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管理制度建设,日常检查监督管理.pdf
项目管理制度建设项目管理制度建设,日常检查监督管理日常检查监督管理项目管理制度建设项目管理制度建设,日常检查监督管理篇一日常检查监督管理篇一项目监督管理制度为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规范政府性投资项目行为,理顺项目监管流程,进一步明确各相关部门的工作责任,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确保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按进度、质量、安全、节约、高效和廉洁等要求落实,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一条 总体要求(一)公用事业局各职能部门依据自身职责对局属各单位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采取事前、事中、事后全程监督检查。局项目管理办公室是我局政府性投资工程项目建设监管部门;局财务审计科是政府性投资项目专项资金的监管部门;局安全生产科是项目工程施工安全监管部门。(二)各单位要设立责任部门对项目库建设及项目实施进行管理,每月以书面形式(加盖单位工作)将项目库建设及项目进展情况报送局项目管理办公室。配合局职能部门进行项目实施及专项资金监管工作的日常巡检和专项检查。(三)各单位要设立专人按照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将项目信息录入“吉林省政府性投资项目和财政专项资金集中监管电子信息平台”。第二条 范围该制度监管范围是局及局属基层单位建设实施的全部 或部分采用政府性投资的工程项目(包括中央预算内投资、省本级资金、市本级资金)。第三条 项目储备项目储备是项目实施的基础性工作,局属各单位及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国家产业(投资)政策、通化市总体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并结合自身业务特点,及时做好项目的谋划、储备工作。要求各单位要建立项目储备库,将谋划项目入库管理,为下一步项目立项、实施、争取国家资金做好准备。各单位要及时将项目库建设情况报送局项目管理办公室,按季度报送项目储备情况书面材料(包括项目概况,估算造价,实施计划)。第四条 项目前期工作根据政府及发改部门的政策要求和实际需要及时启动储备项目或确立新项目,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能源评价等相关工作,取得相关批复文件,为项目立项可研批复做好准备。第五条 项目立项严格按照吉林省政府性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及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立项有关规定,申请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批复。保证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工程咨询单位出具的评估报告的客观性和准确性。第六条 项目设计(一)初步设计。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严格按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项目初步设计。初步设计的总概算应当包括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二)施工图设计。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严格按照初步设计批准的内容进行施工图设计。局职能部门对施工图设计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等内容进行初步审查。施工图设计必须经建设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未经审批施工图不得使用。项目单位对报审施工图的真实性负责。第七条 项目招投标政府性投资项目必须进行招投标。招投标方式、方法、程序必须严格按照招投标法进行。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局职能部门对招投标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招投工作公平合法。第八条 项目施工政府性投资项目严格按照经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施工前,应取得施工许可等相关要件,并将开工报告报送局 项目办存档。政府性投资项目施工前必须建立相应规章制度,依据批复的立项文件及设计文件制定进度计划。施工组织设计及重要施工方案按要求进行论证、审批后实施。以上制度文件需报送局职能部门存档。局项目管理办公室对工程施工进行全面检查,重要施工环节、过程进行重点跟踪,确保项目完成预定安全、质量、进度目标。第九条 监理政府性投资项目必须聘任具备资质监理公司,选派具有一定工作经验监理工程师进行现场监理。按照监理职责订立监理制度,在隐蔽工程、系统试验、分部分项验收、竣工验收、工程款结算等方面行使监理职责。第十条 专项资金项目单位应设立专户、单独建账,做到专款专用,保证项目资金规范使用。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设置独立的财务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项目建设财务工作,做好各项财产、物资、设备采购的原始登记,定期进行财产物资清查,并定期向主管部门报送工程建设财务报表和统计报表。局财务审计科应加强项目建设资金的使用和财务监管,及时对项目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查。第十一条 预决算监管局相关职能部门对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工程概算、预算、招投标、工程价款的结算和竣工决算,以及其他使用政府投资预算支出进行监督管理。监督管理方式、内容:(一)建设单位编制或审核概、预、决(结)算书后,报送局职能部门审查后方可执行。(二)项目概算、预算、竣工决(结)算的编制和执行情况。(三)项目招标标底的合理性。(四)项目建设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五)材料、设备定价合理性及执行政府采购规定的情况。(六)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第十二条 竣工验收第十三条 审计、交付项目管理制度建设项目管理制度建设,日常检查监督管理篇二日常检查监督管理篇二泉头中学食堂食品安全监督员制度为进一步发展食品安全群众性队伍,拓展社会监督和群防群控的途径,建立健全我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机制,切实保障广大师生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督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关心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热心公益事业,热爱群众监督工作;(二)具备一定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基础知识,具有发现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隐患及问题的能力,具有一定的沟通协调和表达能力;(三)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公道正派,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和影响;(四)年满 18 周岁,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有一定的时间和精力,能够按时完成交办的监督巡视任务;热心群众性工作、确有一定沟通和组织能力的,年龄可放宽到 16 周岁。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督员的聘任,应由本人自愿报名,经学校考察同意,报餐饮服务监管部门审查批准,统一颁发校园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员证。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督员的聘期一般为两年,期满后自动解聘,经本人申请也可续聘或提前解聘。聘任期满,或聘期内不再从事食堂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工作的,由学校收回证件,交餐饮服务监管部 门统一处理。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督员的主要职责是:(一)参与学校对食堂食品安全的管理工作,对食堂食品安全进行群众监督;(二)参与餐饮服务监管部门对学校食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对餐饮服务监管部门的监督执法工作进行群众监督;(三)组织开展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督,对食堂的许可管理、人员管理、场所环境、设备设施、采购贮存、加工制作、清洗消毒、食品添加剂、备餐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监督,检举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四)协助落实餐饮服务监管部门的有关要求并协助监督执行;(五)收集、整理和报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信息,收集和反映学生、教职员工、家长对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建议,研究食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反映对食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六)宣传普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基本知识;(七)按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的要求,参加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明查暗访、执法现场监督、调研、参观等有关工作和活动;(八)办理餐饮服务监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餐饮服务监管部门应建立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督员工作联系制度,指定专人负责以下工作:(一)及时向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督员发送与其履行社会监督职责有关的文件、简报、信息及各种学习资料;(二)采取电话、信函、电子邮件、登门走访等各种形式保持与监督员的密切联系,听取他们对监督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三)搭建监督员与餐饮服务监管部门的直接交流平台,向监督员公开监督部门的电话;(四)加强与监督员所在单位的联系,及时通报监督员参与社会监督工作的情况,取得各部门各单位对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督员工作的理解与支持。建立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督员工作例会制度,定期召开工作例会,总结工作,交流经验,探讨问题,布置任务,认真听取监督员的意见和建议,解决相关问题。建立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督员参观与巡视督察制度,定期组织参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食堂,听取监管人员现场讲解。对监督员提出的意见、建议,转递的群众来信及投诉、举报,餐饮服务监管部门要由专人负责受理,迅速组织调查处理,办理和落实情况要及时反馈。由于特殊原因暂时不能办理或落实的,要将有关情况告知监督员,向他们做出认真负责的解释。建立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督员评价激励制度。定期对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督员工作进行考核和评比,对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食堂食品安全事件、问题或隐患进行瞒报、谎报、漏报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必要时撤销学校食堂食品安 全监督员的资格,定期开展督导检查,通报检查结果。2015 年 6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