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国有资产管理办法_机关国有资产管理办法_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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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国有资产管理办法_机关国有资产管理办法_2.docx
2022国有资产管理办法_机关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国有资产管理方法由我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便利,猜你可能喜爱“机关国有资产管理方法”。 国有资产管理方法(试行) (2022年12月2日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平安完整,提高国有资产运用效益,确保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防止资产流失,保障和促进食品药品检验事业发展,依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方法、中心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运用管理暂行方法、中心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方法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方法,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本方法国有资产是指院占有、运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全部,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国家拨给院的资产,院根据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全部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淌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其次章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三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实行院长负责制,主管院长帮助院长工作。安排财务处负责院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各职能部门详细负责相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四条安排财务处的监督管理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院国有资产管理方法,并监督实施; (二)组织国有资产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三)审核上报审批或报备材料; (四)根据上级部门要求,组织相关工作。 第五条根据资产分类和部门职责,对国有资产实施归口管理,归口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资产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加强资产日常管理,制定并完善资产购置、验收、入账、保管、领用、运用、维护及处置等详细管理方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归口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合理配置资产,盘活存量资产,提高资产运用效率; (三)依据规定权限,审核或审批归口管理资产的配置、运用、处置等事项,并刚好提交财务部门相关材料进行帐务增加或削减。 (四)组织归口负责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五)接受院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并报告有关资产管理工作。 第六条归口部门的分工如下: (一)安排财务处:负责现金、银行存款、应付、暂付(预付)款项等流淌资产管理; (二)仪器设备管理处:负责通用设备、专用设备、电气设备、电子产品及通信设备、仪器仪表及其他归口资产的管理;负责外购软件的管理; (三)后勤服务中心:负责公有房屋、土地、在建工程、车辆、家具用具、材料及其他归口资产的管理;负责院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负责落实院办企业上交利润并按时催缴到位; (四)信息中心:负责图书资料、自行开发软件的管理; (五)科研管理处:负责著作权、版权、科研成果等无形资产管理; (六)标准物质与标准化探讨所:负责专利权的管理; (七)院长办公室:负责院名、院誉管理。 第七条资产运用部门对所运用的资产实施日常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院国有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根据归口部门要求建立健全本部门资产管理的岗位责任制,对本部门运用资产的账、物、卡进行日常管理,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各类资产应落实到运用人,建立交接制度,相关人员离职,必需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三)接受归口部门的监督、指导,并报告有关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章资产配置 第八条国有资产配置是指为完成检验任务和促进院各项事业发展的须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通过购置和接受调拨等方式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九条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有资产无法满意本部门履行职能的须要; (二)难以与其他部门共享、共用相关资产; (三)难以通过市场购买服务方式实现,或者实行市场购买方式成本过高。 第十条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规定的配置标准;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当从严限制,合理配置。 第十一条固定资产运用部门应依据发展需求,以资产存量为依据,提出新增资产年度配置安排,经资产归口部门审核、列入预算后方可实施。没有履行相关程序的,一律不得购置。 第十二条归口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资产配置方法,做到物尽其用,发挥资产的最大运用效益。 归口部门配置资产应当坚持资产共享共用原则,对纳入财政部新增资产配置预算范围的资产,分别编制基本支出年度资产购置安排和项目支出年度资产购置安排,并根据财政部、国家总局批复的年度部门预算组织实施。新增资产配置预算一经批复,除无法预见的特别增支事项外,不得调整。 第十三条购置纳入政府选购范围的资产,应当根据政府选购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政府选购。 第十四条归口部门对本部门管理的长期闲置、低效运转的资产,应进行调剂,提高资产运用效益。 第四章资产运用 第十五条国有资产运用包括自用、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等,国有资产运用应首先保证本院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须要,并遵循权属清楚、平安完整、风险限制、注意绩效和跟踪管理等原则。 第十六条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规定,固定资产是指运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运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七条归口部门应刚好对购置、接受捐赠、无偿划拨等方式获得的国有资产办理验收入库手续,严把数量、质量关,验收合格后交详细运用部门;自建资产应刚好办理竣工验收、竣工财务决算,并按要求办理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手续,刚好向财务部门提交资产的相关凭证或文件据以进行账务处理。接受捐赠的国有资产,须报国家总局备案。 第十八条归口部门应当对实物资产进行定期检查,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加强对专利权、著作权、版权、科研成果、土地运用权、非专利技术、院誉等无形资产的管理,防止无形资产流失。 第十九条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均由归口部门进行必要性、可行性论证,提交院长办公会批准后,按规定报国家总局、财政部备案或审批。