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2023版).docx
泸州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2023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建立健全建筑施工企 业信用评价体系,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保障建设工程质量 与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 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 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卜四 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四川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 见(川办发(2019 ) 54号)和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立 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 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泸市府发(2017)65号)等文件精神,结 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是住房城 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对建筑施工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从事建筑工程施工活动的信用信息进行量化评价。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对施工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 审核、公示、评价、发布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资质资格动态监管、招投标、工程担保与保险、评优评先、政策 扶持、日常监管等。第三十六条企业信用等级由高到低依次分为:A+、A、B、 C、D四等五级,A+级为信用优秀企业;A级为信用良好企业; B级为信用一般企业;C级为信用较差企业;D级为信用不合格 企业。第三十七条本办法发布时确定信用评价等级标准。当以下情形超过半年以上时,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可视情对信 用评价等级标准进行优化调整,分值标准调整以0.5分的整数倍 调整。(-)A+级企业占有效企业总数超出10%20%时;(二)A+级企业占优良企业超出25%40%时;(三)由于其他原因,经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研究确需调整的。第三十八条记载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的纸质、影像 等资料由评价实施单位或资料接收单位保存,评价生效后保存期 不得少于2年。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电子数据由泸州市城 市建设档案信息管理中心长期保存。第三十九条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工作情况,纳入区 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年度目标考核。第四十条本办法由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泸州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泸州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的通知(泸住建发2020) 113号)同时废止。附件:1.泸州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信息申报表.企业工程业绩表2 .泸州市建筑施工企业市场行为评价标准.泸州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表3 .泸州市建筑施工企业质量行为评价表附件1泸州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信息申报表申报经办人: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企业注册 所在地市(省)区(市)企业成立时 间企业资质类别、 等级法定代表人职务在泸负责人职务联系人职务手机电话传真E-mail企业网址企业从业人员状况注册执业人员 人,其中:建造师一级 人二级 人造价师人其它人有职称人员:人 其中:高级职称人 中级职称人年末从业人数:人其中: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九大员)人特种作业人员:人企业纳税状况上一年度在泸纳税总万元(附相应纳税印证资料)奖励(后附奖励证书或相应资料)申报日期:年 月日承诺书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我公司郑重承诺:(公司名称) 申报 年泸州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所提交的企业基本信息、资质信息及其他 信用信息(企业纳税状况、奖励信息、企业工程业绩等)均 好、准确,我公司对其真实性负全部责任。特此承诺。法定代表人(签章)公司名称(章)附件2企业工程业绩表序号工程名称建设单位合同造价(万元)开、竣工日期已完成产值(万元)汇息近3年在外省市主要工程业绩(本市企业填写)序号工程名称工程所在地合同造价 (万元)开、竣工日期已完成产值 (万元)汇总注:汇总栏康写近3年在本市或外省市取得应办理施工许可规模以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的合同登记总金额。