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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桥现场安全生产要求1、保持桥梁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文明施工的措施与建议.,四川省省级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评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提高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文明施工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本省实际,更好的体现省级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样板示范作用,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省级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以下简称“安全文明标化工地”)评审依据为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以及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规范规程。其施工过程安全生产管理和文明施工应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是我省建筑施工安全最高奖。第二章预报程序及条件第三条四川省省级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采用预报制度,预报工程项目需在工程开工条件审查达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要求后,由工程总承包企业填写四川省省级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预报表(附件1)及创省级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工作计划,经工程所在地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备案。第四条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向预报工程发放由省建设厅统一制作的“争创省级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工程项目”铜牌,申报项目部必须将此铜牌悬挂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供社会监督。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预报项目的日常监督、检查与指导。第五条预报工程应达到以下规模(一)市、州人民政府所在地工程项目1、单体住宅工程4000 平方米及以上;2、单体公共建筑及综合楼8000 平方米及以上;3、单体工业建筑 8000 平方米及以上;4、1.5 万座(含 1.5 万座)以上的体育场;5、2000 座(含 2000 座)以上的体育馆;6、1000 座(含 1000 座)以上的游泳馆、艺术馆;7、500 座(含 500 座)以上的影剧院(或多功能厅);8、单体建筑面积 2000平方米(含 2000 平方米)以上的市政桥梁;9、工程投资规模在人民币1000 万元以上;10、具有代表性的标志性工程。(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工程项目1、单体住宅工程2000 平方米及以上;2、单体公共建筑及综合楼 4000 平方米及以上;3、单体工业建筑 4000 平方米及以上;4、8000 座(含 8000 座)以上的体育场;5、1000 座(含 1000 座)以上的体育馆;6、500 座(含 500 座)以上的游泳馆、艺术馆;7、300 座(含 300 座)以上的影剧院(或多功能厅);8、单体建筑面积 2000 平方米(含 2000 平方米)以上的市政桥梁;9、工程投资规模在人民币 500 万元以上;10、具有代表性的标志性工程。第三章工程复查程序及条件第六条预报工程在主体完工后进入装饰工程以前报送复查申请材料,经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推荐意见后,报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第七条四川省省级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复查申请材料包括:一、复查申请材料总目录二、四川省省级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预报表 复印件及 四川省省级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复查申请表(附件 2)。三、工程立项计划书,施工许可证,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证书,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安全生产业绩评价手册、承包合同、工程现场管理人员具备相应的管理资格证书复印件。四、工程概况和介绍工程安全管理情况的文字材料。五、如在安全方面获得本地区有关专业部门颁发的地区奖,提供获奖证明复印件一份。六、能反映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的有关照片或录像带。七、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 四川省建筑施工现场监督检查暂行办法 在各阶段检查时的评价情况及推荐意见。第八条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在接到申请复查材料后,组织有关安全技术管理人员、专家组成复查小组,对该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复查。第九条工程现场复查包括以下几方面:一、听取推荐单位和申报单位对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的情况介绍。二、查阅安全文明施工的有关资料,以及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情况。三、检查“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的使用情况。四、查看现场,并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JGJ59-99 对施工现场评分。第四章工程审批与发证第十条工程经复查后,由复查小组写出书面复查报告,提交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审查,通过后上报省建设厅审批。第十一条所有经复查的工地应按照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继续组织施工直至竣工。在此期间,如该工程项目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发生重伤以上安全事故或重大质量事故的,将取消评比资格,并立即收回“争创省级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项目”铜牌。