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燃易爆物品安全制度.pdf
易燃易爆物品安全制度易燃易爆物品安全制度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制度规定了易燃易爆物品的装运贮存领用的安全管理要求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各单位装运贮存领用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2.引用标准危险点安全管理制度3.术语3.1 燃烧材料在空气中受到火烧或高温作用时,能立即起火燃烧,且火源移走后仍继续燃烧的材料3.2 易燃液体闪点小于或等于 45的液体3.3 可燃液体闪点大于 45的液体3.4 闪点液体挥发出的蒸气与空气形成混合物,遇火源能够闪燃的最低温度3.5 爆炸下限可燃蒸气气体或粉尘(如煤粉)与空气组成的混合物遇火源即能发生爆炸的最低浓度4.易燃易爆品危险性分类闪点28的液体为甲类,28闪点60的液体和易燃危险固体为乙类,闪点60的可燃液体和可燃固体为丙类4.1 本公司常用的易燃易爆品如下:4.2 对于各类物品,应根据其易燃易爆危险性的特征采取措施,加强管理4.3 化学品工业气瓶等物品是本公司生产所用物品安全管理的重点,对于其运输装卸过程及储存现场应按危险点安全管理制度进行管理5.装卸运输要求5.1 装运易燃易爆物品时,应事先进行严密检查,发现容器和包装物损坏不牢固或渗漏时,必须进行重装或采取其它安全措施后,方可装运5.2 易燃易爆物品不得和其它可燃物品混合装运5.3 互相接触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不得混合装运5.4 受阳光照射后容易发生燃烧爆炸的物品,装运时应采取防止阳光照射的措施5.5 遇水燃烧的物品,装运时应采取防水的措施5.6 装运过易燃易爆物品的运载工具,应彻底清除遗留物5.7 进入易燃易爆物品库区的汽车,应按库区要求安装汽车排气管火星熄火器5.8 载运易燃易爆物品的车辆,不得同时载客5.9 装卸易燃易爆物品时,应轻搬轻放防止撞击摩擦翻滚拖拉重压倾倒5.10 严禁随身携带易燃易爆物品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将易燃易爆物品放在行李包裹中托运5.11 到外地运输易燃易爆物品时,应事先向公安消防部门办理运输许可证6.贮存要求6.1 易燃易爆物品应该分类贮存在专门地点,不得与其它物资混合贮存6.2 贮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库房和场地,应保持阴凉通风干燥电气设施应符合防爆要求,不准架设临时性电路,工作结束或下班,应进行防火检查,切断电源6.3 对互相接触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及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应隔离存放6.4 遇水容易发生燃烧爆炸的物品,不得存放在潮湿或容易积水的地点6.5 受阳光照射容易发生燃烧爆炸的物品,不得存放在露天或者高温的地方,必要时,应采取降温及隔热措施6.6 性质不稳定,容易分解变质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由保管人定期进行检查,并有检查记录,防止自燃爆炸6.7 易燃易爆物品的包装容器应完好无损,如发现破损渗漏,必须立即进行安全处理6.8 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库房场地,必须有各种安全管理制度,如巡回检查制度物品保管领用制度防火规定等,做到各种原始记录完整6.9 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地点,应配备品种数量充足的消防器材,并经常处于良好状态6.10 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地点应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语和严禁烟火的标志6.11 不准在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库房 场地附近进行可能引起火灾的作业,特殊情况,须经生产技术部同意,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6.12 氢气瓶乙炔气瓶严禁与氧气瓶混合存放,不得靠近热源,与明火作业地点的距离不小于 10 米7.领用要求7.1 申请领用易燃易爆物品,必须写明物品的名称牌号规格数量及技术要求,办理领用手续,妥善管理7.2 各单位应严格控制易燃易爆物品的现场存放总量,试验研究用料每种数量不得超过 10Kg;生产用料每种数量不得超过 200kg,现场存放应符合本制度第 6条有关要求8.火灾扑救8.1 易燃易爆物品的装运保管领用人员应了解物品的火灾危险性特征,掌握相应的扑救常识,学会使用灭火器材8.2 对于易燃易爆物品引起的火灾,应根据物品的火灾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扑救方法和灭火器材进行扑救8.2.1 金属钾钠钙镁钛铝粉及电石等各种忌水的物质不能用水灭火8.2.2 比水轻不溶于水的易燃和可燃液体,须采用泡沫灭火,若不够时可用喷雾水和二氧化碳及干粉灭火8.2.3 比水重不溶于水的易燃和可燃液体可以用水灭火,亦可用泡沫二氧化碳及干粉灭火8.2.4 溶于水的易燃和可燃液体可以用泡沫二氧化碳及干粉灭火8.2.5 对粉尘状固体着火,不能用密集水流灭火,应该用二氧化碳氮气或雾水灭火,铝粉用细砂灭火8.2.6 对于其它固体物质着火,可以用水,亦可用其它灭火剂灭火8.2.7 扑救气体火灾时,首先要切断堵塞气体来源,并用密集水流或二氧化碳氮气灭火灭火时人要站在上风处9.废物处理9.1 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易燃易爆产物及报废物品应妥善处理,不得随便倾倒抛弃9.2 需要公司集中处理的易燃易爆废物由生产技术部会同产生废物的单位区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10.奖惩10.l 各单位应每月进行捡查保管人应经常进行检查 采购部不定期进行检查10.2 对于违犯本制度,造成事故的责任单位和个人,视情节和损失程度进行处罚11.动火规定:11.1 易燃易爆工房严禁烟火,不准使用电炉和其它明火热源生产用电炉应有准用证11.2 易燃易爆工房进行生产期间,工房内严禁进行施焊或动用明火11.3 易燃易爆工房因工作需要进行明火作业时,首先由生产单位的兼职安全员自查,确认符合动火条件时,向公司生产技术部提出申请,经生产技术部有关人员现场检查后办理动火手续11.4 焊工和其他动火人员在作业前要熟悉现场环境,如发现不符合安全要求,不能作业11.5 焊工和其他作业人员在未接到动火证前不准作业,现场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有权拒绝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