个人不能签发本票。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第十四章 国际贸易货款的结算(二)本票本票的票据行为在本票的票据行为中,对于出票、背书、付款等规定与汇票类似,但是本票还有一些特定的规定。例如,我国票据法规定:本票只能由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签发;出票人必须具有支付本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本票自出票之日起,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个月;本票持票人未按规定期限提示见票的,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第十四章 国际贸易货款的结算(三)支票支票的含义和内容票据法第八十一条规定:“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简而言之,支票是以银行为受票人的凭票即付的汇票。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第十四章 国际贸易货款的结算(三)支票支票的含义和内容支票的基本当事人和汇票一样,共有三个: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出票人就是支票的签发人,他在银行已经开设存款账户并且订有支票协议。付款人是出票人的开户银行。收款人可以在支票上注明,也可以不写明。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第十四章 国际贸易货款的结算(三)支票支票的内容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支票必须记载以下事项:(1)标明“支票”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3)确定的金额;(4)付款人的名称;(5)出票日期;(6)出票人签字。未记载以上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第十四章 国际贸易货款的结算(三)支票支票的种类支票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种:1.记名支票2.不记名支票3.划线支票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第十四章 国际贸易货款的结算(三)支票支票的票据行为支票的票据行为中,对于出票、背书、付款行为和追索权的行使,适用票据法中对于汇票的相应行为和权利行使的规定;但对支票的特定规定除外。例如,禁止签发空头支票。另外,根据我国票据法,支票的提示期限是自出票日起10天;异地使用的支票,其提示期限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但出票人仍应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第十四章 国际贸易货款的结算(一)汇付汇付方式及其当事人汇付(remittance),又称汇款,是最简单的国际贸易结算方式,指付款人通过银行,使用各种结算工具将货款汇交收款人的一种结算方式。汇付属于商业信用,但具有手续简便、费用低廉的特点。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第十四章 国际贸易货款的结算(一)汇付汇付方式及其当事人汇付业务涉及的当事人有四个:(1)汇款人(remitter):指委托银行汇出款项的人,即付款方。(2)收款人或受益人(payee or beneficiary):是指收取款项的人,即收款方。(3)汇出行(remitting bank):是指受汇款人委托,汇出款项的银行。汇出行所办理的汇款业务叫作汇出汇款。(4)汇入行(paying bank):又称解付行,是指受汇出行的委托解付汇款的银行。解付行所办理的汇款业务叫作汇入汇款。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第十四章 国际贸易货款的结算(一)汇付汇付的种类由于使用的结算工具不同,汇付通常可以分为电汇、信汇和票汇三种。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第十四章 国际贸易货款的结算(一)汇付汇付在国际贸易中的应用在国际贸易中,汇款结算方式多用于预付货款、货到付款。预付货款(payment in advance)是指进口商先将部分或全部货款汇交出口商,出口商收到货款后发货。货到付款(payment after arrival of goods)通常也称为“赊账交易”(open account trade,O/A),是指在签订合同后,出口商先发货,进口商收到货物后将货款汇交出口商,因此,对买方有利而对卖方不利。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第十四章 国际贸易货款的结算(二)托收托收概述托收(collection)是指由卖方(债权人)开立汇票,委托出口地银行通过在国外的分行或代理行,向买方(债务人)收取货款或劳务费用的一种结算方式。它属于商业信用,采用的是逆汇法。