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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2 适用的法律法规合规性评价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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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2 适用的法律法规合规性评价表.docx

    序号名称有效版本相关条款及内容遵循情况描述评价结果1中华人民共和国 宪法1982年12月4日 2004年3月14最 新修正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 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 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 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公司员工通信自由,通信秘 密受保护。符合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a1979年7月1日通过1999年3月14日 修订2009年2月28日 修订第二百一十九条有以下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 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分金; 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分金:(一) 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 秘密的;(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 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明知或者应知 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 秘密论。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 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 息。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 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第二百二十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 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 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分金。第二百八十六条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 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卜有期徒 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二百八十七 条 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 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分。公司未发生过侵犯商业秘密 事件。符合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从事有偿服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变更服 务工程、网站网址等事项的,应当提前30日向原审核、发证或者备案 机关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二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 明其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第十五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发制、发布、传播含有 以下内容的信息:(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那么的;(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 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五)破坏国家宗 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 坏社会稳定的;(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 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 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第十六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 提供者发现其网站传输的信息明显属于本方法第十五条所列内容之一 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第十九条 违反本方法的规定,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经营性 互联网信息服务,或者超出许可的工程提供服务的,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 足5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 关闭网站。 违反本方法的规定,未履行备案手续,擅自从事非经营 性互联1阿信息服务,或者超出备案的工程提供服务的,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关闭网站。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方法的规定,未在其网站主页上标明其经营许可 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 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方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义务的,由省、自治区、直 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 提供者,并由发证机关撤消经营许可证,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 提供者,并由备案机关责令关闭网站。14计算机病毒防治 管理方法2000年3月30日 公安部部长办公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作计算机病毒。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以下传播计算机病毒的行为:(一)故公司制定了TS-ISMS-2014-2017病毒符合会议通过2000年 4月26日发布施 行意输入计算机病毒,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 (二)向他人提供 含有计算机病毒的文件、软件、媒体;(三)销售、出租、附赠含 有计算机病毒的媒体;(四)其他传播计算机病毒的行为。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虚假的计算机病毒疫情。第十一条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在计算机病毒防治工作中应当 履行以下职责:(一)建立本单位的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制度; 二)采取计算机病 毒安全技术防治措施;(三)对本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人员进行计算机病毒防治教育和 培训;(四)及时检测、清除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计算机病毒,并备有 检测、清除的记录;(五)使用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 许可证的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六)对因计算机病毒引起的计算机信 息系统瘫痪、程序和数据严重破坏等重大事故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并保护现场。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从计算机信息网络上下载程序、数据或者 购置、维修、借入计算机设备时,应当进行计算机病毒检测。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公安机关对计算机病毒防治工作 的监督、检瓷和指导。第十九条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 处以警告,并根据情况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 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 百元以下罚款:(一)未建立本单位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制度的; (二)未采取计 算机病毒安全技术防治措施的; (三)未对本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 使用人员进行计算机病毒防治教育和培训的;(四)未及时检测、清除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计算机病毒,对计算机 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五)未使用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的计算机 病毒防治产品,对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恶意软件)管理程序15互联网电子公告 服务管理规定信息产业部2000 年10月8日第4 次部务会议通过参考按要求执行符合16中华人民共和国 网络安全法由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 于2016年11月7 日发布,自2()17 年6月1日起施 行。全部按要求执行符合17计算机信息系统 保密管理暂行规 定1998年2月26日 国家保密局发布参考按要求执行符合18计算机信息系统 国际联网保密管 理规定1999 年 12 月 29 日国家保密局发 布第十一条用户使用电子函件进行网上信息交流,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 密规定,不得利用电子函件传递、转发或抄送国家秘密信息。