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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知识产权法法条.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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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知识产权法法条.docx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3年10 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 著作权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 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 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管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 同参与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一方面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与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初次在中 国参与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保护。第三条 本法所称的作品,涉及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 工程技术等作品:(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五)摄影作品;(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第四条 依法严禁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第四十三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 应当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四十四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严禁未经其许可的下列行为:(一)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转播;(二)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在音像载体上以及复制音像载体。前款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广播、电视初次播放后第五十年的12月 31日。第四十五条 电视台播放别人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录像制 品,应当取得制片者或者录像制作者许可,并支付报酬;播放别人的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 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第五章法律责任和执法措施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补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别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三)没有参与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别人作品上署名的;(四)歪曲、篡改别人作品的;(五)抄袭别人作品的;(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 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七)使用别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A)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 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 定的除外;(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补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 还可以没收重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 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出版别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 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 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五)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 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用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 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 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A)制作、出售假冒别人署名的作品的。第四十八条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 失给予补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补偿。补偿数额还应当 涉及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拟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 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补偿。第四十九条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有证据证明别人正在实行或者即将 实行侵犯其权利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填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 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用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人民法院解决前款申请,合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至第九十六条 和第九十九条的规定。第五十条 为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也许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著作权人或 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用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 开始执行。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用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第五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对于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可以没 收违法所得、侵权复制品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财物。第五十二条 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的,复制品的 发行者或者电影作品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 复制品的出租者不能证明其发行、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当事人不履行协议义务或者履行协议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第五十四条著作权纠纷可以调解,也可以根据当事人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或者著作权 协议中的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书面仲裁协议,也没有在著作权协议中订立仲裁条款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 院起诉。第五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 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乂不履行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第六章附则第五十六条 本法所称的著作权即版权。第五十七条 本法第二条所称的出版,指作品的复制、发行。第五十八条 计算机软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第五十九条 本法规定的著作权人和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 视台的权利,在本法施行之日尚未超过本法规定的保护期的,依照本法予以保护。本法施行前发生的侵权或者违约行为,依照侵权或者违约行为发生时的有关规定和政策 解决。第六十条 本法自1991年6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1984年3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2年 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 专利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3年8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3年12 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 利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发明,推动发明发明的应用,提高创 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发明发明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善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 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第三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 法授予专利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第四条申请专利的发明发明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办理。第五条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发明,不授予专利权。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运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毕的发明发 明,不授予专利权。第六条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重要是运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毕的发明发明为 职务发明发明。职务发明发明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 人。非职务发明发明,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 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运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毕的发明发明,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协议,对 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第七条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非职务发明发明专利申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压制。第八条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毕的发明发明、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 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毕的发明发明,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毕或者共同完 毕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第九条同样的发明发明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发 明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 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发明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第十条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外国公司或者外国其他组织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 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手续“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协议,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 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第十一条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行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 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 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行其专利, 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第十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行别人专利的,应当与专利权人订立实行许可协议,向 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被许可人无权允许协议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行该专 利。第十三条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规定实行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 的费用。第十四条国有公司事业单位的发明专利,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的,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决定在批准的范 围内推广应用,允许指定的单位实行,由实行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向专利权人支付使用费。第十五条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共有人对权利的行使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 定的,共有人可以单独实行或者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别人实行该专利;许可别人实行该专利 的,收取的使用费应当在共有人之间分派。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行使共有的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应当取得全体共有人的批准。第十六条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发明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 明发明专利实行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 理的报酬。第十七条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权在专利文献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专利权人有权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第十八条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公司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 国申请专利的,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与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 则,根据本法办理。