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管新规细则全文6篇.docx
资管新规细则全文6篇资管新规细则全文1资管新规细则包括:首先,将理财划分为公募和私募,公募就是可以公开募集, 而私募则不能超过200名投资者属于是吃小灶的,公募产品可 以投一些非标,同时,将单只公募理财产品的销售起点由目前 的5万元降至1万元。其次,非标资产要求执行严格的期限匹配,继续防范影子 银行风险,延续对理财产品的单独管理,单独核算。第三,银行现金管理类产品和6个月以上定开产品可以参 照货币基金,实行摊余成本法。第四,公募银行理财也能投资证券了,投资证券额度不能 超过该理财总净资产的10%,也不能超过您所投资的单只股票 或者基金的30%o第五,部分股权类以及其他目前特殊原因不能回表的,或 将做出妥善安排。资管新规细则全文2在消除多层嵌套方面,意见统一同类资管产品的监管标准,要求监管部门对资管业务实行平等准入,促进资管产品 获得平等主体地位,从根源上消除多层嵌套的动机。同时,将 嵌套层级限制为一层,禁止开展多层嵌套和通道业务。在统一杠杆水平方面,意见充分考虑了市场需求和承 受力,根据不同产品的风险等级设置了不同的负债杠杆,参照 行业监管标准,对允许分级的产品设定了不同的分级比例。在合理设置过渡期方面,经过深入的测算评估,相比征求 意见稿,意见将过渡期延长至2020年底,给予金融机构 充足的调整和转型时间。对过渡期结束后仍未到期的非标等存 量资产也作出妥善安排,引导金融机构转回资产负债表内,确 保市场稳定。二、制定出台意见的背景是什么?近年来,我国金融机构资管业务快速发展,规模不断攀升, 截至2017年末,不考虑交叉持有因素,总规模已达百万亿元。 其中,银行表外理财产品资金余额为22. 2万亿元,信托公司 受托管理的资金信托余额为21. 9万亿元,公募基金、私募基 金、证券公司资管计划、基金及其子公司资管计划、保险资管 计划余额分别为11. 6万亿元、11. 1万亿元、16. 8万亿元、13. 9 万亿元、2.5万亿元。同时,互联网企业、各类投资顾问公司 等非金融机构开展资管业务也十分活跃。资管业务在满足居民财富管理需求、增强金融机构盈利能 力、优化社会融资结构、支持实体经济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由于同类资管业务的监管规则和标准不一致,导致监管套利 活动频繁,一些产品多层嵌套,风险底数不清,资金池模式蕴 含流动性风险,部分产品成为信贷出表的渠道,刚性兑付普遍, 在正规金融体系之外形成监管不足的影子银行,一定程度上干 扰了宏观调控,提高了社会融资成本,影响了金融服务实体经 济的质效,加剧了风险的跨行业、跨市场传递。在党中央、国 务院的领导下,中国人民银行会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 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等部门,坚持 问题导向,从弥补监管短板、提高监管有效性入手,在充分立 足各行业金融机构资管业务开展情况和监管实践的基础上,制 定了意见。三、意见的总体思路和原则是什么?意见的总体思路是:按照资管产品的类型制定统一的 监管标准,对同类资管业务作出一致性规定,实行公平的市场 准入和监管,最大程度地消除监管套利空间,为资管业务健康 发展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意见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是坚持严控风险的底线思 维,减少存量风险,严防增量风险。二是坚持服务实体经济的 根本目标,既充分发挥资管业务功能,切实服务实体经济投融 资需求,又严格规范引导,避免资金脱实向虚,防止产品过于 复杂加剧风险跨行业、跨市场、跨区域传递。三是坚持宏观审 慎管理与微观审慎监管相结合、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相结合的 监管理念,实现对各类金融机构开展资管业务的全面、统一覆 盖,采取有效监管措施,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四是坚持 有的放矢的问题导向,重点针对资管业务的多层嵌套、杠杆不 清、套利严重、投机频繁等问题,设定统一的监管标准,同时 对金融创新坚持趋利避害、一分为二,留出发展空间。五是坚 持积极稳妥审慎推进,防范风险与有序规范相结合,充分考虑 市场承受能力,合理设置过渡期,加强市场沟通,有效引导市 场预期。四、意见的适用范围是什么?包括哪些机构的哪些产品?意见主要适用于金融机构的资管业务,即银行、信托、 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管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 机构接受投资者委托,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 金融服务。金融机构为委托人利益履行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义 务并收取相应的管理费用,委托人自担投资风险并获得收益, 金融机构可以收取合理的业绩报酬,但需计入管理费并与产品 一一对应。资管产品包括银行非保本理财产品,资金信托,证 券公司、证券公司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子公司、 期货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保险资管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 司发行的资管产品等。依据金融管理部门颁布规则开展的资产 证券化业务、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布规则发行的养老 金产品不适用本意见。针对非金融机构违法违规开展资管业务的乱象,意见 也按照“未经批准不得从事金融业务,金融业务必须接受金融 监管”的理念,明确提出除国家另有规定外,非金融机构不得 发行、销售资管产品。