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司法考试民法案例大全.docx
202 3年司法考试民法案例大全民法概述案例1.甲乡人民政府为建造办公大楼,向该乡乙工商银行贷款3 0 0万元,后 来由于各种因素,到期未能清偿,于是乙银行以甲乡人民政府为被告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答.甲乡政府虽然处在管理阶层,但是其向乙银行贷款属于借款协议法律关系,在 这一关系中,两者之间不是管理与被管理的不平等关系,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有 偿财产流转关系,必须符合民法等价有偿的原则,具有民法调整财产关系的特性, 所以两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应当由民法调整。案例2.某甲夜间驾驶汽车在公路上行驶,因事先饮酒过量,精神恍惚,汽车失去 控制,将相向而行的路人乙撞死。分析上述两则案例中所述社会关系是否属于民事法律规范的调整范围?并说明 理由。答.法律关系分为三层:第一,乙被撞死,乙的近亲属得以甲侵犯乙的生命权为由 主张损害补偿,此时系民事案件,由民法调整。第二,甲违章驾车致乙死亡, 甲构成交通肇事罪,得按照刑法相关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此时由刑法调整。第三, 甲酒后驾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得处以相应行政处罚,此时由行政法 调整。物权案例分析.甲向乙借款,将自己的母马出质给乙,随同母马转移给乙的尚有马鞍和马鞭。在 质权存续期间,母马生下小马驹,因甲到期无力还款,乙欲行使质权。就行使质 权的范围等问题发生纠纷。问题:(1)小马驹的所有权属于谁?为什么?(2)乙的质权效力范围如何?为什么?箓1. (1)小马驹的所有权属于甲。孳息的所有权属于原物的所有人。马驹是 马所生的天然孳息,在法律没有特殊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孳 息的所有权应当归原物的所有人,协议法第163条也规定:“标的物在交付 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但是 该条文只是买卖协议中的特殊规定,不合用于质押协议。本案中甲虽然将母马出 质于乙,但是甲仍然是该母马的所有权人,所以小马驹属 于甲所有。(2)乙的质权效力及于母马及其小马驹、马鞍、马鞭。质权的效力及于孳息和从 物。依民法原理,马鞍和马鞭是马的从物,小马驹是马的孳息。依照担保法第 68条及担保法解释第91条,除当事人另有约定之外,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 所生的孳息,质权的效力及于随同质物转移的从物。所以乙的质权的效力及于母 马、小马驹、马鞍、马鞭。1 .德国民法于修正的第90条A规定:”动物非物。动物以特别法律保护之。在未有特别规定期,应准用有关物的规定。”问题:既然本条文规定动物不是物,那么是否意味着动物就不是客体而是主体呢?答:德国民法在1991年1月1日以前,将动物视为物。由于长期受指责此种“物 的性质”忽视了动物的特殊性,德国民法在修正的第90条A规定:“动物非物。 动物以特别法律保护之。在未有特别规定期,应准用有关物的规定。”既然此条 规定“动物非物”,那么动物是什么呢?我国有学者依此规定认为,既然动物不 是物,动物就不是客体,不是客体就只能是主体。此种结识显然是“荒唐的”。 此项规定并不是将动物人格化或者当成是权利主体,而是旨在表白对有生命之“物”的尊重,动物的所有人不得任意处分动物。在民法上,动物仍然是物,只是 对动物的支配,应当受特别法的规范,受到限制。所有权善意取得制度案例分析.甲从国外带回一架照相机。好友乙看望甲时,见到该照相机爱不释手,便向甲 提出:“给我吧。”甲说:“先拿去用吧。”乙走时将照相机带走。后因乙急需 用钱,以2 00 0元将照相机卖给丙(丙不知情)。三个月后,甲问乙:“你何时将 照相机还我?”乙说:“你不是送给我了? ”双方为此发生纠纷,诉至法院。问:(1)该案涉及哪些基本理论?(2)该案应当如何解决?(3)就该案涉及的重要理论问题进行讨论?咨;(1)本案涉及意思表达的解释以及无权处分和蔼意取得制度。本案中甲说“先拿去用吧”,事实上是拒绝了乙“给我吧”的要约,而提出了 一项新的要约,乙走时将照相机带走则是通过行为作出承诺,所以甲乙之间属于 借用关系。乙在借用期间占有甲的照相机,又将照相机卖给不知情的丙,乙属于无 权处分行为,但是丙根据善意取得制度可以取得照相机的所有权。甲不能向丙主 张返还照相机,只能向乙主张不妥得利返还请求权或者侵权损害补偿请求权。一方面,关于甲的意思表达的含义问题。甲说“先拿去用吧",按照文义解释 甲事实上是借用的意思表达,而非赠与的意思表达;假如对此仍有疑问,结合目的 解释的规则,甲所欲达成的目的事实上也是借用,而非赠与,这一目的是为乙己 知或者明知的。