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科技大学会议费管理办法.pdf
武汉科技大学会议费管理办法(讨论)第一条第一条为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建设,改进会风。精简会议,节约我校各类会议经费开支,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财务管理,结合湖北省省级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鄂财行发20143 号)文件精神及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会议费,主要是指由学校各单位召开的工作会议及内设机构、科研小组召开的专业性会议,包括小型研讨会、座谈会、评审会等。第三条第三条会议审批会议组织单位在会议召开前需编制会议预算,预算包括:会议内容,参会人数,开支明细(含各项费用标准,人数)等,交由学校或相关部门审批后交财务处备案方能进行.严禁无预算、超预算、超标准开支。(一)校级会议应当报学校党委或校长办公会审批。(二)院级或各部门召开的会议,应当报分管校领导审批。(三)有会议计划和经费预算的其他会议应当报各职能部门审批。第四条第四条会议时间及规模会议会期一般不得超过 2 天;传达和布置类会议会期不得超过 1 天。会议报到和离开时间合计不得超过 1 天。全校性会议的参会人员,严格按照会议要求确定,严格限定会议代表和工作人员数量;工作人员控制在代表人数的 15%以内。需到校外召开的各类专业性会议,全部与会人员(含自单位工作人员)一般不得超过 100 人,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代表人数的 10%以内。第五条第五条会议形式学校各部门召开会议应当改进会议形式,充分运用电话、网络视频等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降低会议成本,提高效率。传达和布置类会议优先采用电话、网络视频方式召开,不能采用电话、网络视频召开的会议实行定点会议。第六条第六条会议地点学校主办的各类会议原则上在校内举办,超出学校接待能力的会议可以选择条件允许的武汉市辖区的其他宾馆,一般不得到省外召开,有外省(市)人员参加的会议,可根据参会人员属地分布情况,按各地参会人数比重选择比重较大的省(市)作为会议地点。在校内举行的会议,各单位会议尽量使用校内宾馆(招待所)、会议室和车辆。校外会议不得租用高级宾馆、饭店(四星级以下,含四星级)召开会议,也不得到省委、省政府严禁召开会议的风景名胜区等地方召开会议。第七条第七条会议费开支范围会议费开支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会议专家评审费不在此开支范围,学校另行文规定)。会议交通费是指用于会议统一组织的代表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会议代表参加会议发生的城市间的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回单位报销。第八条第八条会议费开支标准会议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在综合定额控制内据实报销.校外召开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如下:每人每天会议费用不得超过 350 元,其中房租 200 元,伙食费 110 元,其他费用 40 元(含会议室租金).在校内召开会议的,房租费、伙食费不得超过上述标准。第九条第九条会议费支付及报销会议费支付,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以银行转账或公务卡结算方式结算,禁止以现金方式结算。会议结束后应当及时在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报销时需附会议通知、会议代表签到表等相关纪要文件、费用原始单据、电子结算单以及会议主要成果复印件等支撑材料.第十条第十条会议纪律(一)会议主办单位要严格控制会议数量、会期、规模,注重会议质量,提高会议效率.各种会议,凡能通过电视电话、网络视频方式召开的,不得开集中食宿的会议。(二)会议主办单位不得组织与会议无关的参观游览,不得宴请与会人员,不得发放纪念品及物品。(三)单位召开的各类表彰会,以精神鼓励为主,不得发放奖金或奖品。对有国家政策规定需要发放奖金或奖品的,其奖励数额和标准,参照有关文件执行。(四)会议用餐尽量安排自助餐,严格控制餐品种类、数量和份量,严禁提供高档菜肴,不上烟酒;会议会场一律不摆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提供水果。(五)严禁套取会议费设立“小金库”;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招待费。(六)不得使用会议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本次会议无关的其他费用;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第十一条第十一条监督管理及责任追究学校纪委、监察处、审计处、财务处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对个单位会议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会议举办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一)计划外召开会议的;(二)以虚报、冒领手段骗取会议费的;(三)虚报会议人数、天数等报销会议费的;(四)违规扩大会议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会议费开支标准的;(五)违规报销于会议费无关费用的;(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监察处会同有关处室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报经主要校领导审批后予以通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相关责任人,按照相关处罚条例给予行政处分。如行为涉及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十二条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财务处、监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