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小区业主管理规约示范文本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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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小区业主管理规约示范文本模板.docx
附件1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活动,保障业主行使物业管理权 利,维护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 政策的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本物业管理区域,是全体业主意志的集中体现。第三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基本情况如下:物业类型包括(可多选):(住宅、口办公楼、口商业、厂房仓库、 其他类型);物业管理区域四至:东至;南至;西至;北至;(二)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有建筑物总共 栋(幢),其中住宅 栋(幢);专有部分(不含无产权的车位、摊位、杂物间等)总共 个,专有部分总建筑面积 平方米。第二章业主大会第四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通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成立业主大 会。业主大会名称为:(项目名称)业主大会(以下简称业主大会);地 址:市 区(县)街(乡、镇)社区(村业主大会拥有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事务的最高议事权和最高决策权,代表 和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的合法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督委员会委员提议后,通过业主委员会会议决议终止其资格;业主委员会会议无 法形成相应决议的,业主委员会应当提请业主大会会议投票表决,进行罢免。(一)拒不履行业主义务;(二)滥用职权或者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名义牟取私利,损害业主 合法权益;(三)拒不履行业主委员会委员职责;(四)一年内累计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总次数一半以上;(五);(六)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其中,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情形包括:(一)不遵守管理规约,且经劝阻后拒不改正;(二)拒不交纳物业费、停车费、相关公摊费用、维修资金;(三)拒不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四)拒不配合执行疫情防控等管理措施;(五)0滥用职权或者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名义牟取私利,损害业主合法权 益的情形包括:(一)未经业主大会会议决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修改物业服务合同, 或者擅自作出其他应当由业主大会授权的决定;(二)利用职务之便接受减免物业服务费、停车费,以及索取、非法收受建 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有利害关系业主提供的利益、报酬;(三)向物业服务企业销售商品、承揽业务,牟取不当利益;(四)推荐有利害关系的企业或者个人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服务;(五)与业主大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六)擅自动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非法侵占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的经营收益或者业主其他共有财产,侵害业主合法权益;(七)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 拖延提供或者不按照规定提供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八)伪造或者指使他人伪造选票、表决票、书面委托书或者业主签名;(九)擅自使用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印章;(十)泄露业主信息或者将业主信息用于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十一)拒不执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关于本物业 管理区域的整改要求或者人民法院有关裁判;(十二)O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被终止资格或者罢免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在-12- 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公告。第四十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出现空缺时,由候补委员按序递补;业主委员会 正式委员出现空缺但空缺不足百分之五十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业主 大会会议,补足业主委员会委员及候补委员。业主委员会正式委员空缺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停止工 作,由留任的业主委员会委员或者其他业主提请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 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第四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对换届,委员的增选、递补、罢免等事项,应形成 相应的记录,存档备查。第七章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第四十二条新一届业主委员会选举完成或者部分委员更换后三十日内,业 主委员会持新的业主委员会名单报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并书面告知居(村)民委员会。