详细审批程序如下: (一)单项价值或批量价值(账面原值,下同)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由院长办公会议审批后于15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报国家局备案; (二)单项价值或批量价值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200万元)以上的,须按规定权限报国家局审批。 其次十条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按国家相关规定提交材料。 其次十一条严格限制货币性资金对外投资。不得利用财政拨款和财政拨款结余对外投资,不得从事以下对外投资事项: (一)买卖期货、股票,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购买各种企业债券、各类投资基金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衍生品或进行任何形式的金融风险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利用国外贷款的,在国外债务尚未清偿前利用该贷款形成的国有资产对外投资; (四)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其次十二条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须按国家相关规定供应材料,归口部门对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精确性负责。 其次十三条国有资产出租,原则上应实行公开招租的形式确定出租的价格,必要时可实行评审或者资产评估的方法确定出租底价。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期限一般不得超过5年。 其次十四条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等取得的收入须纳入单位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并在年度决算说明中对相关信息进行披露。 其次十五条接受捐赠的部门,应刚好根据归口部门要求办理资产入库、财务入账手续,并报国家总局备案。 第五章资产处置 其次十六条国有资产处置是指院对所占有、运用的国有资产产权进行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 (一)国有资产处置范围包括:闲置资产,报废、淘汰资产,产权或运用权转移的资产,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以及依照国家规定须要处置的其他资产。 (二)处置方式包括:报废报损、对外捐赠、无偿调拨(划转)、出售、出让、转让(含股权减持)、置换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其次十七条处置国有资产,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允的原则,由资产归口部门组织相关技术鉴定,提出处理看法,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理。报废报损审批应定期按规定进行。详细审批程序: (一)归口部门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及处置申请报告,经主管院长审签; (二)安排财务处审核,报主管院长审签; (三)归口部门报院长办公会议审定或审批; (四)安排财务处报国家局备案或审批。 其次十八条报废是指按有关规定或经有关部门、专家鉴定,对已不能接着运用的资产,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报损是指由于发生呆账损失、非正常损失等缘由,按有关规定对资产损失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归口部门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报废、报损事项的申请报告(主管院长签批); (二)中检院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三)中检院国有资产处置清单; (三)资产归口部门组织五名及以上专家鉴定的报废看法书; (四)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盘点表等凭据的复印件; (五)非正常损失责任事故的鉴定文件及对责任者的处理文件; (六)因房屋拆除等缘由需办理资产核销手续的,提交相关职能部门的房屋拆除批复文件、建设项目拆建立项文件、双方签定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等; (七)其他材料。 其次十九条对外捐赠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与给合法的受赠人的行为,包括实物资产捐赠、无形资产捐赠和货币性资产捐赠等。申请部门对外捐赠须供应对外捐赠事项的申请报告(主管院长签批)、中检院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确定捐赠事项的有关文件或会议决议、会议纪要、能够证明捐赠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等材料。 第三十条出售、出让、转让是指变更国有资产全部权或占有、运用权并取得相应收益的行为。出售、出让、转让按国家规定报送相关材料。 第三十一条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是指按现行财务与会计制度,对确认形成损失的货币性资产(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进行核销的行为。 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须供应以下材料: (一)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事项的申请报告; (二)中检院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三)债务人已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关闭,用债务人清算财产清偿后仍不能弥补损失的,供应宣告破产的民事裁定书以及财产清算报告、注销工商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的证明、政府有关部门确定关闭的文件; (四)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的,供应其财产或遗产不足清偿的法律文件; (五)涉及诉讼的,供应判决裁定申报单位败诉的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书或裁定书,或虽胜诉但因无法执行被裁定终止执行的法律文件。 第三十二条资产运用单位或归口部门申报国有资产处置事项,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精确性负责。 第三十三条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允和竞争、择优的原则。出售、出让、转让资产数量较多或者价值较高的,应通过招标、拍卖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未达到运用年限的固定资产报废、报损,应从严限制。 第三十四条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在扣除相关税金、评估费、拍卖佣金等费用后,根据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和财政国库收缴管理的规定上缴安排财务处,由安排财务处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一)出售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等收入上缴中心国库。 (二)科技成果转化(转让)收入,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在扣除嘉奖资金后上缴中心国库。 (三)土地运用权转让收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上缴中心国库。 第三十五条利用现金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权益)的出售、出让、转让收入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利用实物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权益)的出售、出让、转让收入,按以下状况分别处理: (一)收入形式为现金的,扣除投资收益,以及税金、评估费等相关费用后,上缴中心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投资收益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二)收入形式为资产和现金的,现金部分扣除投资收益,以及税金、评估费等相关费用后,上缴中心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利用现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混合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权益)的出售、出让、转让收入,根据本条 (一)、 (二)款的有关规定分别管理。 