附件3泸州市建筑施工企业市场行为评价标准企业良好市场行为信息序号评价项目评价标准标准分评价期限采集方式1企业痛登记的相关信息:(-)企业登记注册信息;(二)企业资质信息;(三)安全瞥可证;(四)注册执业人员、主要管理及工程技术人员和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信息。企业所申报的初始信息资料符合要求,通过公示府即可得60分。60企业存续期企业自主诚信申报2业绩(近3年在本市取得应办理施工许可规模以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的合同登记总金额)近3年内以计合同登记总金额排名1-20名的得5分;第21-40名的得4分;笫41-60名的得3分;第61-80名的得2.5分;第81-100名的得2分;第101-200名的得1.5分;第2M300名的得1分;第3005自取得准予开工手埃之日起36个月企业自主诚信申报名以后登记金额大于。的得0.5分,登记金额为0的得0分。3业娥增速(上一年度累计合同登记总金SI超过300万元及以上的)每年3月1日前,上一年度累计合同登记总金额同比增速30%(含) 50%的得0.5分,增速50%(含)一80%的得1分,增速80%(含) 100%的得1.5分.增速100%及以上的得2分。2自本次评价生效之日起至下次评价生效之日止企业自主诚信申报4联合体中标外地企业与本地企业组成联合体模式承揽项目,合同中约定本地企 业承揽累计工程量(金额)达到30% (含)一35%的,各得().8分; 承揽累计工程(金额)达到35% (含)一40%的.各得1.5分;承 报累计工程(金额)达到40%及以上的,各得2分。2自取得准予开工手续之日起36个月企业自主诚信申报5纳税(上一年度在本市缴纳税收情况)每年6月30日前由企业一次性申报上一年度来计在本市缴纳税收总 额排名第1-20名的得8分;第21-40名的珥7分;第41嗣名的得6 分;第61-100名的得5分;第101-1S0名的得4分;第151-250名的得3分.第251-400名的得2分,第400名以后已申报并缴纳了税8自本次评价生效之日起至下次评价生效之日止企业自主诚信申报收的得1分,未申报或未纳税的得0分。6纳税增速(上一年度累计在本市缴纳税收总颔超过50万元及以上的)每年6月30日,上一年度累计在本市缴纳税收总额同比增速20%(含)TO%的得0.5分,增速40%(含)T()%的得1分,增速60%(含)一80%的得1.5分,增速80%及以上的得2分。2自本次评价生效之日起至下次评价生效之日止企业自主诚信申报自本次评价7增值税奖励非本市注册企业在泸单个项目增值税达3%5%的得0.5分,达5%及以上的得1分。1生效之日起至下次评价生效之日止企业自主诚信申报8支持“专精特新”企业新办(增项)水利水电、电力工程、通信工程、石油化工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得2分;新办(增项)桥梁工程、隧道工程、水利水电机电安装工程、港口与海岸工程、航道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得1分。2自新资质证书颁发之日起12个月企业自主诚信申报二级升一级得2分,一级升特级得3分。3自新资质证书颁发之日起12个月企业自主诚信申报9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建筑活 动获得省级、国家级奖制、表彰。(同一工程项目同类奖项以最高奖 项计算,不重复计分。对相同事项的 表彰以最高等级表影计算,展期性表 影以最新一次表彰计算,不重复计 分。得分小于等于标准分时按照实际 得分计算;大于标准分时按标准分计 M)1、省级以上科学技术进步奖得1.2分;2、省级以上工程质奖项得1.2分(含鲁班奖,詹天佑奖、国家优质工程奖、省结构优质工程、天府杯等);3、获得国家级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地或省级标化工地称号得1.2分;4、国家级工法、省级工法主要完成单位得0.5分;5、受到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表彩每次得05分。3自奖助颁发 日期或表彰 (通知)日期起12个月企业自主诚信申报市级奖励、表扬1、酒城杯”得1分;2、市级标化工地得1分;3、受到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报并注明给予信用加分的每次自奖励颌发10(得分小于等于标准分时按照实际得0.5分;4、承办市级质(安全)现场观摩会每次得0.5分;4日期或表彰企业自主得分计算;大于标准分时按标准分计5、入选“泸州市优质建筑业企业”,龙头企业得1分,骨干企业得0.5 分,成长企业得0.5分;入驻息部基地的企业在上述基础上再加().5(通知)日诚信申报算)分;6、入选.泸州市对外开拓优秀企业得0.5分。期起12个月自本次评价每年3月1日前统一从市镜计局获取数据信息,纳入泸州市建筑业生效之日起住房城乡11行业统计报送总产值统计范图,在上一年度全年均如实按要求进行建筑业总产值2至下次评价建设主管申报的得2分。生效之日止部门采集自本次评价每年3月1日前统一由纳入泸州市建筑业总产值统计范围的企业一生效之日起住房城乡12行业统计增速次性申报,上一年度建筑业总产值增速超过泸州市增速的得1分.2至下次评价建设主管超过泸州市增速1倍及以上的再得1分。生效之日止部门采集第四条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从事 建筑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工作,承担综合管理 和协调工作,对区县信用综合评价工作实施监督指导,统一发布 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含长开区、 高新区、自贸区)按照管理职责负责本辖区内建筑施工企业信用 综合评价的具体实施。第五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明确相应的机构作为评价 实施单位,具体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工作。第六条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定期组织对评价结果评估, 保证其公开、公平、公正。