另一方面,关于无权处分与善意取得问题。无权处分的民事行为效力待定,但是 经由权利人追认或者处分人事后取得处分权时,该民事行为的有效,第三人可以 取得被处 分的标的物的所有权,这一点也为我国协议法明确规定。在无前述 情形,但是第三人符合善意取得时,该第三人也可以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本案 中的丙就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此外,所谓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别人动产的占有人,在不法将动产转让给第三 人后,假如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处在善意,就可以依法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1 .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民事行为显失公平的,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 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撤消。协议法也规定:“下列协议,当事人一方 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消:(二)在订立协议时显失公 平的。”请从意思自治原则和公平原则的关系入手,评述上述法律规定。箓民法上的公平原则的含义之一是,在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非自愿地失去 均衡时,应当依据公平原则给予特定当事人调整利益的机会。使用“非自愿地失 去平衡”这样的字眼,意味着理解和合用公平原则不能仅仅着眼于利益衡量,还 要考察利益失衡的因素。法谚日“对心甘情愿者不存在不公正”,可见公平原则 是对意思自治原则的有益补充,本题中所引法条对显失公平民事行为的解决就是 在这种意义上体现了公平原则。民法上就一方给付与对方的对待给付之间是否符合公平原则的规定,是否 具有等值性,其判断依据一般采主观等值原则,即当事人主观上愿以此给付换取 对待给付,即为公平合理,至于客观上是否等值合理则在所不问,可见,公平原则 的具体运用,必须以意思自治原则的具体运用为前提和基础,假如当事人之间的 利益关系的不 均衡是自主自愿的产物,就不能认为违反了公平原则。因此,民 法通则意见第7 2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运用优势或者运用对方没有经验,致 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示公平。可见,民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是指非出于自愿的因素,实行民事行为的结 果对一方当事人过度有利,对他方当事人过度不利。显失公平一方面着眼于 实 行民事行为的结果,规定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在民事行为成立时明显失衡;另 一方面,显失公平规定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严重失衡并非当事人自愿的结果, 而是由于一方当事人运用优势或者运用对方没有经验所致。此外,将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归入可撤消的民事行为的范畴,这一方面是法律对 非基于意思自治原则导致的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的纠正;另一方面把撤消权交给 一方当事人,也秉承对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尽少干预的做法,是对撤消权人意思自治的充足尊 重。代理案例分析 李某和王某是邻居,李某要去边疆地区支教一年,临行前将自己的电脑委托王某 保管。一个月后,李某电告王某说自己新买了一台电脑,委托其保管的电脑可以以 适 当价格出售,但是显示器不要卖。张某知道此事后,对王某说自己想买,但 希望王某对李某说电脑有毛病,以便以低价购买,王某便按张某的意思告诉了李 某,李某批准低价出售,张某便以较低的价格购买了该电脑。过了一段时间王某 嫌显示器碍事,便以李某的名义以合理价格卖给了赵某,赵某已经付钱,但是没有 交货。李某此时支教期满,回来后了解了真实情况,产生了纠纷。问:(1)李某能否规定张某返还电脑?(2 )王某向赵某出售显示器的行为性质如何认定?(3)若王某以自己的名义将显示器卖给不知情的赵某,但是没有交货,则此时王 某的行为性质如何认定?赵某能否主张对显示器的所有权?参考答案(1)可以。