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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技术规范资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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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技术规范资料.pdf

    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技术规范来源:工程管理部日期:2023-04-1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JGJ/T 1882023备案号 J954-2023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技术规范Technical code of temporary building of construction site2023-10-30发布2023-07-0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换页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技术规范JGJ/T188-2023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2023年7月1日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23北京换页3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420号关于发布行业标准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技术规范的公告现批准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技术规范为行业标准,编号为 JGJ/T189-2023自2023年7月1日起实行。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23年10月30日换页4前言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的告知(建标2023125号)的规定,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差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本规范。本规范的重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基地与总平面;5、建筑设计;6、建筑防火;7、结构设计;8、建筑设备;9、建筑安装;10、质量验收;11、使用与维护;12、拆除与回收;附录 A 活动房质量检查表;附录 B 建筑设备安装质量检查登记表;附录 C 临时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登记表。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福建建科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故意见或建议,请寄送福建建科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福州市鼓楼区省府路83号运管大厦七层,邮编350001,E-mail:)。本规范主编单位:福建建科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本规范参编单位:福建省工程建设科学技术标准化协会福建省建筑设计研究院福建二建建设集团公司福建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建七局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榕东活动房股份有限公司本规范参与单位:莆田学院中南大学防灾科学与安全技术研究所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本规范重要起草人:王韶国陈国灿焦安亮 梁章旋王建国晏音 程宏伟林卫东 郭筱莹陈汉民 吴平春刘忠群 薛经秋王世杰杨家轩王凤官 徐志胜姚建强本规范重要审查人员:叶可明 温伯银 王甦 郝玉柱 张忠庚 李达明 郑云河 宋波冯凯换页5目次1总则(1)2术语(2)3 基本规定(3)4 基地与总平面(4)4.1基地(4)4.2总平面(4)5建筑设计(5)5.1一般规定(5)5.2办公用房(5)5.3生活用房(6)6建筑防火(8)7结构设计(10)7.1一般规定(10)7.2材料(11)7.3荷载及荷载效应(13)7.4地基与基础(14)7.5活动房设计与构造规定(15)7.6砌体建筑设计与构造规定(18)7.7围挡(19)8建筑设备(21)8.1一般规定(21)8.2给水排水(21)8.3采暖、通风与空调(23)8.4电气(24)9施工安装(27)9.1一般规定(27)9.2活动房施工(28)9.3砌体建筑施工(31)9.4围挡施工(32)9.5建筑设备安装(33)10 