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第十四章 国际贸易货款的结算(二)托收托收概述托收方式可能涉及的当事人有以下几个:(1)委托人(principal或consignor),即开出汇票委托银行向国外付款人代收货款的人,通常为出口商。(2)托收行(remitting bank),即接受出口商的委托代为收款的出口地银行。托收行有义务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办事。(3)代收行(collecting bank),即接受托收行的委托代付款人收取货款的进口地银行。代收行与托收行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4)提示行(presenting bank),是指向付款人提示汇票和单据的银行。代收行可以自己兼任提示行,也可以是与付款人有账户往来关系的银行。(5)付款人(payer或drawee),即托收的付款人,通常为进口商。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第十四章 国际贸易货款的结算(二)托收托收委托书按照国际商会522号出版物托收统一规则,一切托收业务都必须附有委托书(collection order)。委托人应该填写托收委托书,银行只根据托收委托书所给予的指示办理。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第十四章 国际贸易货款的结算(二)托收托收的种类根据委托人签发的汇票是否附有单据,托收结算方式主要可以分为两种: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a.光票托收(clean bill for collection)是指委托人仅签发汇票而不附带任何货运单据的一种托收业务。b.跟单托收(documentary bill for collection)是指在卖方(出口商)所开具的汇票以外,还附有货运单据的托收。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第十四章 国际贸易货款的结算(二)托收托收业务的程序 由于贸易项下的托收业务一般指跟单托收,所以我们仅以跟单托收为例,来说明托收业务的程序。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第十四章 国际贸易货款的结算(二)托收托收的特点托收的基本特征是商业信用,在国际贸易中只是有条件地使用。在实际业务中,托收方式突出表现出以下两个特点:1.卖方风险大2.进出口双方的资金负担不平衡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第十四章 国际贸易货款的结算(二)托收托收的特点托收的基本特征是商业信用,在国际贸易中只是有条件地使用。在实际业务中,托收方式突出表现出以下两个特点:1.卖方风险大2.进出口双方的资金负担不平衡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第十四章 国际贸易货款的结算(二)托收在国际贸易中使用托收应注意的事项为了避免和减少风险及损失,出口商要注意做到以下几点:(1)认真调查进口商的资信,了解商品在进口国的市场行情。(2)熟悉进口国的贸易管制和外汇管制法规及习惯做法。(3)出口商应该力争采用CIF条件,这样就可以自办保险,并选择投保出口信用险;严格按照买卖合同的规定装运货物、制作单据,以防止被进口商找到任何拒付的理由。(4)在选择交单方式时,尽量选择付款交单(D/P)方式,因为付款交单比承兑交单风险要小。另外,要特别注意D/P远期付款方式,因为有些国家和地区的银行不接受这一付款方式。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第十四章 国际贸易货款的结算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L/C)是随着国际贸易、航运、保险、金融等的迅速发展而逐渐发展起来的一种结算方式。它以银行信用为基础,由进口地银行向出口商提供付款保证,使得出口商收回货款的风险降低;而出口商必须提交与信用证相符合的单据,才可以获得付款,因此进口商的收货风险也相对减少。信用证付款已成为国际贸易中普遍采用的一种主要的支付方式。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第十四章 国际贸易货款的结算(一)信用证概述信用证的含义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2007年修订本国际商会第600号出版物(The 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Documentary Credits,2007 Revision,ICC Publication No.600;简称“UCP600”),信用证意指一项约定,无论其如何命名或描述,该约定不可撤销并因此构成开证行对于相符提示予以兑付的确定承诺。信用证是一种银行开立的有条件的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第十四章 国际贸易货款的结算(一)信用证概述信用证的特点信用证的特点表现在三个方面:1.信用证交易的独立性2.信用证交易的单据性3.银行提供信用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第十四章 国际贸易货款的结算(一)信用证概述信用证的作用采用信用证支付方式,给进出口双方以及银行都带来了一定的好处。