“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主要指私募投 资基金的发行和销售。私募投资基金适用私募投资基金专门法 律、行政法规,其中没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意见,创业投 资基金、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的相关规定另行制定。五、意见对资管产品分类的依据和目的是什么?对不 同类型产品监管的主要区别是什么?对资管产品进行分类,对同类产品适用统一的监管规则, 是意见的基础。意见从两个维度对资管产品进行分类。 一是从资金来源端,按照募集方式分为公募产品和私募产品两 大类。公募产品面向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偏弱的社会公众发 行,风险外溢性强,在投资范围等方面监管要求较私募产品严 格,主要投资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以及上市交易的股票,除法律 法规和金融管理部门另有规定外,不得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 私募产品面向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较强的合格投资者发行,监 管要求相对宽松,更加尊重市场主体的意思自治,可以投资债 权类资产、上市或挂牌交易的股票、未上市企业股权和受(收) 益权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产。二是从资金运用端, 根据投资性质分为固定收益类产品、权益类产品、商品及金融 衍生品类产品、混合类产品四大类。按照投资风险越高、分级 杠杆约束越严的原则,设定不同的分级比例限制,各类产品的 信息披露重点也不同。对产品从以上两个维度进行分类的目的在于:一是按照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强化功能监管。实践中,不同行业金融 机构开展资管业务,按照机构类型适用不同的监管规则和标 准,为监管套利创造了空间,因而需要按照业务功能对资管产 品进行分类,对同类产品适用统一的监管标准。二是贯彻“合 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投资者”理念:一方面公募产品和私募产 品,分别对应社会公众和合格投资者两类不同的投资群体,体 现不同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另一方面,根据投资性质将 资管产品分为不同类型,以此可区分产品的风险等级,同时要 求资管产品发行时明示产品类型,可避免“挂羊头卖狗肉”, 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六、意见在哪些方面强化了金融机构开展资管业务的资质要求和管理职责?资管业务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金融服务,为保障 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意见要求金融机构符合一定的资质要 求,并切实履行管理职责。一是金融机构应当建立与资管业务 发展相适应的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公司治理良好,风险管理、 内部控制和问责机制健全。二是金融机构应当健全资管业务人 员的资格认定、培训、考核评价和问责制度,确保其具备必要 的专业知识、行业经验和管理能力,遵守行为准则和职业道德。 三是对于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意见规定的金融机构资管 业务从业人员,依法采取处罚措施直至取消从业资格。七、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认定标准是什么?意见如何 对资管产品投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进行规范?意见明确,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应当具备以下特征:等 分化、可交易、信息披露充分、集中登记、独立托管、公允定 价、流动性机制完善、在经国务院同意设立的交易市场上交易 等。具体认定规则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另行 制定。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之外的债权类资产均为非标。非标具有期限、流动性和信用转换功能,透明度较低,流 动性较弱,规避了宏观调控政策和资本约束等监管要求,部分 投向限制性领域,影子银行特征明显。为此,意见规定, 资管产品投资非标应当遵守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有关限额管理、 流动性管理等监管标准,并且严格期限匹配。作出上述规范的 目的是,避免资管业务沦为变相的信贷业务,防控影子银行风 险,缩短融资链条,降低融资成本,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 效率和水平。在规范非标投资的同时,为了更好地满足实体经 济的融资需求,还需要大力发展直接融资,建设多层次资本市 场体系,进一步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 效率和水平。八、意见如何防范资管产品的流动性风险?如何规范 金融机构的资金池运作?部分金融机构在开展资管业务过程中,通过滚动发行、集 合运作、分离定价的方式,对募集资金进行资金池运作。在这 种运作模式下,多只资管产品对应多项资产,每只产品的收益 来自哪些资产无法辨识,风险也难以衡量。同时,将募集的短 期资金投放到长期的债权或股权项目,加大了资管产品的流动 性风险,一旦难以募集到后续资金,容易发生流动性紧张。