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以案学法:侵权责任纠纷应从从损害事实是否存在、行为人行为是否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行为人主观上是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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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以案学法:侵权责任纠纷应从从损害事实是否存在、行为人行为是否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行为人主观上是否.docx
2022年以案学法侵权责任纠纷应从从损害事实是否存在、 行为人行为是否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是否存在因果 关系以及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等方面进行评判案例一:A公司系从事机动车检测的公司,吴某有一辆斯巴 鲁小型越野客车,2020年7月13日下午吴某到A公司检车。2020 年7月16日,吴某驾驶该车辆行驶至高速公路瀑河服务区时, 车辆出现故障。为查明案情,吴某申请对车辆损坏原因和车辆 损失价值进行鉴定评估,一审法院委托南阳市天衡旧机动车鉴 定评估进行鉴定评估,该公司于2020年12月24日对 车辆损坏原因出具鉴定意见:该全时四驱车辆在检测尾气时的 操作方法与车辆变速箱受损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该车辆驾驶人 员在没有及时排除车辆是否存在故障的情况下继续使用车辆造 成该车变速箱损毁也有一定责任。吴某支出鉴定费8000元。该 公司对车辆在事故中的损失价值出具鉴定意见:该车在事故中 的损失价值为65795元。吴某支出鉴定评估费5000元。对该两 份鉴定意见,桐柏县淮源机动车检测先提交对变速箱 损坏的原因进行重新鉴定申请,后提交书面异议,一审法院要 求鉴定人作出解释、说明或者补充,鉴定机构予以书面回复。 因桐柏县淮源机动车检测对鉴定人的书面回复仍有异 议,一审法院通知鉴定人出庭,接受公司的质询。对被损坏的 车辆,吴某陈述如果损坏的都修理,需六、七万元,其车辆想 卖,全部修不划算,只修了锁死的局部即差速器,其他局部没 修,还有很大安全隐患,只是能开走,修车花了 10000元左右, 没有要发票。一审法院对郑州中冀斯巴鲁汽车销售工 作人员孟庆营调查时,其称豫R599D6车是拖来的,变速箱坏了, 根本修不好,需要换,要换的话需6万元左右,只简单换了内 某未向一审法院提交岩某对其发生火灾房屋进行承保的有关证 据,对此岩某亦不予认可,且岩某对马某所有房屋进行装修交 付时间为2019年11月份,而马某对岩某所装修房屋已入住使 用,期间用电线路亦未发生质保问题,在发生火灾当日,马某 母亲仍在正常使用该处线路插座,邓州市公安消防大队虽认定 火点为发生火灾房屋内沙发北侧墙体下位置插座,但并不能证 明岩某对火灾的发生存在过错,且马某作为房屋所有人,在日 常生活当中应当做到安全用电,定期检修,合理防范。故马某 主张岩某对其火灾损失承当赔偿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一 审法院不予支持。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马某的诉讼请求。马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岩某应否对 马某因火灾造成的损失承当责任,如应承当责任,赔偿金额应 如何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 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 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 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缺乏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 明责任的当事人承当不利的后果J马某将其房屋交由岩某进行 装修施工(包含水电安装),在岩某施工完毕交付使用时,马某 应进行验收,马某既然已经入住使用房屋,说明其认可岩某的 装修施工符合双方约定并可满足使用条件。马某起诉主张由岩 某承当因火灾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那么应由马某举证证明岩某 装修行为与火灾的发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2021年6月1日火 灾发生时,距离岩某装修施工已经有一年多的时间,在此期间10 内房屋内电气线路在马某的控制管理之下,马某亦未就电气线 路向岩某主张过质量问题,说明房屋内电气线路可正常使用。 火灾发生后消防部门对起火原因认定为“沙发北侧墙面上插座 处电气线路故障引燃周围可燃物所致”,但导致电气线路故障可 能有多种原因,如绝缘损坏、接触不良、过负荷、断线、间距 缺乏和防护不善等,其中既有因安装不当可能导致的故障,也 有因电气线路质量问题可能导致的故障,也有因使用不当可能 导致的故障,马某一审提交证据证明引起火灾的插座质量符合 标准,但并不能以此得出火灾是因电气线路安装不当导致的结 论,而火灾事故认定书中并未对电气线路安装施工中存在安全 隐患做出认定,故马某提交的证据缺乏以证明因岩某装修施工 行为存在过错而导致火灾的发生,马某应当承当举证不能的不 利后果,其以岩某施工的电气线路存在质量问题为由要求判令 岩某承当赔偿责任的证据缺乏,应不予支持。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当侵权责 任。案例四:本案案涉纠纷路段为桐柏县毛集镇至黄岗镇方向过铁山路口的一段路面施工路段。本案事发时间为2021年11 月27日下午接近黄昏时间左右,因该路段路面施工限行,小车 能过大车不能过,事发时路段东往西、西往东方向均造成堵车 不能通行。在该堵车路段,桐柏信泰公司涉案车辆(混凝土车) 系由毛集镇往黄岗镇方向,宁冬生驾驶豫QG6298车辆(大车) 系由黄岗镇往毛集镇方向。因事故路段当时造成堵车,经报警11 后桐柏县公安交警大队毛集中队出警疏导交通。经一审法院向 出警疏导交通警员调查询问,当时堵车现场桐柏信泰商舲混凝 士车辆前面有数辆长卡车,但不能确定堵在桐柏信泰 商杜混凝土车辆最前面的是否是本案宁冬生所驾驶车 辆、及堵车原因是否为豫QG6298车辆单车堵车所致。警员疏导 交通有一二十分钟左右该路段即可顺利通行了。另查明,宁冬 生驾驶的豫QG6298车辆系由宁冬生所有,挂靠在西平顺驰物流 公司名下。桐柏信泰商於混凝土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 1.