第四十三条业主委员会除了履行召集业主大会会议、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等法定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处理业主大会的日常管理事务;(二)报告业主委员会履职情况和业主委员会收支预算决算情况;(三)拟定有关方案、文本,并在提交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后组织实施:(四)妥善保管印章、相关档案资料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的财物:(五)调解业主之间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产生的纠纷;(六)接受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配合做好社区建设、 社会治劳口公益宣传等工作;(七)O(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四十四条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从下列第 项中列支:(一)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收益;(二)业主共同分摊;(三)企业、组织、业主或其他社会人士捐赠、赞助;(四);(五)其他合法收入。第四十五条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必须按照节约优先、提倡奉 献、帐目清晰、等原则使用,并仅用于以下事项:(一)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日常会议产生的费用;(二)业主委员会委员津贴及专职执行秘书薪酬;(三)相关办公费用包括:电话费、书报费、水电费、差旅费、等;(四)必要时购买中介、审计等技术咨询服务的费用;(五)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定由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承担的诉讼费用;(六)。业主委员会主任津贴不超过一元/月;副主任津贴不超过一元/月;其他委 员津贴不超过一元/月;业主委员会聘请的专职执行秘书薪酬不超过一元/月。第四十六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前,或者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 监督委员会委员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需由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的事项,应当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进行研究讨 论,讨论前应当听取业主的意见,小区成立党组织的,还应当听取党组织的意见。第四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成员出席,且不得委托代理人 参加会议;会议召开前,应当告知居(村)民委员会和小区党组织,听取其意见 建议;会议作出决定应当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由参会委员在会议记录上签 字确认;业主委员会会议作出的决定应当在三日内进行公告。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书面会议纪要;会议纪必须存档。第四十八条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或者新晋的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接受街道 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的业务培训,并积极主动学习物业管理相关知识, 增强工作能力。第四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建立定期接待日,听取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对物业管 理和业主委员会日常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咨询、投诉和 监督。定期接待日为(每周星期 口每月 日工第五十条 业主委员会(口聘用不聘用)专职执行秘书。专职执行秘书对业主大会负责,接受业主委员会的工作安排,负责会务安排 与会议记录、起草相关方案文本、管理档案以及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其他日 常事务性工作。第五十一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设立财务账簿,按照管理规约确定的费用开支 审批权限及程序,并严格按照财务管理制度对业主大会的结算帐户进行管理。对下列经费收支,业主委员会应当通过业主大会的结算帐户进行管理、使用:(-)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所得的收益;-14-(二)业主大会自行管理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三)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支出;(四)。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对小区收支情况进行财务审计或 者对上届业主委员会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审计费用列入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第五十二条业主委员会备案后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刻制印章,印章的印文中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名称应当与地名管理部门批准的物业名称保持一致。业主大会印章由首届业主委员会刻制。业主委员会应当规范印章的制作、保管、使用等。违反印章管理使用制度造 成经济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由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第五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将以下资料形成工作档案,归档保存:(一)业主大会会议投票表决的全部资料;(二)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会议记录及业主委员会工作情况报告;(三)业主委员会备案有关材料;(四)新老物业交接的承接查验资料等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各种交接资料;(五)物业服务合同及有关业务往来文件;(六)业主及物业使用人信息及业主对物业的处分等相关信息;(七)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建议;(A)维修资金、经营性收益相关资料;(九)o业主委员会应当指定专人保管工作档案,并协助业主、物业使用人查询相关 档案信息。业主委员会及委员不得泄漏业主、物业使用人的个人信息。第五十四条业主委员会应当持续公开下列信息:(-)本议事规则(含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及工作规则1管理规约;(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定;(三)物业服务合同;(四)占用小区道路等场地设置的停车位的处分情况;(五)0业主委员会应当于每年一月一日前公布上一年度的下列信息,公布期不 少于 日:(-)维修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情况;(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经营收益及其分配与使用详细情况;(三)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业主委员会委员工作津贴及专职 执行秘书薪酬详细情况;(四)O业主、物业使用人有权查询、复制业主委员会应当公开、公布的信息及相关 原始资料,业主委员会应当予以配合。