第二章评价内容第七条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由企业市场行为评价和 企业现场行为评价组成,信用综合评价得分满分为100分。信用 综合评价得分二市场行为评价得分X6O%+现场行为评价得分 x40%o第八条 企业市场行为评价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在从事建筑工 程施工活动中的产值、纳税、奖励、行业统计报送等良好市场行 为信息的量化评分,以及企业在从事建筑工程施工活动中违反招 投标、建筑市场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等不良市场行为信息 的量化评分。13本市企业“走出去: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外承揽项目的。承翔项目总合同价三千万元(含)以下得0.5分,总合同价三千万元 到五千万元(含)得1分,总合同价五千万元到一亿元(含)得1.5 分,总合同价一亿元到三亿元(含)得2分,总合同价三亿元到五 亿元(含)以上得2.5分,总合同价五亿元以上的得3分。(相关项 目应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或四川省住建厅“工程建设 领域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专栏”上能查到施工许可证信息, 无法查询的,焉提供有效印证资料'3自施工许可证发放之日起36个月企业自主诚信申报14绿色建材自项目竣工转收之日起一年内申报,选取本地建材产品且符合绿 色建筑和绿色建材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购买本地建材的开票金额占 合同总金额达25% (含)一30%的得0.5分;30% (含)一35%的得 0.8分;35%及以上的得1分。(以使用比例母低的项目为准)1自本次评价生效之日起12个月企业自主诚信申报15市场培育期对迁入我市的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企业、世界500强企业通 过收购等方式成立注册在我市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全资子公司,给 予其2年的市场培育期。在市场培育期内,特徽、一级施工承包企 业市场良好行为信息分别加5分、3分。自新资质证书发放之日起24个月住房城乡建设主*部门采集注:企业良好市场行为加分,每一评价项目加分累计不得超过标准分。企业不良市场行为信息序号评价项目评价标准有效期采集方式1出现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不同投标人 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 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 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 装: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等。涉事企业每次扣3分自评价生效之日起12个月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采集2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以资金、技术、工期等非正当理由放弃中标的。每次扣3分自评价生效之日起12个月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采集3相互申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申通投标以向招标人熨考评标委员会 成员行贿的手段谟取中标或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 作假,共取中标的。每次扣3分自评价生效之日起12个月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采集4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每次扣2分自评价生效之日起12个月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采集5与相关单位串通,办理虚假签证。每次扣1分自评价生效之日起12个月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采集6工程完工后,未按照合同约定期限提交竣工结算文件。每次扣2分自评价生效之日起12个月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采集7备案人员未到岗履职或未按要求购买社保。每人次扣0.25分自评价生效之日起12个月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果集8司法机关或其他政府机关发起需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联合惩戒的失信行为。每次扣1分自评价生效之日起12个月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采集9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或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每次扣2分自评价生效之日起12个月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采集10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涂改、伪造、出借、转让资质证书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每次扣2分自评价生效之日起12个月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采集II因施工企业自身原因,在工程质量、安全、工期等方面不履行合同每次扣15分自评价生效之日起住房城乡建设主约定,经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协调督促仍不予履行。