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务员招录办法中存在的不合理漏洞的反思.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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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务员招录办法中存在的不合理漏洞的反思.pdf
-关于公务员招录办法中存在的不合理漏洞关于公务员招录办法中存在的不合理漏洞的反思的反思摘要:由于媒体的不断曝光,公务员这一热门职业受到了极度的关注,公务员的招收问题百出,匪夷所思,让民众看到在一系列的问题中存在的不公正不透明不和谐的容,同时社会的关注和舆论,让这些事件一直暗藏的潜规则浮出水面,接受光天化日的拷问,即使这样很多存在的问题仍然得不到解决,受害人的利益仍然无法的得到合理的解释和补偿,并且在另外一些地方,同样的不公正仍然在继续,我们也需要反思这一系列困惑及不和谐因素,让舆论监督体现自己的价值,让嚣的不公正有所收敛。对于更深入的解决这个问题,立法、执法的的因素至关重要,所以法律人应该从问题的根源行政法规的完善、监督机制的实施、惩罚制度的完备等等来解决这个问题。关键字:公务员录用、体检、定、监督、司法关键字:公务员录用、体检、定、监督、司法正文:2 月 17 日,公务员考录弊案的首批 5 名责任人被提起公诉。他们是:市人社局原副局长波、市人社局公务员管理科原科长吉新瑞、递补宋江明参加体检的考生贾美玉的父亲贾志红、和平医院健康体检科原主任玉梅和和平医院健康体检科原检验师文芳。2011年 8 月 11 日,宋江明和其他考生一起参加了由市人社局组织的、在和平医院进行的体检。在这次体检中,宋江明的血常规检验项目中的-.可修编.-血红蛋白的测定值“异常偏低”“70g/L”的测定值与“110-160g/L”参考值有较大差距,同时也低于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90g/L(男性)”的相关标准。宋江明的这次体检被当时的主检医师祁露霞判定为“不合格”。“8 月 15 日,玉梅(时任和平医院健康体检科主任)将体检结果告知吉新瑞(时任市人社局公务员管理科科长),吉新瑞将需复检的考生情况向波(时任市人社局副局长)汇报。波在得知宋江明需复检后,便通过他人告知贾志红(时任市县荫城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其女儿贾美玉有可能递补。”在此前的笔试、面试等环节过后,报考“市环保局科员2”职位的前三名分别是宋江明、贾美玉和王菲菲。但随后的复检中,宋江明遭遇了“被贫血”其体检结果遭到了人为篡改。2011年 8 月 17 日,第一次体检不合格的宋江明参加了复检,“其血常规检验指标全部正常,玉梅在宋江明的体检报告上签署 合格。”2011年 11 月 14 日,在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玉梅曾再三表示,自己没有动机作假。但起诉书显示,后来,玉梅改动了宋江明的体检数据。“当日下午,波和吉新瑞到和平医院了解复检结果,玉梅认为宋江明两次体检结果数据差距较大,便要求被告人文芳改动两次化验单数据,将初检中部分化验数据提高,将复检化验指标中的血红蛋白从正常值改为 88g/L,并将改动后的化验单交给、吉二人。”起诉书还载明:“因波坚持宋江明血红蛋白不达90g/L 属不合格,玉梅将体检结论改为不合格。”在复检结束后,宋江明曾接到玉梅的。玉梅提醒他:“考公务员挺不容易的,别因为体检的原因被刷下来。你赶紧-.可修编.-去找找领导吧,看看能不能送个礼什么的。”但当天下午,宋江明多次联系波,均未得到回复。当日 18 时许,波给宋江明回电,告知其体检不合格的原因系血红蛋白测定值未达到标准。据记者了解,除在体检过程中存在篡改考生违规行为外,相关责任人在此前的资格复审中也做了手脚。此前,市环保局在向市人社局递交的“2011 年度录用公务员计划”的表格上明确注明,“科员2”职位要求招录男性,专业要“法学(环境资源法)”。但在市人社局向记者提供的“市行政机关2011 年考录公务员职位表”上,市环保局“科员2”这一职位的专业要“环境资源法及相关专业”,递补宋江明的考生贾美玉所学的专业为“环境资源科学”。根据省行政机关2011 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附件中一份名叫公务员录用专业设置分类指导目录的材料,贾美玉所学的“资源环境科学”专业属于第35 类“环境科学类”,而宋江明所学的“环境资源法”专业属于第10 类“法律类”。“我报考的岗位有严格的专业限制,但是公示录用的却是一名专业不符的考生,市人事局,对身体符合的我说不,对专业不符的考生说行,我不知道这是为什么。”宋江明此前在发帖时曾指出这一问题。2011 年 11 月 8 日,市人社局公务员科的一名工作人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市环保局“科员 2”这一职位所要求的“环境资源法及相关专业”是经请示省人社厅后设定的,“第二名(贾美玉)学的是环境资源科学,我们认为是相关专业,是按相关专业对待的。”-.可修编.-但起诉书显示,在资格复审环节中,“经复审,发现贾美玉所学专业与招考职位所需专业不符。被告人贾志红得知该情况,便托人请波在资格复审中给予照顾。”