第五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通过(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的方式,对物业服务企业履行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业主委员会可与物 业服务企业签订补充协议,约定监督考评办法;物业服务企业拒绝签订的,业主 委员会应当及时向业主大会作出报告。第五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应当根据对物业服务合同履行的监督情况,以及业 主、物业使用人的相关意见、建议,向业主大会会议提出续聘、解聘及选聘服务 服务企业的建议。业主大会决定续聘物业服务企业的,业主委员会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续签物 业服务合同;业主大会决定解聘原物业服务企业并采用招标方式选聘新的物业服 务企业的,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组织招标,并与中标的物业服务企业签 订物业服务合同;业主大会决定解聘原物业服务企业并采用协议方式选聘新的物 业服务企业的,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组织业主大会会议,并与业主大会 决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续聘、解聘及选聘物业服务企业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列入业主大会和业主委 员会工作经费支出。新老物业交接过程中,业主委员会应当监督双方进行物业承接查验。第五十七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突发应急事故处理制度,积极配合相关部 门及物业服务企业处理物业管理区域内各类突发应急事故。第五十八条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三个月内,不得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 对下列第 项事项(可多选)作出决定:(一)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二)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三)除管理规约规定情形之外的物业维修、更新、改造等重大事项;(四);(五)其他重大事项。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后,不得继续履行职责。-16第五十九条业主委员会应当接受业主对下列事项进行监督:(-)续聘或者解聘、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必须经业主大会会议投票决定;(二)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方式必须经业主大会会议投票决定;(三)招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业主委员会组织招标的过程;(四)协议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业主委员会提出三家以上备选方案;(五)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情况;(六)业主委员会监督新老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物业承接查验和交接工作;(七)O履行职责过程中,业主委员会委员个人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名义牟 取私利,损害业主合法权益,造成经济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依法追究其法 律责任。第六十条 业主委员会主任主持业主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履行下列职责:(-)组织执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二)召集和主持业主委员会会议;(三)督促业主委员会委员履行职责;(四)设立业主监督委员会的,组织落实业主监督委员会的监督建议;(五)按照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签署有关文书;(六)。业主委员会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可以委托副主任代为履行主任职责。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规定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其他委 员可以在居(村)民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下召集。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全部辞职的,其他委员可以在居(村)民委员会的 指导和监督下,推选新的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第八章业主代表会议和业主监督委员会第六十一条 业主大会决定:(口不设立口设立撤销已 设立的)业主代表会议;(口不设立口设立口撤销已设立的) 业主监督委员会。第六十二条 设立业主代表会议的,业主代表由本(栋幢口单元 楼层)的业主推选产生。推选代表应当由该(栋幢口单元口楼 层)%以上业主签名。业主代表的任期为年(不超过当届业主委 员会任期截止时间I业主代表共设名。名额分配如下:(栋幢口单元口楼层)人;(栋幢口单元口楼层)人;(栋幢口单元口楼层)人;设立业主监督委员会的,业主监督委员会的选举参照业主大会会议的程序执 行。业主监督委员会的任期不超过当届业主委员会任期截止时间。第六十三条业主代表会议的业主代表任职条件与本规则中的业主委员会 委员任职条件相同;业主监督委员会中的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应当公道正派。推选业主代表和选举业主监督委员会委员时,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 者热心公益事业的业主优先。与业主委员会及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提供服务的企 业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被推选或选举。