第十二条工程竣工验收后,且综合评价为优良,符合条件的工程由总承包单位填报 四川省省级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发证申请表(附件 3),经省厅审批通过后,收回“争创省级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项目”铜牌,颁发四川省省级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证书。第五章奖励第十三条每隔半年,省建设厅将行文公布获奖单位名单,并通报表彰,同时,按照四川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对以上获得表彰的企业给予 30 分的加分。有关地区、部门和获奖企业可根据本地区、本部门和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对获奖企业和有关人员给予精神和物质上的奖励。各地建设工程招投标部门应对获奖施工企业在投标中加分或其它方法予以奖励。第六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办法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第十五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30 日后实施,关于实施四川省省级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评审办法的通知(川建厅质安发 20000304 号)文件同时废止。附件 1 四川省省级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预报表工程名称施工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地点施工许可证编号企业资质证书编号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安全生产业绩评价手册编号项目经理安全生产能力考核证书编号安全员安全生产能力考核证书编号建筑面积目前工程进度开工条件审查情况项目经理通信地址及邮编预报单位联系人及电话监督部门联系人及电话创省级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工作计划工程监理单位意见单位盖章年月日建设单位意见单位盖章年月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厅局意见单位盖章年月日附件 2 四川省省级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复查申请表工程名称申请单位通信地址及邮编联系人及电话建设单位推荐意见单位盖章年月日监理单位推荐意见单位盖章年月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价情况及推荐意见单位盖章年月日复查意见复查组成员年月日省建设厅审批意见年月日附件 3 省级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发证申请表工程名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建筑面积结构类型开工日期竣工验收日期项目经理工程造价工程安全评价等级有无重大质量事故有无重大安全事故复查时间及结论施工单位自评情况单位盖章年月日工程监理单位意见单位盖章年月日建设单位意见单位盖章年月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厅局意见单位盖章年月日2、现场安全生产的要求1总要求3.1.1项目经理部应建立和实施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并不断改进其有效性。本章描述了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的要求。3.1.2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应围绕实现项目安全目标和持续改进安全管理活动及其业绩,按照策划(P)、实施(D)、检查(C)、改进(A)的循环模式运行。32策划3.2.1 安全目标1项目经理部必须制定安全目标,并形成文件。安全目标应:1)与所在建筑企业的安全方针、安全目标协调一致;2)包括安全指标、管理达标的要求;3)可测量考核。2项目经理部在制定安全目标时,应综合考虑下述各因素:1)项目自身的危险源与不利环境因素识别和评价结果(见3.2.2);2)适用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其他要求识别结果(见3.2.3);3)可供选择的技术方案;4)经营和管理上的要求;5)相关方的要求和意见。3.2.2危险源与不利环境因素识别、评价和控制策划1项目经理部必须根据工程对象的特点和条件,充分识别各个施工阶段、部位和场所需控制的危险源与不利环境因素,它们涉及到:1)正常的、周期性和临时性的、紧急情况下的活动;2)进入施工现场所有人员的活动;3)施工现场内所有的物料、设施、设备。2项目经理部必须采用适当的方法,评价已识别的全部危险源和不利环境因素对施工现场场界内外产生的安全风险和不利环境影响,从中确定重大危险源与重大不利环境因素。对其中风险较大或专业性较强的施工过程、阶段或部位的活动,还应进行安全论证。评价和论证的结果应形成文件,其内容包括危险源与不利环境因素识别、评价结果和清单。3为实现安全目标,项目经理部必须根据评价结果和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对需控制的危险源和不利环境因素的控制方式进行策划并形成文件。其中重大危险源与重大不利环境因素的控制方式应包括制定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或专项安全措施。4项目经理部应及时评审和更新关于危险源与不利环境因素识别、评价和控制策划的结果。3.2.3适用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其他要求1项目经理部必须建立有效渠道,以识别并获取适用于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其他应遵循的要求。2项目经理部应编制适用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其他要求的清单,及时更新,并将有关信息传达给有关人员和相关方。3.2.4 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计划1、项目经理部在施工前必须策划并编制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计划。