意见在禁止资金池业务、强调资管产品单独管理、单 独建账、单独核算的基础上,要求金融机构加强产品久期管理, 规定封闭式资管产品期限不得低于90天,以此纠正资管产品 短期化倾向,切实减少和消除资金来源端和运用端的期限错配 和流动性风险。此外,对于部分机构通过为单一融资项目设立 多只资管产品变相突破投资人数限制的行为,意见明确予 以禁止。为防止同一资产发生风险波及多只产品,意见要 求同一金融机构发行多只资管产品投资同一资产的资金总规 模不得超过300亿元,如果超出该规模,需经金融监督管理部 门批准。九、意见关于资管产品的风险准备金计提或资本计量 要求与现有各类机构的相关标准是何种关系?二者如何衔 接?资管业务属于金融机构的表外业务,投资风险应由投资者 自担,但为了应对操作风险或其他非预期风险,仍需建立一定 的风险补偿机制,计提相应的风险准备金,或在资本计量时考 虑相关风险因素。目前,各行业资管产品的风险准备金计提或 资本计量要求不同:银行实行资本监管,按照理财业务收入计 量一定比例的操作风险资本;证券公司资管计划、公募基金、 基金子公司特定客户资管计划、部分保险资管计划按照管理费 收入计提风险准备金,但比例不一;信托公司则按照税后利润 的5%计提信托赔偿准备金。综合考虑现行要求,意见规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资 管产品管理费收入的10%计提风险准备金,或者按照规定计量 操作风险资本或相应风险资本准备。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产品 余额的1%时可以不再提取。风险准备金主要用于弥补因金融机 构违法违规、违反资管产品协议、操作错误或技术故障等给资 管产品财产或者投资者造成的损失。金融机构应当定期将风险 准备金的使用情况报告金融管理部门。需要说明的是,对于目 前不适用风险准备金计提或资本计量的金融机构,如信托公 司,意见并非要求在此基础上进行双重计提,而是由金融 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意见的标准,在具体细则中进行规范。十、为什么要打破资管产品的刚性兑付?如何实行产品净 值化管理?刚性兑付偏离了资管产品“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本质, 抬高无风险收益率水平,干扰资金价格,不仅影响发挥市场在 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还弱化了市场纪律,导致一些投资 者冒险投机,金融机构不尽职尽责,道德风险较为严重。打破 刚性兑付已经成为社会共识,为此意见作出了一系列细化 安排。首先,在定义资管业务时,要求金融机构不得承诺保本 保收益,产品出现兑付困难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垫资兑付。第二, 引导金融机构转变预期收益率模式,强化产品净值化管理,并 明确核算原则。第三,明示刚性兑付的认定情形,包括违反净 值确定原则对产品进行保本俣收益、采取滚动发行等方式保本 保收益、自行筹集资金偿付或委托其他机构代偿等。第四,分 类进行惩处。存款类金融机构发生刚性兑付,足额补缴存款准 备金和存款保险保费,非存款类持牌金融机构由金融监督管理 部门和中国人民银行依法纠正并予以处罚。此外,强化了外部 审计机构的审计责任和报告要求。实践中,部分资管产品采取预期收益率模式,过度使用摊 余成本法计量所投资金融资产,基础资产的风险不能及时反映 到产品的价值变化中,投资者不清楚自身承担的风险大小,进 而缺少风险自担意识;而金融机构将投资收益超过预期收益的 部分转化为管理费或直接纳入中间业务收入,而非给予投资 者,也难以要求投资者自担风险。为了推动预期收益型产品向 净值型产品转型,让投资者在明晰风险、尽享收益的基础上自 担风险,意见强调金融机构的业绩报酬需计入管理费并与 产品一一对应,要求金融机构强化产品净值化管理,并由托管 机构核算、外部审计机构审计确认,同时明确了具体的核算原 则。首先,要求资管产品投资的金融资产坚持公允价值计量原 则,鼓励使用市值计量。同时,允许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部分 资产以摊余成本计量:一是产品封闭式运作,且所投金融资产 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的并持有到期;二是产品封闭式运 作,且所投金融资产暂不具备活跃交易市场,或者在活跃市场 中没有报价、也不能采用估值技术可靠计量公允价值。十一、如何规范资管产品的杠杆水平?为维护债券、股票等金融市场平稳运行,抑制资产价格泡 沫,应当控制资管产品的杠杆水平。资管产品的杠杆分为两类, 一类是负债杠杆,即产品募集后,金融机构通过拆借、质押回 购等负债行为,增加投资杠杆;一类是分级杠杆,即金融机构 对产品进行优先、劣后的份额分级,优先级投资者向劣后级投各银保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 资银行,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银行业理财登 记托管中心:为促进市场化债转股健康发展,规范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资 产管理业务,依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按照国务院关于积 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国发(201654号)、关 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 106 号)、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试行)(中国银行保 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4号)等相关规定,现就金融 资产投资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一)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是指其接受 投资者委托,设立债转股投资计划并担任管理人,依照法律法 规和债转股投资计划合同的约定,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 资和管理。