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山县水利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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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山县水利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docx
盘山县水利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第一条为加强水行政执法监督,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 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辽宁 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 章的规定,结合我县水利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重大水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水行政主管 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受委托组织(以下简称水行政 执法机关)在作出重大水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水行政执法 机关法制机构对其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核的活动。第三条 水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为法制机构配备政治素质 高、业务能力强、具有法律专业背景,并取得行政执法证件 的法制审核人员。第四条 水行政执法机关应明确聘请的法律顾问参与法 制审核职责,对所有参与审核的执法事项要出具书面审核意 见,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在法制审核中的作用。第五条 水行政执法机关作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 政强制、行政征收等行政执法决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在作出决定前进行法制审核:(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 发社会风险的;(二)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的;(三)经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四)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五)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第六条 水行政执法机关要编制重大水行政执法决定 法制审核目录清单和重大水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流程 图。第七条水行政执法机关的案件承办机构,在调查终结 后,提请本机关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前,对符合重大水行政执 法决定条件的案件,应当提交本行政执法机关法制机构进行 法制审核,未经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水行政执法机关不得 作出执法决定。第八条承办机构在送审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重大执法决定的调查终结报告;(二)拟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建议或者意见及其情况说明;(三)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文本;(四)相关证据材料;(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法制机构认为提交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承办机构及 时补充,补充材料时间不计入审核时间。其中拟作出重大水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情况说明应当载 明以下内容:1、基本事实;2、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执 行裁量基准的情况;3、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情况;4、调查取 证和听证情况;5、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第九条 法制机构对拟作出重大水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 性、合理性进行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程序是否合法;(三)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四)法律、法规、规章适用的准确性;(五)执行裁量基准的适当性;(六)行政执法文书的制作是否规范齐备;(七)是否有超越法定权限或滥用职权的情形;(A)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九)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笫十条 法制机构审核重大水行政执法决定,以书面审 核为主。必要时可以向当事人了解情况、听取陈述申辩,还 可以会同案件承办机构深入调查取证。第十一条法制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水行政执法决定进 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一)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依据正确、 程序合法、执行裁量权基准适当、法律文书制作规范,提出 同意的审核意见;(二)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补充调查,并 将案卷材料退回案件承办机构;(三)认为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的,提出修正意见;(四)认为程序违法的,提出纠正意见;(五)认为裁量幅度不当,达不到重大水行政执法决定 标准或应当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提出修正意见;(六)认为超出本机关管辖或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意 见;(七)其他认为需要纠正的意见。第十二条 法制机构在收到重大执法决定送审材料后, 应在7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案件复杂的,经主管领导批准 可以延长3个工作日。审核完毕后,应当制作重大水行政 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一式二份,一份留存归档,一份 连同案卷材料退回案件承办机构。笫十三条案件承办机构收到重大水行政执法决定法 制审核意见书后,应当及时研究,对合法、合理的意见或 建议应当采纳;有异议并经沟通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将双方 意见一并报主管领导处理。第十四条重大水行政执法案件水行政执法机关法制机 构审核后,提交水行政执法机关集体讨论作出决定。法制审 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第十五条 水行政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人是本机关重大行 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第一责任人,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执 法决定负责;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完整 性、准确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 法性负责;法制机构对重大水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负 责;法制审核人员与审核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笫十六条 水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对下级部门执行重大行 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第十七条违反本制度规定,不认真执行重大水行政执 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水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人员、法制机 构的审核人员以及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负责人因不履行或 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情节严重的, 按照辽宁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追究相关责任人 员的责任。第十八条本制度自2019年月1日起实施,原相关规定 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