互联单 位、接入单位对其管理的邮件服务器的用户,应当明确保密要求,完 善管理制度第十五条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和用户,应当接受并配合保密工作部门 实施的保密监督检查,协助保密工作部门查处利用国际联网泄露国家 秘密的违法行为,并根据保密工作部门的要求,删除网上涉及国家秘 密的信息。第十六条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和用户,发现国家秘密泄露或可能泄露情况时, 应当立即向保密工作部门或机构报告。按要求执行符合19中国公用计算机 互联网国际联网 管理方法邮电部1996年4月3日公布第六条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用户)的计算机和其他通信 终端进行国际联网,必须通过接入网络进行。用户可以通过专线或通 过公用电信交换网进入接入网络。第九条接入单位和用户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加强信息安全教育, 严格执行国家保密制度,并对所提供的信息内容负责。第十条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利用计算机国际联网从事危害国家安 全、泄露国家秘密等犯罪活动;不得利用计算机国际联网查阅、复制、 制造和传播危害国家安全、阻碍社会治安和淫秽色情的信息;发现上 述违法犯罪行为和有害信息,应及时向有关主管机关报告。第十一条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利用计算机国际联网从事危害他人信 息系统和网络安全、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第十二条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和用户对国家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国际联 网信息安全的监督检查,应予配合,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和条件公司未进行过国际联网。符合20中国互联网络域 名管理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信息产业部令 第30号(2004-11-5)第十九条任何组织或个人注册和使用的域名,不得含有以下内容:(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那么的;(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 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 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五)破 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六)散布谣言,扰乱社 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 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 权益的;(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第二十条域名注册申请者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互联网络的法律、行政法 规和规章,遵守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制定的域名注册相关规定,并提交 真实、准确、完整的域名注册信息。第二十一条注册域名应当按期缴纳域名运行管理费用。域名注册管理 机构应当制定具体的域名运行管理费用收费方法,并报信息产业部批 准。第二十二条域名注册完成后,域名注册申请者即成为其注册域名的持 有者。因持有或使用域名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责任由域名持有者 承当.按要求执行符合21互联网IP地址备 案管理方法2005年1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信息产业部第十 二次部务会议审 议通过2005年3月20日 起施行参考按要求执行符合22电子计算机场地 通用规范GB/T28872000参考按要求执行符合23计算机信息系统 实体安全技术要 求第一局部:局 域计算环境GA 371-2001参考按要求执行符合24电子计算机机房 设计规范GB50174-93参考按要求执行符合25EIA/TTA 568 国际 综合布线标准参考按要求执行符合26计算站场地技术 条件GB 2887-89参考按要求执行符合27计算机机房用活 动地板技术条件GB 6650-86参考按要求执行符合28建筑物防雷设计 规范GB 50057-94参考按要求执行符合29电子计算机机房 施工及验收规范SJ/T30003-93参考按要求执行符合30火灾自动报警系 统设计规范GBJ116-88参考按要求执行符合31火灾自动报警系 统设计规范GBJ116-88参考按要求执行符合32互联网安全保护 技术措施规定公安部令第82号2005 年 12 月 13 日正式公布全部按要求执行符合33中华人民共和国 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行业标准LD/T 32-2015全部按要求执行符合34中华人民共和国 金融行业标准JR/T 0025-2013全部按要求执行符合35商用密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务院令第273 号全部按要求执行符合36信息安全技术个 人信息安全规范中国国家标准化 管理委员会全部按要求执行符合37信息安全技术云 计算服务安全能 力要求中国国家标准化 管理委员会全部按要求执行符合编制:郭少锋38信息安全技术云 计算服务安全指 南中国国家标准化 管理委员会全部按要求执行符合39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 十三届全国人大 三次会议表决通 过了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法典,自 2021年1月1日 起施行。婚姻法、 继承法、民法通 那么、收养法、担保 法、合同法、物权 法、侵权责任法、 民法总那么同时废 止。全部按要求执行符合编制:郭少锋 李政平 柏十年3中华人民共和国 保守国家秘密法1988年9月5日第二章第八条第四项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中的秘密事项;第二章第十一条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 部门分别会同外交、公安、国家安全和其他中央有关机关规定。军事 方面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第三章第二十七条 报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编辑、出 版、印制、发行,广播节目、电视节目、电影的制作和播放,互联网、 移动通信网等公共信息网络及其他传媒的信息编辑、发布,应当遵守 有关保密规定。第三章笫二十九条机关、单位公开发布信息以及对涉及国家秘密的工 程、货物、服务进行采购时,应当遵守保密规定。公司遵守保密规定。符合4中华人民共和国 著作权法1990年9月7日 第七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五次会 议通过1990年9 月7日中华人民 共和国主席令第 三十一号公布 1991年6月1日 起施行2001 年 10 月 27 日修订第三条(八)计算机软件第七条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著作权管理工作;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 的著作权管理工作。第九条著作权人包括:(一)作者;(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以下人身权和财产权:(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 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二)署名权,即说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 的权利;(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四) 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五)复制权, 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 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 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七)出相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 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 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八)展览权,即公开陈 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九)表演权,即公 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十)放映 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 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十一)广播权,即以无 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 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 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 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公司现有117份软件著作权 登记证书,软件著作权人均 为广东德生科技股有限公 司,由综合办公室负责统一 保管。符合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 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 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 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十六)汇编权,即将作 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十七) 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 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 定获得报酬。