第十九条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公司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 国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在国内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 理机构办理。专利代理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办理专利申请或者其他专 利事务;对被代理人发明发明的内容,除专利申请已经公布或者公告的以外,负有保密责任。 专利代理机构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二十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在中国完毕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 当事先报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保密审查的程序、期限等按照国务院的规定 执行。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参与的有关国际条约提出专利国际申请。申 请人提出专利国际申请的,应当遵守前款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参与的有关国际条约、本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 解决专利国际申请。对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申请专利的,不授 予专利权。第二十一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及其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准确、及 时的规定,依法解决有关专利的申请和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完整、准确、及时发布专利信息,定期出版专利公报。在专利申请公布或者公告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及有关人员对其内容负有 保密责任。第二章授予专利权的条件第二十二条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有新奇性、发明性和实用性。新奇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 布的专利申请文献或者公告的专利文献中。发明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 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制造或者使用,并且可以产生积极效果。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第二十三条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 告的专利文献中。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性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别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本法所称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第二十四条申请专利的发明发明在申请日以前半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 奇性:(-)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认可的国际展览会上初次展出的;(二)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初次发表的;(三)别人未经申请人批准而泄露其内容的。第二十五条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一)科学发现;(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四)动物和植物品种;(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六)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两者的结合作出的重要起标记作用的设计。对前款第(四)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第三章专利的申请第二十六条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 规定书等文献。请求书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发明人的姓名,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以及其他事项。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可 以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权利规定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规定专利保护的范围。依赖遗传资源完毕的发明发明,申请人应当在专利申请文献中说明该遗传资源的直接来 源和原始来源;申请人无法说明原始来源的,应当陈述理由。第二十七条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以及 对该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等文献。申请人提交的有关图片或者照片应当清楚地显示规定专利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第二十八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专利申请文献之日为申请日。假如申请文献是邮 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第二十九条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 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半年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 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与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相认可优先 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又向国务院 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第三十条申请人规定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 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献的副本;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专利申请文献副本 的,视为未规定优先权。第三十一条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属于一 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外观设计。同一产品两项以上的相似外观设计,或 者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 出。第三十二条申请人可以在被授予专利权之前随时撤回其专利申请。第三十三条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献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 请文献的修改不得超过原说明书和权利规定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献的修改 不得超过原图片或者照片表达的范围。第四章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第三十四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规定 的,自申请日起满十八个月,即行公布。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早日公 布其申请。第三十五条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三年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随 时提出的请求,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申请人无合法理由逾期不请求实质审查的,该申请 即被视为撤回。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自行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第三十六条发明专利的申请人请求实质审查的时候,应当提交在申请日前与其发明有 关的参考资料。发明专利已经在外国提出过申请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规定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 提交该国为审查其申请进行检索的资料或者审查结果的资料;无合法理由逾期不提交的,该 申请即被视为撤回。第三十七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后,认为不符合本法规 定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规定其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或者对其申请进行修改;无合法 理由逾期不答复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第三十八条 发明专利申请经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进行修改后,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仍 然认为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予以驳回。第三十九条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 出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决定,发给发明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发明专利权自公告之 日起生效。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第五条本法不合用于:(-)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 文献,及其官方正式译文;(二)时事新闻;(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第六条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第七条 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著作权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著作权管理工作。第八条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 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 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 利的诉讼、仲裁活动。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非营利性组织,其设立方式、权利义务、著作权许可使用费的收 取和分派,以及对其监督和管理等由国务院另行规定。第二章著作权第一节著作权人及其权利第九条著作权人涉及:(一)作者;(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十条著作权涉及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二)署名权,即表白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别人修改作品的权利;(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第四十条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 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发给相应的专利证书,同 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第四十一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设立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 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告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 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后,作出决定,并告知专利申请人。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告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 民法院起诉。第五章专利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第四十二条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 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第四十三条专利权人应当自被授予专利权的当年开始缴纳年费。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二)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其专利权的。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第四十五条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 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第四十六条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应当及时审查和作出决定,并告 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告知之日 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告知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 参与诉讼。第四十七条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 决、调解书,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解决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行许 可协议和专利权转让协议,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别人导致的损失,应当 给予补偿。依照前款规定不返还专利侵权补偿金、专利使用费、专利权转让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 的,应当所有或者部分返还。第六章专利实行的强制许可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具有实行条件的单位或者个 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行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一)专利权人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三年,且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四年,无合 法理由未实行或者未充足实行其专利的;(二)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为消除或者减少该行为对竞 争产生的不利影响的。第四十九条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 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行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第五十条为了公共健康目的,对取得专利权的药品,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制 造并将其出口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参与的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强制许可。