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温州市示范性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温州市示范性家庭农场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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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温州市示范性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温州市示范性家庭农场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docx
附件1温州市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管理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温州市农业龙头企业(含农副产品 批发市场,下同)的管理,加强对市农业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 持,制定本方法。第二条 本方法适用于申报或已获准作为市级农业龙头企 业的企业。第三条 市农业龙头企业实行双向对口联系制度,市级牵 头部门、对口主管部门应当与市农业龙头企业建立紧密的联系 制度,及时交流情况。第二章申报第四条 温州市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标准与条件。(一)企业组织形式。在我市范围内依法设立以农产品生 产、加工、流通以及农产品电子商务或农业相关服务业等为主 业,符合我市现代农业开展规划,依法设立的,经市场监督管 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有固定生产、经营 和办公场所的各行业农业龙头企业。(二)企业规模。申报企业需符合相应的规模条件。1.从事种植业生产、加工及流通的农业龙头企业,年产值附表2温州市农业龙头企业监测表( 年度)申报企业名称(盖章):单位地址 法人代表 姓名 手机 E-mail联系人 姓名 手机资产总额 (万元)固定资产 (万元)所有者权益(万元)年销售额 (万元)年产值 (万元)年利润 (万元)主要产品产 量(吨)税收(万元)年产销率资产负债 率是否录入质 量安全追溯 平台基地规模 (亩)或渔业 捕捞(对、吨 位)其 中市内联系农 户数 (户)其中市内10 备注:相关数据以申报年度为准。不存在或没有的事项栏可忽略不填。出口产品 名称年出口额 (万美元)主营产品 名称注册商标 名称基地或产品 何时取得何 种认证近2年获得何 种荣誉称号 或表彰行业主管部 门初审意见(盖章)年 月 日县级农业农 村部门审核 意见(盖章)年 月 日11 附件2温州市示范性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认定和监测管理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 为规范温州市示范性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认 定和监测工作,提升培育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 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法。第二条 本方法适用于在本市范围内依法注册登记、取 得法人资格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包括农民合作社(含联合 社)、农业专业行业协会等。第三条市级示范性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市级 示范组织)的认定和监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原那么。第四条 市级示范组织认定和监测采取逐级申报、审核 与监测,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市级 示范组织申报受理、审查与监测等工作。第二章申报第五条 市级示范组织的农民合作社(含联合社)申报 工作每年进行一次,通过管理系统申报审核,原那么上应是县 级规范化或示范性农民合作社,并符合以下条件:(一)依法注册登记,组织活动正常。1 .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正常运行满1年以上。12 制定章程,并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有固定办公场所和 必要的设施设备。2 .入社成员数高于当地同行业农民合作社平均水平,其 中种养业合作社成员数10名以上,联合社成员社5个以上; 粮食、农机、植保等服务和林业、渔业类生产经营的农民合 作社成员数6名以上;带动假设干农户数,每个成员都应出资, 单个成员出资不超过出资总额的20% (联合社除外)。(二)实行民主管理,财务处理规范。3 .有独立的银行账户和会计账簿,配备会计人员或委托 其它组织和机构代理记账、核算。4 .执行财政部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 建立成员账户,实现盈余返还。并将成员的出资额、公积金 量化份额、与本社的交易量(额)和返还盈余等记录准确清 楚。(三)经营实力较强,带动增收明显。5 .年经营服务收入在150万元以上,其中粮食、农机、 植保等服务类合作社服务收入在50万元以上,成员收入高 于当地同行业非成员农户收入。考虑到各地经济开展不平衡, 永嘉县、文成县、平阳县、泰顺县、苍南县的评比条件适当 放宽,但不能低于申报条件的80%o同时,在评审时适当考 虑地区、行业平衡。(四)生产统一标准,产品质量安全。6 .建立完善的生产记录制度,实现产品质量可追溯。7 .农业投入品统一采购供应率、主要产品(服务)统一13 销售(提供)率到达60%以上。8 .核心基地或主营产品一般应获得无公害农产品(或基 地)、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地理标志认证等质量标准认证 之一,并在有效期内。