第三十六条国家总局、财政部对院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以及院按规定权限处置国有资产并报上级备案的文件,是院办理产权变动和进行账务处理的依据。 第六章产权登记与纠纷处理 第三十七条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国家对院占有、运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有资产全部权和院对国有资产占有、运用权的行为。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单位名称、居处、负责人及成立时间; (二)单位性质、主管部门; (三)单位资产总额、国有资产总额、主要实物资产额及其运用状况、对外投资状况; (四)其他须要登记的事项。 第三十八条发生分立、合并、部分改制,以及隶属关系、单位名称、居处和单位负责人等产权登记内容发生改变的单位,办理变更产权登记。 第三十九条产权纠纷是指由于国有资产全部权、经营权、运用权等产权归属不清而发生的争议。 (一)与国家总局局属事业单位发生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向国家局申请调解。 (二)与其他国有单位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向国家总局申请调解;国家总局调解不成的,由其报财政部调解;再调解不能解决的,报国务院裁定。 (三)与非国有单位或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资产归口部门提出处理看法,经院长办公会议审定,报国家总局、财政部同意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七章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清算; (四)资产拍卖、转让、置换; (五)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六)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须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四十一条须要进行资产评估的,由相关部门向安排财务处提交评估立项申请书,经审核报院长办公会议审批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资产评估的立项审批、评估、确认等手续。 第四十二条资产清查内容包括:基本状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一)依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国家总局支配,被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 (二)进行重大改革的; (三)遭遇重大自然灾难等不行抗力造成国有资产严峻损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峻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国有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改变的; (六)财政部、国家总局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进行资产清查,应当提出申请,经国家总局审核同意后实施。依据国家要求进行的资产清查除外。开展资产清查核实工作,应当根据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方法(财办202252号)和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暂行方法(财办202219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资产信息管理与报告 第四十四条资产归口部门应当根据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建立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刚好录入相关数据信息,加强国有资产的动态监管,并在此基础上做好国有资产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 第四十五条资产归口部门应当根据财政部、国家总局规定的年度部门决算报表的格式、内容及要求,编制国有资产年度决算报表,安排财务处汇总上报。各归口部门应保证报表内容完整、信息真实、数据精确。 第九章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资产归口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并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责任落实到详细部门和个人,加强对国有资产利用效率和效益的考核,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平安完整,提高国有资产运用效益。 第四十七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 (二)擅自占有、运用和处置国有资产; (三)擅自供应担保,出租和出借国有资产; (四)串通作弊、暗箱操作,压价处置国有资产; (五)截留资产处置收入和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权益)的出售、出让、转让收入; (六)其他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四十八条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和有关责任人违反本方法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方法由安排财务处负责说明。 第五十条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颁布的国有资产管理规定与本方法相抵触的,根据本方法执行。本方法未尽事项,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国有资产管理方法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招租管理方法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管,规范国有资产出租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平安和权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和增值,结合实. 国有资产管理方法 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方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平安和完整,科学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运用效能,依据中华. 国有资产管理方法 菏泽技师学院国有资产管理方法(征求看法稿)为了规范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确保国有资产完整、平安、高效利用,保证学院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运行,依据全国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山. 国有资产管理方法 国有资产管理方法第一章 总 则为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建立“归属清楚、权责明确、爱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 国有资产管理方法 一、内部决议程序1、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依据企业国有资产法相关规定,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有本法第三十条所列事项的(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加或者削减. 本文来源:网络收集与整理,如有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谢谢!第20页 共20页第 20 页 共 20 页第 20 页 共 20 页第 20 页 共 20 页第 20 页 共 20 页第 20 页 共 20 页第 20 页 共 20 页第 20 页 共 20 页第 20 页 共 20 页第 20 页 共 20 页第 20 页 共 20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