李某委托王某代为出售电脑,双方形成代理法律关系,但是王某滥用代 理权,与张某恶意串通,损害李某的利益,依照民法通则第58条的规定,代 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是无效民事行为。张某不能取 得电脑的所有权,李某有权规定其返还电脑。(2 )王某向赵某出售显示器的行为是无权代理行为,属于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 李某没有委托王某出售显示器,因此,王某以李某的名义出售显示器的行为是没 有 代理权的无权代理行为,其效力处在不拟定状态,李某可以追认该行为而使其 有效,赵某在知道王某为无权代理后也可以催告李某追认,或者自行撤消该行为。(3)王某以自己的名义出售李某的显示器,此属于无权处分行为。赵某虽然不知 情,并且合理价格有偿购买,但是赵某没有实际受让该显示器,按照善意取得制度的要件,善意相对人必须实际占有标的物,所以本题中的情形不符合善意取得 的要件,赵某不能取得显示器的所有权。期限与诉讼时效案例分析1 .王某和李某是同事,202 3年1 0月王某因办理出国手续向李某借款3万元, 并立字据约定王某在出国前将钱款还清。此后王某出国,在国外生活了 3年,期 间李某与王某一直电话联系,但是双方对借钱一事却只字未提。202 3年12月3 0日王某回国,李某因盖房急需钱,找到王某,王某表达尽快还,并在原字据上写 下“2023年1月30日前还清”。2 0 23年2月10日李某再找王某时,王某称 债务早已过诉讼时效,不用返还。问:(1)李某对王某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是否已经届满?王某在字据上写下的“2023年1月30日前还清”的行为有何效力?(3 )李某能否通过诉讼要回王某欠他的钱?若20 2 3年1 0月李某借给王某钱时,双方未在字据中约定还款期限,则2023 年王某回国时李某请求王某还款能否得到法院支持?箓(1)已经届满。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 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假如权利人在2年内 不行使民事权利,法院将不再予以保护,权利人也将丧失胜诉权。本题中李某于 202 3年1。月借钱给王某,直到2023年1 2月3 0日才第一次向王某要钱,时间 已通过了 3年,李某债权的诉讼时效2年已经届满。(2 )李某对王某债权已经到期,但是根据民法通则第138条的规定,诉讼 时效完毕后,义务人自愿履行其义务的,权利人可受领其履行而不构成不妥得利, 所以王某仍然可以偿还借款。但是对于本题中王某已经批准履行,但是尚未履行 的情形,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的还款协议,应当依法予以保护。所以本题中 王某 在字据上写下的“20 2 3年1月3 0日前还清”的行为属于新的承诺,因此 而形成的还款协议具有法律效力。(3)综合上述,李某可以通过诉讼要回王某欠他的钱,由于王某重新作出了承诺, 该新的还款协议受到法律的保护。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由于此时李某王某之间的借款协议属于未定清偿期的 协议,债权人李某可以随时请求清偿。2.村民甲、乙二人历来不睦。2023年3月7日,二人由于琐事发生扭打,乙被打 成轻伤花去医药费一千余元。几天后乙去找甲索要医药费,遭到甲的拒绝,甲兄 弟众多,乙因惧怕就未再坚持。不料此后甲经常找硝欺负乙,2023年1 2月3 0 日,两人再次产生扭打,致使乙右腿骨折,花去医药费2万余元,并卧床3个多 月,导致误工损失两千多元。2023年4月3日,乙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并规定补 偿前次轻伤所花医药费1 2 2 7元。请问:本案应当如何解决? 答.根据民法通则第136条的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规定补偿的,诉讼时效期间 为1年。乙2 0 23年12月30日骨折,2 0 2 3年4月3日向法院起诉,没有超过 1年的诉讼时效限制,应当依法获得支持。就2 0 2 3年3月7日的轻伤损失,虽然几天后其曾经向甲请求过,依据民法 通则第1 4 0条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但是至2 0 23年4月3日,该补偿请 求 权明显已经超过1年的诉讼时效期间限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用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3条,就乙的该部分诉讼请求, 法院应予受理,但因“甲兄弟众多,乙由于惧怕就未再坚持”不属于中止、中断、 延长事由,法院就乙的该部分诉讼请求应判决驳回。物权请求权案例分析1. 