具体作用表现如下:1.对出口商的作用2.对进口商的作用3.对银行的作用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第十四章 国际贸易货款的结算(二)有关信用证的国际惯例为了规范信用证业务的运作,国际商会在1933年制定了商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此后进行了多次修订,最新文本是2007年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商会第600号出版物,UCP600)。世界各国银行处理信用证业务时都适用该惯例。该惯例第一条明确指出,UCP600适用于所有在正文中标明按本惯例办理的跟单信用证(包括本惯例适用范围内的备用信用证)。除非信用证中另有规定,本惯例对一切有关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第十四章 国际贸易货款的结算(三)信用证的当事人及其职责信用证结算方式的主要当事人有四个,即开证申请人、开证行、通知行、受益人。另外还涉及其他关系人,如保兑行、议付行、承兑行、付款行等。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第十四章 国际贸易货款的结算(三)信用证的当事人及其职责(1)开证申请人(applicant for L/C),意指发出开立信用证申请的一方,在国际贸易中,通常是进口商。(2)开证行(issuing bank),意指应申请人要求或代表其自身开立信用证的银行,一般是进口地的银行。(3)通知行(advising bank),意指应开证行要求通知信用证的银行,是开证行在出口地的代理人。(4)受益人(beneficiary),意指信用证中受益的一方,是信用金额的合法享受人。受益人一般是出口商,或是中间商。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第十四章 国际贸易货款的结算(三)信用证的当事人及其职责(5)保兑行(confirming bank),意指应开证行的授权或请求对信用证加具保兑的银行。保兑行承担与开证行相同的承诺和独立的付款责任。(6)议付行(negotiating bank),是根据开证行的付款保证和受益人的要求,对受益人交来的符合信用证规定的跟单汇票垫款或办理贴现的银行。一般来说,议付行就是通知行。(7)承兑行(accepting bank),是指在汇票正面签字承诺到期付款的银行。在承兑信用证项下,承兑行可以是开证行本身,也可以是信用证指定的其他银行。(8)付款行(paying bank),是指开证行在信用证中指定一家银行,并授权其在单据相符时对受益人付款。付款行可以是开证行本身,也可以是另外一家银行。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第十四章 国际贸易货款的结算(四)信用证的主要内容目前,信用证尚未有统一格式,但其基本内容大致相同。一般来说,信用证涵盖三部分内容。第一部分内容包括信用证性质、编号、开证日期及地址、效期及效地、申请人名称及地址、受益人名称及地址、通知行、信用证金额、有效方式、对装运的要求、汇票的期限、受票人及金额。第二部分主要描述支取信用证时需要提交的单据种类、份数、内容等。第三部分内容则包括货物描述、特殊条款、对交单银行的要求、国际惯例的适用性等。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第十四章 国际贸易货款的结算(五)信用证业务的结算程序由于国际贸易中采用的信用证大多数是跟单信用证,因此,以跟单信用证为例,信用证业务的结算程序主要包括:信用证的开立、信用证的通知、受益人的审证、信用证的履行、银行审核单据、信用证的结算等。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第十四章 国际贸易货款的结算(六)信用证的种类跟单信用证与光票信用证不可撤销信用证与可撤销信用证不可撤销信用证(irrevocable L/C)是指信用证一经开出,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如果未得到信用证有关当事人的同意,开证行不能单方面撤销或修改信用证条款;开证行的付款责任是第一性的、确定的。只要受益人提供的单据符合信用证条款,开证行就必须履行付款义务。根据惯例的规定,适用UCP600的信用证必须是不可撤销信用证。可撤销信用证(revocable L/C)是指开证行有权在信用证开出之后,不征求受益人的同意甚至不通知受益人随时撤销的信用证。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第十四章 国际贸易货款的结算(六)信用证的种类保兑信用证与非保兑信用证根据信用证有无开证行以外的其他银行加以保证兑付,信用证可分为保兑信用证与非保兑信用证。保兑信用证(confirmed L/C)是指另外一家银行接受开证行的要求,对其开立的信用证承担保证兑付责任的信用证。信用证经保兑后,便有开证行和保兑行的双重付款保证,对出口商非常有利;当然,保兑行要收取较高的手续费。非保兑信用证(unconfirmed L/C)是指不经过另一家银行加以保兑的信用证。非保兑信用证是相对于保兑信用证而言的,既可以是不可撤销信用证,也可以是可撤销信用证。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第十四章 国际贸易货款的结算(六)信用证的种类即期付款信用证、议付信用证、承兑信用证与延期付款信用证按照交单结算方式不同,信用证可分为即期付款信用证、议付信用证、承兑信用证、延期付款信用证。