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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处罚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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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处罚办法.pdf

    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处罚办法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处罚办法【发布单位】【发布单位】8090280902【发布文号】上海市人民政府第【发布文号】上海市人民政府第 1515 号号【发布日期】【发布日期】1989-08-111989-08-11【生效日期】【生效日期】1990-01-011990-01-01【失效日期】【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处罚办法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处罚办法(19891989年年 8 8 月月 1111 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 1515号发令布)号发令布)第一条第一条第一条第一条 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路交通管理条例和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和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第二条第二条 凡在本市道路上发生的违反交通管理规定的行为,凡在本市道路上发生的违反交通管理规定的行为,依照本办法处罚;依照本办法处罚;本办法本办法没有明文规定予以处罚的,可予以批评教育。没有明文规定予以处罚的,可予以批评教育。第三条第三条第三条第三条 对违反交通管理行为的处罚分为下列五种:对违反交通管理行为的处罚分为下列五种:(一)警告;(一)警告;(二)罚款:五元以上,二百元以下;(二)罚款:五元以上,二百元以下;(三)拘留:一日以上,十五日以下;(三)拘留:一日以上,十五日以下;(四)吊扣驾驶证或车辆牌证:十二个月以下;(四)吊扣驾驶证或车辆牌证:十二个月以下;(五)没收违章物资。(五)没收违章物资。第四条第四条第四条第四条 有下列违反车辆音响、灯光使用规定行为之一的,处五元罚款或警告:有下列违反车辆音响、灯光使用规定行为之一的,处五元罚款或警告:(一)在禁止鸣喇叭的路段、区域、时间内鸣喇叭,或在市区使用高音喇叭的;(一)在禁止鸣喇叭的路段、区域、时间内鸣喇叭,或在市区使用高音喇叭的;(二)用喇叭叫人或鸣长音的;(二)用喇叭叫人或鸣长音的;(三)夜间行车不开防眩目近光灯、示宽灯、尾灯,或不按规定使用远光灯的;(三)夜间行车不开防眩目近光灯、示宽灯、尾灯,或不按规定使用远光灯的;(四)转弯、调头、变换车道不开转向灯的。(四)转弯、调头、变换车道不开转向灯的。(六)驾驶机动车没有关好车门的;(六)驾驶机动车没有关好车门的;(七)驾驶和乘坐二轮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七)驾驶和乘坐二轮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八)驾驶轻便摩托车载人或驾驶二轮、侧三轮摩托车后座附载不满十二岁儿童的。(八)驾驶轻便摩托车载人或驾驶二轮、侧三轮摩托车后座附载不满十二岁儿童的。第十条第十条第十条第十条 违反机动车驾驶员管理规定,有下列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二十元违反机动车驾驶员管理规定,有下列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二十元以下罚款,可以单处吊扣一个月以下驾驶证;有第三项、第四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十元以下以下罚款,可以单处吊扣一个月以下驾驶证;有第三项、第四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十元以下罚款,可以单处吊扣三个月以下驾驶证或车辆牌证;有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一百罚款,可以单处吊扣三个月以下驾驶证或车辆牌证;有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一百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吊扣四个月以下驾驶证: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吊扣四个月以下驾驶证:(一)实习驾驶员不按规定驾驶大型客车、电车、起重车、带挂车的汽车或特种车辆的;(一)实习驾驶员不按规定驾驶大型客车、电车、起重车、带挂车的汽车或特种车辆的;(二)学习驾驶员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驶的;(二)学习驾驶员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驶的;(三)驾驶转向器、制动器、灯光装置等机件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的;(三)驾驶转向器、制动器、灯光装置等机件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的;(四)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四)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五)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类不相符合的车辆的;(五)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类不相符合的车辆的;(六)不按规定参加驾驶员审验或审验不合格仍驾驶车辆的。