1 9 95年10月3 1日,被告为装修富利达地下商贸城,与原告汇通支行签订了 两份借款协议,约定:汇通支行分别借给富利达公司人民币6 1 0万元、美元100 万元,借款期限分别为4个月、5个月。双方同时签订了两份抵押协议,约定:富 利达公司以其对富利达地下商贸城拥有的管理权和出租权分别为这两笔借款进 行抵押担保。汇通支行于签约当天分三次向富利达公司发放了人民币610万元和 美元1 0 0万元的贷款。这笔借款到期后,汇通支行仅收回利息人民币1 13 562. 60元和美元11 248. 8 4元。至1997年9月2 0日,富利达公司欠汇通支 行借款本金人民币610万元、美元100万元,利息人民币1 7 2 6 128. 3元、美 元146 860. 2 8元。汇通支行因此提起诉讼。请问:(1)双方签订的抵押协议是否有效?(2)试结合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分析本案双方当事人协议所设抵押权的效力。谷:(1)双方签订的抵押协议是有效的。按照物权法第15条的规定,当事 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协议,除法律另有规定 或者协议另有约定外,自协议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协议效力。 双方签订的抵押协议,意思表达真实、自愿、合法,合同有效成立。(2)本题涉及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种类、内容应当由法律 明确规定,而不能由法律之外的其他规范性文献拟定,或当事人通过协议任意设 定。抵押权属于担保物权,我国物权法第18 0条和第184条分别从正面和 反面规定了抵押财产的范围。本案当事人所设抵押权以对商贸城拥有的管理权和 抵 押权为担保,并不属于物权法所明确规定的可以抵押的财产范围。但是 根据第1 8 0条第1款第7项,“法律、行政法规未严禁抵押的其他财产”也可 以进行抵押,本案中,对商贸城拥有的“管理权和出租权”可认为当事人带来实 际的财产收益,当事人又协商一致、意思表达真实合法,其所设立的抵押权应认 定为有效。2.被告荣华房地产开发公司在与原告新华印刷厂相邻三十余米处建造一座大厦。 在基础工程建设期间,因施工大量抽排地下水,使原告印刷厂地面下沉,厂房墙 体 处开裂。原告向被告提出停止抽排地下水,被告予以拒绝。后来发现墙体开 裂更严重,并导致印刷机的基础移位,机器转筒纸胶印机出现异常,EJ刷质量下 降。经有关单位鉴定,原告厂房和厂内印刷机受损的直接因素,是被告基础工 程施工大量抽排地下水导致的。原告因此直接损失达14万余元。原告请求被告 补偿,一直未能得到解决,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规定停止侵害,补偿损失。试问:(1 )被告应依何种法律规定承担法律责任?(2)试分析本案原告行使何种请求权更为有利。箓(1)本案在性质上属于相邻关系的纠纷。被告建造的大厦与原告厂房相邻, 被告建造大厦时,未充足考虑邻人建筑物的安全,由此导致原告的损害,侵害了 原告的合法权益,应当依照相邻关系的规定承担补偿责任。(2 )结合本案可以看出,原告在其物权受到侵害的情况下,可以享有两项请求权: 即物权请求权和基于侵权所产生的请求权。物权请求权是指权利人为恢复物权的圆满状态或者防止侵害的发生,请求 义务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作为一种重要的物权保护手段,物 权请求权在物权立法过程中的地位非常重要。然而关于物权请求权的性质、形态等问题,学者一直存 有争议。当前各国物权请求权立法例重要有两种:一为法国为代表的立法例,在 民法 典不直接规定物权请求权,将物权的保护制度视为诉权制度,物权请求权 视为诉权,在民事诉讼法中加以规定。另一为德国式,民法典直接规定物权的请 求权,以所有权的请求权为中心,他物权或准用所有权的请求权的规定。我国物 权法第一编第三章专门规定了物权的保护,明确在物权受到侵害时,当事人可 以行使的物权请求权有: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事实上,物权请求权和侵权的请求权这两种权利保护方法之间存在着很多 差别,无法互相取代,具体表现在:第一,物权请求权与侵权请求权具有不同的功能和目的。物权请求权的目的 是排除物权受到侵害的事实或者也许,恢复或者保障物权的圆满状态;侵权请求 权的目的是填补物权人无法通过行使物权请求权而得以填补的损失。一般而言,当物权受到侵害时,一方面应当合用物权请求权,以尽也许地恢 复物权的圆满状态。只有在遭受的侵害无法通过物权请求权加以填补时,才得以 行使侵权请求权,要 求加害人给予损害补偿。民法基本原则公序良俗原则 雇工协议”工伤概不负责”问题:天津市塘沽区张学珍、徐广秋开办新村青年服务站,于198 5年6月招雇张国胜 (男,2 1岁)为临时工,招工登记表中注明“工伤概不负责”。次年11月17日,该站在天津碱厂拆除旧厂房时,因房梁折落,导致张国胜左踝关节挫伤,引起 局部组织感染坏死,导致因脓毒性败血症而死亡。张国胜生前为治伤用去医疗费 14 151. 15元。