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线员工管理制度.pdf
天津市金万方钢结构有限公司编号制度名称执行部门一 线 员 工 管 理 制 度受控状态监督部门生效日期第一章总 则第 1 条为加强对车间一线员工的管理,维护生产现场的秩序,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保质保量的完成生产任务,综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第 2 条本制度适用于本车间生产班组的一线员工。第二章考勤管理第 3 条公司规定上班时间为上午7:30-12:00,下午 13:0017:30.第 4 条员工上、下班时必须打卡,如遇特殊情况,应由部门主管或人事主管签名确认。第 5 条打卡时,不得代人打卡或伪造出勤记录,一经发现,双方各扣罚 50 元,打卡时,不得争抢,应排队依次打卡,否则罚款10 元。第 6 条员工上班时不得集体闲聊或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否则罚款50 元,严重者予以开除处理。第 7 条下班前,各小组搞好场地清洁后返回工作岗位,不得提前到打卡处打卡下班,不准大声喧哗,否则罚款 20 元.第 8 条在工作期间,不得无故私自离开厂区,却有事者,应请示车间主管批准,打卡后才可离开,否则视为旷工,扣罚当天工资,严重者扣除其当月三天平均工资。第 9 条加班时,不得无故缺席,确实有特殊原因时,应提前申请有主管签名批准后方可离开,否则视为旷工,扣罚 50 元。个别人员需要加班的,需经班组长审核后由该部门主管签名确认后方可加班。第 10 条所有员工应提前 5 分钟到岗,不得迟到早退(如遇赶交货期,上下班时间可另作安排)。第 11 条上班时,按要求穿戴好工作服,每月累计迟到超过30 分钟者,扣除 100 元,不到 30分钟者,每分钟 2 元罚款,车间员工没月有2 天事假,超过 2 天由人事部批准,恶意旷工者旷工 1 天处罚 3 天当月工资,车间人员没天休班人数控制在2 人,出勤率控制在 95%。第 12 条提前下班或有事请假者,需提前书面申请,由主管签名批准离开时间方可,否则视为旷工,扣罚 50 元。第 13 条请假 5 天以上者,须由生产经理批准,否则视为双方劳动关系自然终止。第 14 条缺勤时间,不计发工资.第 15 条员工辞职应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由主管签名批准离开时间,并由人事部确认,否则不予发放工资。第 16 条各班组长、主管辞职,应经厂领导批准,确认其离开时间并处理好交接工作,否则不予发放工资。第3章文明生产第 17 条各部门员工应相互配合,相互监督,不得借故推搪而影响生产,已经查实,视情节的严重性作出 50 元每次的处罚。第 18 条车间员工必须做到文明生产,积极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生产任务,服从车间班组长及以上级别人员的安排,对不服从安排的将上报生产部按违纪一次处理。第 19 条一线员工每日上班前必须将机器设备及工作岗位清扫干净,下班前均要打扫场地和设备卫生,并将所有的门窗、电源、气体关闭。第 20 条车间如遇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不符合规定时,有权拒绝生产,并报告上级处理,如继续生产造成损失,后果将由车间负责人负责,一线员工应严格要求每到工序操作,如因个人疏忽而造成损失者,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第 21 条随时保持场地整洁、设备完好,车间所剩的边角余料及公共垃圾将由各组当日值班人员共同运出车间.1天津市金万方钢结构有限公司第 22 条各班组负责人将车间组区域内的物品有条不紊的摆放整齐,并做好标识,有流程卡的产品要跟随流程卡。车间内应保持工作环境的卫生,保证产品不受到任何污染.第4章生产过程管理第 23 条在生产过程中,如遇解决不了的问题,应请示主管,不得擅自处理;如造成严重后果的,则应追究当事者的责任。第 24 条员工在生产过程中应严格按照质量标准、工艺规程进行操作,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标准,在操作的同事应做好记录。第 25 条在生产过程中,员工必须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时刻注意自己和他人的人身安全.第 26 条在生产过程中,因员工个人的违规操作给车间和他人造成损失或伤害,车间有权追究责任员工的违规操作责任.第 27 条车间严格按照生产计划部指令,根据车间设备状况和人员安排,精心组织生产。各生产班组须保质、保量的完成本组日常生产任务。如当日工作在下班时还未完成者,应请示主管作出妥善安排,否则一旦影响了生产进度,将追究当事者的责任。第 28 条设备维修人员、电工必须跟班作业,保证设备正常、持续的运行。第 29 条所有车间人员不得旷工,禁止车间内聊天、嬉戏打闹、吵嘴打架,或私自串岗、离岗等行为,违者按 20 元每次的处罚。第 30 条对待厂方的任何物品应轻拿轻放,若因自己原因对公物造成损坏,当事人应适当做出赔偿。第 31 条厂方的任何物品,未经厂领导同意批准,不准私自那出厂,对盗窃企业财物者,不论价值多少,一律交企业行政部处理。第 32 条车间员工和外来人员进入特殊工作岗位应遵守特殊规定,确保生产安全。第 33 条本车间人员在当月违反制度三次以上者,车间各级主管也应接受相应处罚.第 5 章附则第 34 条本制度由公司生产部、人力资源部联合制定,解释权归人力资源部所有。第 35 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编制日期修改标记审核日期修改处数批准日期修改日期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