第六十四条业主代表会议的业主代表履行下列职责:(一)收集业主意见建议,并向业主委员会、业主监督委员会反映;(二)就业主代表会议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业主意见,并如实向业主代表 会议提交其意见;(三)0业主监督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对违反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大 会决定的业主委员会委员、执行秘书提出罢免或者辞退的建议;(二)对业主委员会的履职情况向业主大会提出监督建议;(三)派员参加业主委员会会议,并对业主委员会决定的事项提出质询;(四)定期审查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及年度工作计划、业主大会结算帐户 收支情况,将审查报告提交业主大会审议;(五)查阅业主大会财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六)定期向业主大会报告履职情况;(七)O第六十五条业主代表会议的召开程序参照业主大会定期会议的召开程序 执行。业主代表应当在会议召开3日前,就会议议题征求业主的意见。业主监督委员会委员应当收集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建议,加强对业主委 员会履职情况的监督,并及时向业主委员会及其成员反馈。对重大事项或者重大 问题,应当提交业主监督委员会会议研究讨论;有必要的,由业主监督委员会书 面提出整改要求。-18-第九章附则第六十六条本规则经业主大会会议投票表决通过后生效。未尽事宜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执行。本规则若有与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条款,按照法律、法 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执行。第六十七条 本规则生效后三十日内,业主委员会应当将其报送县(市、区)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并书面告知居(村)民 委员会。附件2小区业主管理规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维护(小区名称)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 法权益,保障物业安全合理使用,共同维护小区内公共秩序,根据民法典关于业 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规约(以下简称本规约)。第二条本规约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表决通过后,对全体业主和物业 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不得以未参与表决或表决意见为不同意 为由,不遵守本规约。第三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按照合法合理、公平公正等原则,正确使用 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有部分及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依法依规并按照 公序良俗的原则处理物业管理区域内各种相邻关系,积极参与小区内的公共事务和 公益活动,参与垃圾分类处理、文明饲养宠物、保护生态环境等活动,共同建设管 理有序、服务规范、秩序良好、文明和谐的小区环境。第四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名称为,基本情况如下:(一)物业管理区域四至(规划平面图详见附件1 ):整;南至;西至;北至;(二)占地面积 平方米;房屋总建筑面积 平方米,3 第五条 业主大会通过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作为其执行机构,以执行业主 大会决定的事项。业主委员会接受全体业主的监督,对业主大会负责。业主委员会的名称为:(小区名称)第某届(如第一届、第二届) 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坐落:。首届业主委员会由首 次业主大会会议产生,后续每届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第六条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 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和业主共同利益、危及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的,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有权 依照法律法规及管理规约,要求其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第七条 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在社区(村)党组织、本小区党组织的领导 下依法依规开展活动,自觉接受居(村)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依法履行职责,规范运作,积极配合公 安机关、城管、综治、消防等部门,共同做好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环 境治理、安全管理等相关工作。第八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不授权业主委员会决定:(一)修改本议事规则(含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及工作规则I管理规约;(二)换届选举业主委员会,增补、罢免业主委员会委员或候补委员;(三)是否设立业主代表会议或者业主监督委员会;(四)明确业主代表会议的权限与议事规则、业主代表的产生方式;(五)制定业主监督委员会选举办法,选举业主监督委员会委员,明确业主 监督委员会的办公场地、办公经费来源;(六)听取和审议业主委员会工作报告和业主监督委员会的监督工作报告, 审查业主委员会收支预算决算报告;(七)决定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筹集、管理和使用,以及业主 委员会委员工作津贴的来源、支付标准;(八)改变或者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九)改变物业管理方式,解聘、续聘及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十)决定物业服务的内容、标准以及物业服务收费的调整方案;(十一)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十二)决定维修资金的管理方式及其续交、补交方式,审议维修资金计划 使用事项;自行管理维修资金的,建立完善维修资金管理制度;(十三)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方式;(十四)公共帼的分S吟使用;-4 总套(户)数 套(户I其中住宅面积 平方米,计 套;非住宅面积 平方米,计 套。(三)本物业提因螂物业用房为(栋幢号-房,郦_平方米;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为(栋幢号-房号),前只75米;业主基本公共活动用房不也却躇用房为(栋幢号-房号),面积平方米;用房为(栋幢号-房号),面积一平方米物业构成明细及共用部位与共用设施设备详见附件2、附件3。