12个月管部门采集12接受国家、省各类检杳被立案杳处或其他不良行为受到行政机关立 案查处。每次扣2分自评价生效之日起12个月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采集13不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检查(含拒不提供或商期不提供相关资 料卜每次扣2分自评价生效之日起12个月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采集附件4泸州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表备案号:形象进度:施工单位: 工程名称:加分项序号评价内容评价标准加分实得分1安全体验设施项目设置安全体验设施(如:安全帽撞击体验、过电流体验、安全带体验、洞口掉落体验、灭火器体蚣、垂直底梯体验、滑移平台体验等),并用于从业人员教育,体脸项目不少于3项,加1分,不少于5项加2分。22工具化防护施工现场“四口”(预留洞口、电梯井口、通道口、楼梯口的防护);“五临边(楼面临边、屋面临边、阳台临边、升降口临边、基坑临边)钢筋加工棚等采用工具化定制率达到60%加1分,达到80%加2分。23扬尘管理项目设置过水槽、截留沟、沉沙池、车辆冲洗机设务、喷淋系统、智慧工地等并有效运行的加1分。14食品安全项目取得工地食堂餐饮服务许可证3 (备案证):落实项目食堂从业人员健康管理、索证索票制度、 加工制作等相关管理制度和卫生防控措施,配备有效的餐饮羟营卫生消雷等设备设施。每项加0.2分, 总分不超过1分。15安全生产清单制项目落实安全生产清单制体系完整,岗位有职责,人员工作有清单,项目事后有考核等相关印证资料2完整的.加2分。6项目安全文明施工应用新技术的项目应用BIM , RFID安全监测,安全生产资料实现电子化管理(项目危大工程档案,项目敦育培训资 料,应急演练资料,项目检查整改记录等),每项加0.5分,总加分不超过1分。17技能人员持证上岗施工现场技能人员上岗比例达到产业工人总数40%以上的,加1分。1扣分项序号评价内容评价标准扣分1安全管理体系建设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扣1分;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扣1分/人:现场管理人员 与备案人员不一致的.扣1分,,人,次。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扣1分;未按要求对制度落实情 况进行考核,扣1分。2安全管理人员到岗履职安全主要管理人员(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未到岗履唳,扣1分1人/次(不假不到视 为未到岗);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未到岗履唳,扣0.5分/人,次;管理人员考勤记录不完整,每月考勤低于施工时间80% ,扣0.5分,人,次。此项最多扣5分。3安全教育、安全技 术交底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迸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扣0.2分,,人,最多扣1分; 未按规定开展安全技术交底,扣0.2分/人,最多扣1分;4分包单位安全管理未签订安全生产协议书,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取费并加强履约管理,扣1分;未督促分包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扣0.5分;未督促分包单位专职 安全管理人员到岗履职,扣0.5分。5劳动防护用品未按规定为作业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品,扣1分;未督促作业人员规范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扣0.2分, 人,次(含智急工地抓拍)。此项最多扣2分。6安全鲁示未在存在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扣05分/处。此项最 多扣2分。7安全投入未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扣1分。8隐患(问题)治理未按规定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扣0.5分;未定期组织开展检充、巡查(无检查记录),扣0.5分/次;未建立隐患(问题)台账,扣0.5分;未对除患(问题)实行闭环管理,扣0.2分/处。此项最多扣2分。9应急处置未按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掇预案,扣0.5分;未定期蛆织演练,扣0.5分/次。此项最多扣2分。10安全文明施工监旨检查监普检查中被主管部门下达£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3的,扣0.2分,次;被主管部门约谈,扣0.5分/次; 破主管部门下达停工整改通知书3的,扣1分/次;被移送执法部门重处的,扣1分;被记入不良行 为,扣2分。11危大工程管理未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37号令),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 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3 (建办所(2018) 31号)以及£四 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川建行规(2018)3号)规定对危大工程实施安全管控,扣0.5分,,项。此项最多扣2分。