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主要解读.docx
刑法修正案(十一)主要解读一、安全生产刑事犯罪罪名有哪些?二、谁可能涉及安全生产刑事犯罪?三、刑法修正案(十一)解读(重大意义、修订内容及条文解析)四、严重后果、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一、安全生产刑事犯罪罪名有哪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非法治造、买 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物罪;非法治造、买卖、运输、 储存危险物质罪第一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安全生产现实危险犯罪第一百三十五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大型群众性活动 重大安全事故罪第一百三十六条:危险物品肇事罪第一百三十七条: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第一百三十八条: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第一百三十九条:消防责任事故罪;不报、谎报安全事故二、谁可能涉及安全生产刑事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 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则的犯罪主体, 囊括关于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 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生产、 作业的人员。(谁可能涉重大责任事故罪?)第二条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则的犯罪主体,囊 括关于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 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谁可能涉强令违 章冒险作业罪?)第三条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则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关于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 生产条件不契合国家规则负有直接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负 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以及其他关于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负有管理、维持职责的人员。(谁 可能涉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第五条明知存在事故隐患、继续作业存在危险,仍然违 犯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则,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则的“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一)利用组织、指挥、管理职权,强制他人违章作业的;(二)采取威逼、胁迫、恐吓等手段,强制他人违章作业的;(三)故意掩盖事故隐患,组织他人违章作业的;(四)其他强令他人违章作业的行为。(强令违章冒险作业 罪认定)三、刑法修正案(十一)涉安全生产条款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将于2021年3月1 日起施行。重大意义:这是国家层面推动修订刑法修正案、将 事故前的严重违法行为入刑的重大成果,充分体现了生命 至上、安全第一的观念,特别是充分体现了预防生产安全 事故、尽可能避免实害发生的导向,将有可能导致事故发 生的严重违法行为提前纳入刑法规制范畴,以轻刑(一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区别于己发生实害的严重犯 罪,体现“宽严相济”、惩罚与教育相接合。主要内容:一是修改了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增加了放 任冒险作业的情形(大白话:有隐患无强迫也犯罪,最高判 十五年)。二是增加了三类现实危险犯罪,即”关闭损坏生产安全 设备设施和篡改、隐瞒、销毁数据信息的犯罪“、"拒不整 改重大事故隐患犯罪”、”擅自从事高危生产作业活动的犯 罪”(大白话:无伤亡后果也犯罪,最高判一年)。三是修改了提供虚假表明文件罪,增加了"保荐、安全 评判、环境影响评判、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 为犯罪主体(大白话:中介虚假评判也犯罪,最高判十年)。将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强令他人违章冒 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 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 有期徒刑。在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四条 之一:”在生产、作业中违犯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则,有下列 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 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关闭、损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 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在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四条 之一:”在生产、作业中违犯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则,有下列 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 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二)因 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滞施工、停滞使 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 而拒不执行的;”在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四条 之一:”在生产、作业中违犯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则,有下列 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 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拘役或者管制”(三)涉及安 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 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 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将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修改为:"承担资产评估、验资、 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判、环境影响 评判、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表明 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且处 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开L 并且处罚金”(三)在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项目中 提供虚假的安全评判、环境影响评判等表明文件,致使公共 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四、严重后果、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何为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起刑点:1、3、1)第六条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 款、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第一百三十六 条、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则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发生重 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关于相关责任人员,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则的行为,因而发生安 全事故,具有本条第一款规则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发生重 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关于相关责任人员,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则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 具有本条第一款规则情形的,应当认定为"造成重大安全事 故”,关于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且处罚金。【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则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 具有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则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发生重大 伤亡事故”,关于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役。【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何为情节特别严重?(加重刑罚:3、10、5)第七条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第一百三十六条、 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则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关于相关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 徒刑:(一)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负事故主 要责任的;(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负事故主 要责任的;(三)其他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或者 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则 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本条第一款规则情形的, 关于相关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强令违章冒险 作业罪】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则的行为,因而发生安 全事故,具有本条第一款规则情形的,关于直接责任人员, 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且处罚金。【工程重大安 全事故罪】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则的行为,因而发生 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关于直接责任人员,处三 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 十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二)具有本解释第六条第一 款第一项规则情形,同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并 且负事故主要责任的,或者同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教 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何为不报谎报事故罪的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增1、3、 1;增 3、 10、 5)第八条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 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 规则的“情节严重”:(一)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一人 以上,或者增加重伤三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一百 万元以上的;(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不能即时有效开 展事故抢救的:L决定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或者指使、 串通有关人员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的;2.在事故抢救 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3.伪造、损坏事故现场,或者转 移、藏匿、毁灭遇难人员尸体,或者转移、藏匿受伤人员的; 4.毁灭、伪造、隐匿与事故有关的图纸、记录、计算机数据 等资料以及其他证据的;(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 规则的“情节特别严重”:(一)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 三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十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 五百万元以上的;(二)采用暴戾、胁迫、命令等方式阻止他 人报告事故情况,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三)其他情节特别 严重的情形。第九条在安全事故发生后,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串通, 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依照 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的规则,以共犯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