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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县20xx年城乡低保特困对象及低保边缘家庭复核认定工作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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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县20xx年城乡低保特困对象及低保边缘家庭复核认定工作方案.docx

    X县20xx年城乡低保特困对象及低保边缘家庭复 核认定工作方案一、复核认定时间20xx年6月15日至7月31日。二、保障标准(一)城乡低保标准全县实行城乡低保标准一体化,从20xx年5月1日起,我县城 乡低保标准从每人每月659元提高到每人每月796元。对批准获得我 县低保待遇的家庭,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低于我县低 保标准的分档按月发给低保金。城乡低保分四档补助:第一档每人每月796元,第二档每人每月 659元,第三档每人每月480元,第四档每人每月310元。(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1 .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1)分散供养人员每人每月1035元; (2)集中供养人员每人每月1242元。2 .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1)分散供养人员:全自理每人每月 181元,半护理每人每月453元,全护理每人每月724元。(2)集中 供养人员:全自理每人每月217元,半护理每人每月1070元,全护 理每人每月2025元。1 .本人属一级、二级重度残疾或三级精神、智力残疾;2 .本人未享受城镇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养老、工伤等社会保险 待遇(不含一次性补助);3 .本人无工资性、经营性、财产性收入及其他经常性收入,或上 述收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4 .提出申请前12个月的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居民人均 可支配收入;.家庭财产等状况符合认定条件。(三)支出型困难家庭按户或单人入保因病(伤)、因残、因学等支出型困难家庭按其家庭收入状况, 可将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纳入低保,也可将刚性支出发生者单人纳入低 保。L因病(伤)致困家庭入保(1)因病(伤)致困家庭按户入保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提出申请前12个月的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居民人均 可支配收入的70%;扣除同期发生的医疗费用刚性支出(指获得各类保险补偿、救 助捐助后由个人负担的实际支出)后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家庭财产等状况符合认定条件;疾病(人体损伤)尚未痊愈,仍有后续治疗费用支出。(2)因病(伤)致困家庭单人入保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 100%;其他条件符合按户保相应规定的,患者(伤者)可单人纳入低 保。2 .因残致困家庭入保(1)因残致困家庭按户入保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提出申请前12个月的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居民人均 可支配收入的70%;扣除同期发生的残疾人康复治疗、康复训练、照料护理费用刚 性支出(指获得各类保险补偿、救助捐助后由个人负担的实际支出) 后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家庭财产等状况符合认定条件;仍有后续康复治疗、康复训练或照料护理费用支出。(2)因残致困家庭单人入保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残疾人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70%-100%;其他条件符合按户保相应规定的,残疾人可单人纳入低保。3 .因学致困家庭入保(1)因学致困家庭按户入保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提出申请前12个月的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居民人均 可支配收入的70%;扣除一学年教育费用刚性支出(指获得政府和社会资助后由个 人负担的学费、保育教育费、住宿费等实际支出;就读民办学校、中 外合作办学专业或进入非普惠性幼儿园的,其自付费用超出当地公办 同类学校、同校非中外合作办学专业或普惠性幼儿园收费标准的部分 不予扣除,也可由当地具体规定扣除限额或不予扣除的情形)后家庭 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家庭财产等状况符合认定条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中有国家统招全日制非义务教育阶段(原则 上限于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学生或接受学前三年教育的儿童,且 学生(学前儿童)仍在接受上述教育阶段的教育。(2)因学致困家庭单人入保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家庭收入在当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100%;其他条件符合按户保相应规定的,学生(学前儿童)可单人纳 入低保。存在多重致困因素的家庭,其实际发生的医疗、康复、教育费用 等刚性支出可累计扣除,再按扣除后其家庭人均收入是否低于当地低 保标准作为认定依据。(四)低保边缘家庭单人入保持有上杭县户籍的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病患者、失能失智老年人, 可单人纳入低保。重病是指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纳入享受居民大病保险待遇的重特 大疾病;失能失智老年人指经民政部门或专业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符合 条件的老年人。