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暂行规定.pdf
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暂行规定1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1987 年 2 月 1 日国务院国发198714 号)(以下简称条例),保证安全生产,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2本暂行规定适用于公司活动 产品和服务中涉及到的各类爆炸品 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的管理,如房屋建筑施工中常用的炸药雷管氧气瓶乙炔瓶电石沥青油漆稀释剂(如乙醇酒精)油料及各种酸液3采购储存发放使用化学危险品的管理或操作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4公司安全科协同设备科总经办等部门对公司在活动 产品和服务中涉及到的化学危险品的采购存储发放和使用情况进行指导或监督检查,实施必要的控制,并保存相关工作记录各项目部负责本项目所属范围内的化学危险品的采购 储存发放和使用情况进行有效控制,并保存相关工作记录5采购项目部应确保向合格资料供应商(必须有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经营许可证)采购,采购时(前)应查询或向供应商索取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经营许可证物资的 MSDS(化学物质安全数字表)资料,并随材料的发放,逐级传达到有关储存 发放使用方,进行书面详细安全技术交底,直到具体操作人员6储存发放各部门单位项目部建立化学危险物品台帐,并确保按条例规定储存化学危险品,做好化学危险物品的发放使用管理:6.1 化学危险物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 专用场地或储存室(柜)内,并有专人管理6.2 化学危险物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有关安全防火规定,并根据物品的种类性质,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爆泄压防火防雷报警灭火防晒调温消除静电防护围提等安全设施6.3 化学危险物品应当分类分项存放,堆放之间的主要通道应当有安全距离,不得超量储存6.4 遇火遇潮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物品,不得在露天潮湿和低洼容易积水的地方存放,如雷管炸药电石及各种酸液等6.5 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物品和桶装罐装等易燃液体气体应当在阴凉通风地点存放,如氧气瓶乙炔瓶电石沥青油漆稀释剂(如乙醇酒精等)油料等6.6 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化学危险物品,不得在同一仓库或同一储藏室内存放,如雷管和炸药氧气瓶和乙炔瓶等6.7 储存化学危险物品的仓库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对进入仓库区内的机动车辆必须采取放火措施6.8 储存化学危险物品的仓库,应当根据消防条例,配备消防力量和灭火措施以及通讯报警装置6.9 发放化学危险物品应由相关方材料的专人负责,建立明细台帐,严格对领取物品数量领用人及日期进行登记:遵循控制数量,限量发放的原则7 使用:7.1 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各种安全生产制度,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和使用说明书进行操作,严格用火管理体制:必须有安全防护措施和用具,防止遗洒和泄露如氧气瓶和乙炔瓶的使用时,要距明火 10m 以上,搬运时不能碰撞氧气瓶要有瓶盖减压阀上要有安全阀;严防沾染油脂;不得曝晒倒置;与乙炔瓶工作间距不得小于 5m乙炔瓶不应平放7.2 盛装化学危险物品的容器,在使用前后,必须进行检查,消除隐患,防止火灾爆炸中毒等事故发生7.3 必须按照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妥善处理废水废气废渣可定期联系有回收资质的厂家对其回收或处理8 紧急情况的准备的处理:8.1 化学危险物品的采购储存发放和使用的单位或个人应根据化学危险物品的种类及数量,配备足够品种及数量的消防工具和清理灭火器具8.2 在化学危险物品的采购储存发放和使用过程中一旦发生遗洒和泄露时,应确保立即清理干净,减少对环境的污染8.3 在化学危险物品的采购储存发放和使用过程中一旦发生危险或严重影响时,依据公司应急准备与响应程序执行9 监督检查:9.1 公司安全科协同设备科总经办负责每半年对各相关部门单位在化学危险物品的采购储存发放和使用过程中的情况进行指导检查;公司安全科协同设备科总经办应每季度对各相关单位(项目部)在化学危险物品的采购储存发放和使用过程中的情况进行指导检查;各项目部应每月对本项目在化学危险物品的采购 储存发放和使用过程中的情况进行自检互检;10 本暂行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此前的规定有不符之处以本暂行规定为准本暂行规定若与国家的相关规定有出入时应以国家的相关规定为准11 公司安全科负责本暂行规定的建立和保持厦门中联建设工程 x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