债转股投资计划应当主要投资于市场化债转股资 产,包括以实现市场化债转股为目的的债权、可转换债券、债 转股专项债券、普通股、优先股、债转优先股等资产。(二)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应当遵守成 本可算、风险可控、信息充分披露的原则,诚实守信、勤勉尽 职地履行职责,按照约定条件和实际投资收益情况向投资者支 资者提供融资杠杆。在负债杠杆方面,意见对开放式公募、 封闭式公募、分级私募和其他私募资管产品,分别设定了 140%、 200%、140%和200%的负债比例(总资产/净资产)上限,并禁 止金融机构以受托管理的产品份额进行质押融资。在分级产品 方面,意见禁止公募产品和开放式私募产品进行份额分级。 在可以分级的封闭式私募产品中,固定收益类产品的分级比例(优先级份额/劣后级份额)不得超过3: 1,权益类产品不得 超过1: 1,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混合类产品均不得超过 2: 10十二、如何消除多层嵌套并限制通道业务?资管产品多层嵌套,不仅增加了产品的复杂程度,导致底 层资产不清,也拉长了资金链条,抬高了社会融资成本。大量 分级产品的嵌入,还导致杠杆成倍聚集,加剧市场波动。为从 根本上抑制多层嵌套的动机,意见明确资管产品应当在账 户开立、产权登记、法律诉讼等方面享有平等地位,要求金融 监督管理部门对各类金融机构开展资管业务平等准入。同时, 规范嵌套层级,允许资管产品再投资一层资管产品,但所投资 的产品不得再投资公募证券投资基金以外的产品,禁止开展规 避投资范围、杠杆约束等监管要求的通道业务。考虑到现实情 况,投资能力不足的金融机构仍然可以委托其他机构投资,但 不得因此而免除自身应当承担的责任,公募资管产品的受托机 构必须为金融机构,受托机构不得再进行转委托。十三、意见对智能投顾业务作出了哪些规范?主要考 虑是什么?金融科技的发展正在深刻改变金融业的服务方式,在资管 领域就突出体现在智能投资顾问。近年来,智能投资顾问在美 国市场快速崛起,在国内也发展迅速,目前已有数十家机构推 出该项业务。但运用人工智能技术开展投资顾问、资管等业务, 由于服务对象多为长尾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较低,如果投资者 适当性管理、风险提示不到位,容易引发不稳定事件。而且, 算法同质化可能引发顺周期高频交易,加剧市场波动,算法的 “黑箱属性”还可能使其成为规避监管的工具,技术局限、网 络安全等风险也不容忽视。为此,意见从前瞻性角度,区 分金融机构运用人工智能技术开展投资顾问和资管业务两种 情形,分别进行了规范。一方面,取得投资顾问资质的机构在 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运用人工智能技术开展投资 顾问业务,非金融机构不得借助智能投资顾问超范围经营或变 相开展资管业务。另一方面,金融机构运用人工智能技术开展 资管业务,不得夸大宣传或误导投资者,应当报备模型主要参 数及资产配置主要逻辑,明晰交易流程,强化留痕管理,避免 算法同质化,因算法模型缺陷或信息系统异常引发羊群效应 时,应当强制人工介入。十四、对资管业务的监管理念是什么?监管协调包括哪些举措?针对分业监管下标准差异催生套利空间的弊端,加强监管 协调,强化宏观审慎管理,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实施功 能监管,是规范资管业务的必要举措。意见明确,中国人 民银行负责对资管业务实施宏观审慎管理,按照产品类型而非 机构类型统一标准规制,同类产品适用同一监管标准,减少监 管真空,消除套利空间。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在资管业务的市场 准入和日常监管中,要强化功能监管。中国人民银行牵头建立 资管产品统一报告制度和信息系统,对产品的发售、投资、兑 付等各个环节进行实时、全面、动态监测,为穿透监管奠定坚 实基础。继续加强监管协调,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在意见框 架内,研究制定配套细则,配套细则之间要相互衔接,避免产 生新的监管套利和不公平竞争。十五、非金融机构开展资管业务需要符合哪些规定?当前,除金融机构外,互联网企业、各类投资顾问公司等 非金融机构开展资管业务也十分活跃,由于缺乏市场准入和持 续监管,产品分拆、误导宣传、资金侵占等问题较为突出,甚 至演变为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发行证券,扰乱 金融秩序,威胁社会稳定。为规范市场秩序,切实保障投资者 合法权益,意见明确提出,资管业务作为金融业务,必须 纳入金融监管,非金融机构不得发行、销售资管产品,国家另 有规定的除外。“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主要指私募投资基金 的发行和销售,私募投资基金适用私募投资基金专门法律、行 政法规,私募投资基金专门法律、行政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的, 适用意见。非金融机构和个人未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许可, 不得代销资管产品。针对非金融机构违法违规开展资管业务的 情况,尤其是利用互联网平台等分拆销售具有投资门槛的投资 标的、通过增信措施掩盖产品风险、设立产品二级交易市场等 行为,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规范清理。非金融机构违法违规开展 资管业务的,依法予以处罚,同时承诺或进行刚性兑付的,依 法从重处罚。十六、意见的过渡期如何设置? "新老划断”具体如何实施?