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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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docx
盐城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舶交通管理,保障船舶交通安全、保 护水域环境、提高交通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 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 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盐城海事局船舶 交通管理系统覆盖区域(以下简称“VTS区域”)内航行、停 泊和作业的船舶、海上设施(以下简称“船舶”)及其所有 人、经营人、代理人,以及引航机构、港口生产部门等相关 单位和人员。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盐城海事局负责盐城船舶交通 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盐城海事局设置的盐城船舶交 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盐城交管中心”)依据本细则具体 实施船舶交通管理。第四条盐城交管中心的VTS区域、报告程序等内容, 由连云港海事局以盐城VTS服务指南对外发布。第二章船舶报告第五条下列船舶在VTS区域内航行、停泊和作业,应 当向盐城交管中心报告。(一)外国籍船舶;(二)中国籍客船(渡船除外)、危险品船舶、300总吨 及以上的其他船舶。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船舶,可自愿参加本细则规定的船 舶报告制度。第六条下列情况下,船舶应当按照盐城VTS服务指 南所明确的报告程序和内容,通过甚高频无线电话(以下 简称“VHF”)或者其他有效手段,向盐城交管中心报告船舶 动态。(一)驶抵、驶离VTS报告线时;(二)系泊后、离泊前;(三)抛、起锚前;(四)船舶航行计划发生变化时。第七条船舶在VTS区域内发生交通事故、污染事故、 人员意外、保安事件以及其他影响航行安全的紧急情况时, 应当通过一切有效手段立即向盐城交管中心报告船名、时间、 地点、事故或紧急情况以及盐城交管中心要求的其他信息。第八条船舶发现下列情况时,应当迅速向盐城交管中 心报告船名、时间、地点、异常情况以及盐城交管中心要求 的其他信息。(一)助航标志或者导航设施位移、损坏、灭失或异常;(二)有妨碍海上交通安全的沉没物、漂浮物、搁浅物 或者其他碍航物;(三)其他妨碍海上交通安全的异常情况。第九条 船舶在VTS区域内进行下列活动,除遵守主管 机关的相关规定外,还应当在活动开始前和结束时向盐城交 管中心报告船名、起止时间、地点、作业事项等信息。(-)拆修主机、锅炉、锚机、舵机以及其他影响船舶 操纵性能的重要设备;(二)试车、试航;(三)校正罗经;(四)释放救生艇筏;(五)航道内拖带;(六)其他影响通航安全的活动。第十条引航员引领船舶,应当在登轮后和离轮前向盐 城交管中心报告船名、登离轮时间、船位以及引航员编号等 信息。引航员应当在规定的引航员登离轮水域登离轮。如因 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的引航员登离轮水域登离轮,应当及时 向盐城交管中心报告,并对被引领船舶的安全做出适当安排。第H一条 盐城交管中心工作频道为VHF CH68,工作语 言为汉语普通话或英语。第三章船舶交通管理第十二条 船舶在VTS区域内航行、停泊和作业时,应 当遵守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和主管机关颁布的有关 航行、避让的特别规定。第十三条 船舶在VTS区域内应当按规定锚泊,遵守锚 泊秩序。任何船舶不得在航道、港池及禁锚区锚泊,紧急情 况下锚泊的应当立即报告盐城交管中心。船舶在锚地并靠或过驳应当符合海事管理机构的有关 规定,并及时报告盐城交管中心。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对海上交通安全有较大影 响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停航、限速、单 向通航或者划定交通管制区等相应交通管制措施并向社会 公告。有关船舶应当遵守相应的交通管制要求。(-)天气、海况恶劣;(-)发生影响航行的海上险情或者海上交通事故;(三)进行军事训练、演习或者其他相关活动;(四)开展大型水上水下活动;(五)特定海域通航密度接近饱和;(六)其他对海上交通安全有较大影响的情形。第十五条引航机构、港口生产部门每日应定时将引航 计划、船舶靠离(移)泊作业计划通过电子数据交换或传真、 电子邮件等方式向盐城交管中心报告。计划内容如有变化, 应当及时做出变更报告。盐城交管中心根据船舶进出港报告、船舶进出口岸审批 等情况,综合考虑交通流量、气象海况、通航环境等因素确 定或调整船舶进出港计划。第十六条 船舶在VTS区域内航行、停泊和作业时,应 当保持VHF CH16和CH68守听,回答盐城交管中心的询问。VHF通信语言应简洁明了,禁止在盐城交管中心工作频道上进行与航行安全无关的通话。第十七条船舶应当确保其配备的AIS设备正常工作, 并准确显示相关信息。第四章船舶交通服务第十八条 盐城交管中心根据需要为船舶提供信息服务、 助航服务和交通组织服务。第十九条 应船舶请求,盐城交管中心可以向其提供他 船动态、助航标志、水文气象、航行警(通)告和其它有关 信息服务。盐城交管中心可以在固定时间或认为必要时在公共频 道或工作频道播发上述信息。第二十条 应船舶请求,盐城交管中心可以为船舶在航 行困难或气象恶劣环境下,或船舶出现故障或损坏时,提供 助航服务。船舶不再需要助航服务时,应及时报告盐城交管中心。第二十一条盐城交管中心根据VTS区域的船舶交通流 量、通航环境和港口船舶动态计划等实际情况,为船舶提供 交通组织服务。第二十二条 为避免紧迫局面的发生,盐城交管中心可 向船舶提出建议、劝告或发出警告。第二十三条 盐城交管中心认为必要时或应船舶或者相 关单位和人员的请求,可为其传递打捞或清除污染等信息和 协调救助行动。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细则的,海事管理机构依据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理。第二十五条本细则的实施,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免除船 长对本船安全航行的责任,也不妨碍引航员和船长之间的职 责关系。第二十六条为避免危及人命、财产或环境安全的紧急 情况发生,船长和引航员在背离本细则有关条款时,应当立 即报告盐城交管中心。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中,“船舶”是指按有关国际公约和 国内规范规定应配备通信设备及主管机关要求加入VTS系统的船舶。第二十八条本细则不免除船舶其他应当按照有关规定 向主管机关报告的责任。第二十九条本细则未及事项,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法 规、规章以及相关国际公约的规定执行。第三十条 本细则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连云港海事局负责 解释。第三-1-一条本细则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 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