9 .一般应拥有注册商标,或经授权可使用的品牌,并在 有效期内。(五)公示信用信息,社会声誉良好。10 .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并公示上 一年年度报告,且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11 近两年内没有发生生产(质量)安全事故、环境污 染、损害成员利益等严重事件,没有行业通报批评等造成不 良社会影响。(六)具备以下条件者给予优先:1 .民宿、电商、来料加工、农(侨、渔)家乐、农村家 政服务、养老服务等新型合作社(联合社),由村集体领办 的各类农民合作社(联合社)。2 .核心基地或主营产品获得无公害农产品(或基地)、 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地理标志认证等质量标准认证两项以 上,并在有效期内。3 .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绩效评级C级以上。4,完成数字化改造,应用生态循环、农牧结合高效模式 的农民合作社。5 .积极参加评信用信,参与“三位一体”农民合作体系 建设的农民合作社。14 第六条申报市级示范组织的农业专业行业协会须符合 以下条件:1 .经民政部门注册登记,正常运行满1年以上,社会团 体年检合格。有规范的章程、管理制度和固定的办公场所, 档案、台账齐全。2 .会员数50名以上,配备专职工作人员1名以上。在 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映诉求、提供服务等方面发挥积极作 用,为会员提供统一服务率到达60%以上。3 .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财务独立,会计 核算规范,活动经费有保障,经费和资产的使用合法、合理。4 .积极探索实践生产统一、产销对接、融资担保等多种 形式的“三位一体”农村合作体系建设。5 ,与当地特色产业开展和“两区”建设相结合,有一定 的专业权威性或行业代表性。会员满意度高,社会声誉良好。第七条 由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自主向所在县(市、区) 农业农村部门提出认定市示范组织的申请,提交以下材料 (复印件须加盖组织公章),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农业专业 行业协会只需提供其中的第1、3、4、5、7、11项材料。6 温州市示范性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申报(监测)表;.县级示范性或规范化农民合作社文件;7 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营业执照复印件;.经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盖章的组织章程;8 成员名册及出资清单、工作人员名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填报及公示证明;15 1 农民合作社提交上年度资产负债表、盈余及盈余分配 表、成员权益变动表;农业专业行业协会提交上年度财务会 计报告;2 ,成员账户样本3份(要求记录成员的出资额、公积金 量化份额、与本社的交易量(额)和返还盈余等内容);.产品和基地认证证书复印件;9 .注册商标证书复印件或注册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复印 件;.需要证明的其他材料。以上所有申报材料装订成册,报送一份至市农业农村局 备案。第八条申报程序:L市农业农村局发布申报文件,符合申报条件的农民合 作经济组织向所在乡镇(街道)提出申请,并登录管理系统 根据通知要求在网上填报和传送申报相关材料。2.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通过管理系统对各农民合作 经济组织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依据本方法择优推荐,将审 查推荐意见及申报材料以文件形式于规定时间内报市农业 农村局。3各地农业农村部门在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自愿、如实申 报后,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审查工作,提出申报、监测意见, 将市级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申报推荐(监测)意见和相关申 报材料以文件形式上报市农业农村局(一式一份及其电子 稿)。16 第三章认定第九条 市农业农村局汇总各县(市、区)上报的材料 后,组织复核,必要时深入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进行核查。对 复核的结果初步审核后,召集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市农业农 村局根据有关部门提交意见再进行审核提出认定意见,并向 社会公示认定结果,接受社会监督,公示后报市政府发文公 布。市级示范组织每年认定一次。第四章监测管理第十条 对市级示范组织实行动态管理,定期监测,优 保劣汰。市级示范组织认定后每两年监测一次。农民合作经 济组织需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监测表、自查总结、上年度资产 负债表和收益分配表、有变更事项的需提供变更登记情况, 及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对所辖市级示 范组织所报材料进行汇总、核查。核查无误后,按县(市、 区)农业农村部门正式行文上报市农业农村局,并附审核意 见和相关材料,在管理系统内更新数据信息。第十二条市农业农村局按照市级示范组织标准对农民 合作经济组织进行监测,提出监测意见。监测结果经公示无 异议后,报市政府同意发文公布。