为确保平稳过渡,意见充分考虑存量资管产品期限、 市场规模及其所投资资产的期限和规模,兼顾增量资管产品的 合理发行,提出按照“新老划断”原则设置过渡期。过渡期设 置为“自意见发布之日起至2020年底",相比征求意见 稿而言,延长了一年半的时间,给予金融机构更为充足的整改 和转型时间。过渡期内,金融机构发行新产品应当符合意见 的规定;为接续存量产品所投资的未到期资产,维持必要的流 动性和市场稳定,可以发行老产品对接,但应当严格控制在存 量产品整体规模内,并有序压缩递减,防止过渡期结束时出现 断崖效应。金融机构还需制定过渡期内的整改计划,明确时间 进度安排,并报送相关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由其认可并监督实 施,同时报备中国人民银行,对提前完成整改的机构,给予适 当监管激励。过渡期结束后,金融机构的资管产品按照意见 进行全面规范(因子公司尚未成立而达不到第三方独立托管要 求的情形除外),金融机构不得再发行或存续违反意见规 定的资管产品。资管新规细则全文4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 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 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 银行;各证券公司、基金公司、期货公司、私募投资基金管理 机构;各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 (2018) 106号文,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自2018年4月 27日发布实施以来,对于规范资产管理市场秩序、防范金融风 险发挥了积极作用。为了指导金融机构更好地贯彻执行指导 意见,确保规范资产管理业务工作平稳过渡,为实体经济创 造良好的货币金融环境,经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共同 研究,现将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一、按照指导意见第十条的规定,公募资产管理产品除主要投资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和上市交易的股票,还可以适当 投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但应当符合指导意见关于非标 准化债权类资产投资的期限匹配、限额管理、信息披露等监管 要求。二、过渡期内,金融机构可以发行老产品投资新资产,优 先满足国家重点领域和重大工程建设续建项目以及中小微企 业融资需求,但老产品的整体规模应当控制在指导意见发 布前存量产品的整体规模内,且所投资新资产的到期日不得晚 于2020年底。三、过渡期内,对于封闭期在半年以上的定期开放式资产 管理产品,投资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的并持有到期的债 券,可使用摊余成本计量,但定期开放式产品持有资产组合的 久期不得长于封闭期的L5倍;银行的现金管理类产品在严格 监管的前提下,暂参照货币市场基金的“摊余成本+影子定价” 方法进行估值。四、对于通过各种措施确实难以消化、需要回表的存量非 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在宏观审慎评估(MPA)考核时,合理调 整有关参数,发挥其逆周期调节作用,支持符合条件的表外资 产回表。支持有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回表需求的银行发行二级资本债补充资本。五、过渡期结束后,对于由于特殊原因而难以回表的存量 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以及未到期的存量股权类资产,经金融 监管部门同意,采取适当安排妥善处理。六、过渡期内,由金融机构按照自主有序方式确定整改计 划,经金融监管部门确认后执行。资管新规细则全文5中国人民银行20日发布通知,进一步明确金融机构资产 管理业务有关事项,明确公募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范围、过渡 期内相关产品的估值方法和宏观审慎政策安排等,以促进资管 新规平稳实施。4月27日人民银行等部门发文,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 务,对于规范资产管理市场秩序、防范金融风险发挥了积极作 用。为确保规范资产管理业务工作平稳过渡,人民银行会同银 保监会、证监会制定通知,就过渡期内有关具体的操作性问题 进行明确。通知明确,公募资产管理产品除主要投资标准化债权类资 产和上市交易的股票外,还可以适当投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 产,但应当符合关于非标投资的期限匹配、限额管理、信息披 露等监管规定。为给予金融机构发行新产品和培育投资者一定时间,通知 明确,过渡期内,金融机构可以适当发行一部分老产品投资一 些新资产,但这些新资产应当优先满足国家重点领域和重大工 程建设续建项目以及中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通知还强调,老产品的整体规模必须控制在资管新规发布 前存量产品的整体规模之内,所投资新资产的到期日不得晚于 2020年底。按照监管要求,对资产管理产品实行净值化管理,金融资 产坚持公允价值计量原则,鼓励使用市值计量。通知提出,考 虑到部分资产尚不具备以市值计量的条件,过渡期内封闭期在 半年以上的定期开放式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现金管理类理财产 品适用摊余成本计量。此外,通知明确,对于过渡期结束后难以消化的存量非标, 可以转回银行资产负债表内,人民银行在宏观审慎评估(MPA) 考核时将合理调整有关参数予以支持。同时,为解决表外回表 占用资本问题,支持商业银行通过发行二级资本债补充资本。