(六)不按规定参加驾驶员审验或审验不合格仍驾驶车辆的。第十一条第十一条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违反机动车驾驶员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二百元以下罚款,违反机动车驾驶员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二百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吊扣六个月以下驾驶证或车辆牌证,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吊扣六个月以上十二个可以并处吊扣六个月以下驾驶证或车辆牌证,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吊扣六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驾驶证或车辆牌证;有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之一的,也可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月以下驾驶证或车辆牌证;有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之一的,也可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一)学习驾驶员单独驾车的;(一)学习驾驶员单独驾车的;(二)使用失效的机动车牌证、驾驶证,或伪造、涂改、冒领机动车牌证、驾驶证的;(二)使用失效的机动车牌证、驾驶证,或伪造、涂改、冒领机动车牌证、驾驶证的;(三)将机动车辆交给无驾驶证的人驾驶,或无驾驶证的人驾车的;(三)将机动车辆交给无驾驶证的人驾驶,或无驾驶证的人驾车的;(四)转借、挪用机动车牌证或驾驶证的;(四)转借、挪用机动车牌证或驾驶证的;(五)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五)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第十二条第十二条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违反车辆管理规定,有下列第一项至第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元罚款,违反车辆管理规定,有下列第一项至第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元罚款,对机动车驾驶员可以并处吊扣一个月以下驾驶证;有第四项至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二十元对机动车驾驶员可以并处吊扣一个月以下驾驶证;有第四项至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二十元以下罚款,对机动车驾驶员可以单处吊扣二个月以下驾驶证或车辆牌证;有第八项行为的,以下罚款,对机动车驾驶员可以单处吊扣二个月以下驾驶证或车辆牌证;有第八项行为的,处三十元以下罚款,可以单处吊扣二个月以下驾驶证;有第九项行为的,处五十元以下罚款,处三十元以下罚款,可以单处吊扣二个月以下驾驶证;有第九项行为的,处五十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吊扣三个月以下驾驶证:可以并处吊扣三个月以下驾驶证:(一)货运机动车未按规定喷漆车牌号码或单位名称的;(一)货运机动车未按规定喷漆车牌号码或单位名称的;(二)擅自安装或不按规定使用特殊音响警报器或者标志灯具的;(二)擅自安装或不按规定使用特殊音响警报器或者标志灯具的;(三)车辆号牌残缺不全或字迹模糊不清的;(三)车辆号牌残缺不全或字迹模糊不清的;(四)自行车安装边斗的;(四)自行车安装边斗的;(五)自行车、三轮车或残疾人专用车擅自安装发动机、电动机的;(五)自行车、三轮车或残疾人专用车擅自安装发动机、电动机的;(六)无牌证或牌证过期的自行车、人力车或残疾人专用车在道路上行驶的;(六)无牌证或牌证过期的自行车、人力车或残疾人专用车在道路上行驶的;(七)擅自更改摩托车主要装置,有碍安全的;(七)擅自更改摩托车主要装置,有碍安全的;(八)不按规定申领和使用机动车临时号牌、试车号牌或临时移动证的;(八)不按规定申领和使用机动车临时号牌、试车号牌或临时移动证的;(九)驾驶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辆的。(九)驾驶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辆的。第十三条第十三条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违反车辆行驶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元罚款,对机动车驾违反车辆行驶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元罚款,对机动车驾驶员可以并处吊扣一个月以下驾驶证:驶员可以并处吊扣一个月以下驾驶证:(一)在通行公交车辆的道路上学骑自行车或在人行道上骑自行车的;(一)在通行公交车辆的道路上学骑自行车或在人行道上骑自行车的;(二)驾驶非机动车推、拉、攀扶其他车辆的;(二)驾驶非机动车推、拉、攀扶其他车辆的;(三)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相互追逐、曲折竞驶、逆向行驶、双手脱把、扶肩并行、单手(三)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相互追逐、曲折竞驶、逆向行驶、双手脱把、扶肩并行、单手脱把另带自行车或撑伞的;脱把另带自行车或撑伞的;(四)非机动车制动器失效仍在道路上行驶的;(四)非机动车制动器失效仍在道路上行驶的;(五)非机动车转弯、调头不伸手示意的;(五)非机动车转弯、调头不伸手示意的;(六)驾驶摩托车或人力客、货车在同一车道内并排行驶的;(六)驾驶摩托车或人力客、货车在同一车道内并排行驶的;(七)醉酒后驾驶非机动车的;(七)醉酒后驾驶非机动车的;(八)违反路口让行规定的;(八)违反路口让行规定的;(九)驾驶机动车超过规定车速的。