五、城乡特困人员认定条件持有上杭县户籍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一) 无劳动能力;(二)无生活来源;(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 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等三个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劳动能 力:1.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2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或年满16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在 高中教育、中等职业教育就学的未成年人;3 .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 二级的肢体、视力残疾人。(二)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或罹患重病、丧失生活 自理能力等情况导致长期医疗护理费用刚性支出超过个人或家庭经 济承受能力的,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 为本办法所称的无生活来源。(三)特困人员财产状况基本认定标准:1 .个人或家庭人均金融资产在当地年低保标准6倍(含)以内(796 元 ><12X6=57312 元);2 .拥有1套产权住房且面积未超过当地住房保障标准面积2倍或 拥有1套小产权住房且面积未超过当地住房保障标准面积3倍;申请 特困之前1年内或享受特困期间未购买商品房、兴建小产权房;3 .未拥有机动车辆(不含普通二轮和三轮摩托车、残疾人用于功 能型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船舶、工程机械和大型农机具;4 .无故意通过离婚、赠与等方式放弃或转让应得财产份额,并足 以影响特困人员身份认定的行为。(四)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 的无履行义务能力:1.1 困人员;周岁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1.70 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 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4 .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低保边 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5 .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其财 产符合当地低收入(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 条件的未成年人,选择申请纳入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 障范围的,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五)特困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终止救助供养:1 .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具备或者恢复劳动能力;2 .依法被判处刑罚,且在监狱服刑;.收入和财产状况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3 .法定义务人具有了履行义务能力或者新增具有履行义务能力 的法定义务人;.自愿申请退出救助供养。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至18周岁; 年满18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 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六)加强部门核查。各村应将在册特困人员名单与县残联提供 的重度残疾人(含三级精神、智力残疾)名单进行核对,加强当地公 安派出所的沟通联系,核对在册特困人员是否有法定赡养、抚养、扶 养义务人,确保特困人员认定准确。六、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条件持有上杭县户籍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在当地 低保标准11.5倍之间(即每人每月796元1194元之间)、且符合 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的家庭,均可申请认定低保边缘家庭。低保边 缘家庭的认定,除家庭人均金融资产需符合低于当地年低保标准6倍 的条件外(796元X 12X6=57312元),其他条件参照低保对象认定 条件执行。低保边缘家庭成员中已纳入单人低保的人员按低保对象统计;家 庭其他成员认定为低保边缘家庭人口,并按低保边缘家庭人口统计。七、工作步骤(一)申请受理。6月27日前,开展年度复核工作布置,粘贴低 保年度复核、申请公告,要加强与扶贫、医保、教育、残联、工会等 部门和组织的信息互通、数据比对,完善主动发现机制,提高精准识 别能力,做好申请受理工作。各村加强低保(特困)业务培训,加大 政策宣传力度,发放政策宣传册,让广大群众了解政策、明白政策。 对申请人或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严格审查;申请低保时,申请人与 低保经办人员、村民委员会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应主动如实申明, 单独登记备案。低保经办人员,是指镇社会事务(民政)办负责人、社会救助协管员,村社会救助协理员。新申请救助对象统一按照上杭县民政局等十五部门转发福建省 民政厅等十六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社会救助“一件事”实施方案的通 知(杭民20xx7号)要求,填写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口.社会救助 申请表(书);2.诚信承诺书;3.导致生活困难的相关证明;4.共同生 活家庭成员及法定义务人居民身份证;5.