(备注:共用部位是指一幢房屋内部,由业主、物业使用人共同使用的门厅、楼梯间、 水泵间、电表间、管道井、电梯井、电梯前庭、锅炉房、发电间、配电间、线路分线间、电 梯机房、走廊通道、传达室、内天井、房屋承重结构(包括房屋的基础、承重墙体、梁柱、 楼板、屋顶等)、室外墙面等部位;共用设施是指住宅区内,由业主、物业使用人共同使用 的道路、场地、喷泉、雕塑、小品、桌、椅、凳、绿地、花草树木、停车场库、照明路灯、 文化体育器械(包括各种体育器械、宣传栏、广播及背景音乐设施等)、连接房屋内部的线 路、供水管道、排水管道和窖井、化粪池、垃圾箱(房)、供水房、配电间及小区门楼、围 栏、监控报警系统、车辆进出管理系统等设施;共用设备是指一幢房屋内部,由业主、物业 使用人共同使用的供水管道、排水管道、水落管、照明灯具、垃圾通道、电视天线、各种线 路、水箱、水泵、电梯、锅炉、发电机、配电系统、中央空调、供暖管道、防盗门、楼宇对 讲系统、快递信报箱(群)、避雷装置、消防器具等设备)第五条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管理采用以下第 种方式:(一)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管理;(二)委托其他管理人进行管理;(三)自行管理。第二章业主及物业使用人的权利义务第六条本物业管理区域设立业主大会,全体业主通过业主大会会议投票表决选举,行使共同管理事项的决定权。业主应当积极参与业主大会会议,投票表决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和选举业主 委员会(业主监督委员会),按照议事规则的规定罢免或增选业主委员会委员。因 故不能亲自参加投票的,应当委托业主使用人或者其他人参加投票。第七条业主应当积极行使以下物业管理权利:(一)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参与投票表决选举;-4 (二)参选业主委员会、业主监督委员会;(三)监督业主委员会、业主监督委员会的工作;(四)监督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五)监督公共收益的来源、使用与分配;(六)监督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七)接受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并监督物业服务合同的履行;(八)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及物业管理其他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九);(十)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八条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当积极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本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 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支持、 配合业主委员会依法依规开展工作;(四)配合物业服务企业开展物业管理服务活动;(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本规约交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六)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停车服务费及其他有偿服务的收费;(七)配合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委员会、居(村)民委员会,执行政府依 法实施的疫情防控等应急处置措脚口其他管理措施;(A);(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九条业主应当约定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物业使用人违反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和本规约的规定,有关业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第三章房屋使用安全管理-5-第十条 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本规约及 住宅使用说明书使用物业,行使房屋安全使用权利,履行房屋安全管理义务, 但不得妨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拥有的物业。业主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房屋规划设计用途的,应在征得有利害关系的其他 业主书面同意后,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告知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严禁将住宅改变为(口餐饮口娱乐宾馆口); 严禁将商铺(含临街)用于(宠物医院机动车养护维修口餐饮口 酒吧口 I第十一条业主对房屋使用安全承担下列责任:(-)配合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居(村)民委员会定期、不定期检 查房屋;在房屋出现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安全鉴定的情形时,委托房屋安全鉴 定单位进行安全鉴定;出租房屋的,督促承租人加强对出租房屋的安全监督管理;(二)发现房屋存在应当由房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白蚁预 防等单位承担房屋安全责任情形的,要求其承担责任,并配合其对危险房屋采取 治理、抢险措施;(三)发现物业使用人或者其他业主实施影响房屋使用安全的行为,及时告 知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者直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投诉、举报;(四);(五)法律法规及本规约规定的其他责任。房屋被鉴定为危险房屋且有垮塌危险、危及公共安全的,应当立即迁出,并 积极配合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构、房屋安全主管部门采取应急抢险措施。第十二条 物业使用及维修养护过程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需临时占用共用部位或挖掘道路的,应当书面告 知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并在约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需进入其他物业专 有部分的,其他专有部分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提供方便;(二)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组织开展物业维修等工作时,相关业主或 者物业使用人应当提供方便;需进入其专有部分的,应当予以配合;(三)水电气、通讯等相关专营单位需要进入本物业管理区域或者使用业主 物业专有部分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相关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予 以配合、提供便利,并不得擅自收取费用;(四)O-6-第四章房屋室内装饰装修管理第十三条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住宅用于非住宅功能,且房屋建筑 面积超过300平方米,或者装饰装修投资额超过30万元的,应当向规划、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申办相关审批手续。