质量验收(35)10.1一般规定(35)10.2活动房验收(35)10.3砌体建筑验收(36)10.4围挡验收(37)10.5建筑设备验收(37)11使用与维护(39)11.1使用(39)11.2维护(40)12拆除与回收(41)12.1一般规定(41)12.2活动房拆卸(42)12.3砌体建筑拆除(42)12.4回收(42)附录 A 活动房质量检查表(44)附录 B 建筑设备安装质量检查登记表(49)附录 C 临时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登记表(51)本规范用词说明(52)引用标准名录(53)附:条文说明(55)1总则1.0.1为加强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保障作业人员的安全和健康,保护生态环境,节约资源,规范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的建设和使用,制定本规范。1.0.2本规范合用于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的设计、制作、施工安装、验收、使用与维护、拆除与回收。1.0.3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的建设和使用应执行国家有关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环境保护等法规。1.0.4本规范规定了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的建设、使用、拆除及回收的基本技术规定。当本规范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时,应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1.0.5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的建设、使用、拆除及回收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术语2.0.1施工现场construction site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的施工作业区、办公区和生活区。2.0.2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temporily building of construction site施工现场使用的暂设性的办公用房、生活用房、围挡等建(构)筑物,简称临时建筑。2.0.3装配式活动房prefabricated structure以轻钢为重要受力构件和轻质板材做围护,可以可方便快捷地进行组装与拆卸,可反复使用的建筑物,简称活动房。2.0.4轻型屋面砌体建筑masonry structures with light roof采用块材砌筑的墙体、轻型瓦材木(钢木)屋架、轻钢屋架组成的暂设性建筑,简称砌体建筑。2.0.5拆卸将装配式建筑的构、配件拆解并卸下的过程。2.0.6拆除对建筑物无法反复使用的构建进行肢解、破碎、拆毁的过程。3 基本规定3.0.1 临时建筑应由专业技术人员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应经公司技术负责人准备后方可实施。临时建筑的施工安装、拆卸或拆除应编制是施工方案,并应由专业人员施工、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3.0.2临时建筑建设场地应具有路通、水通、电通、讯通和平整的条件。3.0.3 临时建筑、施工现场、道路及其他设备的布置应符合消防、卫生、环保和节约用的的有关规定。3.0.4 临时建筑层数不易超过两层。3.0.5 临时建筑设计使用年限应为5年。3.0.6 临时建筑结构选型应遵循可循环运用的原则,并应根据地理环境、使用功能、荷载特点、材料供应和施工条件等因素综合拟定。3.0.7 临时建筑不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楼面、屋面结构;严禁采用钢管、毛竹、三合板、石棉瓦等搭设简易的临时建筑物;严禁将夹芯板作为活动房的竖向承重构件使用。3.0.8 临时建筑所采用的原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等,其品种、规格、性能等应满足设计规定并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不得使用已被国家淘汰的产品。3.0.9 活动房重要承重构件的设计使用年限不应小于2023,并应有生产公司、生产日期等标志。活动房构件的周转使用次数不宜超过10次,累计使用年限不宜超过2023。当周转使用次数超过10次,累计使用年限不宜超过2023。当周转使用次数超过10次或累计使用年限超过2023时,应进行质量检测,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3.0.10 临时建筑应根据本地气候条件,采用抵抗风、雪、雨、雷电等自然灾害的措施。4基地与总平面4.1基地4.1.1临时建筑不应建造在易发生滑坡、坍塌、泥石流、山洪等危险地段和低洼积水区域,应避开水源保护区、水库泄洪区、濒险水库下游地段、强风口和危房影响范围。且应避免有害气体、强噪声等对临时建筑使用人员的影响。4.1.2当临时建筑建造在河沟、高边坡、深基坑边时,应采用结构等加强措施。