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及法定义 务人核对授权书。(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5月15日前已组织将现有低保对象(特 困人员)在省核对平台发起复核,目前核对报告已出具。个别村部分 现有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的家庭共同生活成员及其他赡养、抚养、 扶养义务人信息数据未完整补录,原则上要求补录完成并发起核对。 新申请低保、特困对象和低保边缘家庭的对象在填写授权书时, 必须完整提交家庭共同生活成员及其他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 的相关信息,在7月15日前全部录入核对平台并发起核对,以便准 确核查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三)入户调查核对。7月1日前,各村认真审核现有低保特困 对象的经济核对复核报告,通过下列方式开展实际生活情况调查。每 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1 .入户调查。调查人员到申请家庭中了解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及其 法定义务人情况,家庭收入、财产情况和吃、穿、住、用等实际生活 情况。入户调查结束后,调查人员应当填写入户调查表,并由调查人 员和在场的共同生活家庭成员(被调查人)分别签字确认。2 .邻里访问。调查人员到申请家庭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和社区, 走访了解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及其法定义务人情况,家庭收入、财产 和实际生活状况。3 .信函索证。调查人员以信函等方式向相关单位和部门索取有关 佐证材料。4 .其他调查方式。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前款规定的入户调查、 邻里访问程序可以采取电话、视频等非接触方式进行。经实际生活情况调查,发现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各村应当及时告 知申请人。申请人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并组织开展复查。(四)审核确认。7月5日前,一是提出初审意见。各村根据实 际生活情况调查结果,明确提出“建议纳入低保”或“建议不纳入低保”的初审意见。二是进行初审公示。将初审意见 在申请家庭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 的,应当及时将申请材料、实际生活情况调查结果、初审意见等相关 材料报送民政办。公示有异议的,应当重新组织实际生活情况调查或 者开展民主评议。调查或者民主评议结束后,重新提出初审意见,连 同申请材料、实际生活情况调查结果等相关材料报送民政办。民主评议成员由包村干部、村干部、村民代表等组成,其中村民 代表不得少于参加民主评议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民主评议结论仅作 为初审的参考依据之一,不得直接作为初审结果。(五)上报材料。7月12日前,将上报报告(统计低保和特困人 员)、所有低保对象审核审批表、申请及授权书、申请家庭经济状况 信息表、入户调查表、所有成员户口簿复印件、户主身份证复印件、 户主社保卡复印件、疾病证明和住院发票复印件、残疾人证明复印件、 学生证明和学费证明等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备案汇总表和备案 表,一份;民主评议会议记录、统计表(一)、花名册及公示照片电 子版和打印件(加盖村委会公章)均一式二份报送镇民政办审核。所有特困人员需将审核审批表、申请及授权书、申请家庭经济状 况信息表、入户调查表、无赡(扶、抚)养人证明、无生活来源证明、 户口簿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疾病证明复印件、残疾人证明复印件、 学生证明等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新增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 估表及半护理、全护理照料护理协议书,均一份;民主评议会议记录、 统计表(二)及公示照片材料打印件均一式二份报送镇民政办审核。八、工作要求(一)落实主体责任。各村认真做好低保、特困人员和低保边缘 家庭申请及审查工作,开展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入户调查、公示和社 会救助政策宣传工作,做好材料收集上报和救助对象动态管理工作, 及时调整充实民主评议小组,根据需要组织民主评议,做到“应保尽 保、应救尽救”。(二)抓好点题整治有关对象排查。省、市、县民政部门已相继三、城乡低保对象认定条件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基本要件。家 庭经济状况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持 有上杭县常住户籍的居民,凡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我县城 乡低保标准,或符合重度残疾人、支出型困难、低保边缘家庭等入保 条件,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的,可以按程序申请城乡低保待遇。(一)家庭成员认定1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1)配偶;(2)未成年子女;(3) 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含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 成年子女);(4)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以下简称赡抚养) 义务关系且长期(指1年以上,下同)共同居住的人员。配偶双方及其未成年子女、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原则上视 为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其他具有法定赡抚养义务关系且长期共同生活 居住的人员,按有利入保原则,可视为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也可视为 非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其他具有法定赡抚养义务关系但未长期共同生 活居住的人员,应视为非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认 定不受居民户口簿所记载成员的影响。