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林业科技创新与推广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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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林业科技创新与推广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试行).docx
附件江苏省林业科技创新与推广工程和资金管理方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省林业科技创新与推广工程和经费管理,扩大科技经费使用管理自主权,充分激发科技人员创新创业 活力,根据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推动高质量开展假设干政 策(苏发2018 18号】关于改革完善江苏省省级财政科研 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2213号1江苏省省级 财政科研工程经费管理方法(苏财规2020 9号江苏省林 业开展专项资金管理方法(苏财规2020 17号)等规定,结 合江苏省林业科技实际,制定本方法。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省林业科技创新与推广工程,包括创新研发与试验熟化类工程、示范推广类工程、省级林业长期科研 基地类工程、揭榜挂帅工程等,资金来源为江苏省林业科技创新 与推广专项经费(以下简称科技经费1第三条省林业科技创新与推广工程管理遵循分级管理的原 那么,实行省市县三级管理,市县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市县单 位工程管理;省林业局负责省直单位工程管理,并视情对市县项 目进行抽查抽验。第二十六条本方法实施前立项且尚未验收的省林业科技创 新与推广工程可参照本方法管理。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省林业局是科技经费预算执行、工程监管与绩效管理的主体,主要职责包括:(-)组织工程指南征集、申报评审和工程立项,研究提出资金分配方案,配合省财政厅下达科技经费。对于需采取政府采 购方式立项的工程,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二)负责省直单位承当工程的合同签订和检查验收,组织 对工程承当单位工程管理和科技支撑服务进行绩效评价,并完善 评价结果应用。(三)对省直单位工程变更、延期申请,和市县工程重大事 项变更申请进行批复,会同省财政厅按规定终止工程、收回终止 工程和撤销工程结余资金。第五条省财政厅是科技经费预算编制、支出政策审核和预 算绩效管理的主体,主要职责包括:(-)组织编制科技经费年度预算,审核省林业局提出的资 金分配方案,按时下达科技经费。(二)组织开展科技经费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三)会同省林业局按规定终止工程,按规定收回经省林业 局确认确需终止或撤销工程的结余资金。第六条工程承当单位是科技工程和科技经费管理的责任主 体,负责本单位工程日常管理,自主管理使用本单位科技经费, 对科研活动及资金使用的真实性、相关性、合法合规性承当主要 的经济与法律责任,主要职责包括:(-)建立健全相关工作体系和配套制度,强化内部流程控 制,规范工程申报、合同(实施方案)编审、工程实施和经费管 理,明确工程经费预算调剂、绩效支出分配、结余资金使用、急 需科研设备耗材采购等管理权限和审核流程。(二)对本单位科技经费实行专账管理,定期向省林业局报 告工程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根据工程执行专家(首席专家)申请, 审核办理工程直接费用科目的经费预算调剂手续,工程结题验收 时按规定组织决算审计。(三)在工程科技经费、考核指标(绩效目标)不变的前提 下,因故需对工程变更、延期的,应及时向有关林业主管部门报 批;因故确需终止工程的,应按规定及时向省林业局和省财政厅 报批。(四)实行内部公开制度,积极推进重大决策、重大事项、 重要制度公开,定期公开工程资金使用、资金结余、科研成果等 信息,自觉接受各方监督。(五)主动向省林业局报告工程科普宣传、成果推介与转化 应用、结余资金使用等情况,积极配合开展相关科技服务活动。第七条工程执行专家(首席专家)是科技工程申报实施及 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科研活动及资金使用的真实性、相关 性、合法合规性承当相应的经济与法律责任,主要职责包括:(-科学编写工程申报书,合理编制工程合同(实施方案), 特别是经费预算、考核指标和绩效指标。(二)认真组织工程实施,规范使用工程资金,如实编制项 目决算,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监督、检查、审计和绩效管理。(三)加强工程档案管理,注重工程实施的原始数据、图片 影像及经费使用台账等相关资料的收集归档。(四汲时反应工程实施进展和变更情况,对因故确需变更、 终止实施的工程,应当及时向工程承当单位科技管理部门等提出 书面申请,并说明原因。第三章科技经费支持范围第八条科技经费重点支持林业领域创新性、先进性、实用 性的科研工程,主要包括:(一)创新研发与试验熟化类工程。围绕现代林业建设和林 业产业开展等方面的重大共性问题、关键性环节和技术瓶颈,开 展应用型技术、品种等创新研发;推动创新成果的产前区域性试 验或中试熟化,形成成熟的生产技术、应用模式、优良品种;根 据国家和省林业领域实际需求,开展林业管理政策、标准、方案 和体制机制研究,形成促进林业创新开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政 策管理方案。(二)示范推广类工程。围绕全省林业生态建设、森林资源 保护和林业产业开展需求依托现有科技成果、重要专利、成认)定的良种和林草标准等开展示范推广。(三消级林业长期科研基地类工程。为全省林业资源培育、 林业生态建设、林业产业开展、森林湿地及动植物资源保护等方 面提供稳定持续的科研试验平台,支持开展综合科学研究、试验 熟化、示范推广和科研成果深化提升。第九条科技经费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按设备费、业 务费、劳务费分类编制直接费用预算,按管理费、绩效费编制间 接费用预算。其中,间接费用预算按照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 后的一定比例核定:100万元以下局部,间接费用比例不超过 20% ; 100万元至300万元局部不超过15% ; 300万元以上的局部 不超过10%。示范推广工程不得列支绩效支出。第四章工程立项及实施管理第十条省林业局需围绕国家和省关于林业工作的重大决策 部署、重大规划、重大行动计划,统筹开展科技工程管理顶层设 计,征集工程指南建议,并在此基础上会同省财政厅联合发布项 目申报指南。