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员工休假及日常考勤管理办法.pdf
公司员工休假及日常考勤管理办法公司员工休假及日常考勤管理办法1 1目的目的建立正常的生产秩序,规范公司员工休假及考勤管理,使全体员工养成良好的工作习惯,保障企业与员工的合法权益。2 2范围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分公司全体员工。3 3职责职责3。1 公司经理负责员工请假的最终审批;总经办负责员工请假手续的管理工作.4 4内容一:休假管理内容一:休假管理4。1休假种类4。1。1法定假日包括:元旦 1 天(1 月 1 日);春节 3 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清明节 1 天(农历清明当日);劳动节 1 天(5 月 1 日);端午节 1天(农历端午当日);中秋节 1 天(农历中秋当日);国庆节 3 天(10 月 1 日、2日、3 日)4。1。2公休假日是指:星期日。4。1.3员工请假包括:病假、事假、婚丧假、产假、哺乳假、节育假、年休假、工伤假等.4。2请假的审批流程4.2。1员工填写员工请假申请单,报请部门负责人审批。4。2。2 一般员工请假 2 日内,由其直接主管审批,3 日由部门主管审批,3日以上者经部门主管同意由总经理审批,一般主管请假,由部门主管或总经理审批;部门主管请假,由公司总经理审批。4。2。3 员工每月累计事假不超过 2 日者照发工资。4。2.4 员工请假届满或提前结束休假,向人事部办理销假手续。4。2.5因突发性疾病或意外事故无法自行或事先办理请假手续的,应委托家属或他人代办,事后申明原因补办请假手续。4.2.6员工因特殊情况需续假,必须提前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续假。4.3事假4。3.1员工因私事必须由本人亲自办理的,可请事假。4。3。2员工请事假期间,按日计扣基本工资,计算公式为:应扣工资=月基本工资21。75事假天数。4。3。3员工每月事假累计不超过 2 日者照发工资,当月事假累计超过 3天(含 3 天),除按日计扣基本工资外,并考核其当月浮动工资4。4病假4。4。1员工因病可凭病历请病假.4。4.2员工请病假期间,每月病假累计不超过 2 日者工资照发,超过 3日(含三日)病假每满一天,扣发基本工资的规定如下:4。4。2.1 连续工龄满 10 年不满 20 年的,扣日基本工资的 10;4.4.2.2 连续工龄满 5 年不满 10 年的,扣日基本工资的 20;4。4.2。3 连续工龄不满 5 年的,扣日基本工资的 30%。4.4.2.4 具体计算公式为:应扣工资=月基本工资21.75病假天数应扣比例.4.4。3员工患大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进行医疗时,须持企业定点医院或(区)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 324 个月的医疗期.医疗期的具体计算按照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 号)规定执行。医疗期从病休的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包括在内.4。4.4员工患大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按以下标准计发病假工资:4.4。4。1停止工作医疗累计在 6 个月以内(含6 个月)的,按基本工资和规定扣除比例,核发病假工资。4。4.4.2停止工作医疗累计在 6 个月以上的,停发基本工资,发给疾病救济费的标准:a)连续工龄满 10 年不满 20 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 60;b)连续工龄不满 10 年,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 50。4。4.5.3医疗期间停发各类奖金。月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应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80.4。4。6员工医疗期满,须持医疗保险指定医疗机构出具的康复证明到总经办办理销假手续,其中,长期病假在 6 个月以上的,由公司根据员工劳动能力恢复情况,视情安排 13 个月的试岗期或调换适当工作.4。4。7凡属弄虚作假的病历,一经查实,按旷工论处。4。5婚、丧假4。5.1员工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可享受婚假 3 天。男女双方超过法定结婚年龄 3 年以上(男年满 25 周岁,女年满 23 周岁)依法登记结婚的初婚者为晚婚,另延长假期 20 天。4.5.2员工请婚假,需执结婚证明,经部门经理同意,总经理批准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4。5。3员工直系亲属、岳父母、公婆死亡,办理丧事,可酌情给予 1-3 天的丧假,员工需到外地办理丧事的,可根据往返路程所需时间另外核给路程假。4。5.4婚丧假期包括公休日,但不包括法定节假日.4。5.5员工请婚丧假(含晚婚假)期间不影响基本工资和各类补贴的给付.4.6产假4.6。