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城区江北24号小区新沥西路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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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城区江北24号小区新沥西路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方案.docx
惠城区江北24号小区新沥西路项目国有 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方案为确保惠城区江北24号小区新沥西路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 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依法依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城乡规划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 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 77号)等法律法规以及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惠城区江北24号小区新沥西路项目土地 征收的预公告(惠府(2015) 64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制订 惠城区江北24号小区新沥西路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方案(下称征收补偿方案),现公布如下:一、房屋征收范围江北街道办事处辖区江北24号小区三新工业区内的国有土 地上房屋和其他附着物(具体征收范围可到江北街道办事处征地 中心查阅)。二、房屋征收补偿原则对项目征收范围内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 时建筑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 不予补偿。三、房屋征收签约时限自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完成全部房屋签约搬 迁工作。四、房屋征收补偿及价值确认(一)房屋征收补偿。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 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二)被征收房屋价值的确认。被征收房屋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有关规定进行评估确定。本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定,由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公 告发布之日起3日内自行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 门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采取摇 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三)被征收房屋改变用途价值的确认。产权登记为工业的房屋,在2015年5月11日由惠州市人民 政府发布关于惠城区江北24号小区新沥西路项目土地征收的 预公告(以下简称预公告)前实际用作商业经营的,被征 收人能够提供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和持续纳税凭证的,按商 业性房屋评估价值的60%给予补偿。(四)未经依法登记的房屋(框架、混合、砖木结构)的认 定程序、实际用途及价值确认。1 .对征收范围涉及未经依法登记或手续不齐或无手续经认 定可参照合法建筑补偿房屋的认定程序。由被征收人提出申请, 经江北街道办事处组织当地居(村)委会进行调查核实,先确认 房屋权属,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区城乡规划建设局给予认定。2 .未依法登记经认定可参照合法建筑补偿的房屋,在预 公告发布前实际用作商业经营的,被征收人能够提供合法有效 的工商营业执照和持续纳税凭证的,按商业性房屋评估价值的50%给予补偿。3 .未依法登记经认定可参照合法建筑补偿的房屋实际用作 居住、办公、工业、仓储的,按实际用途的评估价值按有关规定 扣除补办土地房产手续的相关费用后给予补偿。(五)未依法登记经认定可参照合法建筑补偿的房屋及产权 登记为住宅或工业的房屋实际用作商业经营的,由江北街道办事 处会同当地工商、税务部门调查核实后予以认定。(六)其他合法建(构)筑物和附着物等,参照惠州市加 强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管理规定(惠州市人民政府令第86号) 相关标准给予补偿。五、搬迁补助费标准房屋征收部门给予被征收人搬迁补助费。具体标准如下:(一)搬迁补助按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12元/平方米,不 足500元按500元补助;(二)有线电视移装费:468元/户;(三)固定电话移装费:150元/部(不含分机);(四)空调拆装费:300元/台;(五)热水器移装费:200元/台;(六)网络移装费:200元/户;(七)太阳能热水器移装费:500元/台;(A)管道燃气迁移费按当地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支付;(九)涉及大型机器设备或特殊设备设施的搬迁补助费,按 照评估方式给予补偿。六、过渡期安置及停产停业损失补助标准被征收人一律自行过渡,实行过渡期货币补助。具体标准如 下:1 .经认定实际用作商铺及办公楼的房屋,按被征收房屋的 建筑面积首层每月50元/平方米,第二层及以上每月20元/平方 米的标准,按6个月一次性计补停业损失补助费。2 .在预公告发布前已存在租赁关系且目前仍在实际经 营的,承租人在房屋征收部门或实施单位送达分户评估报告给被 征收人之日起15日内搬迁腾空的,参照本条上述经营性房屋类 型标准给予实际经营人或承租人一次性6个月停产停业损失补 助。涉及搬迁费、装修费、广告费等其他各项费用均由被征收人 与承租人自行协商处理或者按其租赁合同的约定处理(有合同约 定且被征收人确认同意支付给承租人的,可直接支付给承租人, 但被征收人须负责协调实际经营人或承租人按征收补偿协议约 定时间搬迁腾空房屋)。七、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式(一)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由房屋征收部门以货币方 式支付给被征收人。征收补偿总额二房屋评估价值补偿款(含装饰装修)+限时 搬迁奖励金+搬迁补助费+过渡期安置及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被征收人按征收补偿标准取得的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二)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原则。有产权手续房屋的被征收人可选择货币补偿,也可选择在安 置房进行房屋产权调换。未依法登记经认定可参照合法建筑补偿的房屋,原则上给予货币补偿。被征收的房屋价值与安置房的价 值由同一评估机构按同一时点评估确定。(三)被征收人选择安置房屋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房屋可调 换价值二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含装饰装修)+限时搬迁奖励金, 搬迁补助费、过渡期安置及停产停业损失补助以货币方式支付。(四)对于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签约时限内 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 门报请区政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方案的规定作出补偿决定。 征收补偿方式原则上采取货币补偿的方式进行,补偿金额由房屋 征收部门提交惠州市惠城公证处办理公证提存手续。八、限时搬迁奖励办法被征收人自收到房屋征收部门或实施单位送达评估机构出 具的分户评估报告之日起15日内、30日内和45日内签订征收补 偿协议,并按照协议约定的时间搬迁腾空房屋并交付给征收部门 清拆的,奖励办法如下:房屋 实际 用途签约时限15日内30日内45日内商铺 办公楼1000元/平方米 (每户不足2万 元按2万元奖励, 最高奖励金不超 过20万元)600元/平方米(每 户不足L5万元 按L5万元奖励, 最高奖励金不超 过15万元)300元/平方米 (每户不足1万 元按1万元奖励, 最高奖励金不超 过10万元)超过45日签订补偿协议或超过补偿协议约定时间搬迁腾空 房屋的,取消搬迁奖励金。限时搬迁奖励金原则上按每一证为一 户计算,不计建筑面积的构筑物不计算限时搬迁奖励金。选择货 币补偿的,限时搬迁奖励金在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并按补偿协 议约定时间搬迁腾空和移交房屋及相关产权资料后10个工作日 内,以货币方式一次性支付。九、安置房建设和交付(一)安置房选址。根据就近原则进行选址,具体地点待市政府明确后再予公 布。(二)安置房交付标准及时间。交付标准为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毛坯房,计划在2018年12 月31日前建成交付使用(以实际交付时间为准)。十、其他对在本实施方案中未能明确的其他具体事项和遇到的个案 问题,由房屋征收部门和实施单位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具 体研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