判令西平县顺驰物流、宁冬生连带赔偿桐柏信泰商 跄混凝土混凝土损失23370元;2.本案诉讼费由西平 县顺驰物流、宁冬生负担。审判: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 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 据。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 时提供证据。本案桐柏信泰商杜混凝土诉称因宁冬生 驾驶的豫QG6298车辆长时间在涉案路段堵车才造成混凝土的损 失,因缺乏相关证据,即桐柏信泰商於混凝土提供的 证据不能明确证实案涉路段堵车及造成桐柏信泰商舲混凝土有 限公司车辆所谓长时间不能通行的原因是宁冬生驾驶的豫 QG6298车辆堵其车所致。这从一审法院向出警警员调查询问笔 录亦可印证。故按照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举证 规那么,桐柏信泰商舲混凝土本案诉讼请求,无相关事12 实依据及证据缺乏,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桐柏信泰商舲混凝土的诉讼请求。桐柏信泰商於混凝土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 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 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当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 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 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缺乏 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当不利 的后果J本案中,事发路段的交通堵塞是因为道路施工交通管 制原因所致,因长时间不予放行,造成道路两端堵塞车辆大量, 在道路放行后,桐柏信泰商社混凝土的混凝土罐车与 宁冬生驾驶车辆在涉案路段因抢行而迎头相堵;本院二审中, 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可双方车辆相堵约20分钟交警即到现场进行 疏导处理,处理约20分钟该道路即恢复通行,双方车辆各自离 去;桐柏信泰商於混凝土并未提供扎实有效的证据证 明其车辆混凝土的凝固系因为与宁冬生车辆的短暂相堵所致, 一审驳回桐柏信泰商舲混凝土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桐柏信泰商於混凝土关于双方车辆系长时间相堵并造13 成其所载混凝土凝固的主张,与该公司在本院二审中认可当时 双方车辆相堵约20分钟交警即到现场进行疏导处理,处理约20 分钟该道路恢复通行的陈述不符,缺乏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 信;桐柏信泰商社混凝土关于应当由西平县顺驰物流 赔偿其混凝土凝固损失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本院 不予支持。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 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当侵 权责任J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 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 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 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 供证据或者证据缺乏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 任的当事人承当不利的后果J14 部配件,支出9500元,车修完后还有问题,车还闯挡,只是能 开走"公司申请对车辆损坏原因和车辆变速箱实际损坏的维修 价格进行重新鉴定评估,吴某拒不同意重新鉴定,亦不提供案 涉车辆的地址及现状。吴某申请对车辆损坏原因和车辆损失价 值进行评估鉴定的一审法院委托的南阳市天衡旧机动车鉴定评 估经营范围系二手车鉴定评估、技术状况鉴定、涉案 和事故车辆鉴定评估、车体痕迹鉴定、车辆属性鉴定、机动车 损失评估、机动车停运损失鉴定评估等,该鉴定意见的鉴定人 分别系二手车鉴定评估师(三级)和旧机动车高级鉴定估价师。 吴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A公司赔偿损坏吴某车辆损 失70000元;2.诉讼费由A公司负担。审判:一审法院认为,吴某提起的财产损害赔偿属侵权责 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应从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即从损害事实是 否存在、行为人行为是否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是否 存在因果关系以及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等方面进行评判。 原审中,一审法院根据吴某的申请委托南阳市天衡旧机动车鉴 定评估对车辆损坏原因及车辆在事故中的损失价值进 行鉴定评估,由于出具该鉴定意见的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均不具 备相应鉴定资质,鉴定意见明显依据缺乏,且A公司亦不认可 该鉴定意见,申请重新鉴定,故一审法院对该两份鉴定意见依 法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不予采纳。根据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 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假设干规定第三十一 条第二款之规定,吴某应对其车辆受损与A公司的检车行为是 否存在因果关系负有举证责任,其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 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再审中,根据A公司的申请 进行重新鉴定,但吴某拒不同意重新鉴定,致使待证事实无法 查明认定,故其应当承当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对其要求A公 司赔偿车辆损失的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综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假设干规定第三十一 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第二百一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四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 驳回吴某的诉讼请求。