2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计划应针对工程项目的类型和特点,依据危险源、不利环境因素识别、评价和控制策划结果,以及适用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确定安全目标,并以实现安全目标为目的,描述本规范各项要求以及适用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其他要求在施工现场具体应用实施的途径,内容包括:1)项目安全目标及为实现安全目标而规定的相关部门或岗位的职责和权限;2)危险源与不利环境因素识别、评价、论证的结果和相应的控制方式;3)适用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其他要求和识别结果及清单;4)实施阶段有关各项要求的具体控制活动和方法;5)检查、审核、评估和改进活动的安排,以及相应的运行程序和准则6)实施、控制和改进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所需的资源与提供方式;7)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文件清单,包括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计划及计划所引用的所在建筑企业与项目经理部的通用或专用的安全程序、规章制度、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专项安全安全措施、作业指导书等支持性文件;8)提供证据所需的安全记录清单,包括直接采用或自行设计的记录表式。3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计划应与施工组织记时计同步策划,形式上可单独编制,也可在施工组织设计中体现,实施前应经上级机构审核确认,并形成记录,以确保:1)安全生产职责、权限和相互关系明确、适宜;2)覆盖本规范的全部要求,与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不利环境因素有关活动的安全程序、规章制度、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专项安全措施、作业指导书切实可行;3)与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计划不一致的问题得到解决;4)项目经理部有能力满足要求;5)查询相关文件的途径清楚。4应针对工程设计、施工条件的变化,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计划及时进行评审,必要时进行修订,送上级机构备案。3.3实施3.3.1组织机构与职责权限1项目经理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并在项目安全管理活动中起领导作用。2必须确定项目经理部与安全作不利环境影响有关的管理、执行和验证人员的作用、职责、权限和相互关系,形成文件并予以传达沟通,以确保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各项要求的正确实施。3为了建立、实施和改进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项目经理部必须有计划地及时配置必要的资:1)称职的技术、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包括专职安全街道管理人员;2)适用于工程施工特点的专项技能和技术;3)应当具备的安全设施、检验设备和防护用品;4)安全生产所需的资金。3.3.2安全教育和培训1 项目经理部应把安全教育和培训贯穿于施工生产的全过程,应有计划地对施工现场的所有从业人员,包括分包单位的从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只有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且合格的从业人员才能上岗。通过安全教育和培训使得:1)从业人员上岗前应了解:遵章守纪,服从管理,以及落实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要求的重要性;本职工作中存在的危险源和不利环境因素,以及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可能产生的不良影响和后果本岗位在施工现场安全保证体系中的作用与职责。从业人员上岗前应熟悉和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知识和技能(包括与本规范有关的环境保护知识和技能):安全法律和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施工现场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包括涉及新工艺、新3、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要求是什么安全施工安全制度1、建立安全责任制,落实责任人。安全措施是对施工项目安全生产进行计划、组织、指挥、协调或监控的一系列活动,它可以保证施工中的人身安全、设备安全、结构安全、财产安全并创造适宜的施工环境。在施工中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项目负责人是该项目的责任人,控制的重点是施工中人员的不安全行为、设备设施的不安全状态、作业环境的不安全因素以及管理上的不安全缺陷。责任人在施工前要进行安全检查,把不安全因素消灭在萌芽状态。2、设专职安全员,全面负责施工工程的安全,统筹工程安全生产工作,保证并监督各项措施的实施。3、加强安全教育和宣传工作,使安全意识得到进一步提高。4、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坚持“三不放过”、“工前交底和工后讲评”的制度,加强施工现场用电安全管理,严格按照施工现场用电安全技术规范及其它有关规定执行。5、严格按照规范和程序施工。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施工规范进行施工,施工期间谨慎小心,杜绝一切侥幸心理的存在,要深刻认识到“安全生产”是争取效益的主要因素。安全规则1、凡进入工地人员必须戴安全帽,严禁喝酒上班,或带其它非工地工作人员进入工地。2、使用梯子不能缺挡,不可垫高使用,梯脚要有防滑措施,超过二米以上梯子要有监护人,严禁二人以上同在梯子上作业,人字梯中间要有绳子扣牢。3、使用移动电动工具者必须穿绝缘鞋、戴绝缘手套,金属外壳必须接地保护或接零保护。高空作业时要扎安全带、戴安全帽、脚手架外挂安全网封闭施工。4、现场临时用电,电箱要保持完好无损,损伤的电气元器件必须及时更换。5、照明动力要分开,并有二级保护,用电设备一机一闸,严禁乱接乱拖,一闸多机。6、拆除的材料不得乱扔,作业下方派人监护。7、现场临时电源线应采用橡皮电缆线,禁止使用塑料花线,禁止使用电线直接插入插座内。8、设备的防护装置要完好,尤其是砂轮切割机,设备外壳要有完好的接地或接零保护。9、施工设备要加强现场的维护保养,保持完好率,禁止带病运转和超负荷作业。10、施工现场材料设备堆放整齐,不得存放在主要通道上。11、施工现场动用电火焊,在作业区周围清除易燃物品,作业后要检查,杜绝火种,以免留下后患。12、服从工地的安全管理,遵守工地的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13.、特殊工种需持证上岗。现场文明1、现场材料设备施工机具在指定地点堆放整齐。2、保持现场周边环境的卫生,进出材料后现场清理干净。3、做好现场监护工作,在施工作业区谢绝与本工程无关人员入内。4、工具间内零星材料堆放整齐。5、施工现场做到文明施工,活完场地清,每天工作结束后作业面内亦要清理整理好。6、做好现场成品、半成品的保护工作,自身的产品要保护好,其它工种的产品亦要保护好,只有互相保护好才能确保整个工程的完好质量。7、服从和执行现场综合管理措施。(3)修桥现场安全生产要求扩展资料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主要原因1、安全生产意识淡漠是最大隐患在施工作业人员中,文化素质不高,缺乏系统的安全教育与培训,安全生产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都比较差,有些人总是抱着侥幸心理,认为伤亡事故离自已十分遥远,不会落到自己头上,但是血的教训告诉我们,安全生产意识淡薄是最大的隐患。