第十一条有关省直单位及市县根据指南要求开展工程申 报,经竞争性立项评审后入选省林业科技创新与推广工程储藏 库,入库工程储藏有效期为2年。第十二条省林业局立足江苏省林业高质量开展的科技需 求,结合全省林业工作年度任务,在储藏库中遴选确定工程,会同省财政厅联合下达科技经费和立项计划。第十三条 省林业局负责与省直工程承当单位签订工程合同书,各市县林业主管部门负责与本辖区工程承当单位签订工程合 同书。合同书中已明确合作单位的,工程承当单位应当与合作单 位签署外协次级合同,并明确实施内容、考核指标和外拨经费等。第十四条 工程实施期限或进度过半时,省林业局应对省直 单位承当的工程开展中期检查,市县林业主管部门应对本辖区单 位承当的工程开展中期检查,检查专家组由从事或熟悉林业、财 务、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不少于2名,省直单位工程检 查专家应具有副高级或以上职称,市县工程检查专家可由中级职 称满5年人员担任,财务专家可由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专业人员 担任工长期科研基地工程应每年组织自查,由工程承当单位的 科技管理部门、归口管理的市县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自查情 况须及时报省林业局。工程中期检查、长期科研基地工程年度自 查主要围绕工程执行进度、资金使用进度和合规情况等方面开 展。第十五条 在工程科技经费、考核指标(绩效目标)不变的 前提下,省直单位工程在实施过程中,因故确需对工程变更的应 及时向省林业局书面申请批复;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期验收的,应 及时向省林业局书面申请批复(原那么上延期时间不超过一年); 因故确需终止的工程,应及时向省林业局和省财政厅书面申请批 复。在工程科技经费、考核指标(绩效目标)不变的前提下,市 县工程在实施过程中,因故确需对执行专家、合作单位、实施地 点、参加人员与任务分工等一般事项变更的,工程承当单位应及 时向同级市县林业主管部门申请批复;因故确需对承当单位、实 施内容、实施单位任务及资金分配等重大事项变更的,工程承当 单位应及时向同级市县林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由市县林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后,联合行文向省林业局申 请批复。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期验收的,应及时向同级市县林业主 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批复(原那么上延期时间不超过一年);因故 确需终止的工程,向同级市县林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书面 申请,由市县林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后,联合行文向省林 业局和省财政厅申请批复。第十六条 工程执行到期后,工程承当单位应及时编制工程 决算,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工程经费使用管理进行审计。省直项 目验收和绩效评价由省林业局组织,市县工程验收和绩效评价由 市县林业主管部门组织,验收专家组由从事或熟悉林业、财务、 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不少于3名,省直单位工程验收专 家应具有副高级或以上职称,市县工程验收专家可由中级职称满 5年人员担任,财务专家可由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专业人员担 任。),工程验收主要围绕考核指标完成情况、资金使用管理合规 情况等方面开展。验收未通过的工程,责令限期整改(原那么上不 超过一年),复验通过之前工程承当单位和工程执行专家(首席专家)不得参与新工程申报。第五章经费使用与管理第十七条工程承当单位应当在单位账户下设一个省级科技 经费子账户,对拨付至单位账户的科技经费实行专账管理、单独 核算、专款专用,具体按照江苏省省级财政科研工程经费管理 方法(苏财规20209号)规定执行。第十八条工程承当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将有关经费 核拨给合作单位,并加强对外拨经费使用的监管。第十九条在工程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工程执行专家(首 席专家)可根据工程实施实际需要,向工程承当单位申请办理直 接费用科目的经费调剂手续,自主调整直接费用科目的经费支 出,不受比例限制,并作为工程检查验收、绩效评价或者审计检 查的依据。第二十条 工程完成后,工程执行专家(首席专家)应会同 本单位科技、财务等管理部门及时清理账目、盘点资产,如实编 制工程决算。工程承当单位应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所有工程进行 财务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第二十一条 工程通过验收后,结余资金可留归工程组用于 后续科研活动直接支出或者由工程承当单位统筹用于科研活动 直接支出。第六章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第二十二条工程承当单位、合作单位和执行专家(首席专 家)须自觉接受和主动配合相关部门监督检查、审计验收和绩效 管理,及时提供相关材料。第二十三条 省财政厅、省林业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组织开 展绩效评价工作,评价结果作为资金预算分配安排、预算调整的 重要依据,并作为工程单位、执行专家(首席专家)今后申报科 技工程的重要依据。市县财政、林业主管部门联合开展绩效评价 工作。绩效评价主要围绕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和完成质量等方面开 展,绩效评价可以委托专家或者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价结果差或 者未通过验收的,工程单位、执行专家(首席专家)三年内不得 申报承当省林业科技创新与推广工程。第二十四条在省林业科技创新与推广工程管理中推行诚信 管理,工程承当单位、执行专家(首席专家)签署诚信承诺书, 对工程申报和检查验收材料、工程实施、科研成果的真实性、完 整性和合法合规性负责。省林业局将有关单位、个人的失信情况 纳入诚信记录管理,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实行追责。第七章附那么第二十五条本方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省林业局会同省 财政厅负责解释,其他有关省林业科技创新与推广工程管理的规 定及要求与本管理方法冲突的,以本管理方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