(1)即期付款信用证(sight payment L/C)是指受益人(出口商)根据开证行的指示开立即期汇票,或无须汇票、仅凭运输单据即可向指定银行提示请求付款的信用证。(2)议付信用证(negotiation L/C)是指指定某一银行议付或任何银行都可议付的信用证。如果信用证不限制某银行议付,可由受益人(出口商)选择任何愿意议付的银行,提交汇票、单据给所选银行请求议付,则称之为自由议付信用证,反之为限制性议付信用证。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第十四章 国际贸易货款的结算(六)信用证的种类即期付款信用证、议付信用证、承兑信用证与延期付款信用证按照交单结算方式不同,信用证可分为即期付款信用证、议付信用证、承兑信用证、延期付款信用证。(3)承兑信用证(acceptance L/C)是指开证行或付款行在收到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汇票和单据后,先办承兑手续,等汇票到期时才履行付款的信用证。(4)延期付款信用证(Deferred Payment L/C)指不需要汇票,仅凭受益人交来的单据,审核相符,指定银行承担延期付款责任,并延长直至到期日付款的信用证。该信用证除能够为欧洲地区进口商避免向政府缴纳印花税而免开具汇票外,其他都类似于远期信用证。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第十四章 国际贸易货款的结算(六)信用证的种类可转让信用证与不可转让信用证根据受益人使用信用证的权利能否转让,信用证可分为可转让信用证与不可转让信用证。可转让信用证(transferable L/C)是开证行向中间商(受益人)提供对信用证条款权利履行转让便利的一种结算方式。不可转让信用证(non-transferable L/C)是指受益人不能将信用证权利转让给他人的信用证;一般的信用证是不可转让的。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第十四章 国际贸易货款的结算(六)信用证的种类对背信用证对背信用证又称转开信用证,是指受益人要求原证的通知行或其他银行以原证为基础,另开一张内容相似的新信用证。对背信用证的受益人可以是国外的,也可以是国内的,对背信用证的开证行只能根据不可撤销信用证来开立。对背信用证的开立通常是中间商转售他人货物,从中图利,或两国不能直接办理进出口贸易时,通过第三者以此种方法来沟通贸易。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第十四章 国际贸易货款的结算(六)信用证的种类SWIFT信用证SWIFT是环球同业银行金融电讯协会(Society for Worldwide Interbank Financial Telecommunication)的英文首字母缩写,它是一个国际银行间非营利的国际合作组织,专门从事传递各国之间的非公开性信息、办理信用证项下的汇票业务和托收等,同时还建立国际账务清算和银行间的资金调拨。该组织成立于1973年5月,总部设在比利时的布鲁塞尔,为国际金融业务提供准确、优良的会计服务。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第十四章 国际贸易货款的结算(六)信用证的种类备用信用证备用信用证是指开证行根据开证申请人的请求对受益人开立的承诺承担某项义务的凭证,即开证行保证在开证申请人未能履行其应履行的义务时,受益人只要凭备用信用证的规定向开证行开具汇票(或不开汇票),并提交开证申请人未履行义务的声明或证明文件,即可取得开证行的偿付。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第十四章 国际贸易货款的结算(七)合同中信用证支付条款示例信用证支付条款的订法因进出口合同种类的不同而各异,又因信用证种类的各异而不同。下面仅选择几例来示范出口合同中信用证支付条款的具体订法。(1)即期信用证支付条款(2)远期信用证支付条款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第十四章 国际贸易货款的结算(一)主要结算方式的比较在国际贸易中,汇付、跟单托收和跟单信用证是三种主要的、最基本的、最常用的结算方式。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第十四章 国际贸易货款的结算(一)主要结算方式的比较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第十四章 国际贸易货款的结算(二)影响结算方式选择使用的因素客户资信贸易术语运输单据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第十四章 国际贸易货款的结算(三)各种支付方式的选用信用证与汇付相结合信用证与托收相结合信用证与银行保函相结合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第十四章 国际贸易货款的结算1.什么叫汇票?它有哪几种类型?汇票的票据行为有哪些?2.汇付有哪几种类型?这几种类型有什么不同?汇付的特点是什么?3.什么叫托收?付款交单与承兑交单有何异同?采用托收结算方式时,应该注意哪些方面?4.什么叫信用证?信用证有何特点?跟单信用证的结算程序如何?5.如何根据具体情况选用不同的结算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