为此,张国胜的父母张连起、焦容兰向雇主张学珍等索赔,张等 则以“工伤概不负责”为由拒绝承担民事责任。张连起、焦容兰遂向法院起诉。 分 析该案中的做法是否符合民法的基本原则?并说明理由。第 该案中“工伤概不负责”条款违反了宪法和有关劳动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 也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是无效的。对劳动者实行劳动保护,在我国宪法中已有 明文规定,这是劳动者所享有的权利。张学珍、徐广秋身为雇主,对雇员理应依 法给予劳动保护,但他们却在招工登记表中注明“工伤概不负责”。这种行为既 不符合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也严重违反了民法通则第7条所规定的社会 公德和社会公共利益,即学理上所说的“公序良俗”原则应属于无效的民事行 为。民事法律事实甲承包本村水库,用来养殖大量鱼苗,一年夏天,连降暴雨,甲承包的水库蓄洪功 能有限,最终被水冲毁。甲水库中放养长大的成鱼所有顺水而下,流入下流乙承包 的邻村水库中,当时乙承包水库中的成鱼已经所有捕捞出售,此时该水库中只有第二,物权请求权与侵权请求权规定相对人承担责任的条件不同。一方面, 两者的规则基础不同。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除了法律特别规定的侵权行为 以外,一般侵权行为的受害人要行使基于侵权行为的请求权必须合用过错责任 原则。但是假如合用物权请求权,权利人只需要证明损害的存在而不必证明行为 人是否具有过错。假如以侵权请求权代替物权请求权,事实上加重了物权人的举 证承担,这对物权保护极为不利。另一方面,从危害后果上看,行使侵权请求权 的前提是存在损害补偿之债,这意味着加害人导致了受害人财产的损失才承担 补偿责任,没有损失就没有补偿。但是物权请求权行使的前提是物权遭受侵害或 者有遭受侵害的也许,而不以造成财产损失为前提。假如以侵权请求权代替物 权请求权,也加重了受害人的举证承担。况且,对物权导致的危险或者妨害自身, 往往难以准确地用货币衡量,假如允许不管物权人遭受的价值上的损失如何, 都可以行使物权请求权,对物权人的保护是更合理的。最后,从抗辩事由来看, 物权请求权的抗辩事由比较简朴,但在侵权请求权中,权利人具有较多的抗辩 事由。第三,法律对两种请求权保护的期限不同。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了侵权请 求权合用的诉讼时效。但是对于物权请求权来说,一方面对于排除妨害、消除危 险等物权请求权而言,很难拟定诉讼时效的起算点。由于物权的请求权通常合 用于各种继续性的侵权行为,这种侵权行为通常是连续不断进行的。另一方面, 对于诸如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而言合用两年或一年的诉讼时效将不利于保护所 有人的利益。第四,物权请求权和侵权请求权对物权保护的效力不同。物权请求权来源 于物权,是物权效力的内容,而侵权请求权则源于债权,是债权的内容。由于物 权的效力优先于债权,因此物权请求权的效力应当优先于债权请求权。假如以侵 权请求权代替物权请求权,则损害了物权应当具有的优先效力,在理论上与物权 的性质不符,在实践中也不利于对物权的保护。总之,当物权人的权利遭到损害后,物权人应当一方面行使物权请求权,只 有当物权请求权局限性以保护时,才考虑行使侵权的请求权。结合本案可以看出, 尽管原告在 其物权受到侵害的情况下,可以享有两项请求权,即物权请求权和 基于侵权所产生的请求权,但原告行使物权请求权对其是最为有利的,这重要基 于两方面的因素:一方面,原告只需证明其物权受到侵害,而无须证明加害人 是否具有过错。另一方面,从被告施工开始到原告发现损害,前后通过两年多的 时间,这就涉及是否应受民法通则所规定的诉讼时效限制问题。本案的侵 害行为属于继续性侵害,很难拟定期效的起算点,假如受害人行使物权请求权, 则意味着只要发现其权利受到侵害或者遭到妨碍,权利人就有权行使物权请求 权,而不应从侵害行为发生之时开始计算时效。所以,原告行使物权请求权,从时 效的角度看,是有利的。物权变动案例分析甲由于要调往外地工作,欲将家里的财产变卖,甲的朋友乙知道后同甲商议,规 定甲把彩电卖给他。双方协定的价格是1 500元。6月1日,乙将钱交给甲以后, 乙将电视装上车欲将电视拉走。甲想起自己尚有一个月才走,就问乙能否借用一 个月?乙批准。7月1日,乙将电视拉回家,到家后,当他接通电源,电视机不 显示图像,乙认为甲的电视机在卖给他之前就坏了,就把电视机又给甲送回来, 规定甲把钱退给他。甲请来修理电视机的技术人员检查,认为是搬运不妥显像 管损坏。乙坚决不要电视机了,规定甲退钱。假如甲一定要将电视卖给他,那就退 给他电视的修理费将近500元。试根据民法理论 分析以下问题:(1)甲交付电视机是采用的什么样的交付方式? (2)电视机的所有权是否已经转移?假如是,何时转移?(3)甲是否应当承担电视的修理费用或者收回电视?(4)结合民法理论,结合本题谈谈动产的交付问题。