低保审核中,认定为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应当合计家庭收入和家庭 财产;其他未认定为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赡抚养法定义务人,应按规 定计算其给付的赡抚养费,并计入申请人家庭收入。2 .下列人员不应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1)连续三年及以上 下发了困难群众“漏保” “漏救”点题整治巩固提升工作方案, 县民政局组织召开了点题整治巩固提升布置会议。要结合开展年度复 核认定工作,按照省、市、县纪委监委的工作部署,扎实开展困难群 众“漏保” “漏救”点题整治巩固提升行动,全面入户排查省、市、 县下发的医保、残联、信访、乡村振兴等相关部门提供的8类特殊困 难群体共计1082条数据涉及的家庭和人员,逐户填写入户调查表, 按各村建立排查工作台账,主动发现救助对象,在8月底前将拟纳入 救助对象按规定程序纳入救助范围,9月份确保救助政策落实到位。(三)注重政策衔接。要巩固拓展民政领域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 振兴有效衔接,落实“刚性支出扣除、收入扣减、重病重残单人保” 等惠民政策措施。将完全或部分散失劳动能力、无法通过产业就业获 得稳定收入的脱贫人口,依规纳入低保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对 符合条件的及时给予临时救助。(四)落实延保渐退机制。低保对象经复核认定、定期核查已达 到退保条件,但在医疗、教育、就业等方面仍有实际困难的,自认定 次月起延续保障612个月,延保期间救助政策不变、保障力度不减, 具体适用情形、延保月数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5年过渡期内, 对不再符合低保条件的脱贫人口继续执行延保12个月的有关规定。 延保期满自动退保,但在延保期间由于低保标准提高、政策调整、再 度致困等原因重新符合低保认定条件的,自动转为正常保障。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2)在监狱内服刑、被逮捕羁 押、在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3)经法院宣告失踪,或经村 (居)民委员会书面确认失联满2年的人员;(4)根据有关规定认 定的其他人员。(二)家庭收入认定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获得的全部现金 及实物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和转移净收 入的总和。家庭人均收入是指家庭收入除以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数所得 到的平均数。1 .以下项目应当计入家庭收入:(1)工资性收入。工资性收入指就业人员通过各种途径得到的 全部劳动报酬和各种福利并扣除必要的就业成本后的收入。包括因任 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 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等。(2)经营净收入。经营净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 所获得全部经营收入扣除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和生产税之 后得到的收入。包括从事种植、养殖、采集及加工等农林牧渔业的生 产收入,从事工业、建筑业、手工业、交通运输业、批发和零售贸易 业、餐饮业、文教卫生业和社会服务业等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的收入 等。(3)财产净收入。财产净收入指出让动产和不动产,或将动产 和不动产交由其他机构、单位或个人使用并扣除相关费用之后得到的 收入。包括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以及其他 股息和红利等收入,集体财产收入分红和其他动产收入,以及转租承 包土地经营权、出租或者出让房产以及其他不动产收入等。(4)转移净收入。转移净收入指转移性收入扣减转移性支出之 后的收入。转移性收入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对居民的 各种经常性转移支付和居民之间的经常性收入转移,包括赡(抚)养 费、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征地保养金、遗属补助金、赔偿收入、 接受捐赠(赠送)收入等。(5)其他按规定应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2 .以下项目不应计入家庭收入:(1)优抚对象(含革命“五老”人员)按规定享受的定期抚恤 补助金、优待奖励金、护理费及生活补贴,一次性抚恤优待金、立功 奖励荣誉金、一次性地方安置经济补助金等;(2)对国家、社会和人民作出特殊贡献,政府给予的奖励金和 特殊津贴、劳动模范荣誉津贴、见义勇为奖励金等;(3)计划生育家庭按政策享有的独生子女费、扶助金,归侨、 台胞等生活补助费;(4)政府、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和网络平台对因受灾、住房、医疗、就业、就学、托养、移民、高龄、残疾、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困难给予的专项补贴、帮扶补助或抚慰捐助款物;(5)因公(工)负伤人员的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辅助器具费, 因公(工)死亡人员的丧葬费;(6)政府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节日补助、一次性生活补贴金 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7)其他按规定不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3.家庭收入应按其提出低保申请前12个月的收入总和核算,并按 以下有关规定进行核算:(1)可扣减的转移性支出指居民对国家、企事业单位、社会组 织、居民的经常性转移支出,包括缴纳的税款、各项社会保障支出、 赡养支出以及其他经常性转移支出等;(2)在核算家庭收入时,已实现就业的,可按其就业收入的 20%30%扣减就业成本(单人每月可扣减就业成本不超过100。