4.1.3临时建筑不应占压原有的地下管线;不应影响文物和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修复。4.1.4临时建筑的选址与布局应与施工组织设计的总体规划协调一致。4.2总平面4.2.1办公区、生活区和施工作业区应分区设立,且应采用相应的隔离措施,并应设立导向、警示、定位、宣传等标记。4.2.2办公区、生活区应位于建筑物的坠落半径和塔吊。4.2.3临时建筑与架空明设的用电线路之间应保持安全距离。临时建筑不应布置在高压走廊范围内。4.2.4办公区应设立办公用房、停车场、宣传栏、密闭式垃圾收集容器等设施。4.2.5生活用房宜集中建设,成组布置,并设立室外活动区域。4.2.6厨房、卫生间宜设立在主导风向的下风侧。5建筑设计5.1一般规定5.1.1 临时建筑各类用房的功能配置,应根据建设规模与现场情况拟定。5.1.2临时建筑的平面设计应根据场地条件、使用规定、结构选型、生产制作等情况拟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模数协调统一标准GBJ2的规定。5.1.3餐厅、资料室应设在临时建筑的底层,会议室宜设在临时建筑的底层。5.1.4办公用房、宿舍宜采用活动房围挡宜选用彩钢板。5.1.5临时建筑的体形宜规整,应有自然通风和采光,并应满足节能规定。5.1.6临时建筑外窗可启动面积不应小于整窗面积的30%,并有良好的气密性、水密性和保温隔热性能。办公用房和宿舍的窗地面积比不宜小于1/7。5.1.7严寒和寒冷地区外门应设立防寒设施。夏热冬暖和夏热冬冷地区的外窗宜设立外遮阳。5.1.8屋面、外墙、外门窗应有防止雨、雪渗漏的措施。5.1.9临时建筑地面应具有防水、防潮、防虫等措施,且应至少高出室外地面150,临时建筑周边应排水通畅,无积水。51.10 临时建筑屋面应为不上人屋面。5.2办公用房5.2.1办公用房宜涉及办公室、会议室、资料室、档案室等。5.2.2办公用房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5m。5.2.3办公室人均使用面积不应小于4,会议室使用面积不宜小于30。5.3生活用房5.3.1 生活用房宜涉及宿舍、食堂、餐厅、厕所、舆洗室、浴室、文体活动室等。5.3.2宿舍应符合下列规定:1宿舍内应保证必要的生活空间,人均使用面积不宜小于2.5,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5m,每间宿舍居住人数不宜超过16人。2宿舍内应设立单人铺,层铺的搭设不应超过2层。3宿舍内应设立生活用品专柜,宿舍门外宜设立鞋柜或鞋架。5.3.3食堂应符合下列规定:1食堂与厕所、垃圾站等污染源的地方的距离不宜小于15m,且不应设在污染源的下风侧。2食堂宜采用单层结构,顶棚宜设吊顶。3食堂应设立独立的操作间、售菜(饭)间、储藏间和燃气罐存放间。4操作间应设立冲洗池、清洗池、消毒池、隔油池;地面应做硬化和防滑解决。5食堂应配备机械排风和消毒设施。操作间油烟应解决后对外排放。6食堂应设立密闭式泔水桶。5.3.4厕所、盥洗室、浴室应符合下列规定:1施工现场应设立自动水冲式或移动式厕所。2厕所的厕位设立应满足男厕每50人、女厕每25人设1个蹲便器,男厕每50人设1m 长小便槽的规定。蹲便器间距不小于900,蹲位之间宜设立隔板,隔板高度不低于900。3盥洗间应设立盥洗池和水嘴。水嘴与员工的比例宜为1:20,水嘴间距不宜小于700。4淋浴间的淋浴器与员工的比例为1:30,淋浴器间距不宜小于1000。5淋浴间应设立储衣柜或挂衣架。6厕所、盥洗室、淋浴间的地面应硬化和防滑解决。5.3.5施工现场宜单独设立文体活动室,使用面积不宜小于50。6建筑防火全6.0.1临时建筑场地应设有消防车道,且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4.0m,净空高度不应小于4.0m。6.0.2临时建筑的耐火等级、最多允许层数、最大允许长度、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表6.0.2的规定:表6.0.2临时建筑的耐火等级最多允许层数、最大允许长度、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临时建筑 耐火等级 最多允许层数 最大允许长度(m)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面积(m2)宿舍 四级 2 60 600办公用房 四级 2 60 600食堂 四级 1 60 6006.0.3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1临时建筑距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仓库等危险源的距离应不小于16m。2对于成组布置的临时建筑,每组数量不应超过10幢,幢与幢之间的间距不应小于3.5m,组与组之间的间距不应小于8.0m。6.0.4安全疏散应符合下列规定:1临时建筑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每个防火分区、同一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相邻两个安全出口最近边沿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0m。