彖(1)占有改定。(2 )已经移转。移转时间为6月1日。(3 )甲无须承担修理费用或收回电视。(4)本题涉及民法中动产的所有权移转问题。民法通则第72条规定:按照 协议或者其他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 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动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物权法第27 条规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约定生 效时 发生效力。在法律上,交付是指将物或所有权凭证移转给别人的行为。简 言之,交付意味着占有的移转。由于在交付之前,当事人之间存在着移转所有权 的协议,因而财产一经交付,便发生移转所有权的效果。应当指出,因交付而发生 所有权的移转,规定交付行为完全符合协议的约定,否则不能视为已交付,不导 致所有权移转。接受标的物的一方可以规定对方继续按协议约定履行交付义务 或追究其违约责任。财产已经交付,但是当事人约定财产所有权转移附有条件的, 在所附条件未成就前,财产所有权也不移转。交付分为现实的交付和观念的交付两种情况。所谓现实的交付就是指动产物权的 出让人将动产的占有实际移转给受让人,由受让人直接占有该动产。所谓观念交 付,是指在特殊情况下,法律允许当事人通过特别的约定,并不现实地交付动产, 而是采用一种变通的交付方法,来代替实际交付。观念交付又分为简易交付、占 有改定和指示交付三种情况。物权法第2 52 7条分别进行了规定。所谓 占有改定是指转让人和受让人在转让动产物权时,假如转让人希望继续占有该动 产,当事人双方可以订立协议,特别约定由转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而受让人 因此取得对标的物的间接占有以代替标的物的实际交付。所谓简易交付是指出让 人在转让动产物权 之前,受让人已经通过委托、租赁、使用借贷等方法而实际占 有了动产,则从移转标的物所有权的协议生效之时起,视为交付。所谓指示交付 是指在转让动产物权时,假如该动产已经由第三人占有,转让人可以将其对第 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转让给受让人,以代替物的实际交付。本题中甲卖电视给乙, 双方约定由甲借用电视一个月,属于占有改定。甲和乙根据口头协议构成了买 卖电视机的法律关系,从6月1日乙付钱,双方达成协议时电视机的所有权就移转 了。只但是采用的并非实际交付的方法。既然电视机的财产权已经转移,电视 机毁损或灭失的风险也应当由所有权人承担。因此,乙在运送期间不慎将电视机 损坏,应由他自己负责。甲无须承担电视的修理费用,也没有义务收回电视。值得注意的是,有关占有改定是否能在任何情况下都产生移转所有权的效 果并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学理上还存有争议。依交付而移转动产所有权,只是法律对动产所有权移转时间的一般规定, 属于任意性规范。当事人可以通过对动产所有权移转时间的特别规定而排除这一 规定的合用。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在买卖协议中,交付时间一般有三种情形:第一,假如 约定由受让人自提货品,受让人取走动产的时间为交付时间。本题就属于这种情 况。第二,假如协议约定由转让人送货的,转让人在交货地点将标的物交付受让 人点收完毕,视为交付。第三,协议中可以约定转让人代办托运或邮寄货品的, 转让人将标的物交第一承运人或邮局的时间为交付时间。所有权添附案例分析1.王某与林某为邻居。19 6 2年王某全家迁往外地,因不知以后是否回来,遂将 其四间房屋借给林某使用,并托林某妥为管理。林某自王某拜别后,即使用该房 屋。1980年林某因儿子结婚需要住房,即将王某的房子整修了一下,并在王某房 屋占用的院内新盖厢房三间,共花费1 500元左右。1 99 3年王某因年龄已大, 即回老家居住,让林某腾还房屋。于是,林某将王某的原四间房屋还给林某,自 己仍住在三间厢房。王某让林某归还厢房,林某称厢房是自己建的,应归其所有,如王某乐意要可以卖给王某。而王某则认为,厢房虽然是林某盖的,但在自己院 内,故应归自己所有。何况林某住在自己院内数年也未付过房租,而对房屋的修 缮费用他已还给林某。双方争执不下,王某就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林某搬出 厢房,归还给他。试问:(1)试分析本案重要涉及的法律问题。(2)试对运用民法原理对该问题进行分析。第(1)本案争议的焦点就在于添附物的所有权归属问题。所谓添附,是指不同 所有人的物结合在一起而形成不可分离的物或具有新物性质的物。由于因添附形 成的财产要恢复原状在事实上不也许或者在经济上不合理,因而需要立法拟定添 附物的归属,以期定分止争。(2 )添附是动产所有权取得的一项重要方式,是罗马法以来所公认的原则。