元)。 残疾人就业收入,可按就业地最低工资标准(上杭县1810元/月)的 50%扣减就业成本;(3)确需照护家中失能半失能老人、婴幼儿(3岁及以下)、 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含三级精神、智力残疾),或有怀孕、哺乳 等特殊情形的,可免除核算1名实际照护人或当事人的非固定就业收 入;(4)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按用人单位开具的相关年收 入证明(含工资、奖金、补贴等)核算收入;(5)从事个体工商营业、打零工或种植、养殖、捕捞等行业的, 以实际经营、劳务、收成所得收入核算。从事非稳定就业且无法计算 收入的,参照就业地行业收入标准或者最低工资标准核算;(6)财产租赁、转让所得,按租赁、转让协议(合同)核算。 个人不能提供租赁、转让协议(合同)或者租赁、转让协议(合同) 价格明显偏低的,按当地同类、同期市场租赁、转让价格核算;(7)申请人的赡抚养法定义务人应给的赡抚养费按以下方式核 算: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调解书、判决书等法律文书的,按法 律文书确定的数额核算;无法律文书,又能够核算法定义务人家庭 收入的,按以下公式核算:申请人赡抚养费=义务人家庭全部收入 -(义务人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数义当地低保标准2倍)+2+义务人 家庭非共同生活的应赡抚养人数;法定义务人是低保家庭的,无需 核算法定赡抚养费;法定义务人属低保边缘家庭的,按当地最低工资 (上杭县1810元)标准的25%核算赡抚养费总额;无法律文书,又 无法核算法定义务人家庭人均收入的,法定义务人属除以上两类外的 其他家庭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核算赡抚养费总额;70周岁以上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 (上杭县31496元),且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的,无 需核算法定赡抚养费。(三)家庭财产认定家庭财产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动产 主要包括银行存款、证券、基金、商业保险、债权、互联网金融资产 以及车辆、工程机械等。不动产主要包括房屋、林木等定着物。对于 维持家庭生产生活的必需财产,在认定家庭财产状况时,由申请人书 面承诺,经村(居)确认属实,可予以豁免。1 .申请人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财产状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 上不得纳入低保,已纳入低保的应予退出:(1)家庭人均金融资产在当地年低保标准4倍及以上的(796 元XI2X4=38208元,下同);符合靠家庭供养重度残疾人(含三级 精神、智力残疾)单人纳保的,其家庭人均金融资产在当地年低保标 准8倍及以上的(796元X 12X8=76416元,下同)。(2)有机动车辆(不含普通二轮和三轮摩托车、残疾人用于功 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和只拥有1部小货车、出租车、网约车等用 作谋生工具的车辆)、船舶、工程机械和大型农机具的。(3)实际有2套及以上产权住房且人均住房面积在当地住房保 障标准面积两倍及以上的;有非普通住宅或商业用房的;同时有小产 权房和产权住房的;申请低保前1年内或在保期间有购置产权住房或 商业用房、新建小产权房的(重病、重残单人纳保的除外)。(4)经商办企业(不含个体工商户或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下 同)或长期雇佣他人从事各种经营性活动的。(5)故意通过离婚、赠与等方式放弃或转让应得财产份额,或放弃应得赡抚养费等经济利益,并足以影响低保认定的。(6)有自费留学或自费就读高收费幼儿园、中小学,自费就读 高等院校的高收费专业的。(7)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并且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就 业或者从事生产劳动的。(8)其他明显不符合低保条件的情形。2 .申请人的赡抚养法定义务人有下列生活富裕情形的,申请人原 则上不得纳入低保,已纳入低保的应予退出:(1)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当地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倍 以上的。(2)家庭人均金融资产在当地年低保标准8倍及以上的。(3)拥有中高档小车(按有效商业保险车损险保额在15万元及 以上的确定)、有中大型船舶或工程机械的。(4)有非普通住宅或商业用房的。(5)其他生活富裕情形。3 .申请人其他家庭财产按下列规定核算:(1)在家庭金融资产中,小额扶贫贷款、国家助学贷款等债务 部分,以及重病医疗、残疾康复和托养照护、普通高校就学、农村危 房改造、造福工程搬迁等预期刚性支出需要,有确切证明的,应相应 扣除。(2)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和医保个人账户资金,按规 定不能提取的,不计入家庭金融资产。(3)因房屋拆迁获得的拆迁补偿款中,按照规定用于新建、购 置安居性质的自住房屋和因搬迁、装修、购置普通家具家电及过渡安 置期生活必需等可预期支出的部分可予扣除,扣除后剩余部分应计入 家庭金融资产。(4)列入造福工程搬迁、农村危房改造、农房灾后重建、残疾 人安居工程等扶持范围,在政府补助和社会帮扶下兴建、修缮自住房 或购买自住产权房的,可认定为符合纳保条件。(5)除意外保险性险种外,按规定受益人(投保人)为申请人、 且可提取的储蓄性保险的金额部分计入家庭金融资产。四、低保施保类型(一)普通贫困家庭按户入保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我县低保标准(每人每月 796元),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家庭,可按户入保。(二)重度残疾人单人入保对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的重度残疾人,可单人纳入低保。重度残疾人单人纳入低保的,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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