第十四条 无需申办施工许可证的,装饰装修房屋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 应当知晓、遵守以下国家有关规定:(一)下列行为属于禁止行为:1 .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2 .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3 .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4 .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5 .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二)未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不得实施下列行为:I .搭建建筑物、构筑物;6 .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7 .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三)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不得实施下 列行为:1 .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2 .超过设计标准或规范,增加楼面荷载。(四)下列行为可能产生赔偿后果:1 .造成相邻住宅的管道堵塞、渗漏水、停水停电、物品毁坏等;2 .侵占公共空间,对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造成损害;3 .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造成损失。第十五条对无需申办施工许可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在开展房屋装饰装 修活动前,应当做好以下工作:(一)向物业服务企业申报登记;无物业服务企业的,向房屋管理机构申报 登记,同时可告知居(村)民委员会;-7 (二)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装饰装修企业进行施工;(三)告知邻里;(四)O由物业使用人开展装饰装修活动的,应当事先征得业主的同意。第十六条对无需申办施工许可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开展房屋装饰装修 活动,应当与委托的装饰装修企业共同遵守以下规定:(一)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二)严格遵守物业服务企业告知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三)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按照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进行的监督检查;(四)配合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涉嫌违规装修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置;(五)O第十七条对无需申办施工许可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提醒房屋装饰 装修企业注意下列事项:(一)施工时间的要求;(二)施工噪声的控制要求;(三)材料运输和堆放的要求;(四)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的处理要求;(五)使用电梯、楼道、水电气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要求;(六)阳台封闭,空调、防盗窗、遮蓬、太阳能热水器等安装的要求;(七)O第五章小区公共管理及行为规范第十八条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当将下列信息(包括发生变更的相应信息) 告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一)联系方式及联系地址;(二)车位、车牌号;(三)物业出租的相关事项,包括承租人及其联系方式、租赁期限、交纳物 业费等相关费用的约定、车位的使用等;(四)物业专有部分转让的相关事项;(五)-8-第十九条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当遵守下列停车、充电的规定:(一)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停车管理规定、车位使用协议及充电管理规定;(二)规范停车,禁止占用楼道、机动车停车位停放非机动车;(三)漏油、漏水的车辆及报废、弃置的车辆不得停放在小区公共车位内;(四)规范使用充电设施,禁止私拉电线为电动自行车充电;(五)车辆长时间停放期间,关闭防盗报警器;(六)O第二十条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当遵守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一)遵守小区消防责任书;(二)学习消防安全知识,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积极参与应急演练;(三)不得损坏和擅自拆除、改造、停用消防设施设备器材;(四)不得占用或者堵塞楼道、消防通道、安全出口 ;(五)不得将顶层楼梯门、天台、楼层防火门等擅自封闭或者上锁;(六)物业管理区域内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祭祀烧纸钱;不得玩明火玩具或者游戏;(七)禁止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首层门厅、楼梯间等室内公共区砌口消 防车通道及可燃物附近堆放杂物,或者停放摩托车等;(八)遵守安全用电管理规定,使用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电器、材料;(九)遵守安全用气管理规定,管理好燃气用具,做到人离燃气断;(十);(十一)法律法规及本规约关于消防安全的其他规定。第二十一条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当遵守下列电梯(如有)使用的规定:(一)文明礼让,礼貌乘梯;(二)不得刮划电梯,暴力使用按钮,不得在轿厢内擅自张贴、涂画;(三)不得擅自使用电梯运载体积过大物品;不得超载使用电梯;(四)不得在轿厢内吸烟;发生火警时,不得搭乘电梯;(五)电梯异常时,立即按紧急呼叫按钮,并拨打紧急救援电话;(六)监督电梯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情况;(七)劝阻、制止他人违章使用电梯、损坏电梯的行为;(八)。(九)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其他规定。第二十二条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遵守下列生活垃圾分类的规定:(一)垃圾分类后投放至指定收集容器内,不得随意倾倒、堆放;(二)厨余垃圾投放前滤出水分;(三)废弃的大件家具等投放至指定的投放点;(四)禁止将装修建筑垃圾等混入生活垃圾;(五)。