第五十一条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 新型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其实行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行的,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后一专利权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行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 许可。在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实行强制许可的情形下,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前一专利权人的 申请,也可以给予实行后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第五十二条强制许可涉及的发明发明为半导体技术的,其实行限于公共利益的目的和 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第五十三条 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第五十条规定给予的强制许可外,强 制许可的实行应当重要为了供应国内市场。第五十四条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五十一条规定申请强制许可的单位或 者个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以合理的条件请求专利权人许可其实行专利,但未能在合理的 时间内获得许可。第五十五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给予实行强制许可的决定,应当及时告知专利 权人,并予以登记和公告。给予实行强制许可的决定,应当根据强制许可的理由规定实行的范围和时间。强制许可 的理由消除并不再发生时,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专利权人的请求,经审查后作出终 止实行强制许可的决定。第五十六条取得实行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不享有独占的实行权,并且无权允许别 人实行。第五十七条取得实行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付给专利权人合理的使用费,或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参与的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解决使用费问题。付给使用费的,其数额由 双方协商;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裁决。第五十八条专利权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关于实行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专利权 人和取得实行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关于实行强制许可的使用费 的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告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七章专利权的保护第五十九条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规定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 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规定的内容。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达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 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达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第六十条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行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 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 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解决。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解决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 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解决告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断止侵权行为的,管理 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解决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 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补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六十一条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 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 门可以规定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相关实用新型或者外观 设计进行检索、分析和评价后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作为审理、解决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第六十二条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行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 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第六十三条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 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十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四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证据,对涉嫌假冒专利行为进行查处 时,可以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情况;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的场合 实行现场检查;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协议、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检 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产品,对有证据证明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 绝、阻挠。第六十五条侵犯专利权的补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拟定;实际 损失难以拟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拟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 的利益难以拟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拟定。补偿数额还应当涉及权利人为 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拟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 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拟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补偿。第六十六条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别人正在实行或者即将实行侵犯专利 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填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 院申请采用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民法院应当自接受申请之时起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可以 延长四十八小时。裁定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应当立即执行。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申 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断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自人民法院采用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 当解除该措施。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补偿被申请人因停止有关行为所遭受的损失。第六十七条为了制止专利侵权行为,在证据也许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专 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采用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民法院应当自接受申请之时起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用保全措施的,应当立 即执行。申请人自人民法院采用保全措施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该措施。第六十八条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者应当 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该发明未支付适当使用费的,专利权人规定支 付使用费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别人使用其发明之日起计算,但 是,专利权人于专利权授予之日前即已得知或者应当得知的,自专利权授予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一)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 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二)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 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三)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送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 议或者共同参与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送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 使用有关专利的;(四)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五)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 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第七十条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 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补偿责任。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二十条规定向外国申请专利,泄露国家秘密的,由所在单位或 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二条侵夺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非职务发明发明专利申请权和本法规定的其他权 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第七十三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不得参与向社会推荐专利产品等经营活动。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消除影响, 有违法收入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 行政处分。第七十四条从事专利管理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 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 予行政处分。第八章附则第七十五条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手续,应当按照规定缴纳费用。第七十六条本法自1985年4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1 9 8 2年8月2 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19 9 3年2月2 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 0 0 1年1 0月2 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 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制定 本法。第二条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解决商标争议事宜。第三条 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涉及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 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本法所称集体商标,是指以团队、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 使用,以表白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本法所称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 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 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的特殊事项,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第四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需要取 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品商标注册。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提供的服务项目,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 请服务商标注册。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合用于服务商标。第五条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共同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共同 享有和行使该商标专用权。第六条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 市场销售。第七条商标使用人应当对其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商 标管理,制止欺骗消费者的行为。第八条 任何可以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别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涉及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 标申请注册。第九条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性,便于辨认,并不得与别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 相冲突。商标注册人有权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第十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 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批准的除外;(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批准或者不易误 导公众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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