经监测合格的市级示范组 织,继续保存市级示范组织称号,享受有关扶持政策,对监 测不合格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取消其市级示范组织称号,不17 再享受有关扶持政策。第十三条 对因土地征收、遭遇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 素造成经营收入或生产规模骤降,难以到达市级示范组织监 测要求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提出保存申请,经县级农业农 村部门综合认定,认为仍有恢复可能和可持续开展能力的, 可保存市级示范组织称号1年。第十四条 新申报和接受监测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所 提交的材料要客观真实,接受社会监督和失信惩戒。对出现提供虚假资料、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或 在县级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检中不合格、生产经营出现重 大问题、财政补助工程中严重违纪违规的,经查实,取消“温 州市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称号,且2年内不得复 报。第十五条 加大对市级示范组织支持力度,有关农业发 展工程向市级示范组织倾斜;同时严格遵守国家规定从事农 业生产经营活动,在生产经营中起示范带动作用。第十六条 各县(市、区)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出台 相应的提升提质示范性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开展政策。第五章附那么第十七条 本方法由温州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第十八条 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温州市示范性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评定及监测方法(试行)(温委农 (2018) 51号)同时废止。18 19 需到达800万元以上。2 .从事畜牧业生产、加工及流通的农业龙头企业,年产值 需到达800万元以上。3 .从事农资生产、加工及流通的农业龙头企业,年产值需 到达800万以上。4 .从事渔业生产、加工及流通的农业龙头企业,年产值需 到达1200万元以上。5 .从事休闲观光或农旅结合的农业龙头企业,固定资产投 资达600万元以上或年营业额达600万元以上。6 从事农副产品市场流通的批发市场,市场年交易额到达 1. 6亿元以上。7 .从事农产品电商的农业龙头企业年产值到达4000万以上, 以互联网方式销售农产品收入占农产品销售收入比重到达60%o其他行业的年产值可参照上述标准。(三)企业效益。企业负债与信用状况较好,企业总资产 报酬率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低于70%, 主营产品产销率到达90%以上。一年内未被列入信用监管重点名 单。(四)规范经营。企业财务制度规范,经营制度健全,并 有相关质量管理标准体系,企业内部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制 度,实现产品质量可追溯。纳入市级监管平台实现数字化监管, 主要农产品实施合格证管理制度,对各级相关职能部门或委托附表温州市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申报(监测)表( 年)申报口监测组织名称(盖章)组织类型(请打勾,下同):口农民专业合作社口联合社农业专业行业协会组织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手机登记成立时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成员数(个)成员出资总额(万元)出资成员数量单个成员最大出资比例主要生产经营和服务内容核心示范基地种植面积 (亩)/养殖量(头、只等)联结基地面积(亩)/ 养殖量(头、只等)统一销售(提供)成员产 品(服务)比例(%)农产品标准化 生产绩效评级是否建立生产记录制度是否录入质量安全追 溯平台基地、产品得到何种认证:无公害农产品或基地口绿色食品口有机食品认证注册商标名称获得何种奖励、称号上年度固定资产总额(万 元)上年度经营服务收入 (万元)上年盈余(万元)盈余返还总额(万元)其他说明事项组织简介及业务活动开展情况(请另附页)一、农民合作社(联合社)填写要点说明:(-)本组织的总体情况,包括:成立和开展过程;成员人数和地 区分布;开展绩效和带动当地农民增收情况等。(二)本组织的运行情况,包括:主要生产经营工程和服务内容, 生产经营方式,收益分配方式;上年度和本年6月末的财务收支状况、20 合作经济组织意见法定代表人签名:申报单位(盖章):年 月 日县(市、区)评价推荐意见县农业农村局(公章)年 月 日市级评审意见市农业农村局(公章)年 月 日备 注21附件3温州市示范性家庭农场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促进家庭农场 的健康快速开展,规范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认定和监测工作, 根据中央、省和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 方法。第二条 本方法所称家庭农场(含农业、林业、牧业、 渔业,下同),是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家庭为基本 经营单元,以农业及其衍生产业为主要收入来源,进行集约 化、标准化、专业化适度规模生产经营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是现代农业的主要生产经营方式。第三条 示范性家庭农场申报和监测采取主体自愿、逐 级推荐、分级审核、竞争择优、动态管理的方式进行。第四条市农业农村局牵头负责对市级示范性家庭农 场的资格认定和监测管理工作。