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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业学院学生学籍学历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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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业学院学生学籍学历管理规定.docx

    职业学院学生学籍学历管理规定为了贯彻落实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有关要 求,规范我院学籍学历管理,特制定本规定。第一节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新生持职业学院录取通知书,按学院有关要求 和规定的期限到学院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 应当向学院招生就业处请假并到学生处备案。未请假、请假 未批准而不到学院办理入学手续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 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根据公安机关户政服务管理工作规范(试行)文件 精神,所有大中专学生不再向学院所在地转户籍关系,凭学 院的正式录取通知书在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农转非登记 手续,毕业时持毕业证、报到证和用人单位接收证明将户口 直接转入用人单位。外省学生需要将户口转入我院的,可以 持学院的录取通知书到生源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报到 时交由辅导员(班主任)到学院保卫处统一办理户口迁入手 续。第二条 学院在新生入学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 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 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不 符,人像比对不一致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 为者,取消其复学资格。第五节退学第二十三条学生有以下情况之一,应予退学:(一)思想品德不合格,恶意攻击党和国家领导人及社 会主义制度,散布不当言论,造成恶劣影响的;(二)参与邪教组织,经教育仍不悔改的;(三)留、降级学生,须第二次留、降级的或者无特殊 原因在校学习时间超过专业规定学制2年的;(四)休学、保存学籍期满,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未提出 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五)因病、伤经学院指定医疗单位诊断,难以长期坚 持学习的;(六)未经批准连续2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七)超过学院规定的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 手续的;(八)未到达毕业资格者,可延迟毕业,延迟时间为1 年,学生需在1年内到达毕业资格,1年后仍未到达毕业资 格者,按退学处理;(九)其它原因由学院决定退学者。学生本人申请退学者,经学院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 续。第二十四条对学生没有能力完成学业或不按规定办 理注册、跟班试读、休学、复学手续者,必须退学。第二十五条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院长办公会研究决 定,在全院公示5个工作日。对退学的学生,由学院出具退 学决定书并通知到本人,同时报教育厅备案。第二十六条退学的学生,在接到退学决定书5个工作 日内办理完退学手续离校。学年内上学期退学的退还本学年 预收学费的50%,下学期退学的按照学年预收学费标准分摊 到1年在校学习月份,以学生实际在校月份计算退还剩余费 用(不够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第二十七条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退 学决定书10日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申诉。在学 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申诉期间,可暂不办理退学手续。 待复查决定下达后,视其结论,再行办理。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院学生处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 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迂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第六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第二十八条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 划规定的内容,完成学历图像信息采集且人像比对通过,成 绩合格,到达学院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 发给毕业证书。学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获得毕业所要 求的学分,可以申请提前进行顶岗实习,但不可以在短于专业学制的情况下提前毕业。第二十九条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 划规定的内容,完成学历图像信息采集且人像比对通过,成 绩不合格,未到达学院毕业要求的,学院准予结业,发给结 业证书。所有结业学生,在结业后1年内可向学院申请重修1次, 成绩合格者换发毕业证书,仍不合格者,不予换发。因公共 体育课和劳动课不合格而发给的结业证书,不予换发毕业证。 换发的毕业证上的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第三十条凡未取得正式学籍者,一律不发任何形式的 毕业证书。对完本钱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到达该专 业辅修要求的,学院发给辅修专业结业证书。辅修专业的结 业证书仅作为学业证明之用,不予办理学历证书电子注册手 续。第三十一条 学满1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院发给肄 业证书或在校学习证明。第七节 学历证书管理第三十二条学院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 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个人信息的,需提 供书面申请意见,详细说明修改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 相应证明材料。学院进行审查,审查属实的,学院将受理并 报教育厅办理相关修改手续。第三十三条学院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 册管理制度,每年将要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严格按照 有关规定及时上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网站进行电子注 册。电子注册以学信网在校生学籍注册数据为依据,由学院 学生处、教务处、财务处、招生就业处和学生所在系部联合 审定毕业生毕业资格。毕业生毕业前要完成学历照片的采集, 学历照片要与录取照片、入学照片、身份证照片人像比对一 致才能进行学历注册。人像比对不一致的,暂不进行学历注 册,进行身份复核,复核通过后再进行学历注册。第三十四条 学院一经发现因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 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院将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 已发的学历证书,学院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 经注册的,学院将注销电子注册信息,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 门宣布无效。第三十五条毕业证书颁发后,学院将不再受理涉及变 更毕业证书内容的申请。确因学院工作失误而造成错误的, 由学院出正式文件说明原因及证明材料,报教育厅审核通过 后进行修改。第三十六条毕业生对学院所发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应 妥善保存,如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出具 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本方法从2022年9月1日起执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和修订。的,取消入学资格。第三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存入学资格。保存入学资格者 不具有学籍,保存入学资格期间不履行在校生义务,也不享 受在校生权利。新生保存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 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入学后随当年新生进行入学资格复 查,复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 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且未有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 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保存入学资格的条件和期限为:(一)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 (下同)医院诊断不宜在学院学习的,可以保存入学资格1 年。在保存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院申请入学, 由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符合入学健康要求,并经学院复查合 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超过正常入学时间一学期,编入 低一年级班级学习。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 办理入学手续者且未有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 弃入学资格。(二)对于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含中国人民武装警 察部队),学院为其保存入学资格至其退役后2年。逾期不 办理入学手续者且未有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 弃入学资格。(三)对于新生因创业申请保存入学资格的,学生需出 具个人书面申请,创业企划书、营业执照和注册资金凭证等。 学院为创业新生最多保存入学资格2年。学生创业保存入学 资格期间或期满,学生提出入学申请,由学院指定医院诊断, 符合体检要求,无违法犯罪记录,经学院复查合格后,可以 入学。学院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且未有不可 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取消入学资格。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 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 合格者,视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新生入学资 格复查工作依据职业学院新生入学资格复查管理方法进 行。