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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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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办法.docx

    附件吉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落 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和施工质量责任,规范审批流程,完善管 理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 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 收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方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 验收,以及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抽查,适用本方法。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非人员密集场 所的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不适用本方法。第三条本方法所称特殊建设工程,是指本方法第十四条 所列的建设工程。本方法所称其他建设工程,是指特殊建设工程以外的其他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 程。第四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监督全省建设工程文件,以及设计采用的国际标准、境外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 中文文本,和其他有关消防设计的应用实例、产品说明等技术资 料:(一)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必须采用国际 标准或者境外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二)消防设计文件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不符 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第十九条对具有本方法第十八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建 设工程,工程所在地市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 专家评审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纸质版和电子版 一并报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附录1-2)。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 日内邀请省消防救援总队,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对建设单位提 交的技术资料进行评审。评审专家一般从吉林省建设工程消防专家库中抽选,对于技 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可以直接邀请相 应专业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全国工程勘察设计 大师以及境外具有相应资历的专家参加评审;与特殊建设工程设 计单位有利害关系的专家应回避。评审专家应当符合相关专业要求,总数不得少于七人,且独 立出具评审意见。经全部评审专家同意通过评审的特殊消防设计 文件,可作为消防设计审查依据;未经全部评审专家同意的,不 得作为消防设计审查依据。评审专家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专家评审完成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应当在五个工作日 内,将专家评审意见书面函告工程所在地市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 主管部门,同时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第二十条 建设、设计、施工等单位应当按照经工程所在地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组织施工,不 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查意 见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重新申请消防设计审查。第二十一条 特殊建设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 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开展竣工验收消防查验,可以聘请有关技 术专家参加现场查验,按以下程序进行竣工验收:(一)检查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 制性标准的情况;(二)审阅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 料;(三)实地查验工程消防质量,对是否符合设计及有关法 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进行全面检查;(四)对工程消防质量进行全面评价,参与竣工验收消防 查验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技术服务机构不能形成 一致意见时,相关责任单位应根据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重 新组织竣工验收查验,直至查验合格;(五)查验合格后,建设单位方可编制建设工程消防竣工 验收报告(附录2T)。第二十二条 竣工验收消防查验通过的,应当符合以下条 件:(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消防车道和 救援场地的设置已完成,消防电源和水源已开通,消防控制室、 消防水泵房和发配电机房等公共消防设施已施工完毕;(二)施工单位对工程消防质量进行检查,确保工程质量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和 合同要求,并在建设工程消防竣工验收报告上签章确认;(三)设计单位对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实施情况进行核查, 并在建设工程消防竣工验收报告上签章确认;(四)委托监理的工程工程,监理单位应在建设工程消防 竣工验收报告上签章确认;(五)完成消防设施设备检测和系统功能联调联试,具有 消防设施设备检测报告;(六)有完整的施工管理资料,其中应当包括工程使用的 涉及消防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等。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通过“吉 林省工程建设工程审批管理系统”向工程所在地市县级住房和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联合验收;不需联合验收的,可以单独 申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验收时,应提供符合要求的 以下材料:(一)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表(附录2-2);(二)建设工程消防竣工验收报告;(三)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市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验收申请后,对申请 材料齐全的,应当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 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第二十四条 工程所在地市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 门,依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有关规定和标准对特殊建设工程开 展现场评定(附录2-3),自受理消防验收申请之日起十五日 内,出具消防验收意见(实行联合验收的,材料审查三个工作 日内完成,现场评定七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符合以下条件的, 出具消防验收合格意见(附录2-4):(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二)建设工程消防竣工验收报告内容完备;(三)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与经审查合格的消防 设计文件一致;(四)现场评定结论为合格。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工程所在地市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出具消防验收不合格意见(附录2-5),并 说明理由。第四章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备案与抽查第二十五条 其他建设工程,施工前应当通过“吉林省施 工图数字化联合审查系统”上传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 技术资料和设计单位保证消防设计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 标准强制性要求的承诺书(附录3T)。其他建设工程实行竣工验收消防范案抽查制度。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第二十六条以下其他建设工程不需要办理竣工验收消防 备案手续:(一)社会投资低风险工业类建设工程,是指所有未使用 各级公共财政投资的企业投资备案类,新建、改建和扩建,总 建筑面积不超过10000平方米,建筑高度低于24米,功能单一、 低风险的标准厂房或普通仓库建设工程;(二)建筑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并且投资不超过50万元 的养老机构;(三)其他不适用本方法的建设工程。第二十七条 其他建设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报工程所 在地市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并提供以下材料:(一)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范案申请表(附录3-2);(二)建设工程消防竣工验收报告(附录2T);(三)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四)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当提交建设 工程规划许可文件;(五)依法需要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应当提供批准文件。本方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有关建设单位竣工验收消 防查验的规定,适用于其他建设工程。第二十八条 工程所在地市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 门对申报备案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同时按第二 十九条规定的比例进行抽查,出具备案凭证(附录3-3、3-4); 备案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第二十九条 其他建设工程的抽查比例如下:(一)人员密集场所及设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包含 新建、改建和扩建),抽查比例为50%;(二)其他建筑工程,抽查比例为10%;(三)未依法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并受到行政 处分的建设工程,抽查比例为100机第三十条 工程所在地市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对确定为检查对象的其他建设工程,应当在确定之日起十五个工 作日内,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有关规定和标准完成现场评定。 检查结果应当书面通知(附录3-5、3-6)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收到不合格通知后,应当停止使用建设工程,组织 整改后向工程所在地市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复查 (附录3-7),复查合格后,方可使用建设工程。工程所在地市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书 面复查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并出具复查意见。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方法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 法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违 反有关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除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追究刑事责任外,还应当依法承当相应的 民事责任。第三十二条市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建设 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抽查等监督管理工作和向 有关单位提供使用的业务管理系统,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第三十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通过“吉林省工程建设 工程审批管理系统”、“吉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 向社会公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及从业人员的诚信记录,并与应 急管理(消防救援)、市场监管、税务、银行等部门实行诚信 监管联动。第六章附那么第三十四条 新公布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实施之 前,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已经依法审查合格的,按原审查意见 的标准执行。第三十五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推广新技 术、新材料、新工艺时,应当充分考虑消防安全因素,满足有 关消防安全性能及要求。第三十六条 本方法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第三十七条 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吉林省建设工 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方法(吉建办(202086号) 同时废止。附录:1-L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请表1-2.特殊建设工程申请专家评审请示1-3.