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预案.pdf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预案(一)指导思想: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江西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等法律、法规,针对突发、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和重大职业中毒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地震、水灾、恐怖袭击、生化袭击)等不同事件类型,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预案。(二)组织机构:设立领导小组,由院长任组长,分管副院长任副组长,医务科、办公室、内、外、儿、护理部、药械科、医技科、门诊部、防保科主任为成员;成立救治队伍,分三个小组分别为:重大传染病疫情救治小组,重大食物中毒、职业中毒救治小组,重大创伤事故救治小组。分别由内、外科主任为小组长,科室相应成员为组员。(三)工作职责及任务1、领导小组负责审定预案措施,督促预案的贯彻落实,评价预案工作效果,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方案的修订、补充、指挥、协调突发事件处理工作。2、医务科具体负责预案管理工作,协助领导小组指挥协调各部门落实预案应急处理方案,制定相应管理措施,定期组织突发事件应急演练,定期对医疗卫生人员开展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并将其列入继续教育考核内容,负责开展突发事件日常监测与报告工作,按规定汇总,报告突发事件的有关信息。3、救治小组:负责突发事件救治、报告工作。应急预案启动后,服从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立即到达规定岗位,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提高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救治能力。(四)应急处理:1、应急准备:(1)定期进行突发事件应急演练;(2)开展公共卫生知识、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宣传及技能的培训,增强应对能力;(3)做好突发事件日常监测和报告工作;(4)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所需药品、试剂、医疗器械、救护设备、防护用品等应急物资的储备制度及目录。2、报告程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务人员应当在接诊的同时及时向医务科(或总值班)报告,接到报告人员应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并在1 小时内向县卫生局报告;或者以最快的通讯方式在 2 小时内向辖区疾病控制中心报告;(1)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的;(2)发生或者发现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的;(3)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事件的。报告内容应当包括科室、联系人、联系方式、报告时间、突发事件类型和特征,发生的时间、地点和范围,涉及的人数、临床表现,可能的原因,已经采取的措施等。根据突发事件的进展和新发生的情况,及时按程序进行后续报告。3、在传染病暴发、流行期间或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蔓延期间,对疫情实行日报告制度和零报告制度。任何科室或个人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隐瞒、缓报突发事件。4、应急处理:(1)突发事件发生后,应配合上级卫生主管部门进行下列事项的技术调查、确证、处置、控制和综合评估工作;突发事件的类型、性质、等级;突发事件发生强度、涉及范围及其发展趋势;已采取的控制措施及其效果;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面临的主要问题和应当采取的控制措施。(2)应急预案启动后,各科室和个人应当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立即到达指定现场,采取有效控制措施,进行现场救援。(3)参加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理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预案规定,采取卫生防护措施,并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进行工作,防止交叉感染和污染。(4)实行首诊医生负责制,对就诊的突发事件致病、致残人员、医务人员应当及时接诊治疗,不得推诿、拒绝;接诊医师应当书写详细、完整的病历记录;对需要医学观察的病人,应当立即收入专门的观察室;对需要转诊的病人,应当按照规定将病人及其病历复印件转送至接诊的或者指定的医院。所收治的突发事件致病、致残人员,应实行先收治、后结算办法;各科室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收治或者拖延治疗。(5)突发事件发生后,应当依法做好医疗废物和其他危险废弃物的收集、运送、储存、消毒、处置工作。(6)收治的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依法报告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并对其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密切接触者采取医学观察措施;对需要转诊的,应当严格按要求做好转诊工作。(7)医务人员应当对传染病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切断传播途径,防止扩散。(8)发生重大食物中毒事件后,应当根据预案的要求,立即组织对中毒人员进行救治。如果是发生在院内的中毒事件,应先立即封存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容器,并进行清洗消毒,配合县卫生局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样品。(9)发生重大职业中毒事件后,应当根据预案的要求,立即组织对中毒人员进行救治。(10)发生重大职业中毒事件(放射源泄漏),应立即采取以下措施:停止作业,保护和控制现场,保留可能导致职业中毒事件的材料、设备;疏通应急撤离通道,撤离作业人员,组织泄险;配合县卫生局进行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样品;落实县卫生局要求采取的其他措施。(11)初步判断具有传染性或者不能排除具有传染性的,可先比照传染病应急处理的规定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初步判断为中毒但其原因不明的,可按照有关中毒应急处理的规定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12)对因生物污染、化学污染、放射源事故等引起的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突发事件,在经调查核实并判定事件性质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应急 预案,开展应急处理工作。(13)突发事件消除或者被有效控制后,应当适当解除应急处理状态。解除应急处理状态的程序与启动应急预案的程序相同。(五)法律责任;未按照本预案规定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江西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等法律法规中的处罚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