资管新规细则全文6研报摘要:4月27日,央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联合发布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简称“资管新 规”),当前同类资管业务的监管规则和标准不一致,也存在 部分业务发展不规范、监管套利、产品多层嵌套、刚性兑付、 规避金融监管等问题,资管新规主要目的在于规范金融机构资 产管理业务、统一同类资产管理产品监管标准、有效防范和控 制金融风险、引导社会资金流向实体经济,更好地支持经济结 构调整和转型升级。7月20日,央行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规范金融机构资产 管理业务指导意见有关事项的通知并进行说明,银保监会发 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 求意见,证监会发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 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 运作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意见。一行两会同时 发文,针对资管新规部分内容进行修正,并出台资管新规配套 细则,就过渡期内有关具体的操作性问题进行明确,以促进资 管新规平稳实施。一、资管业务定义【原文】“资管新规”:资产管理业务是指银行、信托、证券、基 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 接受投资者委托,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 服务。金融机构为委托人利益履行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义务并 收取相应的管理费用,委托人自担投资风险并获得收益。金融 机构可以与委托人在合同中事先约定收取合理的业绩报酬,业 绩报酬计入管理费,须与产品一一对应并逐个结算,不同产品 之间不得相互串用。资产管理业务是金融机构的表外业务,金融机构开展资产 管理业务时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出现兑付困难时,金融机构 不得以任何形式垫资兑付。金融机构不得在表内开展资产管理 业务。私募投资基金适用私募投资基金专门法律、行政法规,私 募投资基金专门法律、行政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本意 见,创业投资基金、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的相关规定另行制 定。“资管新规补充文件”:对于通过各种措施确实难以消化、 需要回表的存量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在宏观审慎评估(MPA) 考核时,合理调整有关参数,发挥其逆周期调节作用,支持符 合条件的表外资产回表。支持有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回表需求 的银行发行二级资本债补充资本。过渡期结束后,对于由于特殊原因而难以回表的存量非标 准化债权类资产,以及未到期的存量股权类资产,经金融监管 部门同意,采取适当安排妥善处理。付收益、不保证本金支付和收益水平,投资者自担投资风险并 获得收益。(三)债转股投资计划财产独立于管理人、托管机构的自 有资产,因债转股投资计划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 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均归入债转股投资计划财产。债转股投资 计划管理人、托管机构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 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债转股投资计划财产不属于其清算 财产。债转股投资计划管理人管理、运用和处分债转股投资计 划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管理人、托管机构的自有债务相 抵销;管理人管理、运用和处分不同债转股投资计划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四)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债转股投资计划可以依法申请登 记成为债转股标的公司股东。(五)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金融资产投资公 司资产管理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二、资金募集(六)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当通过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 者发行债转股投资计划,并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合格投资 者为具备与债转股投资计划相适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 担能力,并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银行理财新规“:办法与“资管新规”保持一致, 定位于规范银行非保本型理财产品。【解读】特别提出私募投资基金适用原专门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 才按照资管新规来执行。