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对建设工程领域影响的解读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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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对建设工程领域影响的解读1.pdf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对建设工程领域影响的解读2019 年 12 月 30 日,国务院公布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称条例,自 2020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条例明确农民工是指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农村居民。条例的出台,厘清了农民工工资支付主体、规范了支付行为、健全了保障机制、强化了执法监督、严格了违法责任,开启了依法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新阶段。条例对用人单位的用工管理必将产生直接影响,更会对农民工集中的建设工程领域产生重大影响。一、从源头预防,规范农民工工资发放行为。一、从源头预防,规范农民工工资发放行为。1、建设单位没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依法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2、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应当与所招用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未签订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3、推行分包单位委托施工总承包代发工资,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开设专项用于农民工工资支付的银行账户。建设单位将人工费用与工程款实行分账管理,建设单位按照约定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施工总承包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4、农民工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发放,施工总承包企业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发到农民工本人银行账户,确保发到农民工本人,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以上规定在细化和加大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责任的同时,对通过签订合同以规范用工,解决农民工管理难的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进而对推进项目进展起到了一定的保障作用。二、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农民工工资。二、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农民工工资。1、因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建设单位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2、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三、三、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分包单位的纠纷不能影响农民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分包单位的纠纷不能影响农民工工资的发放。工工资的发放。1、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因工程数量、质量、造价等产生争议的,建设单位不得因争议不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施工总承包单位也不得因争议不按照规定代发工资。2、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施工单位的名义对外承揽建设工程,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单位清偿。此外,条例对于企业违法支付工资行为的行政处罚也进一步加强,不仅仅有“罚款”措施,还增加了“责令项目停工、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涉嫌刑事犯罪的也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建议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严格遵守条例规定,查漏补缺,重新规范用工合同,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确保在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同时,保障企业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