第二章申报第五条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的申报工作每年组织一 次,申报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种植业、畜牧业、渔业、林 业)原那么上应为县级示范性(标准化)家庭农场,且已纳入22 管理系统,并具备以下条件:(一)规模适度化。连片土地流转年限一般不低于2年, 并签订规范的流转合同(协议),流转期限内不得转包;经 营规模与当地资源条件、农业行业特征、经营能力等相适应, 原那么上不超过当地农业农村部门认可的适度规模经营标准; 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家庭成员参与农场生产经营不少 于2人,长期雇工最多不超过10人。(二)管理规范化。农场主具有初中以上文化或熟练掌 握所从事农业产业较先进的生产管理技能,生产经营活动诚 信合法且两年内无不良或异常记录;经营管理科学,内部管 理制度健全,实行财务核算管理,建有稳定的农产品销售网 络,产销渠道通畅。家庭农场标识标牌规范醒目。农场家庭 成员人均收入不低于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 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三)经营高效化。合作意识较强,与不同市场主体加 强合作联合,实现信息、技术、资源共享,利益链接较为紧 密;服务意识较好,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明显,服务链接带动 小农户10户以上;品牌意识较高,推进农业品牌的塑造和 使用,拥有自主品牌或合作品牌、授权使用区域农产品公用 品牌。(四)规划合理化。家庭农场的生产经营行为应符合当 地的产业规划。(五)生产科技化。有配套的现代农业设施装备,利用 现代的信息技术、农业科技等进行生产,在当地具有一定的领23 先性。(六)产品绿色化。注重农产品绿色安全,纳入市级监 管平台实现数字化监管,主要农产品实施合格证管理制度、 质量可追溯且近2年未出现农产品检测不合格或重大生产质 量安全事故;建立规范的生产档案记录,按规定使用农(兽) 药物,遵守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规定;一年内抽查未发现 违规经营、使用国家明确规定的禁限(停)用药物;一年内未 被列入信用监管重点名单。第六条具备以下条件者给予优先:1 .家庭农场拥有自己的注册商标与品牌;2 .从事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生产保供;3 .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绩效评级C级以上;4,取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地理标 准产品认证或生产产地位于上述产品认证产地范围内,获得 市级(含)以上名牌产品;5 .完成数字化改造,应用生态循环、农牧结合高效模式 的家庭农场;6 .积极参加评信用信,参与“三位一体”农民合作体系 建设的家庭农场。第七条 申报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须提供以下材料:1 ,农场主身份证复印件;2 .已在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的,提供营业执照;3 .土地流转合同和清册,或林权证、养殖水域等权属材 料;24 4 .生产设施用房或附属设施用房或其他服务生产经营 用房证明材料(提供建设用地批准或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文 件);5 .上年度农场生产经营收支记录或财务会计报表;6 .农场执行的生产标准及相关管理制度;7 .农场参与或直接进行的无公害农产品认定、绿色食品 认定、有机农产品认证、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授权、食用农 产品合格证及商标注册、品牌等证明材料;8 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创立申请书(包括基本情况、创 建条件、经营成效及下步打算等);9 .其他荣誉证明等。以上所有申报材料装订成册,报送一份至市农业农村局 备案。第八条申报程序:1 .市农业农村局发布申报文件,符合申报条件的家庭农 场向所在乡镇(街道)提出申请,并登录管理系统根据通知 要求在网上填报和传送申报相关材料。2 .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通过管理系统对各家庭农 场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依据本方法择优推荐,将审查推荐 意见及申报材料以文件形式于规定时间内报市农业农村局。3 .各地农业农村部门在家庭农场自愿、如实申报后,会 同相关部门做好审查工作,提出申报、监测意见,将市级示 范性家庭农场的申报推荐(监测)意见和相关申报材料以文 件形式上报市农业农村局(一式一份及其电子稿)。25 第三章认定第九条 市农业农村局汇总各县(市、区)上报的材料 后,组织复核,必要时深入家庭农场进行核查。对复核的结果 初步审核后,召集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市农业农村局根据有关 部门提交意见再进行审核提出认定意见,报局党组织审定后, 并向社会公示认定结果,接受社会监督,公示后报市政府发文 公布。第四章监测管理第十条 对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实行动态管理,定期监 测,优保劣汰。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认定后每两年监测一次。 家庭农场需按要求提供监测表、自查总结等相关材料。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对所辖市级示 范性家庭农场所报材料进行汇总、核查。核查无误后,由县 (市、区)农业农村部门正式行文上报市农业农村局,并附 监测核查情况总结以及市示范性家庭农场监测表、上年度经 营情况总结,在管理系统内更新数据信息。