目前主要的适用法规是私募投资基 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未来随着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 例的发布,再参照执行。资管业务是表外业务,补充文件明确鼓励非标资产回表。 对于难以消化、需要回表的存量非标债权资产,MPA考核时, 会合理调整有关参数,发挥其逆周期调节作用,支持符合条件 的表外资产回表。银行可以发行二级资本债补充资本,来实现 非标债权回表。“银行理财新规”明确,银行理财产品是指非保本型理财 产品。二、资管产品分类【原文】“资管新规”:资产管理产品按照募集方式的不同,分为 公募产品和私募产品。公募产品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公开发 行。公开发行的认定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执行。 私募产品面向合格投资者通过非公开方式发行。资产管理产品按照投资性质的不同,分为固定收益类产 品、权益类产品、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和混合类产品。固 定收益类产品投资于存款、债券等债权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权益类产品投资于股票、未上市企业股权等权益类资产 的比例不低于80%,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投资于商品及金 融衍生品的比例不低于80%,混合类产品投资于债权类资产、 权益类资产、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且任一资产的投资比例 未达到前三类产品标准。非因金融机构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前述 比例限制的,金融机构应当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 或者恢复交易的15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要求。“银行理财新规”:实行分类管理,区分公募和私募理财 产品。公募理财产品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公开发行,私募理财 产品面向不超过200名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同时,将单只 公募理财产品的销售起点由目前的5万元降至1万元。【解读】明确资管产品分类,按投资性质不同,以80%作为比例判 断,分为固定收益类产品、权益类产品、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 产品、混合类产品。按照募集方式的不同,分为公募产品和私募产品。同时将 银行公募理财产品的认购起点降至1万元。三、合格投资者认定标准【原文】“资管新规”: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者分为不特定社会公 众和合格投资者两大类。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 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资产管理产品不低于一定金额 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一)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家庭 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 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二)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法人单位。(三)金融管理部门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合格投资者投资于单只固定收益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30 万元,投资于单只混合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40万元,投资于 单只权益类产品、单只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 100万元。“银行理财新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 力和风险承受能力,投资于单只理财产品不低于一定金额且符 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一)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自然 人: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人民币;(二)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法人或 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三)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证监会资管新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 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投资于单只资产管理计划不低于一定金 额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一)具有二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自然 