“2011 年 6 月 24 日,市人社局召开公务员资格复审工作会议,会议由波主持,吉新瑞等领导参加,会议通过贾美玉资格复审,贾美玉因此进入面试环节。”市县荫城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贾志红,为女儿能顺利递补录取公务员分别向波、吉新瑞行贿 10 万元、1.7 万元。2011 年 8 月 16 日晚,贾志红约波吃饭,席间贾志红请波在其女递补事宜上给予照顾,并送给一10 万元银行卡。2011 年 8 月 18 日,贾志红在市人社局找到吉新瑞,请吉新瑞予以照顾,并送其1 万元现金,考察期间,贾志红到吉新瑞办公室再次送给吉新瑞 7000 元现金。这个事件不仅向我们暴露了问题和缺陷,同时也让我们意识到管理办法的不足,需要我们的反思和改进。继次事件后,再曝公务员招录“体检门”:彬今年 4 月参加该省公务员考试,笔试第一宋江明相同的是,彬多次在不同医院重新体检,相关指标均显示正常。一个个公务员招录事件频繁的发生,一次次的在考验民众的心理极限,就像一次次的受贿案件曝光,数目之大每一次都让民众有了新的心理承受高度。从这些屡见不鲜的事件之中,我们可以看到一些明显的和隐蔽的问题存在。第一,前面所提及的两个事件的一个共同点是:两位主人公都是-.可修编.-在合理合法取得招录名额后被刷掉的。这一点说明了,即使是符合了公务员法的规定,要想确定成为一名公务员,仍有很大的余地来回旋,试图并成功的改变“已定”的结果。这个事件对于法律的严密性和终局性来讲是行不通的,但是为什么在中国就可以堂而皇之的进行。理由是什么,法的严谨在哪儿。可以说我们的公务员法还不完善,有很多可以被利用或者经常被利用的漏洞,比如屡见不鲜的体检制度之类的可以操控的环节。有了这些环节,窜改结果就显得异常容易。我们甚至可以想象,一些有关人员一口答应的情形,因为对这些有关人员而言,就如探囊取物,轻而易举。中华人民国公务员法仅有如下规定体检事项:招录机关根据考试成绩确定考察人选,并对其进行报考资格复审、考察和体检。体检的项目和标准根据职位要求确定。具体办法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这样难免让地方单位有机可乘。第二,地方的权力大于普通百姓的想象。两名获取总成绩第一的准公务员为什么会同样的因为一个单方面的体检报告不合格被淘汰,值得我们反思。由于事实的变化总是能超乎法律所能规定的畴,法律的规定只能一些概括性的纲领,对于细节难免遗漏,所以对于实施公务员招录的细节,往往最终“决定权”还是掌握在地方的各级有关单位的有关人员的手上。这便导致了,国务院出台的行政部门规定往往落实不到实处,比如之前提到的指定某个医院出具的体检报告才有效,这是完全不合理的行政手段。首先是有利用公权力为部分单位个人牟利的嫌疑;其次是互相利用,使某些单位个人为其所用以达到各-.可修编.-种不正当目的的嫌疑。这种“交易”是双方都喜闻乐见的,当然也是牢不可破的。即使受害者进行反抗,结果也是被镇压,甚至失去以后从事公务员的机会。当然如果有人会认为这只是个别现象,其实这就大错而特错了。我们只能说这只是被揭出的个案,并不能说是个例,而大量的“被弃录者”和“被录用者”在公务员考录中处处都在上演着,只是没有被“被弃录者”看出或揭出而已,或者“被录用者”更强势罢了。如大家所知道的幕和定,都是这私下交易的结果,直到曝光到无法让人们接受才受到一定的制止,但是要杜绝这样的情况,法律和法治都还有很长的路要走,维权的道路依旧漫长。第三,现行不少地方的公招体检程序存在着相互矛盾的规定,在实践中让有疑问的报考者复查起来困难重重,亟待加以完善。体检结果引发争议,在近些年的公务员招录中越来越常见。而即便这些争议被诉诸舆论,像宋江明那样的“翻盘”个案极为少见。面对争议,一方面,有必要检视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是否“严苛”,让公务员回归为普通职业,向其他社会单位的体检标准看齐;另一方面,更需要审视公招体检程序上的不足。不要认为此事只是个别,更别以为此事件之后公考就会气正风清。不要认为宋江明事件已经圆满解决,可以预料,宋江明即使被复录到市环保局,以后的日子并不一定好过,盘根错节的中国官场浊流滚滚,谁又能澄清呢?所以循序渐进的化解和调和这一系列的问题才是可行的办法。从之前的案例里可以总结一些经验:司法解释具体规定解释招考公务员的环节,尽量增加透明的程序,使环节更加公开化,更加人性化,更加公平化,杜绝黑箱操作,坚持-.可修编.-用事实决定招录;实行招录程序监督机制,积极鼓励检举和举报,发现问题及时通过司法或媒体途径维护自身的权益;建立特殊通道,为有疑惑的招考人答疑解惑并给予帮助;招录的各个环节和容,在和地方进行公告,让更多人来监督和证明;身体检查等指标,在参加招录之前即可进行排查,以免在最后阶段因此淘汰,从而增加了招录费用和个人负担。从这几个新闻,我们就可以对我国的司法现状有所了解,不仅是在 公务员法中,其他很多地方法律法规都有执行不到位,执行不公正的现象,而我国的司法现状就是这样漏洞百出,需要社会和广大人民百姓来监督来优化我们的法律和执法。虽然官场“贼喊捉贼”“自家贼”的现象层出不穷,不过鉴于法律的威严,只要执法者严正以待,公正执法,相信这种现象是可以缓解优化的。从法律的角度具体可以大致规定如下三个方面。(1)立法从严,公职人员违规的,从重处罚;(2)检举从宽,揭露其他人员的,从轻出发,有利于瓦解整个黑箱幕;(3)司法严明,行政和司法相分离,保持司法的独立性,不受公权力的影响。-.可修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