第十二条市农业农村局按照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标准 对企业进行监测,提出监测意见。监测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 报市政府同意发文公布。经监测合格的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 继续保存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称号,享受有关扶持政策,对 监测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其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称号,不再享 受有关扶持政策。26 第十三条 对因土地征收、遭遇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 素造成经营收入或生产规模骤降,难以到达市级示范性家庭 农场监测要求的,家庭农场提出保存申请,经县级农业农村 部门综合认定,认为仍有恢复可能和可持续开展能力的,可 保存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称号1年。第十四条出现以下情况的,取消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 称号并在2年内不得参与申报:L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2.农产品抽检不合格,发生较大的生产安全、重大农产 品质量安全事故或一年内曾拒绝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检或不 配合抽检的;3.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的;4因经营不善,资不抵债而破产或被兼并的;5.发生其他严重问题的。第十五条加大对市示范性家庭农场支持力度,有关农 业开展工程向市示范性家庭农场倾斜;同时严格遵守国家规 定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在生产经营中起示范带动作用。第五章附那么第十六条 本方法由温州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第十七条 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温州市市级示 范性家庭农场申报认定和监测管理方法(温委农2018) 52号)同时废止。27 附表温州市示范性家庭农场申报(监测)表( 年)申报口监测家 庭 农 场 生 产 经 营 情 况家 庭 农 场名称(盖章)示范级别农场地址家庭内从业 人数(人)农 场 主姓名联系 身份证号工 商 信 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时间注册资金 (万元)注册性质产业类型种植、养殖规模主营产品土地流转面积/年限是否录入质量安 全追溯平台农产品标准化 生产绩效评级注册商标“三品”认证制度建立上年总收 入(万元)上年总支出 (万元)上年净利 润(万元)参与生产的家庭主要劳动力姓名与农场主关 系身份证号文化程度/ 技术资格内局部工28 上 年 度 总 结可另附页家庭农场主对申报内容真实性承诺签字:年 月 日所在乡镇(街道)意见:(盖章)负责人签字:年 月 日所在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意见:(盖章)负责人签字:年 月 日29 第三方开展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抽检或随机抽检能积极配合。(五)依法经营。企业必须遵纪守法、合法经营,不生产、 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在生产过程中不添加违禁药品。一年内抽 查未发现违规经营、使用国家明确规定的禁限(停)用药物; 企业信誉良好,无欺诈行为,不拖欠职工工资、农产品收购款 等,无涉税违法行为,主营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 近2年内未发生农产品安全事故。(六)示范带动。示范带动能力强,通过建立可靠、稳定 的利益联结机制有效带动农户300户以上。具体带动能力分类 如下:粮食4000亩;蔬菜800亩;果树600亩;茶叶800亩; 笋竹1500亩、木本粮油林600亩;中药材400亩;花卉15万 盆(株);生猪、羊存栏3000头;牛800头;鸡、鸭8万羽; 兔、鸽4万头(羽);其他特种珍稀动物800头;蜜蜂800箱; 渔船40艘(大中型);水产养殖面积800亩或网箱4000平方米 以上。加工企业解决农民就业效果明显的,对带动农户的农业 基地规模可不作要求。(七)竞争能力。企业有注册商标和品牌。产品符合国家 产业政策、环保政策,企业的产品质量、产品科技含量、新产 品开发和科技创新能力处于较高水平。(八)优先条件。企业建立基地或联结基地产品到达无公 害以上标准,或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或获得市级以上著 名商标和名牌产品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考虑。种源农业等 特殊行业企业,可适当降低规模要求。考虑到各地经济开展不平衡,洞头区、永嘉县、文成县、 平阳县、泰顺县、苍南县的评比条件适当放宽,但不能低于申 报条件的70%o第五条 申报材料。申报企业应提供企业的基本情况,并 按照本方法第四条的要求提供如下有关申报材料:L温州市农业龙头企业申请表;2 .企业营业执照;3 .上年度企业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4 .上年度无涉税违法行为证明;5 .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定的产值数据报告或县级以 上主管部门出具的产值数据证明;6 .县级以上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带动农户说明;7 .