人: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近三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二)最近 一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法人单位;(三)依法设立并接 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包括证券公司及其子 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在基 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商业银行、金融资产投资公 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及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四)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 监管的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五)基本养老金、社会保障 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QFH)、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RQFII);(六)中国证监会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合格投资者投资于单只固定收益类资产管理计划的金额 不低于30万元,投资于单只混合类资产管理计划的金额不低 于40万元,投资于单只权益类、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管 理计划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管理办 法第三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非标准化资产的,接受单个合 格投资者委托资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解读】合格投资者的认定标准与“资管新规”中要求保持一致。 不过“证监会资管新规”对金融管理部门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 他情形再做了比较细致的罗列,如各类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发 行的资管产品、QFII、RQFII等等。而合格投资者,投资于单只固收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30 万元,单只混合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40万元,单只权益类产 品、单只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同 时,“证监会资管新规”对非标资产特别规定,资管计划投资 于非标准化资产的,接受单个合格投资者委托资金的金额不低 于100万元。当然,这里合格投资者的认定标准主要是针对金融机构的 资管业务的,而对于私募基金来说,需参照私募投资基金监 督管理暂行办法,即“认购起点是100万,且合格投资者认 定标准是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这里,私募基金法律法规中的合格投资者 认定与资管新规中不一致,但按照统一监管趋势,相信等将来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发布时,会按照资管新规要求 对此条款做相应调整。四、资管产品可投资范【原文】“资管新规”:公募产品主要投资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以及 上市交易的股票,除法律法规和金融管理部门另有规定外,不 得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公募产品可以投资商品及金融衍生 品,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金融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私募产品的投资范围由合同约定,可以投资债权类资产、 上市或挂牌交易的股票、未上市企业股权(含债转股)和受(收) 益权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产,并严格遵守投资者适 当性管理要求。鼓励充分运用私募产品支持市场化、法治化债 转股。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等分化,可 交易。2.信息披露充分。3.集中登记,独立托管。4.公允定价, 流动性机制完善。5.在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等经国务 院同意设立的交易市场交易。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之外的债权类 资产均为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资管新规补充文件”:公募资产管理产品除主要投资标 准化债权类资产和上市交易的股票,还可以适当投资非标准化 债权类资产,但应当符合指导意见关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 产投资的期限匹配、限额管理、信息披露等监管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