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一经查 实,学院将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报有关部门追究。对 学生做取消入学资格及学籍处理,由招生就业处和学生处提 出意见,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学院将出具书面决定并送 达本人,同时报教育厅及生源地省级招生考试管理部门备案。第五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在开课前两天内到辅 导员处报到。每学年的第一学期开课前,应先到财务处收费 中心交齐规定的学费和住宿费,凭交款收据以班为单位到学 生处注册。不能如期注册者,除因不可抗力因素外,应当事 先履行请假手续,否那么按旷课对待。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 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学年注册要规范、准 确、完整,确保学年注册中每个学生的学籍状态客观、真实。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通过申请助学贷款、勤工俭学 和困难学生救助等资助形式、绿色通道或办理学费缓交等手 续后予以注册。学院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 育救助,通过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 放弃学业。第二节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六条学生必须参加学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 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 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课程的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类型,依据学生所 属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确定。无论考试课还是考查课,都应当 充分考核学生对课程知识体系和技能的掌握程度和运用知 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教师可依课程性质有所侧重)。所 有课程均应全过程、全面综合考核。以考试方式考核的必修课与限选课,采用百分制记载成 绩;以考查方式考核的必修课、限选课、任选课及实训环节 成绩采用五级制记载成绩,具体按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的 规定进行。各课程成绩到达及格(含及格)以上方可取得该课程学 分。成绩不及格者,不能取得学分,应按照学院要求进行补 考或重修,同一门课程重修不得超过2次。课程补考或重修 按职业学院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方法有关规定执行。第七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职业学院素 质教育实施方案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 议等形式进行,最终以学生素质教育分数表达。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学生体育成绩评定突出过程管理, 从早操出操情况、课堂教学考核、课外体育锻炼活动、体质 健康测试等方面综合评定。因身体疾病或生理缺陷不能正常 上体育课的,由学生本人申请,携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经体 育教学部门同意,报教务处批准,给予安排适合学生本人身 体状况的体育工程或保健活动,依据学生参加锻炼情况评定 成绩。学生体育成绩的具体评定方法按职业学院学生体育 成绩考核评定方法执行。第八条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 成绩及格,准予升级。有以下情况之一,应予留、降级:(一)一学期(不含一年级第一学期)课程(含考查课) 考核不及格需要补考或重修5门及以上者。(二)一学年课程(含考查课)考核不及格需要补考或 重修7门及以上者。(三)学期素质教育考核分在80分以下者。留、降级的学生,在留、降级前已修课程成绩及格以上 的,可以提出免修申请,经教务处审核批准后可以免修。学生在全学程中,只能留、降级1次。第九条 学生根据学院有关规定,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 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 修读课程,参加学院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 的课程成绩(学分),教务处审核同意后,予以成认。第十条 学院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 新创业活动。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等活动以及发表 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 成果,可以折算为奖励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认定与奖 励由学生本人申请,教务处组织实施。具体方法按照职业 学院学生参与创新创业和社会实践活动管理方法执行。第十一条学院建立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 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 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 为无效,并由学院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 处分。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 及已获得学分,学院教务处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 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学生所 在系(部)和学院教务处认定,可以予以成认。具体方法按 职业学院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方法执行。第十二条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 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 而缺席者,根据学院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 予纪律处分。第十三条学院对学生开展诚信教育,按照职业学院 素质教育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对学生进行诚信考核,通过 填写职业学院学生素质教育考核手册等方式记录学生学 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 将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将撤销其获得 的相应学分、学术称号或荣誉。第三节转专业与转学第十四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 的,可以申请转专业;具体转专业时间和程序参照学院学生 转专业管理方法执行。第十五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 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 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转 学:(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 应年份录取成绩的;(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四)以定向就业、单独招生录取的;(五)无正当转学理由或转学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因学院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院出 具证明,由教育厅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第十六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 经学生处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报学院院长办公会或者 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在校园网和校内公示栏公示5个工作日 且无异议后,方可转入或转出。其他具体转学手续的办理, 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要求执行。第四节休学与复学第十七条 学院实行弹性学制。学生在校学习时间为3 至5年。第十八条凡取得学籍的学生有以下情况之一,应予休 学:(一)患病经学院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认为需 要长期治疗、休养者;(二)因事请假及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数的三分 之一者;(三)因其他特殊原因,学生本人需要申请休学者;(四)学院认为应该休学者。休学一般以1年为期,在校期间休学次数最多不超过2 次,休学时间最多不超过2年。第十九条 在校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含中国人民武装 警察部队),学院保存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在此期间学生 不履行在校生义务,不享受在校生权利。学生参加学院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工程,在联合培养学 校学习期间,学院同时为其保存学籍。学生保存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 建立管理关系。第二十条学生因创业需要休学的,需提交创业企划书、 同行专家出具的可行性论证报告及相关证明等材料,个人提 交书面申请,可以办理休学,休学最常年限为2年。第二十一条 休学学生应当在办理休学手续1周内离校, 学生休学期间,学院保存其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 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照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学院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不负责任。第二十二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1个月 向学院提出复学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因病休学的学生应附 上贴有本人照片的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并参加学院组织 的体检复查;创业休学学生应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无违法犯 罪记录证明,并参加学院组织的体检复查),经审查合格后, 可以复学,编入原专业相应的班级学习。休学前考核合格的 课程可以免修。未办理复学手续的学生,不得参加学院的各 项教育教学活动。健康复查不合格或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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