其立 法理由在于:两个以上的物结合为一体,若要使之分离,必然要毁损或减少物的价 值,支付不必要的费用,更何况在添附的情况下,要想恢复原状往往已经不也许, 因此,从增进财富、充足发挥物的效用的原则出发,须认可添附可以取得所有权。 我国司法实践也将添附作为取得所有权的一种方法。但是,新颁布的物权法 并没有对添附作出明确的规定。依据民法理论,添附一般涉及附合、混合和加工 三种。添附的重要特点是:第一,不同所有人的物结合在一起而成为不可分离 的物。第二,添附必须是数个物的结合而形成了单独的所有权。第三,添附的重 要法律效果是一方取得了别人的所有权,或者一方取得添附后的新的物的所有 权。在添附物的所有权归属上,民法通则意见第86条作了如下规定:“非 产权人在使用别人的财产增添附属物,财产所有人批准增添,并就财产返还时附 属物如何 解决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可以拆除的,可以责 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价归财产所有人;导致财产所有人损失的,应当承 担补偿责任。”但是,假如没有约定而又可以拆除的就进行拆除,经济上不一定 合理。所以,在添附的情况下,应考虑的是,假如添附物不容易拆开或拆开不经 济上不合理,就应保持其结合状态,而不应强行拆除。添附的结果是,一方所有权有所扩大,而另一方所有权丧失。在当事人方面 看,对于丧失所有权的一方,必须加以救济,才干公平。因此,从公平的原则出 发,因添附而受到损失的一方当事人得规定获得利益的一方返还其所得的利益。从本案来看,林某是在王某的宅基地范围内建造房屋的,宅基地的使用权和 房屋的所有权是一致的,只能为一人所有,因而林某是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的。 所以,在这种于别人宅基地上建筑房屋的情况下,厢房应当由王某取得所有权。 然而,在添附中,取得所有权的一方并没有取得利益的根据,其对因此而导致的 别人的损失 应当于所得利益范围内返还。所以,王某应当向林某返还其所得的 不妥利益。返还范围为林某建房的费用及相关的劳务报酬。物权保护2 . 2 0 23年6月,陈某同仇某签订了为期一年的房屋租赁协议,租赁仇某的一套两室一厅的住房居住。2 0 23年5月,双方房屋租赁协议即将届满时,陈某提出续 签一年协议的请求,仇某因自己的儿子要结婚,需要住房,拒绝了陈某的请求。但 是房屋租赁协议到期后,陈某仍然居住在该房屋中,对仇某提出腾还房屋的请求 不 予理睬。仇某无奈,于2023年7月12日趁陈某外出之际,扭开门锁,将陈某 的物品从房中搬出。陈某闻讯后急忙赶回予以阻止,双方发生纠纷。陈某起诉到 法 院,以仇某私闯民宅为由规定其补偿损失。仇某则以陈某侵犯其所有权为由 提起反诉,请求法院判令陈某腾房。请问:本案应当如何解决?为什么?箓 本题考核对物权的保护。物权法第34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 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即权利人享有 返还原物请求权。本案中, 租赁协议已经届满,双方又并未达成续签协议的协议,此时,陈某继续住在该房中, 并拒不搬走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无权占有,侵犯了仇某的所有权,仇某有权行使返 还原物请求权。本案中仇某的行为属于自力救济,但是其方式不妥,应当补偿由 此给陈某导致的损失。建筑物共有案例分析尚某与陶某系同一单位职工,共同居住于单位家属楼同一层相邻。两户住宅中间, 有一条共同使用的通道,并有一个临街窗子。尚某先入住,就将这条楼道打上隔 断,自己装杂物用。陶某入住时发现此事,曾向尚某提出拆除隔断的意见,尚某没 有接受。住房制度改革以后,双方都交房款购买了住房的所有权,住房成为私房, 陶某又向尚某提出拆除隔断、该处楼道应共同使用的规定,尚某仍不批准。通过 单位领导调解不成,陶某遂向法院起诉。试就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笥 本案中当事人各自购买了住房的产权,形成了建筑物区分所有的法律关系, 是一个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本案中的争议重要在于共有部分的使用问题。所谓建筑物区分所有人的共有权,是指区分所有人依照法律、协议以及所 有人之间的规约,对建筑物的共有部分、基地使用权、社区的土地使用权等共同 享有的财产权利。在建筑物区分所有的状态下,共有权与区分所有人的专有权 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区分所有人对共有部分所享有的权利大都是法定的,也就 是说,在共有人对共有部分的权利没有达成约定期,各区分所有人对共有部分都 应享有法定的权利。其中专有所有权是核心,取得了专有所有权也就意味着有共 有权,丧失了专有所有 权也就意味着丧失了共有权。区分所有人可以占有、使用 共用部分。本案中尚某拒不拆除的行为,侵犯了陶某对共有部分的权利,是错误 的。