县级和市级各有关部门联审联评材料;8 .申报企业申请表需县(市、区)政府盖章。以上所有申报材料装订成册,报送一份至市农业农村局备 案。第六条申报程序:L市级相关职能部门发布申报文件,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 向所在乡镇(街道)提出申请,并登录管理系统根据通知要求 在网上填报和传送申报相关材料。9 ,县级相关职能部门在农业企业自愿、如实申报后,通过管理系统对各企业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审 查工作,依据本方法择优推荐,提出申报意见,之后,报县级 农业农村部门审核、盖章,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将审查推荐意 见及相关申报材料以文件形式于规定时间内报市农业农村局 (一式一份及其电子稿)。第三章认定第七条 市农业农村局汇总各县(市、区)上报的材料后, 组织复核,必要时深入企业进行核查。对复核的结果初步审核 后,召集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市农业农村局根据有关部门提交 意见再进行审核提出认定意见,并向社会公示认定结果,接受 社会监督,公示后报市政府同意发文公布。市级农业龙头企业 每年认定一次。第四章监测管理第八条 对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定期监测, 优保劣汰。市级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后每两年监测一次。企业需 在规定时间内报送企业经济运行情况表和年度开展报告,并附 上上年度企业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等。第九条 各县(市、区)相关职能部门对所辖市级农业龙 头企业所报材料进行汇总、核查。核查无误后,报送县级农业 农村部门,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正式行文上报市农业农村局, 并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在管理系统内更新数据信息。第十条市农业农村局按照市级农业龙头企业标准对企业 进行监测,提出监测意见。监测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市政 府同意发文公布。经监测合格的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继续保存 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称号,享受有关扶持政策,对监测不合格的 企业取消其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称号,不再享受有关扶持政策。第十一条 市级农业龙头企业更改企业名称的,应当出具市 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营业执照等更名材料,提交市农业农村局审 核确认,并与监测结果一并公布。第十二条对因土地征收、遭遇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 成经营收入或生产规模骤降,难以到达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监测 要求的,农业龙头企业提出保存申请,经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综 合认定,认为仍有恢复可能和可持续开展能力的,可保存市级 农业龙头企业称号1年。第十三条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市级农业龙头企业资 格,并在2年内不得参与申报:1 .企业在申报和监测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 的;2 .企业因经营不良资不抵债而破产或被兼并的;3 .企业因违法违规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4 .企业经营中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5,企业上市违规操作、偷税骗税和存在坑农害农等违法违规行为的;6 .企业不按规定要求提供监测材料,拒绝参加监测的;7 .企业不按规定要求提供全年经济运行情况表等材料,以 及不配合省、市、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开展各种调研调 查的。第五章附那么第十四条 本方法由温州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第十五条 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温州市农业龙头企 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方法(温委农(2018) 60号)同时废止。附表1温州市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表( 年度)申报企业名称(盖章):单位地址法人代表 姓名 手机联系人姓名 手机资产总额(万元)固定资产(万元)所有者权益 (万元)年销售额(万元)年产值(万元)年利润(万元)主要产品产量 (吨)税收(万元)年产销率资产负债率是否录入质量安 全追溯平台基地规模(亩)或 渔业捕捞(对、 吨位)其中市 内联系农户数(户)其 中市 内m市外出口产品名称年出口额(万美元)主营产品名称注册商标名称备注:相关数据申报年度为准。不存在或没有的事项栏可忽略不填。基地或产品何时 取得何种认证企业和产品何时 获得何荣誉称号 或表彰企业创办 成长简历行业主管部门 初审意见(盖章)年 月 日县级农业农 村部门审核 意见(盖章)年 月 日县级人民政府 (或市级功能区 管委会)意见(盖章)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