第二十三条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饲养宠物应当遵守下列规定:(-)每户养犬数量不得超过只;(-)为宠物办理相关登记和检疫手续,并接受相关疫苗注射;(三)宠物吠叫不得妨碍他人正常生活;(四)宠物出门时,为宠物佩戴圈、牌、链、套,并做好宠物卫生清洁工作;(五)宠物伤人的,立即将伤者送至专门机构接受诊治;(六)犬类宠物有狂犬病嫌疑的,及时将该宠物送至当地防疫站检验;(七)O第二十四条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当遵守下列噪声管理的规定:(一)练习声乐,时间段为:;跳广场舞, 时间段为:;时间段为:;(二)不得使用外机噪声超标的空调;(三)不得制造超标噪声、振动等侵扰邻里生活;(四)。第二十五条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不得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实施下列行为:(一)高空抛物;(二)在阳台、窗户等临边位置置放物品,造成高空坠物隐患;(三)堵塞下水道;(四)擅自设置广告牌,或者粘贴广告材料;(五)养鸡养鸭,或者种菜种花等;(六)随地吐痰,乱扔杂物,或者乱贴乱挂、乱涂乱划等;(七)弃置共享单车、共享电动自行车;(八)实施传销、电信诈骗、养老诈骗、非法集资等行为;(九)赌博、吸毒,或者从事邪教活动;(十);-10-(十一)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二十六条 业主处分物业专有部分时,不得有以下行为:(一)对房间进行分割后按单间或者床位出租;(二)将厨房、卫生间、客厅等改成普通房间出租;(三)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出租;(四)将不符合消防要求的房屋作为群租房出租;(五)将房屋出租给他人从事违法活动;(六)业主转让物业专有部分的,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提醒并协助受让人办理维 修资金过户手续,移交房屋使用说明书质量保证书业主手册前期 管理规约或者管理规约,以及前期物业服务协议或者物业服务合同。第二十七条 经业主大会决定,并报有关部门批准,可以利用架空层及其他可以利用的共用部位设置下列功能性用房:(一)为业主健身、阅读、娱乐等活动服务的场所;(二)业主委员会、业主监督委员会、小区党支部办公场所;(三)为业主及物业使用人提供养老服务的场所;(四)为业主及物业使用人提供其他公共基础服务的场所;(五)用于出租、经营以获取公共收益的场所。第六章公共收益管理第二十八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以下方式获得的收益为公共收益:(一)业主共有停车场地使用费;(二)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广告资源收益;(三)出租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得租金;(四)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所得收益;(五)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所得的违约金、赔偿金;-11 -(六)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土地征收补偿金;(七);(A)其他依法属于公共收益的资金。未经法定程序并签订委托合同,业主委员会及其成员不得允许物业服务企业 利用业主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利用 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的,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经营收益的具体分 配比例;未约定的,应当签订补充协议进行约定。第二十九条公共收益通过业主大会结算帐户,由业主委员会统一管理。公共收益按照下列方式决定使用:(-)使用金额为 元以上时,由业主大会会议决定;(二)使用金额为元-一元时,由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三)使用金额为元元时,由业主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共同审批;(四)使用金额为 元以下时,由业主委员会主任审批。第三十条使用公共收益可以用于业主大会会议开支,或者业主委员会办公 经费,以及业主委员会委员津贴、执行秘书薪资及奖补,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会 议的决定使用,但不得超出下列范围:(一)补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二)直接用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改造;(三)帮助经济特别困难的业主支付物业服务费或者水电费;(四)按照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比例分配给业主;(五)支付司法裁判文书中由业主大会(全体业主)承担的费用;-12-(六)O第三十一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业主委员会及其成员、物业服务企业均不 得侵占、擅自处分公共收益。业主欠交相关款项的,在分配公共收益时,其应当获得的分配额依次优先充 抵下列所欠费用:()应交而未交的首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二)余额不足首次交存额的30%而应当续交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三)欠交的物业服务费;(四)。第三十二条业主委员会应当于每年三月底前公布上一年度公共收益的具 体收支情况,公示期不少于三十日。业主可以查询业主委员会财务管理制度、业主大会结算帐户明细及财务收支 帐册等资料。业主委员会及其成员拒绝配合业主进行查询的,业主可以向街道办 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居(村)民委员会投诉、举报。第七章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第三十三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维修资金现由 县(市、区)设立的维修资金管理中心代管(以下简称代管机构)。业主应当定期查询自身分户账内的维修资金及其增值收益情况,发现异常 的,应当及时向代管机构查核。第三十四条 业主应当支持自己分摊范围内的维修,并跟踪监督下列内容:-13-(十五)(十六)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第三章业主大会会议第九条业主大会应当通过业主大会会议的方式作出决定。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除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规定的情形以外,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均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定期会议的召开频次为:(每半年召开一次、 每年召开一次、每两年召开一次);召开形式为:(书面征求意见的 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