吴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书。2. A 公司承当车辆完全维修费用7万元;3. A公司承当鉴定评估费用 13000元;4. A公司承当一审诉讼费1500元。二审法院判决驳 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 讼证据的假设干规定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申请重新鉴 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一)鉴定人不 具备相应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意见 明显依据缺乏的;(四)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可见,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属于启动重新鉴定的法定条 件。民事诉讼中是否准许重新鉴定,应由人民法院审查后决定。 一审法院认为出具原鉴定意见的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均不具备相 应鉴定资质,在当事人提出申请后启动重新鉴定程序,符合法 律规定。该条第四款规定:“重新鉴定的,原鉴定意见不得作为 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J在一审法院决定启动重新鉴定程序后, 无论重新鉴定结论是否作出,原鉴定意见均应排除适用。因吴 某车辆受损与A公司检车行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具有专业技术 性,明显超出日常生活经验法那么;吴某所举证的视频即使可作 为鉴定素材使用,也缺乏以在未经专业鉴定机构参与情况下, 即可直接得出正确结论。一审法院认为该待证事实需要通过鉴 定意见证明,通知各方当事人参加鉴定,审理程序正当。吴某 作为财产损害赔偿的请求人,对其车辆受损与A公司检车行为 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负有举证责任;在其拒不提供相关材料 并说明不参加重新鉴定的情况下,致使待证事实无法查明,依 法应当承当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一审法院以吴某诉讼请求缺 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为由,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符合法律 规定。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假设干规定第四十条 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人 民法院应当准许:(一)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二)鉴定 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缺乏的;(四)鉴定 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案例二:B公司租赁C组位于罗子岭西坡下边的土地,用于 经营沙石料加工厂。D公司在西峡修建遢淅高速路段,2020年 在B公司加工厂的正北方施工建设高速桥梁基柱石,将开挖的 局部渣石等废料堆积在沙厂上游附近。2021年7月21日西峡县 降大雨,B公司的车间被掩埋、设备、水泥路面和地下管道被冲 毁。2021年B公司委托南阳世纪正泰资产评估对上述 事故造成的资产损失价值进行鉴定。2021年10月18日该评估 机构作出宛正泰评报字【2021】第10-20号资产评估报告书, 摘要局部评估结论为:在持续使用及相关假设前提下,于评估 基准日2021年7月22日,委估资产的评估价值为427339.3元。 本评估报告仅为本次评估目的提供价值参考,不应当被视为被 评估对象可实现评估的保证。正文局部显示:三、评估对象和 评估范围(一)西峡县宏诚沙石料加工因此事故造成 的资产损失价值。具体包括沙堆流失、排水管道修复、水泥路 面毁坏、车间淤泥清理等。(三)权属情况:本次参与资产评 估的西峡县宏诚沙石料加工资产,均未提供相关产权 证明材料,所以我们不对所委托资产产权做任何界定或保证。 十一、特别事项说明(一)本次资产清查中我们关注到参与评 估的设备设施,虽未提供正规购置发票,但委托方和产权持有 人均承诺其资产产权明确,无任何争议。(三)2.由被评估单位 提供的与评估相关的产权资料、产权明细及其他有关注资料是 编制本报告的基础。在庭审过程中,因D公司不认可B公司单 方做的评估结果,B公司于2022年3月1日向一审法院提交D 公司在上游修建高速桥梁集柱石施工时堆积大量渣石的行为与 B公司厂房、设备等被冲毁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对B公司 造成的财产损失进行鉴定。在移送鉴定过程中,鉴定技术团队 经多方咨询,鉴定机构认为因果关系的鉴定不属于鉴定机构鉴 定范围,如B公司有能力提供做鉴定的鉴定机构并补充鉴定所 需材料,后B公司并未向一审法院提供可做该鉴定的机构及相 关材料。在庭审中B公司亦明确放弃对财产损害的价值进行鉴 定。另查,B公司并未向一审法院提交事故发生前B公司堆积废 料的照片,以及事故发生时B公司厂房、设备的购买发票、已 生产沙石的产量等相关证据。B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 判令D公司赔偿B公司厂房建(构)筑物、设备、物料等直接 经济损失427339. 30元;2.判令D公司赔偿B公司停止经营损 失578215.69元;3.由D公司承当诉讼费。审判: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为一般侵权责任纠纷,其构成 要件为行为的违法性、损害事实、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 有因果关系,行为人的过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 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 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 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缺乏以证明其事实 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当不利的后果。”