2 对于两层临时建筑,当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200m2,时,应至少设两个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当每层的建筑面积不大于200且第二层使用人数不超过30人时,可设立一个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当临时建筑超过两层时,应按现行国家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执行。3房间门至疏散楼梯的距离不应大于25.0m,采用自熄性轻质材料做芯材的彩钢夹芯板作围护结构的房间门至疏散楼梯的距离不应大于15.0m。4疏散楼梯和走廊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0m,楼梯扶手高度不应低于0.9m,外廊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05m。6.0.5使用温度超过80的场合,不应采用自熄性轻质材料做芯材的彩钢夹心板。6.0.6厨房墙体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0.50h。厨房灶具、烟道等高温部位应采用隔热防火措施。6.0.7每100临时建筑应至少配备2具灭火级别不少于3A 的灭火器,厨房等用火场合应适当增长灭火器的配置数量。7结构设计7.1一般规定7.1.1临时建筑的结构设计应采用以概率理论为基础的极限状态设计方法,以分项系数设计表达式进行计算。7.1.2临时建筑结构应按照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进行设计。7.1.3临时建筑结构应满足抗震、抗风的设计规定,并应进行基础和地基强度计算。7.1.4临时建筑结构的安全等级不应低于为三级;结构重要性系数不应小于0.9。7.1.5临时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应为丁类。7.1.6临时建筑结构的结构计算模型应符合其重要受力特性和构造状况。7.1.7临时建筑的结构体系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采用几何不变体系;2结构布置宜规则、对称,质量和刚度沿建筑物高度方向的变化宜均匀;3所有构件之间应有可靠的连接和必要的锚固、支撑,保证结构的刚度和整体性。4应具有直接、合理的传力途径。7.1.8办公用房、宿舍宜采用钢框架、钢排架或门式刚架等承重结构体系;食堂宜选用钢框架或门式刚架轻型钢结构承重体系。7.1.9活动房和砌体建筑的层高、总高度及跨度限值不宜超过表7.1.9的规定。表7.1.9活动房和砌体建筑的层高、总高度及跨度限值结构类型层高 总高度 跨度单层 5.5m 5.5m 9.1m 活动房二层 3.5m 6.5m 9.1m砌体建筑 单层 4.0m 4.0m 6.0m7.1.10附着在临时建筑上的设施、设备应与主体结构进行可靠的连接,并应进行受力验算。7.1.11 钢结构重要受力构件的防火保护层应根据临时建筑的耐火等级进行设计。7.1.12 在活动房的设计文献中应明确钢材除锈等级与方法、防火与防腐涂料性能及涂层厚度等规定。7.1.13活动房闭口截面构件沿全长和端部均应焊接封闭。当主构件采用两根 C 型薄壁型钢焊接制作时,应在 C 型薄壁型钢外侧接缝处进行防水密封解决。7.2材料7.2.1现浇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 C20,预制混凝土构件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 C25。7.2.2混凝土构件用的纵向受力钢筋宜选用 HRB400级和 HRB335级热轧钢筋,箍筋宜选用HRB335、HPB235级热轧钢筋。7.2.3活动房承重结构用的钢材宜根据结构型式、荷载特性以及工作环境等因素综合选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冷弯薄壁型钢、轻型热轧型钢、圆钢拉杆和连接钢板等,应采用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碳素结构钢GB/T700的 Q235钢或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GB/T1591的 Q345钢。2冷弯薄壁型钢的性能指标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冷弯型钢GB/T6725及相关标准的规定。7.2.4钢材的强度设计值、性能指标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和冷弯薄壁型钢结构技术规范GB50018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经退火、焊接、热镀锌等热解决的冷弯薄壁型钢构件不得采用冷弯效应强度设计值。2采用厚度小于4MM 的钢材或冷弯波比型钢时,钢材的强度设计值应减少5%。7.2.5承重砌体材料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1烧结多孔砖、蒸压粉煤灰砖、蒸压灰砂砖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 Mu10;2 混凝土砌块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 Mu5.0;3 石材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 Mu20;4 砌筑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 M2.5。