(九)驾驶机动车超过规定车速的。第十四条第十四条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违反车辆行驶管理规定,违反车辆行驶管理规定,有下列第一项至第三项行为之一的,有下列第一项至第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二十元处二十元以下罚款,可以单处吊扣一个月以下驾驶证;有第四项至第九项行为之一的,处三十元以下以下罚款,可以单处吊扣一个月以下驾驶证;有第四项至第九项行为之一的,处三十元以下罚款,可以单处吊扣二个月以下驾驶证:罚款,可以单处吊扣二个月以下驾驶证:(一)不按规定会车、倒车或调头的;(一)不按规定会车、倒车或调头的;(二)不按规定拖带挂车或牵引车辆的;(二)不按规定拖带挂车或牵引车辆的;(三)驾驶噪声、排放有害气体超过国家标准的车辆的;(三)驾驶噪声、排放有害气体超过国家标准的车辆的;(四)变换车道或借道通行妨碍其他车辆正常行驶的;(四)变换车道或借道通行妨碍其他车辆正常行驶的;(五)驾驶后视镜、刮水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的;(五)驾驶后视镜、刮水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的;(六)行至交叉路口、铁路道口不按规定行车或者停车的;(六)行至交叉路口、铁路道口不按规定行车或者停车的;(七)在禁行的时间、道路上行驶的;(七)在禁行的时间、道路上行驶的;(八)驾车不避让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的;(八)驾车不避让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的;(九)向右转弯,遇同车道内有车辆等候放行信号时,强行转弯的。(九)向右转弯,遇同车道内有车辆等候放行信号时,强行转弯的。第十五条第十五条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违反车辆行驶管理规定,有下列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十元违反车辆行驶管理规定,有下列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十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吊扣三个月以下驾驶证或车辆牌证;有第三项、第四项行为之一的,处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吊扣三个月以下驾驶证或车辆牌证;有第三项、第四项行为之一的,处一百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吊扣四个月以下驾驶证;有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二百一百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吊扣四个月以下驾驶证;有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二百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吊扣六个月以下驾驶证或车辆牌证,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吊扣六个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吊扣六个月以下驾驶证或车辆牌证,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吊扣六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驾驶证或车辆牌证: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驾驶证或车辆牌证:(一)驾驶机动车逆向行驶的;(一)驾驶机动车逆向行驶的;(二)驾驶机动车下陡坡时熄火、空档滑行的;(二)驾驶机动车下陡坡时熄火、空档滑行的;(三)用人工直接供油驾驶机动车辆的;(三)用人工直接供油驾驶机动车辆的;(四)驾车穿插、超越警车及其护卫车队的;(四)驾车穿插、超越警车及其护卫车队的;(五)不按规定超车或被超车故意不让的;(五)不按规定超车或被超车故意不让的;(六)不按规定停放或车辆发生故障不立即将车移开,造成交通严重堵塞的。(六)不按规定停放或车辆发生故障不立即将车移开,造成交通严重堵塞的。第十六条第十六条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违反道路管理规定,违反道路管理规定,有下列第一项至第六项行为之一的,有下列第一项至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十元以下处五十元以下罚款;有第七项行为的,处二百元以下罚款:罚款;有第七项行为的,处二百元以下罚款:(一)擅自占用道路设立车辆停放场、点的;(一)擅自占用道路设立车辆停放场、点的;(二)擅自占用道路堆物、搭建、设摊或在公路上堆肥、晒粮、打场的;(二)擅自占用道路堆物、搭建、设摊或在公路上堆肥、晒粮、打场的;(三)在道路上施工作业超过规定期限或违反施工要求的;(三)在道路上施工作业超过规定期限或违反施工要求的;(四)设置遮阳篷帐、广告牌、霓虹灯或种植绿化违反规定的;(四)设置遮阳篷帐、广告牌、霓虹灯或种植绿化违反规定的;(五)未经批准在车行道或人行道上举办商品展销、群众集会等活动的;(五)未经批准在车行道或人行道上举办商品展销、群众集会等活动的;(六)擅自设置、移动、拆除或毁坏交通管理设施的;(六)擅自设置、移动、拆除或毁坏交通管理设施的;(七)未经批准,擅自挖掘道路的。(七)未经批准,擅自挖掘道路的。