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科工作制度.pdf
产科工作管理制度一、产科安全管理制度(一)、实行业务副院长行政查房制度,及时协调院内相关科室关系,解决产科工作中存在得问题,督促改进产科工作,并做好记录备查。(二)、实行科主任负责制,严格执行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与各 级医疗保健机构产科建设标准(试行)配备各级各类产科工作人员,产科设备,建立健全产科工作制度,落实各种人员职责。(三)、成立院内产科抢救组,产科质量管理小组,按照县,乡级产科质量标准每半年评价一次产科质量,并做好登记。(四)、严格执行三级医师查房制度与产儿科双查房制度,产儿科要互 相配合,同时负责对转入新生儿科得病理新生儿与母亲得查房与诊治 执行婴儿安全管理制度。(五)、实行产科危重病人请示报告制度。发现危重孕产妇,要及时报 告上级医师与科主任,科主任接到通知后,应及时奔赴现场抢救,指挥 抢救工作,并报告医院,协调各相关科室共同组织抢救。(六)、严格实行医生、护士每班值班,交接班制度。实行一、二线医 师双岗负责制。特殊情况个别交接;交接时应对孕产妇得胎心,产程进 展,高危因素变化等情况进行详细检查,并如实记录,签字。科主任应对 交接班情况进行详细检查与监督。(七)、加强对产科人员得助产技术培训。实行产科人员继续医学教育 学分管理制度,有计划安排医师进修,学习,参加学术会议,不断提高技术水平。积极引进与推广产科服务新知识新技术,促进产科质量不断 提高。二、孕产妇安全管理制度(一)、认真做好孕妇系统管理,产前保健时医疗保健机构必须统一使 用依法印制得孕产期保健手册,如实填写相关内容,按要求认真做 好孕妇学校健康教育,孕期保健服务。孕妇住院分娩时须将孕产期 保健手册交给产科,通知在检查产妇后要向孕妇与家属介绍产妇情况,耐心细致解释分娩本身得安全性与风险性,提供咨询服务,提倡与 鼓励自然分娩,使产科医生及时掌握孕妇孕期保健情况,记录分娩情况,做好产后保健记录以及产后入户访视得母婴保健情况。(二)、对住院分娩得孕妇,接诊人员要详细、如实地填写孕产妇姓名 丈夫姓名及夫妻双方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电话。(三)、产房实行 24 小时负责制,负责第一产程到第三产程全产程监护 得产时保健服务,助产人员除掌握适宜产科技术外,还应掌握一定得 新生儿窒息复苏技术,抢救危重患儿时应有儿科医师进产房负责抢救助产人员协助。实行剖宫产术需由主治医师以上职称得医师决定,主 刀医师应具备妇产科医师职称,具备国家认可得中专及以上医学学 历。(四)、危重孕产妇得急救与转诊制度三、母婴同室安全管理制度(一)、产科医务人员要树立安全意识,院科两级要加强管理与督促检 查,防止意外与突发事件得发生。母婴同室区安装防盗门,非探视时间 不得开放,做好防盗门锁匙得交接班,若有突发事件发生随时保证能 打开大门。(二)、责任护士要向住院孕产妇进行入院宣教,宣教内容:(1 1)、入院 须知;(2 2)、探视陪护制度;母婴同室安全管理制度。宣教后责任护士 与孕产妇要签名。(三)、实行当班医护人员查房,清点母婴人数,交接制度,实行交班责任 制。使严格得医疗与护理工作制度并得到落实,保证母婴得到安全得 医疗与护理服务。(四)、严格母婴同室陪护与探视制度为防止交叉感染,确保母婴安全。非探视时间一律不予进入母婴同室 区探视,进入探视者要进行签名登记,患呼吸道传染病与红眼病等患 者严禁探视,获准入探视者必须清洁消毒双手后才可入室,探视时间 不超过半小时,每次探视只允许 1 12 2 人,需要陪护者由产房护士长根 据产妇具体情况发放陪护卡,一卡只允许一人陪护,其余外来人员未 经许可一律不得进入母婴同室区。探视与陪护人员身份要登记清楚,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非亲属不许探视,母婴同室区工作人员发现可 疑人员要立即报告医院保卫科。四、婴儿安全管理制度(一)、对分娩女婴或残疾婴儿并有弃婴倾向得产妇及家属,要做好认 真细致得思想教育工作,并报告科主任与医院领导。(二)、住院期间,产妇或家属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抱婴儿离开母婴同室 区。(三)、因医疗或护理工作需要,婴儿须与其母亲分离时,医护人员必须 与产妇或家属认真做好婴儿得交接工作,严防意外。必须做到:1 1、工 作人员须挂牌上岗;2 2、抱婴儿或还婴儿时,须在母婴分离情况记录薄 上填写清楚抱(还)婴得日期,时间,母婴分离原因,并有医护人员与产 妇或婴儿父亲双方签名。(四)、婴儿出生时立即在婴儿病历上盖上婴儿脚印,出院时必须由母 亲在病历上加盖母亲拇指印,而且必须进行婴儿出院产科登记后 经当班护士核对,双方签字确认后方可离院。除产妇死亡或昏迷神智 不清情况下由父亲签字认领外,单亲母亲与发生产妇死亡得情况时,才由其有血缘关系得亲属认领,一般情况不允许无血缘关系得其她亲 属随意认领婴儿。五、终止妊娠制度(一)、进行早期药物流产,人工流产,有医学指征需要终止妊娠时,须向受术者说明药物流产,人工流产或终止妊娠可能出现得不良反应及意见情况,经本人与家属同意并签署意见。(二)、如为计划生育引产得,按计划生育部门得有关规定执行。(三)、凡属大月份引产得,须持有计划生育部门得证明,经医院领导审核批准后,方可施行引产。同时,要做好有关情况得登记备案工作。(四)、凡引产出来得婴儿,必须认真填写孕周,引产出来得时间,婴儿性别,死(活)婴,处理结果等,并有两名医护人员签名。(五)、严禁进行假结扎,假放环,非法取环,杜绝出具虚假出生医学证明与计生手术证明,婴儿死亡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