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事务所(特殊的普通合伙)合伙协议.docx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的普通合伙)合伙协议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本合伙企业的行为,保障合伙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合伙企业的实际情况,特制 定本协议。第二条 合伙企业名称:杭州XX会计师事务所(特殊的普通合伙)。第三条 合伙企业经营场所:杭州市XX区XX路XX号。第四条 本合伙企业由XXX、XXX共同投资组建。第五条本合伙企业依法在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经营期限为 年(也可以不约定经营期限)。第六条 合伙企业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本合伙企业由普通 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并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 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第七条 合伙企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协议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 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监督。第八条 合伙的目的是创造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第九条本合伙协议对全体合伙人均具有约束力。第十条本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本协议享 有权利、履行义务。本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事项,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依 照合伙企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第二章合伙企业经营范围第十一条本合伙企业经营范围:(以该会计师事务所取得的资格证书上的 范围为准)。第三章合伙人的姓名(或名称)及住所第十二条合伙人必须具有注册会计师职业资格证明。第十三条本合伙企业由下列合伙人组成:合伙人甲:XXX,男,住°身份证号码:o国籍:合伙人乙:XXX,男,住o身份证号码:o国籍:第四章合伙人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缴付期限第十四条 本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出资情况如下:合伙人甲:XXX,以 方式出资,出资额为人民币 万元,占合伙企业总出资额的%,缴付期限为;合伙人乙:XXX,以 方式出资,出资额为人民币 万元,占合伙企业总出资额的%,缴付期限为;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合伙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依法办妥财 产权转移手续。第五章合伙企业利润分配、亏损分担第十五条利润分配,合伙企业所得的净利润按以下比例分成:甲方得净利润的%;乙方得净利润的%;第十六条合伙企业如出现亏损按以下比例承担:甲方承担一%;乙方承 担一;。第六章合伙事务的执行第十七条全体合伙人委托XXX执行企业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具 体约定如下:1、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人应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企业的 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 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其他合伙人有权监督、检查其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2、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 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是否继续 执行,须经全体合伙人共同决定;3、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本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 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4、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为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 查阅本企业会计帐薄等财务资料。第十八条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 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 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合伙企业财 产对外承担责任后,该合伙人应当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九条各合伙人不得自营或同其他人合作经营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不得从事损坏企业利益的活动。第二十条本合伙企业的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1)改变本企业名称;(2)改变本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3)处理本企业的不动产;(4)转让或者处分本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5)以本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本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7)增加或减少合伙人对本企业的出资。第七章入伙与退伙第二十一条 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 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本企业的经营 状况和财务状况。第二十二条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新 合伙人对入伙前本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适用合伙协议有约定经 营期限的):(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2)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3)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义务。如果合伙协议未约定经营期限的,则本条应改为合伙人在不给本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 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第二十四条 合伙人违反前条规定,擅自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 造成的损失。第二十五条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1)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2)个人丧失偿债能力;(3)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 或者被宣告破产;(4)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5)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 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 业。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 伙人退伙。第二十六条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 将其除名:(1)未履行出资义务;(2)因故意或者有重大过失给本企业造成损失;(3)执行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4)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 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 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二十七条 合伙人退伙的,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退伙时的企业 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如当时企业财产少于债务的,退 伙人应当根据本协议第十五条规定分担亏损;退伙人对给本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 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待 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第二十八条退伙人在本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分为货币退还 与实物退还二种,具体由全体合伙人决定。第二十九条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本合伙企业债务,承担 无限连带责任。第八章 合伙企业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第三十条本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解散:(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本项适用合伙协议有约定经营 期限的);(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3)全体合伙人决议解散;(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6)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第三十一条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 担任。第三十二条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1)清理本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2)处理与清算有关的本企业未了结事务;(3)清缴所欠税款;(4)清理债权、债务;(5)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6)代表本企业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第三十三条 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十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 人及将清算人成员名单向企业登记机关备案,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 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 向清算人申报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 料。清算人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第三十四条 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业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 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本协议第十四条、 十五条规定比例进行分配。第三十五条合伙企业清算结束后,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 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 注销登记。第三十六条本合伙企业注销后,原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 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九章争议解决办法第三十七条 合伙人在共同经营中如发生争议时,应本着维护合伙经营关 系,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的目的,由各方协商解决,或者请各方共同信任的第三方 进行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由当地的仲裁机关进行裁决(或者选择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第十章违约责任第三十八条 合伙人违反本协议,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第十一章其他事项第三十九条 本协议一式 份,其中每个合伙人各持一份,送公司登记机关一份,合伙企业留存 份。杭州XX会计师事务所(特殊的普通合伙) 全体合伙人签字: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