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意见书1-4.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不合格意见书2-1.建设工程消防竣工验收报告2-2.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表2-3.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表2-4.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2-5.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不合格意见书3-1,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消防承诺书3-2.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范案申请表3-3.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范案凭证(未抽中)3-4.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范案凭证(抽中)3-5.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范案(抽/复)查合格 通知书3-6.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范案(抽/复)查不合 格通知书3-7.建设工程消防复验申请表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工作。市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设置专门机构和配备 专门人员,依职责具体承当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 查、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工作。第五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通过“吉林省施 工图数字化联合审查系统”开展消防设计审查,通过“吉林省 工程建设工程审批管理系统”开展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通过 “吉林省工程建设工程审批管理系统”、“吉林省建筑市场监 管公共服务平台”,建立和完善有关单位和从业人员的信用管 理制度,提升政务服务水平。第六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纳入施工图联合审查,实 行技术审查与行政审批相别离。施工图审查机构对施工图进行 一站式审查,审查合格的,出具消防审查合格书;工程所在地 市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消防技术审查意见出具消 防设计审查意见。工程所在地市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政府 购买服务方式,委托技术服务机构提供现场评定服务,受委托单 位应当按照委托权限对现场进行评定。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结论应通过“吉林 省工程建设工程审批管理系统”或工程所在地市县级住房和城 乡建设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单位选用合格的消防产品和满足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 筑构配件和设施设备;(四)催促施工单位落实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除 火灾隐患;(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和技术服务机构等有关单位 进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消防要求进行查 验;(六)依法及时向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建设工程消防有关资 料。(七)依法应当经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审查或 者审查不合格的,不得组织施工;依法应当经消防验收的建设 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九条 设计单位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质量负责,并承当 以下责任:(一)按照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工程建设消防技 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编制符合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二)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 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性能等技术 指标,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三)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对建设工 程消防设计实施情况签章确认。第十条 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安全负责,并 承当以下责任:(一)按照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国家和省工程建设消防技 术标准,以及经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或者满足工程需要的消防设 计文件组织施工;(二)建立消防施工质量责任制,严格工序管理,不得擅 自改变消防设计进行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三)落实材料进场检验制度,确保建设工程所需的消防 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质 量,使用合格产品,保证消防施工质量;(四)建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消防安全管理 措施,消除火灾隐患;(五)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对建设工 程消防施工质量签章确认。第H一条 监理单位应当承当以下责任:(一)按照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国家和省工程建设消防技 术标准以及经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或者满足工程需要的消防设计 文件实施工程监理,建立并落实消防工程质量监理责任制度;(-)发现不符合设计图纸、规范、技术标准和合同条款 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责任方改正;对拒不整 改的,要及时报告工程所在地市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三)在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 构配件和设备使用、安装前,按规定核查产品质量证明文件, 不得同意使用或者安装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和防火性能不符合要 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四)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对建设工 程消防设计实施情况和施工质量签章确认。第十二条 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承当以下责任:(一)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提供技术审查的技术服务 机构,应当对建设工程的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耐火等级、 建筑构造、安全疏散、消防给水、消防电源及配电、各类消防 设施、火灾危险性分类等消防设计,以及选用的消防产品和具 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是否符合要求等涉及消防安全性的 内容进行审查,并对出具的技术审查意见负责;(二)为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提供消防设施检测服务的技术 服务机构应按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令 第7号)规定的从业条件,将机构和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消 防技术服务工程情况录入“吉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 台“,确保相关信息真实有效。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 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服务标准为委托单位提供建设 工程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等技术服务工作,并对 出具的技术结论负责。第三章 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与验收第十三条 特殊建设工程实行消防设计审查和消防验收制 度。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工程所在地市县级住房和城 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设计审查,并在工程竣工后申请消防 验收。第十四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为特殊建设工程:(一)建筑总面积大于20000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 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二)建筑总面积大于15000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 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三)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 市场;(四)建筑总面积大于2500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 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 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 教堂;(五)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 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 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 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六)建筑总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 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 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七)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 筑;(A)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九)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 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 站;(十)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 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十一)设有本条第(一)至(六)项所列情形的建设工程;(十二)本条第(十)项、第(十一)项规定以外的、单体 建筑面积大于40000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50米的公共建筑。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申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应当 通过“吉林省施工图数字化联合审查系统”向工程所在地市县级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供以下材料:(一)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请表(附录1T);(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三)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消防审查合 格书;(四)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当提交建设 工程规划许可文件;(五)依法需要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应当提供批准文件;第十六条 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的,工程所在地市县级住房 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申请材料不全的,应当一 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第十七条 工程所在地市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 当对建设单位提供的消防设计审查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 以下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依法出具建设工 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附录3、1-4)。(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二)设计单位具有相应资质;(三)消防设计文件符合国家、省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具有本方法第十八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提交的技术 资料符合规定,并通过专家评审。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工程所在地市县级住房和城乡建 设主管部门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查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第十八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除 提交本方法第十五条所列材料外,还应当同时提交特殊消防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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