之规 定,B公司主张D公司承当损害赔偿责任,其有责任提供证据予 以证明其遭受损害与D公司堆积废料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因该 事故造成其损失的具体数额。本案中,B公司并未提供证据予以 证明事故发生前D公司堆积废料的具体情况,一审法院根据双 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无法查明事故的发生与D公司之间是否存 在因果关系。关于B公司依据其单方做的资产评估报告书 主张的财产损失,因该评估报告书一审法院不予采纳,根据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假设干规定第三十一条第 二款“对需要鉴定的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 法院指定期间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 费,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指示待证事实无法查明的,应当 承当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之规定,B公司负有证明其遭受损失 的责任,庭审中经法庭向B公司明释是否对其财产损失进行鉴 定,B公司明确表示其放弃对财产损失的进行鉴定,一审法院依 据B公司提交的现有证据无法查明B公司受损害的事实,故对B 公司的诉请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假设干规定第一 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假设干规定第三 十一条,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西峡 县宏诚沙石料加工的诉讼请求。B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由D公司赔偿 其厂房建(构)筑物、设备、物料等直接经济损失427339. 3元及 停止经营损失57825. 69元,或者将本案发回重审;2.本案一审、 二审诉讼费由D公司承当。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 审法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D公司对B公司的损失应 否承当赔偿责任。本案系财产损害赔偿纠纷,B公司要求D公司 承当赔偿责任,首先应举证证明其损失是由D公司的过错行为 导致,其次需要证明D公司的过错行为与B公司的损失后果之间 具有因果关系。B公司上诉称D公司未妥善清理案涉施工区域产 生的渣石等建筑垃圾,在峡谷中形成堰塞湖,在强降雨的影响 下,导致大水夹杂渣石废料冲毁B公司的设备、物资等财产, 但并不能提供充足证据予以证实。同时,从本案情况看,B公司 选址地势较低,且位于峡谷河道交汇处,但仅设置直径1. 5米 左右的排水管道,防洪疏导能力存在缺乏,而当时又是罕见的 极端大雨天气,D公司是否堆放了大量渣石,B公司的损失与之 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并不明确,一审判决驳回B公司的诉讼请求 并无不当,一审依照证据规那么作出裁判,在适用法律和审理程 序上也无不当。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 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 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 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 证据或者证据缺乏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 的当事人承当不利的后果。”案例三:马某所有的位于邓州市构林镇袁岗社区房屋,由 岩某进行装修施工,包含水电安装,于2019年11月22日完工, 并交付马某使用。2021年6月1日8时50分,邓州市消防救援 大队“H9”指挥中心接到报警,位于邓州市构林镇袁岗社区马 某住宅发生火灾。2021年6月11日邓州市消防救援大队作出邓 消火认字2021第0017号火灾事故认定书,对起火原因认定如 下:“经现场勘察、走访调查,认定起火时间为2021年6月1 日8时25分许;认定起火部位位于马某住宅二楼东北侧沙发处; 起火点为沙发北侧墙体下位置插座;起火原因为沙发北侧墙面 上插座处电气线路故障引燃周围可燃物所致:马某对发生火灾 房屋内烧毁物品通过一审法院依法委托南阳众信资产评估事务 所进行财产损失价值评估,并于2021年10月29日作出众信评 报字2021第SF-05号资产评估报告,马某房屋财产损失价值 评估值为人民币33518元,主要为房屋室内装修、家具家电等 共20项。另查明,马某所有的房屋,截止发生火灾前由其母亲 王某居住使用,且经邓州市公安消防大队向王某询问笔录证实, 发生火灾前,王某对邓消火认字2021第0017号火灾事故认定 书认定起火点为沙发北侧墙体下位置插座,在居住生活期间仍 进行正常使用。马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岩某赔 偿马某损失共计40000元。2、诉讼费由岩某承当。审判: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 成损害的,应当承当侵权责任。本案为财产损害纠纷,争议焦 点为案涉房屋引发的火灾给马某造成财产损失与岩某为马某安 装电器线路的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根据公安部火灾事故调 查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对起火原因已经查清的,应当认定 起火时间、起火部位、起火点和起火原因;对起火原因无法查 清的,应当认定起火时间、起火点或者起火部位以及有证据能 够排除和不能排除的起火原因J本案火灾事故发生以后,邓州 市公安消防大队作为火灾原因认定部门,依据询问笔录2份、 现场勘验笔录1份、现场照片14张、平面图1张、方位图1张, 对起火原因进行认定。现马某依据邓州市公安消防大队的火灾 事故认定书,认为其所有房屋的装修及电路均由岩某承保,应 当由岩某对马某所受损失承当全部责任。本案在审理期间,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