1有关规定4。6。1。1女员工生育产假为 90 天,难产的增加产假 15 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增加产假 15 天。女员工 24 周岁以上初产生育的为晚育,延长产假 30 天(晚育奖励假)。在产假期间申请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延长产假 30天(独生子女奖励假)。4。6。1.2女员工怀孕流产,应根据医院证明,怀孕在两个月以内给予15天产假;两个月以上三个月以内给予 20 天产假;三个月以上四个月以内给予 30天产假;四个月以上七个月以内给予 42 天产假;七个月以上给予 90 天产假.4.6。1。3员工因采取计划生育措施需要休息的或因避孕措施失败,造成计划外怀孕人工流产者,可凭医院诊断证明按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休假。4.6.1.4怀孕女员工在工作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按出勤处理;男员工在其配偶休产假期间可享受 10 天的护理假,配偶在异地工作,且属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可享受 20 天照顾假,按探亲假处理.4。6.1。5产假包括公休日及法定节假日.4。6.1.6员工请产假,须执医院证明,经公司经理同意后方可执行.4.6.2员工产假期间不影响基本工资和各类补贴的发放。奖金按以下规定执行:员工生育产假(90 天)及怀孕流产产假(不含计划生育流产)期间,停发当月奖金;产假奖励假(晚育奖励假和独生子女奖励假)期间,按本人月标准奖金发放。4.7哺乳假哺乳一周岁以内婴儿的女员工,每天给予 1 小时哺乳时间,可分为上下午两次各半小时;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胎,每天增加哺乳时间 30 分钟.哺乳假期间不影响基本工资、各类补贴和奖金的发放。4.8工伤假4.8。1员工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实行工伤医疗期。工伤医疗期的时间由指定治疗工伤的医院或医疗机构提出意见,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医疗期一般不超过 18 个月.4。2.2员工工伤医疗期间,按其工伤前的基本工资标准支付其工资和各类补贴,奖金停止执行。工伤医疗终结或者评残后旧伤复发仍需治疗的,经鉴定确认后,可继续执行医疗期间的工资待遇。4.8.3员工工伤医疗终结经鉴定伤残等级后,不再享受工伤医疗期间工资待遇,依据所鉴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待遇。员工工伤的具体处理,根据国家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 375 号)执行。5日常考勤管理5。1员工作息时间按夏季:上午 8 点12 点;下午 1 点半-5 点半冬季:上午 8 点12 点;下午 1 点-5 点5.2考勤人员与考勤记录收集 5。2.1 考勤员职责 5。2.1.1 按规定及时、认真、准确地记录考勤情况;5。2。1.2如实反映本单位考勤中存在的问题;5.2。1。3 妥善保管各种休假凭证;5.2.1.4 及时汇总考勤结果,并做出报告;5。2.1。5 考勤记载符号出勤:事假:早退:迟到:病假:旷工:婚假:+丧假:5.2。2 人力资源办打印整理出员工考勤明细表,并统计结果,于次月 10日前将考核结果报财务部,各类请假凭证需存档备查。5。2。3财务部依据考勤结果进行工资、奖金扣罚兑现。5.3劳动纪律及处罚规定 5。3.1 迟到、早退、离岗 5。3。1。1 职工应严守考勤时间,不得迟到早退,不得随意离岗,上班时间开始后 30 分钟内到岗者,按迟到处,罚款 30 元;超过 30 分钟以上者,按旷工半天处理,提前 30 分钟以后下班者,按早退处罚款 30 元;超过 30 分钟者,按旷工半天处。5.3。1。2 因天灾、人祸或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情况而迟到的,经提出报告而查明确实者,或报经核准后而迟到早退的,可免按迟到早退计算。5。3。1。3员工在工作时间内,不得串岗、闲谈和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如出现上述行为,每次扣罚当月奖金 50 元,当月累计出现 3 次及以上,取消当月奖金.5。4属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旷工,并按旷工处理:5.4.1未请假或虽请假但未经批准而擅离工作岗位不上班者;5。4。2假满未经续假或续假未经批准逾期不上班者;5。4.3不服从组织调动,无故逾期赴调的;5。4。4隐瞒真相,弄虚作假欺骗领导的。5。5 旷工按下列规定处理:5.5。1旷工按下列规定办理:(一)旷工半日扣发当日薪资,旷工 1 日扣发日薪资的 1.5 倍;旷工 2 日两日扣发日薪资的 2 倍;旷工三日按照日工资的 2。5 倍扣发,以此类推。(二)连续旷工 3 日或 1 个月内累计 6 日,均予开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