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局部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 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第十一条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公民 是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 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当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第十六条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 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 同方式使用该作品。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 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 给予作者奖(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 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当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 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 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第四十五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未经其许可的以下行为:(一) 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转播;(二)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在音像载体上以及复制音像载体。前款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 截止于该广播、电视首次播放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5中华人民共和国 专利法1984年3月12日 第六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4次会议 通过2008年2月27日 修订参考按专利法进行专利申报,公 司现有22个实用新型专利和 8个外观设计专利,专利权人 均为广东德生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已授权的专利按时缴 纳年费。符合6中华人民共和国 电子签名法2004年8月28日 第十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一次会 议通过第二章 数据电文 第四条 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 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书面形式。第五 条符合以下条件的数据电文,视为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原件形式要求:(一)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二) 能够可靠地保证自最终形成时起,内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但是, 在数据电文上增加背书以及数据交换、储存和显示过程中发生的形式 变化不影响数据电文的完整性。第六条符合以下条件的数据电文,视为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文件保存要求:(一)能够有效地表现 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二)数据电文的格式与其生成、发送 或者接收时的格式相同,或者格式不相同但是能够准确表现原来生成、 发送或者接收的内容;(三)能够识别数据电文的发件人、收件人以及 发送、接收的时间。第七条 数据电文不得仅因为其是以电子、光 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而被拒绝作为证据 使用。第八条审查数据电文作为证据的真实性,应当考虑以下因素:(一)生成、储存或者传递数据电文方法的可靠性;(二)保持内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三)用以鉴别发件人方法的可靠性;(四)其他相关因素。第九条 数据电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 发件人发送: (一)经发件人授权发送的;(二)发件人的信息系 统自动发送的;(三)收件人按照发件人认可的方法对数据电文进行 验证后结果相符的。当事人对前款规定的事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 定。第十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数据电文需要 确认收讫的,应当确认收讫。发件人收到收件人的收讫确认时,数据 电文视为已经收到。第十一条 数据电文进入发件人控制之外的某 个信息系统的时间,视为该数据电文的发送时间。收件人指定特定系 统接收数据电文的,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该数据电 文的接收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按要求执行符合的首次时间,视为该数据电文的接收时间。当事人对数据电文的发送 时间、接收时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第十二条 发件人的主营 业地为数据电文的发送地点,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数据电文的接收地 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发送或者接收地点。当事人对 数据电文的发送地点、接收地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三 条 电子签名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一)电 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二)签署 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三)签署后对电子签名 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四)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 何改动能够被发现。当事人也可以选择使用符合其约定的可靠条件的 电子签名。第十四条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第十 五条电子签名人应当妥善保管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电子签名人知悉电 子签名制作数据已经失密或者可能已经失密时,应当及时告知有关各 方,并终止使用该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第十六条 电子签名需要第三方认证的,由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提 供者提供认证服务。第十七条 提供电子认证服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取得企业法人 资格;(二)具有与提供电子认证服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 人员; (三)具有与提供电子认证服务相适应的资金和经营场所;(四)具有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技术和设备;(五)具有国家密码管 理机构同意使用密码的证明文件;(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 条件。第二十七条电子签名人知悉电子签名制作数据已经失密或者可能已经失密未及时告知有关各方、并终止使用电子签名制作数据,未向电子 认证服务提供者提供真实、完整和准确的信息,或者有其他过错,给 电子签名依赖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造成损失的,承当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电子签名人或者电子签名依赖方因依据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提供的电子签名认证服务从事民事活动遭受损失,电子认证服 务提供者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承当赔偿责任。第二十九条 未经许可提供电子认证服务的,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 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 三十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缺乏三十万元的,处卜万元以上三1万元以下的罚款。7中华人民共和国 档案法1987年9月5日 第六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二十二次 会议通过根据1996年7月 5日第八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次 会议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 档案法 的决定 修正参考按要求执行符合8中华人民共和国 计算机软件保护 条例1991年5月24日 国务院第八十三 次常务会议通过 1991年6月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务院令第84号 发布(作废)2001 年 12 月 20 日修订全部按要求执行符合9中华人民共和国 计算机信息系统 安全保护条例1994年2月1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务院令147号 发布第七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从事危害国家 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利益的活动,不得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的 安全。第八条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建设和应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第九条计算机信息系统实行安全等级保 护。安全等级的划分标准和安全等级保护的具体方法,由公安部会同 有关部门制定。