对未经批准擅自占用道路或扩大占路范围、延长占路时间的,除按前款规定处罚外,由公安对未经批准擅自占用道路或扩大占路范围、延长占路时间的,除按前款规定处罚外,由公安部门发出整改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由公安部门强制拆除或没收违章物部门发出整改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由公安部门强制拆除或没收违章物资。资。第十七条第十七条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违反交通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违反交通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款:(一)在城市集会、游行,违反有关规定妨碍交通,不听交通警察指挥的;(一)在城市集会、游行,违反有关规定妨碍交通,不听交通警察指挥的;(二)无理拦截车辆或者强行登车影响车辆正常运行,不听劝阻的;(二)无理拦截车辆或者强行登车影响车辆正常运行,不听劝阻的;(三)违反交通法规,造成交通事故,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三)违反交通法规,造成交通事故,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第十八条第十八条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对违反交通管理行为处警告、对违反交通管理行为处警告、二百元以下罚款、二百元以下罚款、吊扣驾驶证或车辆牌证吊扣驾驶证或车辆牌证不满六个月的,由区、县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裁决;其中处警告、五十元以下罚款,被处罚人不满六个月的,由区、县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裁决;其中处警告、五十元以下罚款,被处罚人没有异议的,可以由交通警察当场处罚。没有异议的,可以由交通警察当场处罚。对违反交通管理行为处吊扣六个月以上驾驶证或车辆牌证的,应当报请市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对违反交通管理行为处吊扣六个月以上驾驶证或车辆牌证的,应当报请市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裁决。裁决。对违反交通管理行为处拘留、没收违章物资的,由区、县公安机关裁决。对违反交通管理行为处拘留、没收违章物资的,由区、县公安机关裁决。第十九条第十九条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交通警察处理违反交通管理行为,按下列程序执行:交通警察处理违反交通管理行为,按下列程序执行:(一)发现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时,可以口头传唤违反交通管理行为人,指明其违反交通管(一)发现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时,可以口头传唤违反交通管理行为人,指明其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事实。理的行为事实。(二)对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在当场处罚权限内的,应向被处罚人当场宣布处罚决定。作(二)对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在当场处罚权限内的,应向被处罚人当场宣布处罚决定。作罚款处罚的,应告知其当场交纳罚款,在收到罚款后,开具交通管理当场处罚决定书和罚款处罚的,应告知其当场交纳罚款,在收到罚款后,开具交通管理当场处罚决定书和罚款收据交给被处罚人;被处罚人不能当场交纳罚款的,开具违反交通罚款收据交给被处罚人;被处罚人不能当场交纳罚款的,开具违反交通管理通知管理通知书交书交给被处罚人,并应告知其在二十四小时内到指定的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交纳。给被处罚人,并应告知其在二十四小时内到指定的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交纳。(三)(三)对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对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超出交通警察当场处罚权限或被传唤人对当场处罚有异议的,超出交通警察当场处罚权限或被传唤人对当场处罚有异议的,开具开具违反交通违反交通管理通知管理通知书交给被传唤人,并应告知其在五日内到指定的公安交通管理书交给被传唤人,并应告知其在五日内到指定的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接受处理。机关接受处理。(四)违反交通管理行为人出示足以证明本人身份证件的,一般不得当场扣留驾驶证、行驶(四)违反交通管理行为人出示足以证明本人身份证件的,一般不得当场扣留驾驶证、行驶证或车辆;但行为人不能继续驾车或车辆不能继续行驶或不便传唤处理的除外,证或车辆;但行为人不能继续驾车或车辆不能继续行驶或不便传唤处理的除外,(五)违反交通(五)违反交通管理通知管理通知书一式二联,第一联交违反交通管理行为人,第二联应当书一式二联,第一联交违反交通管理行为人,第二联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送达上述指定的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暂扣驾驶证、行驶证的,应随同违反在二十四小时内送达上述指定的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暂扣驾驶证、行驶证的,应随同违反交通交通管理通知管理通知书同时送达。书同时送达。第二十条第二十条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对被传唤人的处理,按下列程序执行: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对被传唤人的处理,按下列程序执行:(一)应当及时讯问被传唤人,必要时应当询问证人,并应作笔录。