7.2.6轻型瓦材屋面用承重木材的强度等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设计规范GB50005的规定。7.2.7压型钢板可选用品有 PE 涂层的彩钢板或镀锌钢板。用于非承重的彩钢板厚度不应小于0.4,彩钢板用于屋面时,彩钢板的厚度不应小于0.57.2.8 用于承重彩钢夹芯板的芯材体积密度不应小于15Kg/m3,用于非承重彩钢夹芯板的芯材体积密度不应小于12Kg/m3;板与芯材的粘结强度不应小于0.1MPa。7.2.9计算下列情况的结构构件和连接时,本规范第7.2.4条规定的强度设计值,应乘以下列相应的拆减系数:1平面格构式檩条的端部重要受压腹杆:0.85;2 单面连接的单角钢杆件:1)按轴心受力计算构件强度和连接:0.85;2)按轴心受压计算构件稳定性:0.6+0.0014;注:其中 为杆件的长细比。3)两构件的连接采用搭接或其间填有垫板的连接以及单盖板的不对称连接:0.90.上述几种情况同时存在时,其折减系数应连乘。7.3荷载与荷载效应7.3.1楼面均布活荷载标准值及其组合值系数应符合7.3.1的规定。表7.3.1楼面均布活荷载标准值机器组合值系数序号 类别 标准值(KN/)组合值系数1 宿舍 2.0 0.72 走廊、楼体 3.5 0.73 办公室 2.0 0.74 会议室 2.0 0.75 食堂 2.5 0.76 资料室 2.5 0.97 不上人屋面 0.5 0.7注:1、屋面均布活荷载不与雪荷载同时考虑,应取两者中的较大值;2、栏杆顶部水平荷载宜取1.0kN/m;3、当实际荷载较大时,应按实际情况取值。4、表中未列出的楼面均布活荷载标准值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执行。7.3.2风荷载、雪荷载的取值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执行。7.3.3临时建筑结构在永久荷载、可变荷载作用下的内力和变形可采用弹性分析的方法计算。7.3.4分析临时建筑的刚架、屋架、檩条的内力时,应考虑由于负风压作用引起构件内力变化的不利影响,且永久荷载的荷载分项系数应取1.0。7.3.5 临时建筑结构构件按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时,应根据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 GB50009的规定采用荷载效应的基本组合进行计算。7.3.6 临时建筑结构构件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时,应采用荷载效应的标准组合计算变形,并应符合相关变形限值的规定。7.3.7计算临时建筑结构构件和连接时,荷载效应组合、荷载分项系数、荷载组合系数的取值,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的规定。7.4地基与基础7.4.1基础应埋入稳定土层;埋置深度不宜小于0.3,严寒与寒冷地区基础埋深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冻土地区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JGJ118的有关规定。7.4.2同一结构单元的基础宜采用同一类型,基础底面宜埋置在同一标高上,当基础底面不在同一标高上时,应按1:2的台阶逐步放坡。7.4.3临时建筑宜采用天然地基,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地基承载力特性值不应小于60kpa,当碰到松散填土、暗浜时,应根据地基承载力规定进行地基解决或加固;2 对于符合本规范表7.1.9限值的临时建筑,可按照工程项目或邻近场地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进行地基承载力验算;3 对于不符合本规范表7.1.9限值的临时简直,应按照临时建筑所在位置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进行地基承载力验算。7.4.4活动房宜采用现浇混凝土基础,活动房基础设计除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和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1单层活动房的基底宽度不应小于300mm,厚度不应小于150mm;2两层活动房的基底宽度不应小于500mm,厚度不应小于200mm。7.4.5砌体建筑、砌体围挡宜采用砖、石砌筑的条形基础或混凝土条形基础;基础的构造和尺寸除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等现行国家标准外,尚需符合下列规定:1基底宽度不应小于300mm,厚度不应小于150mm;2软弱土层上的砌体条形基础应设立地圈梁。地圈梁宽度不宜小于200mm,高度不应小于120mm;纵向钢筋不应小于412,箍筋直径应不小于 6,箍筋间距应不大于250mm;3砌体围挡基础顶面宜高出地面0.2米。7.4.6彩钢板围挡宜采用预制混凝土基础,基础的构造和尺寸除了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1基础宽度不应小于300mm;2基础厚度不应小于150mm。