12智发工地平台建设未按规定安装使用智慧工地平台,未将实名制、扬尘在线桧测、视频监控、起策设备预誉系统接入智 总工地扣2分;未实现通过智薰工地系统实行管理和从业人员实名制登记、考勤管理,扣1分;未通 过专户按月足猷发放工人工资,扣1分;施工单位非正常原因致智猿工地平台无数据超过48小时,扣0.5 分;13起至机械管理起重机械未按规定办理安(拆八使用登记的,扣1分,台次;使用过程中,维护保养不及时、不到位 或未设置直梯护序又不安装防坠器的,扣0.5分,台次。此项最多扣3分14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危险源辩识及审批手续不完善的,扣1分;未针对性的进行危险点源公示的,扣1分;危险点源施工时未设专人监控的,扣0.5分;重大危险源监控记录不详的,扣0.5分。此项最多扣3分15消防安全施工现场的临时用房和作业场所的防火设计不符合部范要求的,扣1分; 施工现场消防通道、消防水源的设厦不符合规范要求的,扣0.5分,处; 施工现场灭火器材布局、配就不合理或灭火器材失效的,扣0.5分,处; 未办理动火审批手续或未指定动火监护人员的,扣0.5分。此项最多扣2分16环境保护旅工过程中有未打国旅工、出入口未设H三级沉淀池、进出口通道和场内道路未硬化、出入口未设置 冲洗设施、未设置喷淋设施、未实行湿法作业、车辆带泥出门、运渣车辆未覆盖出现场、高空抛撒建 渣、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大面积裸土未覆盖、现划区违规使用非道路移送机械、未建立非道路移 动机械员台账、未建立油品台账、未按规定对生活污水遂行处理、未响应里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未办 理夜间施工擅自作业等行为之一的扣0.5分项,最多扣5分(含智特工地揭拍)。17食品安全项目食堂未取得工地食堂C餐饮服务许可证3 (备案证)的扣0.5分;项目食堂未设覆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从业人员无健康证的扣0.2分;项目食堂未落实索证索票制度、加工制作等相关管理制度和卫生防控措施扣0.2分; 项目食堂未配备有效的餐饮经营卫生消毒等设备设施的扣0.2分。18施工现场“三违”施工现场从业人员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扣0.2分,人,次(含智慧工地抓拍)。此项最 多扣2分。19技能人员持证上岗施工现场技能人员持证上岗比例在产业工人总数30%以下的,扣0.5分;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的扣 0.2分/人。此项最多扣2分。20传染癌防治未制定传染病防治应急方案,未建立防控台账、未采取防控措施,未准备应急物资每项扣0.5分。2i拖欠农民工工资未落实工人实名制管理,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出现5人及以上群访讨薪事件或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扣2 分。22安全事故(直接扣 除企业安全文明施 工行为评价得分, 有效期1年)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的,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扣20分,责任认定后,承担总责企业安全文明施工行为得 分清零。发生一般事故的,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扣5分,责任认定后,承担安全总费企业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 得分扣10分。谎报、瞒报安全事故的,企业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得分清零。建设单位(现场代表):监理单位(总监):施工单位(项目经理):评价人员: 评价日期: 审核:注:企业安全文明施工行为加分,每一评价项目加分累计不得超过标准分。附件5泸州市建筑施工企业质量行为评价表施工单位:备案号:工程名称:形象进度:加分项序号评价内容评价标准加分1工程质安全手册制定了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施工单位质量安全实施操作手册,且审批手续完善。抽古现场施工工艺和实体质,按照制定的,:施工单位质安全实施操作手册3的规定落实到位的,加I分。2标准化管理企业对项目的检查记录及整改回复内容齐全、真实完整。抽查现场工程实体,晌实按照回复有效掇改的,加2分。3新工艺运用使用新工艺(房建:铝模.精地坪、薄抹灰、砌体配管同步施工、定制砌块、排水管穿楼板时预埋带止水翼环的专用 管件.BIM等;市政:数控加工钢筋、定型钢模、预应力波纹管内衬软管、承插管案管措施、金晨鹿梯锚固措施、 BIM等)有效提升工程施工质量,制定了相关提升工程质量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实施方案及其审批手续齐全,并有相应印证资料。抽查现场工程实体观感质量,确实有效的,每项加0.5分,总分不超过2分。企业市场行为评价得分采用加减累积分制计算,满分为100 分。企业市场行为评价得分初始分为60分,从企业首次提交泸 州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信息申报表、完善初始资料并通过公示 后生效。企业良好市场行为信息加分项满分为40分,不良市场 行为信息扣分项上不封顶。第九条 企业现场行为评价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在项目实施过 程中现场质量和安全文明施工行为信息的量化评分。企业现场行 为评价采取动态平均分制计算,满分为100分。企业现场行为评 价得分二企业质量行为评价得分x50%+企业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 价得分x50%。企业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得分=企业所有纳入评价 范围项目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得分的算术平均值-企业 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不良行为扣分。单个项目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得分=基准分(90分) +项目加分-项目扣分。