(一)应当及时讯问被传唤人,必要时应当询问证人,并应作笔录。(二)经讯问查证,对违反交通管理行为事实清楚的,依照本办法的有关条款作出裁决;裁(二)经讯问查证,对违反交通管理行为事实清楚的,依照本办法的有关条款作出裁决;裁决应填写交通管理处罚裁决书,并立即向本人宣布;裁决书一式三联,第一联交被处罚决应填写交通管理处罚裁决书,并立即向本人宣布;裁决书一式三联,第一联交被处罚人,第二联交被处罚人所在单位,第三联留存备查。人,第二联交被处罚人所在单位,第三联留存备查。(三)对违反交通管理的机动车驾驶员处超过五十元的罚款或吊扣驾驶证的,裁决生效后应(三)对违反交通管理的机动车驾驶员处超过五十元的罚款或吊扣驾驶证的,裁决生效后应在驾驶证上给予签证记录。在驾驶证上给予签证记录。(四)对违反交通管理行为,需给予拘留、没收违章物资处罚的,按(四)对违反交通管理行为,需给予拘留、没收违章物资处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程序办理。规定的程序办理。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被处罚人接到交通管理处罚裁决书后,受罚款处罚的,应当场被处罚人接到交通管理处罚裁决书后,受罚款处罚的,应当场交纳罚款;当场不能交纳的,应在接到交通管理处罚裁决书后五日内交纳;受吊扣驾驶交纳罚款;当场不能交纳的,应在接到交通管理处罚裁决书后五日内交纳;受吊扣驾驶证或车辆牌证处罚的,应当场交出驾驶证或车辆牌证。证或车辆牌证处罚的,应当场交出驾驶证或车辆牌证。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被处罚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交纳罚款的,被处罚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交纳罚款的,可以按日增加罚款一元至可以按日增加罚款一元至五元;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交出驾驶证或车辆牌证的,迟交一日增加吊扣期限五日;拒五元;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交出驾驶证或车辆牌证的,迟交一日增加吊扣期限五日;拒绝交纳罚款的,可以处十五日以下拘留,罚款仍应执行。绝交纳罚款的,可以处十五日以下拘留,罚款仍应执行。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或交通警察收到罚款或吊扣的驾驶证、车辆牌证后,应当给被处罚人开具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或交通警察收到罚款或吊扣的驾驶证、车辆牌证后,应当给被处罚人开具收据。收据。罚款全部上交国库。罚款全部上交国库。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被处罚人不服区、县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警告、罚款裁决的,可以在被处罚人不服区、县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警告、罚款裁决的,可以在接到裁决书后的五日内向主管公安机关提出申诉;不服区、县公安机关拘留、没收违章物资接到裁决书后的五日内向主管公安机关提出申诉;不服区、县公安机关拘留、没收违章物资裁决的,可以在接到裁决书后的五日内向市公安机关提出申诉。裁决的,可以在接到裁决书后的五日内向市公安机关提出申诉。申诉受理机关在接到当事人的申诉申请后,应在五日内作出申诉裁决;被处罚人不服申诉裁申诉受理机关在接到当事人的申诉申请后,应在五日内作出申诉裁决;被处罚人不服申诉裁决的,可以在接到申诉裁决书后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决的,可以在接到申诉裁决书后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被处罚人不服区、被处罚人不服区、县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或市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吊扣县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或市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吊扣驾驶证或车辆牌证裁决的,可以在接到裁决书后的五日内,分别向市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或市驾驶证或车辆牌证裁决的,可以在接到裁决书后的五日内,分别向市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或市公安机关申请复议一次;复议受理机关在接到当事人的复议申请后,应在五日内作出复议决公安机关申请复议一次;复议受理机关在接到当事人的复议申请后,应在五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公安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本办法由上海市公安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本办法自一九九 年一月一日起施行。一九八一年四月二十二日上年一月一日起施行。一九八一年四月二十二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上海市处理道路交通违章试行办法同时废止。海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上海市处理道路交通违章试行办法同时废止。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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