7.4.7湿陷性黄土、膨胀土等特殊地质上的地基基础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进行解决。7.5活动房设计与构造规定7.5.1活动房的设计应遵循标准化、定性化及通用化的原则。7.5.2活动房结构构件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冷弯薄壁型钢结构技术规范GB 50018、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的规定。7.5.3活动房节点应按照通用性强、连接可靠、坚固耐用,适应多次拆装的原则进行设计;各结构构件之间的连接应采用螺栓连接,不得采用现场焊接。可按刚接平板支承设计;基柱脚地脚螺栓的直径不应小于12mm,数量不少于4根。7.5.4钢柱脚可采用预埋锚栓与柱脚板连接的外露式做法,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柱脚底面应至少高出室内底面50mm;2门式钢架结构承重体系可采用铰接柱脚;钢排架、钢框架承重体系应采用刚接柱脚;3柱脚锚栓应采用 Q235钢或 Q345钢制作,直径不宜小于16mm,数量不应少于4根。锚固长度不宜小于锚栓直径的25倍;当锚栓的锚固长度小于锚栓直径的25倍时,可加锚板,锚板厚度不宜小于12mm。7.5.5活动房的节点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1活动房杆件的轴线宜汇交于节点中心;2钢排架承重体系中梁与柱或主梁与次梁之间应采用直径不小于12mm 的螺栓连接,连接螺栓的数量应根据计算拟定,并不应少于2个。7.5.6 活动房的柱间垂直支撑宜分布均匀其形心宜靠近侧向力(风荷载)的作用线,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当采用钢排架轻型钢结构承重体系时,在山墙、端跨应设立外墙柱间垂直支撑,中间跨应间隔设立柱间垂直支撑。长度超过18m 应增设一道隔墙,并应符合山墙的规定;2当采用钢框架或门式钢架轻型钢结构承重体系时,在山墙、两端跨河外墙纵向长度没45m 应设立一道柱间垂直支撑;3当采用带花篮式调节螺栓的交叉圆钢作为外墙柱间垂直支撑时,圆钢的直径不应小于10mm,圆钢与构件的夹角应在3060之间,宜为45。楼面板、屋面板应与主体结构可靠连接,并符合下列规定:4当房屋高度大于1.6倍的柱距时,柱间垂直支撑宜分层设立。7.5.7当采用钢排架轻型钢结构承重体系时,应设立屋面垂直支撑,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1 在设立纵向柱间垂直支撑的开间应同时设立屋面垂直支撑;2 当屋架跨度不大于6M 时,沿跨度方向设立的屋面垂直支撑不应少于2道;3当屋架跨度大于6M 时,沿跨度方向设立的屋面垂直支撑不应少于3道;7.5.8活动房屋面水平支撑的设立应符合下列规定:1 设立纵向柱间支撑的开间宜同时设立屋面横向水平支撑。当采用钢排架轻型钢结构承重体系时,宜在屋架的上、下弦同时设立屋面横向水平支撑;2 未设立屋面垂直支撑的屋架间,相应于屋面垂直支撑的屋架上、下弦节点处应沿房屋纵向设立通长的刚性系杆;3 在柱顶、屋脊处应设立沿房屋纵向通长的刚性系杆,刚性系杆可有檩条兼作,檩条应按压弯杆件验算其强度、刚度和稳定性;4由支撑斜杆组成的水平桁架,其直腹杆应按刚性系杆考虑。7.5.9山墙屋架的腹杆与山墙立柱宜上下对齐,在立柱与腹杆连接处沿立杆内、外两侧应设置长度不小于2m 的条形连接件,并采用螺栓连接。7.5.10 楼板、屋面板应与主体结构可靠连接,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采用木楼板时,宜将木格栅和木楼板预制成标准的装配单元,木楼板装备单元的支承长度不应小于35mm。木格栅的间距不应大于600mm。木格栅可采用矩形、木基材工字形截面,截面尺寸应通过计算拟定;2 上弦节点处的檩条与屋架上弦应通过檩托板用螺栓连接;3穿透屋面螺栓处应采用防渗漏措施。7.5.11活动房结构构件的厚度应符合下列规定:1 重要承重构件的钢板厚度不应小于2.0mm;且不宜大于6.0mm;用于檩条和墙梁的冷弯薄壁型钢的壁厚不宜小于1.5mm;2结构构件中受压板件的最大宽厚比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冷弯薄壁型钢结构技术规范GB 50018的规定。7.5.12 构件的允许长细比不宜超过表7.5.12 的限值。表7.5.12构件的允许长细比构件类别 允许长细比重要承重构件(如受压柱、梁式桁架中的受压杆等)150其它构件及支撑 200受拉构件 350门式刚架 180注:张紧的圆钢拉条的长细比不受此限。7.5.13 活动房的层间位移不宜大于柱高的1/150,当采用门式刚架时,层间位移不宜大于柱高的1/60。7.5.14 受弯构件的允许挠度应符合表7.5.14的规定。表7.5.14受弯构件的允许挠度构件类别 允许竖向挠度楼(屋)面梁、桁架 L200檩条、楼面板、屋面板、围护墙板 L150门式刚架 L180悬挑构件 L400注:L 为受弯构件的长度。7.5.15走道托架应采用螺栓与结构柱可靠连接,当走廊宽度超过1.0米时,走道托架端部应设立落地柱。7.5.16活动房结构构件不宜采用对接焊接的方式进行拼接,当需要采用焊接时,焊接的形式、焊缝质量等级规定、焊接质量保证措施等除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冷弯薄壁型钢结构技术规范GB50018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1 梁、柱的拼接应设立在杆件内力较小的节间内,且应与杆件等强;2每根构件的接头不应超过1个;3焊接材料应与主体金属材料相匹配,当不同强度等级的钢材连接时,可采用与低强度钢材相适应的焊条;4焊缝的布置宜对称于构件的形心轴。