外地新入泸企业或本市新申报企业现场行为评价得分初始 分暂定为申报当日已获得现场评价企业的现场评价得分的平均 分,直至企业获得首次现场评价。第十条企业各类行为评价低于0分的,按0分计算。企业市场行为评价得分评价期限在评价标准中明确,评价期 限届满后,不再纳入信用综合评价。4执行质提升制度执行质提升制度(如零缺陷制度、涉牌验收制度、声像档案留置制度、住宅工程信息公示制度等)有效提升工程施 工质量,制定了相关提升工程质量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实施方案及其审批手续齐全,并有相应印证资料。抽杳现 场工程实体观感质.确实有效的,每项加0.5分,总分不超过2分。5实物样板展示设置摘制了具有计对性的样板制作计划及其审批手续齐全,并设置样板(如结构样板、装配式样板、保温样板、安装样板、装饰样板、住宅首层交付样板等)。抽查现场工程实体观感质量,跟样施工的,每项加0.25分.总分不超过2分。6质量投诉处理交付使用的住宅工程.在一个计分期内工程质量一零投诉”的,每个项目(同一项目只能加分一次)加0.25分,总分不超过1分。扣分项序号评价内容评价标准扣分1施工企业对项目的工程质量检查验收情况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未参加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节能分部工程验收、竣工验收的,每次扣0.25分,最多扣1分;施工企业对项目的检查脍收记录不完善或代签的,每次扣0.25分,最多扣1分;未制定或未落实,:施工单位质安至实施操作手册的,扣1分。2施工单位项目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未执行原材料进场报审制度的,每次扣0.25分,最多扣1分;未执行“三检”制度的,每次扣0.25分,最多扣1分;未执行工序报瑜制度的,每次扣0.25分,最多扣1分;未执行见证取样制度的,每次扣0.5分,最多扣2分。3施工单位项目质管理人员的到岗履职情况备案人员未按要求到岗履职的,衽人衽次扣0.25分,最多扣1分。未按规定签署质脸收文件的,每次扣0.25分,最多扣1分。4项目负责人到岗履职情况未参加地基隐蔽验收、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验收、主体结构分部工程验收、节能分部工程、工程质竣工验收的,每次扣0.5分,最多扣2分。未按规定签署质验收文件的,每次扣0.25分,最多扣1分。5专项施工情况未制定根结构、尊墙、门窗、保温、消防安装等专项施工方案擅自施工的,每项扣0.25分,最多扣1分;未按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每项扣0.5 ,最多扣1分。6检验批(隐蔽)、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验收情况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批、分项、子分部工程的质瞬收的,或检验批(隐蔽)、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不及时的,每次扣0.25分,最多扣1分;验收资料不完善、不真实或代签的,每次扣0.25分,最多扣1分。隐蔽工程未按监督机构要求雇行告知程序擅自隐蔽的。(删除该项,目前监督检充以抽查、巡变为主)被监督机构发现后每项扣2分。7工程检测情况未按规定进行有关结构安全和功能性检测的,或不合格检测报告未处理到位进入下步工序施工的,每项扣0.5分。8质控制资料情况质量控制资料收集不及时的,或超前的,每次扣0.25分,最多扣1分;现场提供的数据便误或失实的,每次扣0.25分,最多扣1分。9监督机构提出质量问题的整改处理情;兄运整改不符合要求的.每次扣0.5分;未进行整改处理的,每次扣1分。10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相关管理规定的执行情况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施工部分)的,每项扣1分;,工程质量监督现场检测.不符合要求的.每项扣1分;未执行实物样板施工制度、零缺陷蛉收、举牌脸收制度、声像档案管理制度等质量保障制度的,每项扣0.5分。11质投诉缺陷保修企业拒绝配合处理、不按照投诉处理相关办法执行的,每次扣1分;因施工企业原因引发的同一工程群体投诉(同一天3起及以上,一个月於计20起及以上质投诉X或群众上京、上省信访投诉的,每次扣1分。12工程监督巡查情况(含首次监督检查)、工程基础、主 体结构、建筑节能赛收监督实体抽查情况、工程质竣 工蚣收(实体质量检出)监督抽占情况未按设计文件施工的,每项扣0.25分,最多扣2分;发现有其他影响结构安全及使用功能所问题的,每项扣0.5分,最多扣2分。13质事故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的,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扣20分,责任认定后,承担总责企业质量 行为珥分清霁。发生一般事故的,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扣5分,责任认定后,承担总责企业质量行为评 价得分再扣10分。谎报、瞒报质事故的,企业质量行为评价得分清零。建设单位(现场代表): 监理单位(总监):施工单位(项目经理):评价人员:评价日期:审核:注:企业质量行为加分,每一评价项目加分累计不得超过标准分。第十一条企业1年内无在建项目参与评价,则现场行为评 价得分为企业最后一个项目的最终评价得分,超过1年仍无在建 项目参与评价的,参照本市新申报企业计算。企业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不良行为扣分有效期为1年。第三章信用信息采集第十二条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应遵循“谁监管、谁采集、谁 负责”的原则。企业信用信息由企业自主诚信申报和住房城乡建 设主管部门采集等方式获取。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结合运用信用中国、信用泸州,依 托云计算和大数据架构,实时动态挖掘采集企业信用信息,涵盖 全国各地建设、交通、水利、公安、市场监管、税务等行政主管 部门发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奖励信息。