第十条计算机机房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 定。在计算机机房附近施工,不得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第十 一条进行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由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 位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第十二条 运输、携带、邮寄按要求执行符合计算机信息媒体进出境的,应当如实向海关申报。第十三条 计算机 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负责本单位计算机 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第十四条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发生的案 件,有关使用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报告。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 关处以警告或者停机整顿:(一)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 制度,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二)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 联网备案制度的;(三)不按照规定时间报告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发生 的案件的;(四)接到公安机关要求改进安全状况的通知后,在限期 内拒不改进的;(五)有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其他行为的。第二十一条计算机机房不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的,或 者在计算机机房附近施工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由公安机关会 同有关单位进行处理。第二十二条 运输、携带、邮寄计算机信息媒体进出境,不如实向海 关申报的,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本条例以及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第二十三条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有害数据危害计算机信息 系统安全的,或者未经许可出售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的,由 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5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除予以没收外,可以处以违法所得1 至3倍的罚款。10中华人民共和国 计算机信息网络 国际联网管理暂 行规定1996年2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务院令第195 号发布根据1997 年5月20日国 务院关于修改中 华人民共和国计 算机信息网络国 际联网管理暂行 规定的决定修 正第六条计算机信息网络直接进行国际联网,必须使用邮电部国家公 用电信网提供的国际出入11信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建立或者 使用其他信道进行国际联网。第十条 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用户)使用的计算机或者 计算机信息网络,需要进行国际联网的,必须通过接入网络进行国际 联网。公司网络只进行国内联网。符合11中华人民共和国 计算机信息网络 国际联网管理暂 行规定实施方法1998年2月13日 国务院信息化工 作领导小组第十二条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用户使用的计算机或者计算机信息 网络必须通过接入网络进行国际联网,不得以其他方式进行国际联网。 第十三条用户向接入单位申请国际联网时,应当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或 者其他证明文件,并填写用户登记表。第十八条用户应当服从接入单位的管理,遵守用户守那么;不得擅自 进入未经许可的计算机系统,篡改他人信息;不得在网络上散发恶意 信息,冒用他人名义发出信息,侵犯他人隐私;不得制造、传播计算 机病毒及从事其它侵犯网络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用户有权获得接 入单位提供的各项服务;有义务交纳费用。第二十条 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和用户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严格执行国家安全保密制度;不得利用国际联网从事危害国家 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制作、查阅、复制和传播 阻碍社会治安和淫秽色情等有害信息;发现有害信息应当及时向有关 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不得使其扩散。公司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严格执行国家安全保密制度。符合12计算机信息网络 国际联网安全保 护管理方法1997 年 12 月 11 日国务院批准1997 年 12 月 30 日公安部发布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 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 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 以下信息:(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二)煽动颠覆 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 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五)捏造或者 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 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七)公然侮辱他人 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九)其他违 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以下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 动:(一)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的;公司网络只进行国内联网。符合(二)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三)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 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 毒等破坏性程序的;(五)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第十条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及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法人 和其他组织应当履行以下安全保护职责:(一)负责本网络的安全保护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安全保护管理制度; (二)落实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保障本网络的运行安全和信息安全; (三)负责对本网络用户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四)对委托发布信息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登记,并对所提供的信息内容 按照本方法第五条进行审核;(五)建立计算机信息网络电子公告系统的用户登记和信息管理制度; (六)发现有本方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保存有关原始记录,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报 告;(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删除本网络中含有本方法第五条内容 的地址、目录或者关闭服务器。第十一条用户在接入单位办理入网手续时,应当填写用户备案表。 备案表由公安部监制。13互联网信息服务 管理方法经2000年9月20 日国务院第31次 常务会议通过第三条互联网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经营性互联网 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 服务活动。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 偿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务活动。第四条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 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 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第八条 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 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办理备案 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主办单位和网站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二) 网站网址和服务工程;(三)服务工程属于本方法第五条规定范围的, 已取得有关主管部门的同意文件。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 对备案材料齐全的,应当予以备案并编号。第十一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经许可或者备案的工程提 供服务,不得超出经许可或者备案的工程提供服务。非经营性互联网按要求执行。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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