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以案学法: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无证据证明系非真实意思表示主张劳动合同并未解除不予支持 - 副本(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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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以案学法: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无证据证明系非真实意思表示主张劳动合同并未解除不予支持 - 副本(1).docx
2022年以案学法: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解除劳动关 系证明书,无证据证明系非真实意思表示,主张劳动合同 并未解除,不予支持案例一:1992年12月,赵某从部队退伍,1993年5月7 日,被分配到某银行处工作。2006年H月,赵某与某银行签 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3年4月,赵某拟调开工作到南 阳市财政局,需某银行在拟调干部审批表上盖章,某银 行要求赵某在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上签字,赵某误以为 是此次盖章必须签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便在该证明 书上签字。2019年12月10日,赵某将档案从某银行处提走。 此后,工作未调动成功,赵某要求回某银行处上班时,某银 行告知赵某劳动关系已解除,不再接收由赵某回单位上班。 此后赵某一直向某银行主张,并上访,均未解决。2021年8 月25日,赵某申请仲裁,当日,卧龙区仲裁委出具宛龙人劳 仲不字(2021) 169号不予受理通知书,以不属于受案范围为 由不予受理。另查明,2016年12月27日,赵某自行缴纳了 2013年6月至2016年12月期间的养老保险费12751.56元, 2013年6月至2017年6月期间的医疗保险费5194. 3元、滞 纳金1310. 17元;2020年11月6日,赵某自行续缴了医疗保 险费 8891. 13 元(1666. 8元+193. 53 元+1845. 6 元+5185. 2 元); 2020年11月11日,赵某又自行续缴了养老保险费10980元。 以上共计39127. 16元,该费用均是单位应缴纳的局部。上述 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劳动合同、不予受理通知书、信访材 料等证明,经审查予以认定。赵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确认2013年4月某银行出具的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未生 效;2.判决某银行继续履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3.判决某 银行向赵某支付赵某缴纳的2013年至2022年1月的养老保 险费、医疗保险费共计74363.96元,并向赵某缴纳2013年 4月之后的住房公积金;4.判决某银行支付自2013年起至恢 复工作期间的生活费(截止2021年8月应支付生活费102152 元);5.诉讼费由某银行承当。审判:一审法院认为,赵某作为退伍军人被安置到某银 行工作,依据国家退伍军人的安置政策,双方签订有无固定 期限劳动合同,故双方存在劳动关系。2013年赵某拟调开工 作,在调开工作的过程中,需某银行在拟调干部审批表 上盖章,某银行要求赵某在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上签字, 该证明书中明确显示因赵某个人原因,双方解除原劳动合同, 解除原因为调往南阳市财局。赵某诉称自己误以为签订解 除劳动关系证明书是调开工作的必要程序才同意签字的, 赵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必然知道签订解除劳动关系 证明书意味着双方劳动关系解除,解除后赵某与某银行不 存在任何用工关系;同时,赵某对调往南阳市财政局工作应 作出事先预判,但赵某并未进行事先预判过于自信的认为调 开工作必然成功,赵某应承当由此造成的后果。2013年4月, 原被告签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2019年12月10日, 赵某将档案从某银行处提走,期间,赵某并未调入南阳市财 政局,要求将自己的档案提走转至南阳市职业介绍中心,后 要求某银行重新出具人事档案递转通知书将档案转至南阳市 财政局。通过赵某人事档案的转递,同样能够证明赵某明知 并认可双方劳动关系已解除的事实,赵某仍期盼调至南阳市 财政局工作而非重回某银行处上班。因此,原被告签订的解 除劳动关系证明书系双方协商一致,真实意思表示,该证 明书合法有效。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已于2013年4月解除, 因此,对于赵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由于赵某 因解除劳动关系一事,不断向某银行主张权利,同时不间断 向中央第一巡视组和其他部门请求权利救济,赵某一直在主 张自己的权利,属于仲裁时效的中断情形,故,赵某的请求 并未超仲裁时效。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六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 经本院审委会研究,判决:驳回赵某的诉讼请求。赵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 持原判,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赵某与某银行之间的劳动合 同是否已经解除,一审判决处理结果是否适当。本案中,2013 年4月,赵某与某银行签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2019 年12月10日,赵某将档案从某银行处提走,赵某并未调入 南阳市财政局,要求将自己的档案提走转至南阳市职业介绍 中心,后要求某银行重新出具人事档案递转通知书将档案转 至南阳市财政局。根据查明的事实,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 是赵某与某银行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签订,系真实意思表示, 合法有效。赵某与某银行之间的劳动关系已于2013年4月解 除,一审判决处理结果适当。评议:本案的焦点在于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是否有 效。关键在于认定该证明书是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本案 中,无论当初赵某出于何种目的,其与某银行签订证明书时, 应当认识到签字后到内容和后果,对签字行为本身并未存在 瑕疵,其签字对动机是否一致,并不影响其真实意思的认定。 故,赵某主张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的理由不能成立。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 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 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 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 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 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 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 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 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 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 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 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