2、未经培训上岗,无知酿成悲剧。有的生产经营单位招聘了职工后,不进行必要的三级安全教育。职工未经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培训上岗,缺乏最基本的安全生产常识,冒险蛮干,违章作业,一旦发生事故,则惊慌失措,手忙脚乱,不知采取什么措施是正确的,头脑中一片空白,往往因此酿成悲剧。3、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导致事故;4、违反劳动纪律酿成血的教训;5、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十分危险。4、道路桥梁安全生产有哪些要求施工时是建筑施工的安全生产要求;日常维护是交通方面的安全生产问题,这个有很多的规范和标准的,你到交通局和住建委的网站去查询会找到更多的。5、公路桥梁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涉及公路、桥梁安全生产的法律规章重要约束条件?2007-07-30 09:08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部分: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第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第四十六条 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第四十七条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第四十八条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第四十九条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配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第五十条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第五十一条 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第五十四条 依照本法第九条规定对安全生产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或者验收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或者验收通过。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理。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消原批准。第五十六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应当在十五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第五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监督执法证件;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为其保密。第五十九条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有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第六十一条 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第六十三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受理的举报事项经调查核实后,应当形成书面材料;需要落实整改措施的,报经有关负责人签字并督促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部分:第四条 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造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第七条 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第八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第十二条 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第十三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第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建立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第十五条 为建设工程提供施工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第十六条 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出租单位应当对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应当出具检测合格证明。-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有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二)土方开挖工程;(三)模板工程;(四)起重吊装工程;(五)脚手架工程;(六)拆除、爆破工程;(七)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造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料、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第三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出入处设置明显标志。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第三十三条 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第三十六条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方可任职。