不动产所有权移转案例分析张三与李四是同村相邻邻居关系,张三居西,李四居东。1 9 86年3月,该村几 户村民协商在村内一街道上建造房屋,王五一方面从街道最东头开始建造5间瓦 房,然后由张三在其西边建造房屋,其他村民按顺序向西建造。按本村建房的习 惯,最东头一家拥有东山墙和西山墙,其他住户均是有西山墙无东山墙。由于建 造烟囱等取暖做饭设备需要依附山墙,而张三的邻居已经规定在张三家的西山 墙建烟囱,因此在建房过程中,张三与王五商议在王五的西山墙内建造一烟道由 张三使用,王五 表达批准,由张三出资在山墙上建了烟囱等。烟囱建成后一直 由张三使用。1 986年6月,王五刚建成房屋就将该房屋以2万元的价格卖给了 在外打工的李四,双 方签订了买卖房屋的契约,房屋并未过户,王五和李四均未 使用该房。2 0 2 3年,李四准备不再出去打工,遂修缮房屋,由于该地天气寒冷, 村民每家每户都有建 造烟囱的习惯,遂在西间房屋建造了一铺火炕,也要使用 该烟囱。故规定张三停止使用该烟囱,张三家人多势众,不仅予以拒绝,还砍坏 了李四家长过双方院墙的枣 树,双方因此酿成纠纷。李四无奈,又在东山墙建了 新的烟囱使用,但心里一直愤愤不平,咽不下这口气。随后,李四以该烟囱归其 所有为由诉到法院,规定张三停止使用该烟囱。审理中,张三辩称该烟囱应归 其所有,其应当拥有使用的权利,并向法庭提供了多名邻居的证言以及自己一直 在使用烟囱的证据。李四则提供了房屋和东、西山墙为自己所有的房产证明, 房产证明上的所有人仍标注为王五。据试根据民法理论和相关法律分析:(1)烟囱应归谁所有?由谁使用?(2 )设若房屋已经办理了过户登记,张三能否规定使用西山墙的烟囱?其法律 依据是什么?(3)张三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箓(1 )烟囱应归王五所有,由张三使用。根据物权的公示原则和相关法律的规 定,不动产的所有权的移转是要式行为,必须通过登记才干移转。因此本题中, 虽然王五和李四订立了房屋买卖契约,但是由于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所以房屋的 所有权仍归属于王五,而烟囱属于房屋的附属物,东、西山墙以及烟囱也属于王 五。王五与张三有约定,建造烟囱让张三使用。这是所有人对自己财产的合法处 分,且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是有效的,并且此约定也一直没有终止,因 此该烟囱应当由张三使用。(2)能。本题涉及相邻关系的解决问题。相邻关系,是两个或两个以上互相毗邻 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邻各方应当 给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简朴地讲,即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因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相邻关系的设立旨在维护正常的生产和生 活,对相邻的另一方提出的是提供便利的最低规定。本题中张三和李四是互相毗邻的邻居,假如房屋已经办理了过户登记,那么 房屋和东、西山墙以及烟囱的所有权应当归属于李四。根据题意,本地天气寒冷, 建造烟囱取暖是本地村民的习惯,也就是说,建造烟囱取暖使用是基本的生活需要,李四已经在 东边的山墙上建了一个烟囱使用,而张三使用西山墙上的烟囱并不会给李四的权 利导致损害,因此符合相邻关系的要件。因此,应当允许张三使用西山墙的烟囱。(3)张三应当补偿砍树给李四导致的损失。张三砍坏李四枣树的行为损害了李四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通则第10 6条的规定,应当补偿相应的损失。张三在使用烟囱的过程中,应当注意合理 的限度,给李四导致损失的,应当进行补偿。共有与善意取得案例分析甲、乙二人系夫妻,均在A市做生意,2人共同拥有住房1幢、店面3间。二人 婚后感情不和,经常闹离婚,因生意不佳,二人于1 9 9 9年6月将店面租给丙 使用,约定租期3年,每年租金10万元。2023年8月,二人因琐事产生争执, 甲一气之下前往外地做生意去了。2023年1月,丙找到乙,希望可以续签合 同。 乙考虑到自己夫妻感情不和,迟早要离婚,遂表达可以,并建议丙也可买下此房, 丙询问是否需要通过甲的批准,乙谎称甲早有出卖房屋的意思。2 0 23年3月, 二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丙当即支付房款,双方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20 2 3年 乙刚刚放养的部分鱼苗。甲于是规定乙返还自己水库中流入乙水库中的所有成鱼, 乙 认为该部提成鱼是自己流入其承包的水库中的,自己没有做任何违法侵权之 事,拒绝返还。为此双方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