7.6砌体建筑结构设计与构造规定7.6.1砌体建筑的结构静力计算应采用刚性方案,横墙间距不应大于16米,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墙体布置应闭合纵横墙的布置宜均匀对称,在平面内宜对齐;同一轴线上的窗间墙宽度宜均匀;纵、横墙交接处应有拉结措施,烟道、通风道等竖向孔道不应削弱墙体承载力。2横墙中开有洞口时,洞口的水平截面积不应超过横墙面积的50%;3横墙长度不宜小于其高度;4承重墙厚度不宜小于180mm。7.6.2砌体建筑的屋盖宜采用钢木或轻钢屋架。7.6.3砌体建筑应在屋架下设立闭合的钢筋混凝土圈梁,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圈梁宽度应与墙厚相同,高度不应小于120mm,圈梁纵向配筋不应少于410,钢筋搭接长度按受拉钢筋拟定,箍筋宜为 6250mm。2纵横墙交接处的圈梁应有可靠的连接。3圈梁与屋盖之间应采用可靠的锚固措施。7.6.4砌体建筑应在外墙、大房间四角设立钢筋混凝土构造柱,并符合下列规定:1构造柱与墙体的连接处的墙体应砌成马牙搓;2 应沿墙高每隔500mm 设26拉结钢筋,每边伸入墙内不少于1m。7.6.5屋盖应有足够的承载力和刚度;屋架端部必须用直径不小于 14的锚栓与圈梁或构造柱锚固,锚栓的数量须通过计算拟定,且不少于2根。7.6.6檩条与桁架上弦锚固应根据屋架跨度、支撑方式及使用条件选用螺栓或其它可靠的锚固方法。7.6.7 屋盖应根据结构的形式和跨度、屋面构造及荷载等情况选用上弦横向支撑或垂直支撑。7.7围挡7.7.1围挡宜选用彩钢板、砌体等硬质材料搭设,并应保证施工作业人员和周边行人的安全。7.7.2在软土地基上、深基坑影响范围内、城市主干道、流动人员较密集地区及高度超过 2米的围挡应选用彩钢板。7.7.3彩钢板围挡应符合下列规定:1围挡高度不宜超过2.5m;2当高度超过1.5米时,宜设立斜撑,斜撑与水平地面的夹角以45度为宜;3立柱的间距不宜大于3.6m;4横梁与立柱之间应采用螺栓可靠连接。5围挡应采用抗风措施。7.7.4砌体围挡的高厚比、强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3的规定。7.7.5砌体围挡的结构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1砌体围挡不应采用空斗墙砌筑方式;2砌体围挡厚度不宜小于200mm,并应在两端设立壁柱,壁柱尺寸不宜小于370mm490mm,壁柱间距不应大于5.0m;3单片砌体围挡长度大于30m 时,宜设立变形缝,变形缝两侧均应设立端柱;4围挡顶部应采用防雨水渗透措施;5壁柱与墙体间应设立拉结钢筋,拉结钢筋直径不应小于6mm,间距不应大于500mm,伸入两侧墙内的长度均不应小于1000mm。8建筑设备8.1一般规定8.1.1建筑设备设计应做到安全可靠、经济合理、维护管理方便,并应整体协调。8.1.2临时建筑应考虑声、光、废弃物等对环境的影响,并应采用综合治理措施,保证周边环境安全。8.1.3临时建筑应采用节能和节水的措施,并应采用节能型设备和节水型器具。8.2给水排水8.2.1临时建筑宜设立室内、外给水排水系统。8.2.2临时建筑的市政引入管上应设水表,各用水点可根据管理的需要分别设立水表。8.2.3临时建筑的水源可采用市政水源或自备水源。生活给水的饮用水系统、杂用水系统和热水系统的水质应满足使用规定,并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卫生标准的规定。8.2.4临时建筑的用水定额,宜根据用途、卫生器具完善限度和区域条件等因素,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及有关标准拟定。8.2.5生活给水系统应充足运用城乡给水管网的水压直接供水。当城乡管网的压力无法满足使用规定、且供水条件许可时,宜采用管网叠压供水方式。8.2.6市政引入管严禁与自备水源供水管道直接连接。生活饮用水管网严禁与非饮用水管网连接。严禁生活饮用水管道与大便器(槽)直接连接。8.2.7临时建筑的生活用水和施工用水,应在引入管后提成各自独立的给水管网,其施工用水管网的起端应采用防回流污染措施。8.2.8当采用非饮用水或自备水源作为施工、冲洗和浇洒等用水时,应采用防止误饮误用的措施。8.2.9生活饮用水池(箱)应与其它用水的水池(箱)分开设立,且应有明显的标记。生活饮用水池(箱)应采用独立的结构形式,且不宜埋地设立,且应采用防污染措施。8.2.10临时建筑各用水点压力应满足使用规定。各配水横管的给水压力大于0.35MPa 时,应设立减压或调压设施。8.2.11室内、外给水系统应采用卫生安全、耐压、耐腐蚀、连接密封性好的管材、配件和阀门,并应采用有效措施防止管网漏损现象。8.2.12在严寒地区和寒冷地区等有也许结冻的场合,给水排水管道和设施应采用防冻措施。8.2.13临时建筑宜应设立饮水供应点,饮水供应点不得设在易被污染的场合。8.2.14浴室等场合宜设立热水供应系统。热水供应系统热源的选择,根据施工现场、本地气候和自然资源条件综合拟定,并宜优先运用可再生能源。8.2.15燃气热水器、电热水器必须带有保证使用安全的装置。当采用燃气作为热源时,除平衡式燃气热水器外,其他燃气热水器不得在淋浴室内,并应设立可靠的通风排气设备。8.2.16卫生器具内无水封的、在室内排水沟与室外排水管道连接处应设立水封装置,其水封深度不得小于50。