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第三十七条 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三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第四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将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有关资料的主要内容抄送同级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第四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第四十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将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委托给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第四十五条 国家对严重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对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及安全事故隐患的检举、控告和投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11-01 起施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4-02-01 起施行公路水运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07-03-01 起施行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JTJ 076-95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 H30-20046、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要求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1)进入现场戴好安全帽,扣好帽带,并正确使用个人劳保用品。(2)2m 以上的高空、悬空作业要有安全措施。(3)高空作业的要点是防止坠落和砸伤。(4)电动机械设备,有可靠安全接地和防护装置。(5)非本工种人员严禁使用机电设备。(6)非操作人员严禁进入吊装区域,吊装机械必须完好,桅杆垂直下方不准站人。(7)遵守现场消防、保卫制度。7、安全生产对施工现场有什么规定施工现场人员及其行为的基本安全要求一、施工现场人员安全生产责任与要求按照“自觉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进行违章作业,并且要随时制止他人违章作业,积极参加安全生产各种活动,主动提出改进安全工作的意见,爱护和正确使用机器设备、工具及个人防护用品”的要求,遵章守纪,做到“三不伤害”(即自己不伤害自己,自己不伤害他人,自己不被他人伤害),确保施工安全和施工现场安全。施工现场上岗作业人员的安全要求:(一)能掌握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二)能掌握防止高处坠落、物体打击,以及机械、电气等常见事故伤害的一般技术措施。(三)能应付常见事故的现场应急处理。(四)能掌握 安全“三宝”(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的正确使用方法。(五)能正确使用工种、岗位所涉及的工具和设备。(六)能使用常用的灭火器材设备。(七)能对工具、设备、环境以及劳动用品安全穿戴情况进行自查。(八)能注意劳逸结合,搞好自身的劳动保护。二、防止违章和事故的十项操作要求即做到“十不盲目操作”:(一)隐患未排除,有自己伤害自己,自己伤害他人,自己被他人伤害的不安全因素存在时,不盲目操作。(二)特殊工种人员、机械操作工未经专门安全培训,无有效安全上岗操作证,不盲目操作。(三)新工人未经三级安全教育,复工换岗人员未经安全岗位教育,不盲目操作。(四)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岗位无安全措施,未进行安全培训教育、交底,不盲目操作。(五)施工环境和作业对象情况不清,施工前无安全措施或作业安全交底不清,不盲目操作。(六)脚手架、起重机械 电焊机、钢筋机械、搅拌机等设施和设备和现浇混凝土模板支撑,搭设安装后,未经验收合格,不盲目操作。(七)安全帽和作业所必须的个人防护用品不落实,不盲目操作。(八)凡上级或管理干部违章指挥,有冒险作业情况时,不盲目操作。(九)作业场所安全防护措施不落实,安全隐患不排除,威胁人身和国家财产安全时,不盲目操作。(十)高处作业、带电作业、禁火区作业、易燃易爆作业、爆破作业、有中毒或窒息危险的作业,均应由上级指派,并经安全交底,未经指派批准,未经安全交底和无安全防护措施,不盲目操作。三、施工现场安全纪律(一)热爱本职工作,努力学习,增强政治觉悟,提高业务水平和操作技能,积极参加安全生产的各种活动,提出改进安全工作的意见,搞好安全生产。(二)正确使用防护装置和防护设施,对各种防护装置、防护设施和警告、安全标志等不得随意拆除和随意挪动。(三)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不得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对违章作业的指令有权拒绝,并有责任制止他人违章作业。(四)遵守劳动纪律,服从领导和安全检查人员的指挥,工作时集中思想,坚守岗位,未能许可不得从事非本工种作业,严禁酒后上班,不得到禁止烟火的地方吸烟、动火。(五)在施工现场行走要注意安全,不得攀登脚手架、井字架和随吊盘上下。(六)按照作业要求正确穿戴个人防护用品,进入现场必须戴好安全帽,在没有防护设施的高空、悬崖和陡坡施工必须系好安全带,高处作业不得穿硬底和带钉易滑的鞋,不得往下投掷物料,严禁赤脚或穿跟鞋、拖鞋进入施工现场。四、施工现场行走或上下的“十不准”要求(一)不准从正在起吊、运吊中的物体下通过。(二)严禁在无照明设施,无足够采光条件的区域、场所内行走、逗留。(三)不准在没有防护的外墙和外壁板等建筑物上行走。(四)不准从高处往下跳或奔跑作业。(五)不得攀登起重臂、绳索、脚手架、龙门架和随同运料的吊盘及吊装物上下。(六)不准进入挂 有“禁止出入”或设有危险警示标志的区域、场所。(七)不准站在小推车等不稳定的物体上操作。(八)未经允许不准 私自进入非本单位作业区域或管理区域,尤其是存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九)不准在重要的运输通道、或上下行走通道上逗留。(十)不准无关人员进入施工现场。五、防止机械伤害的“一禁、二必须、三定、四不准”(一)不懂机械和电器的人员严禁使用和摆弄机电设备。(二)机电设备应完、好,必须有可靠有效的安全防护装置。(三)机电 设备停电、停工休息时必须 拉闸关机,按要求上锁。(四)机电设备应做到定人操作,定人保养、检查。(五)机电 设备应做到定机管理、定期保养。(六)机电设备应做到岗位和岗位职责。(七)机电设备不准带病运转。(八)机电设备不准超负荷运转。(九)机电 设备不准在运转时维修保养。(十)机电设备运行时,操作人员不准将头、手、身伸入运转的机械行程范围内。六、防止车辆伤害的基本安全要求(一)未经公安、劳动交通部门培训合格持证人员,不熟悉车辆性能者不得驾驶车辆。(二)人员在场内机动车道应避免右侧行走,并做到不平排结队有碍交通;避让车辆时,应不避让于两车交会之中,不站于旁有堆物无法退让的死角。(三)翻斗车、自卸车车厢乘人,严禁人货混装,车辆载货应不超载、超高、超宽,捆扎应牢固可靠,应防止车内物体失稳跌落伤人。(四)应坚持做好例保工作,车辆制动器、喇叭、转向系统、灯光等影响安全的部件如作用不良不准出车。(五)车辆进出施工现场,在场内掉头、倒车,在狭窄场地行驶时应有专人指挥。(六)现场行车进场要减速,并做到“四慢”,即:道路情况不明要慢,线路不良要慢,起步、会车、停车要慢,在狭路、桥梁弯路、坡路、叉道、行人拥挤地点及出入大门时在慢。(七)乘坐车辆应坐在安全处,头、手、身不得露出车厢外,以避免车辆启动制动时跌倒。(八)装卸车作业时,若车辆停在坡道上,应在车轮两侧用楔形木块加以固定。(九)在临近机动车道的作业区和脚手架等设施,以及在道路中的路障应加设安全色标、安全标志和防护措施,并要确保夜间有充足的照明。与修桥现场安全生产要求相关的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