第十三条企业应持泸州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信息申报表 和企业工程业绩表以及纳税印证资料、奖励证书或其他印证 材料,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报企业市场行为信息。本 市企业向企业注册地所在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报,市外 企业向其在泸州市办公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 管部门申报。第十四条企业应主动如实申报信用信息。企业主动申报工 程业绩、纳税、奖励等方面的良好行为信息的,按评价标准实施 评价;应由建筑施工企业申报的良好行为信息但申报不及时的, 不予评价。第十五条项目质量行为评价,由质量监督机构以监督登记 编号为单位,在施工项目取得准予开工手续后,监督人员第一次 进入施工现场监督检查验收作首次评价。质量行为评价每季度进 行一次,工程项目的首段主体结构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应各进行 1次评价,视项目监管情况可适当调整评价次数并不受评价间隔 时间限制。项目竣工验收后,终止项目评价。第十六条 项目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由安全监督机构以 施工安全监督备案编号为单位,从发放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 开始,监督人员第一次进入施工现场监督检查作为其首次评价。 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每季度进行一次,视项目监管情况可适当 调整评价次数并不受评价间隔时间限制。安全监督机构发放终 止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后终止项目评价。第十七条评价实施单位开展企业现场行为评价时,评价人 员不少于两人,并应主动出示工作证件。评价人员应当场如实填 写评价表,并在评价完成后交由项目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相关 负责人当场签字。在影响评价的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 取得的情况下,评价人员应留存影像资料。现场评价结果需评价 实施单位正式行文确认。项目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协助、配合评价实施单位开展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回答有关询问,不得干扰阻挠。第四章信用信息的审核、公示和发布第十八条企业自主诚信申报的市场信用信息,由属地住房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受理后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第十九条企业现场行为信息自采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 由评价实施单位负责人完成审核并上报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 门。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不少于20%的比例对评价实施 单位上报的企业信用信息进行抽查复查。决定进行抽查复查的, 应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抽查复查;发现存在问题的,注明原因, 退回评价实施单位重新采集、审核后再予上报,直到市住房城乡 建设主管部门复核通过。第二十条经审核的企业信用信息由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 门向社会公示,信用信息的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第二十一条 公示无异议的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 自公示结束次日起生效。公示有异议的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 价,按本办法第五章相关规定处理,自处理完结次日起生效。第二十二条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于每个工作日9时 在“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上更新并发布上一工作 日建筑施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以及最终的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得分、排名等信用信息。需在其他媒介发布的,内容应保 持一致。按规定程序更改后的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不具 有溯及效力。第五章异议处理第二十三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对外公布企业信用信 息异议受理部门和联系方式,建立健全处理机制。第二十四条 企业信用信息在公示期内,任何组织或个人均 可提出异议。异议人应提供真实身份、联系方式和具体事实理由 及证据。不符合本条规定的异议,可不予受理。第二十五条对信用信息的异议一般按照“谁采集,谁受理” 的原则进行受理,也可以直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诉。异议处理 应以有关法定机关出具的有效文件、留存的纸质、影像等资料或 现场事实为依据。异议受理、核实应要求原评价人员回避。第二十六条公示期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