8.2.17生活饮用水储水箱(池)的泄水管和溢流管、开水器和热水器的排水不得与污废水管道系统直接连接,应采用间接排水的方式。8.2.18食堂内排水宜与其它排水系统分开单独设立,并应采用隔油解决的措施。8.2.19化粪池距离地下水取水构筑物不得小于30m。8.2.20室内、外排水应有组织地排放,不得污染周边环境和水体。8.2.21排水系统应按污水和雨水分流的原则设计。在水资源紧缺地区,宜根据施工现场和区域降雨情况,采用雨水收集回用的措施。8.2.22排入城市下水道、明沟(渠)和自然水体的污、废水应根据排放规定进行解决,并应达成规定的排放标准。8.2.23临时建筑消防给水设立应根据各类用房的性质、面积、层数等因素,按照国家现行有关消防火规范执行。8.3采暖、通风与空调8.3.1严寒地区和寒冷地区临时建筑宜设采暖设施。8.3.2最热月平均室外气温不低于25地区的临时建筑可设立空调设备。8.3.3当办公室、会议室、宿舍、员工文娱活动室及餐厅等房间设立空调时,夏季空调室内设计温度不宜低于26,冬季空调室内设计温度不宜高于18。8.3.4当公共淋浴室设立采暖设施时,采暖室内设计温度宜为25,并应有防止烫伤的措施。8.3.5临时建筑内严禁采用明火采暖。8.3.6设立空调及采暖时、宜采用单元式空调机或多联式空调机。8.3.7除电力充足和供电政策支持外,不应采用直接电热式采暖供热设备。8.3.8浴室、厕所、盥洗室等,当运用自然通风不能满足室内卫生规定期,应采用机械通风,其排风换气次数不应小于10次/小时。8.3.9空调室外机应统一安装,其安装位置应统一设计。室外机应设立在通风良好、便于散热的地方,并应避开人行通道。安排,并应避开人行通道设立。8.3.10空调设备的冷凝水应有组织排放。冷凝水不应直接与污水管或雨水管连接。8.4电气8.4.1临时建筑的低压配电应采用交流50Hz、220/380V。当由施工专用变压器或独立变压器供电时,低压配电系统接地型式应采用 TN 系统;当由地区共用低压电网供电时,低压配电系统接地型式应与原系统一致。8.4.2变配电室设立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靠近电源进线侧,不宜设在多尘、水雾或有腐蚀性气体的场合,如无法远离多尘,水雾或腐蚀性气体的场合时,不应设在污染源的下风侧;2不应设在有剧烈振动或有易燃易爆物的场合;3不应设在厕所、浴室、厨房或其它经常积水场合的正下方,也不宜与厕所、浴室、厨房或其他经常积水场合贴邻。8.4.3自备发电机电源必须与城市电线路电源连锁,严禁并列运营。8.4.4室外配电采用架空线路时,架空线必须采用绝缘导线。架空线必须架设在专用电杆上,严禁架设在树木、脚手架及其他设施上。8.4.5接户线的档距不宜大于25m,档距超过25m 时,宜设接户杆。8.4.6接户线在档距内不得有接头,进线处离地高度不得小于2.5m。进户线过墙处应穿管保护。接户线最小截面应符合表8.4.6规定。表8.4.6接户线最小截面8.4.7室外配电采用电缆线路时,严禁沿地面明敷,电缆线路应采用悬挂式架空或埋地敷设,并应避免机械损伤和介质腐蚀。8.4.8室内配线必须采用绝缘导线或电缆。木屋盖吊顶内的电线,应采用金属管配线,或采用带金属保护层的绝缘导线。8.4.9室内配线应根据配线类型采用瓷瓶、瓷(塑料)夹、嵌绝缘槽、穿电工套管、金属线槽、阻燃性刚性塑料导管(槽)或钢索敷设。8.4.10 电器和导体的选择、配电线路的保护和敷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的有关规定。8.4.11 每幢临时建筑进线处应设立电源箱,并应设立具有隔离作用及短路保护、过负载保护和接地故障保护作用的电器。8.4.12漏电保护器的选择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的一般规定GB/Z6829和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和运营GB 13955的规定。8.4.13临时建筑的照明应优先采用高光效光源和高效灯具。照度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的有关规定。8.4.14照明方式的拟定应符合下列规定:1工作场合应设立般照明;2同一场合内的不同区域有不同照度规定期,应采用分区一般照明;3对于部分作业面照度规定较高,只采用一般照明不能满足规定的场合,宜采用混合照明。8.4.15照明控制方式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1充足运用天然光并根据天然光的照度变化控制各分区的电气照明。2根据照明使用特点,采用分区控制灯光或适当增设照明开关。8.4.16白炽灯、卤钨灯、荧光高压汞灯及其镇流器等不应直接安装在木构件等可燃材料上。直接安装在可燃材料表面的灯具,应采用标有标志的灯具。8.4.17照明系统中的每一单相分支回路电流不宜超过16A,光源数量不宜超过25个。当插座为单独回路时,每一回路插座数量不宜超过10个(或组),用于计算机电源的插座数量不宜超过5个(或组)。8.4.18在照明分支回路中不应采用三相低压断路器对多个单相分支回路进行控制和保护。8.4.19配电回路应将照明回路和插座回路分开,插座回路应有防漏电保护措施。食堂的用电设备终端配电回路应装设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8.4.20用于插座回路和用电设备终端配电回路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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