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主体登记双告知工作规范.docx
市场主体登记双告知工作规范为全面推进“先照后证”改革,贯彻落实好市 场监督总局关于落实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 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做好“双告知”工作的 通知的要求,厘清部门职责,落实主体责任,实现 协同监管,切实履行“双告知”职责,进一步提升登 记服务效能,特制定本工作规范。一、“双告知”工作中的特定概念(一)“双告知”是指市场监督部门根据自治区 人民政府公布的XX市场监督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 录,将涉及的行政审批事项信息告知申请人,并将相 关市场主体的信息告知同级行政审批部门或在企业信 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行为。包含告知申请人和告知 行政部门两种情形。(二)XX市场监督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是指 省人民政府以文件形式印发的各批次XX市场监督登 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的统称。户网站/政务中心公示墙(栏)/触摸屏/登记窗口/进 行了公示,请你阅知。你单位经营范围中所涉后置审 批事项的,请领取营业执照后依法到(审批部门)办 理许可手续,取得相关许可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二、企业取得市场监督部门登记后,应当自下列 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向社会公示:1 .企业设立登记或增(减)注册资本时所形成的 公司股东(发起人)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 方式等信息;2 .公司股东向公司缴纳注册资本金时所形成的公 司股东(发起人)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 式等信息;3 .自公司股东的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生效时所形 成公司股东股权转所形成的股权变更信息;4 .经许可机关审批核准时形成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5 .知识产权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时所形成的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6 .企业收到执法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形成 的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三、你单位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 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报 送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网址:www. XXXXXX. gov. cn或登陆“XX 网” 一“XX企业信用公示系统”)附件3“先照后证”市场主体登记信息函告表企业 统一 社会 信用 代码市场主体名称住所(营业场所)法定代 表人 (负责 人)联系电话涉及许可的经营项目告知部门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根据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 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 62号)的要求,XX 市场监督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第一批)于2015 年12月30日随关于印发XX实施“先照后证”改革 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以附件的形式 印发。今后类似文件中公布的各批次XX市场监督登 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统称为XX市场监督登记后 置审批事项目录。二、“双告知”的范围(一)告知申请人的范围。依据XX市场监督登 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告知申请人,其申请的经营范 围中需要行政审批的事项及相应的审批部门。(二)告知行政部门的范 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中所明确的与登记机关同级的 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同级无相应行政许可审批部门的, 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当地政府规定的政务信 息公示共享平台)公示市场主体信息即视为告知。三、告知的形式及内容(一)书面告知申请人的形式及内容。“先照后 证”市场主体在登记时,申请从事涉及后置许可项目 的,登记窗口向其发放市场主体注册登记行政指导 告知书(适用文书见附件2),告知申请人有关需要 申请审批的经营项目和相应的审批部门;申请人在办 理登记时需提交由市场主体的法定代表人(拟任法定 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或其委托代理人现场签署 的承诺书(适用文书见附件1),承诺内容包括: 已收取市场主体注册登记行政指导告知书,并已阅 知XX市场监督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在取得审 批前不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等。(二)信息化告知的形式及内容。利用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的数据交换平台实现全区政府部门间企 业信息的互联共享,是信息化告知的最终形式。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功能未完善前,各级登 记机关应在地方党委政府领导下,结合地方实际,可 以通过纸质文书、数据光盘、电子邮箱、网盘等任一 方式完成同级政府部门间的市场主体登记信息告知工 作。内容包括:市场主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名称、 住所(经营场所)、涉及市场监督登记后置审批事项、 联系电话等信息。四、“双告知”工作流程和时限(一)公示信息。各级登记机关应当设置信息公 示栏,公示栏的设置可根据工作实际,选择门户网站、 政务中心公示墙(栏)、触摸屏、登记窗口查阅等形式, 将相关信息进行公示并提供查阅服务。公示的信息包 括但不限于XX市场监督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各类申请书式和提交材料规范。上述公示的有关信息如有更新的自收到纸质文件 之日(或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登记机关应完 成公示栏内相关信息的更新或发布。(二)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在办理登记时,登记 机关要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的XX市场监督登记 后置审批事项目录,告知申请人需要申请审批的经营 项目和相应的审批部门,并由申请人书面承诺在取得 审批前不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登记机关应当在受理市场主体登记申请的同时, 实施告知行为。发放市场主体注册登记行政指导告 知书为告知行为开始,市场主体的法定代表人(拟 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或其委托代理人现 场签署的承诺书为告知行为结束。(三)告知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在办理“先照后 证”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后,登记机关将市场主体登记 注册信息及时告知同级相应审批部门(适用文书见附 件3) o市场监督所登记的“先照后证”市场主体, 应由县(市、区)登记机关汇总后进行统一告知;对 经营项目的审批部门不明确或不涉及审批的,将市场 主体登记注册信息及时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 当地政府规定的政务信息公示共享平台)发布,供相 关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查询认领。相关审批部门 或行业主管部门应及时查询,根据职责做好后续监管 工作。利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信息化告知方式,其告知时限与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的时限同步,不超过 一个工作日(具体时限以信息部门及监管部门确定的 为准)。通过纸质文书、数据光盘、电子邮箱、网盘等方 式完成同级政府部门间的企业登记信息告知工作的, 其告知时限由登记机关根据工作实际制定,并对外公 布。(四)档案归档。“双告知”工作新增的书式承 诺书应随登记材料一并装入登记档案备查。信息化 告知时,应制作电子文书作为电子档案存档备案。五、“双告知”工作责任“双告知”工作是“先照后证”改革后,市场监 督登记程序中新增的告知程序,暂不属于法定程序。 因此,告知工作出现漏项、缺项、错项,承担具体告 知工作的登记机关和个人,不承担法定责任。XX市场监督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各类申请 书式和提交材料规范等书式材料,属于政府信息公开 的内容,登记机关未及时公示或更新的,按照政府 信息公开条例承担相应的责任。附件:1.承诺书.市场主体注册登记行政指导告知书2 .“先照后证”市场主体登记信息函告表附件1承诺书(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市场 监督户)郑重承诺:1.我(本单位)已收到市场主 体注册登记行政指导告知书,并阅知XX市场监督 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市场监督部门已告知相关 审批事项和审批部门。在领取营业执照后,我将及时 到有关审批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在取得行政审批前不 从事相关经营活动。如有超出登记经营范围从事后置 审批事项经营的需要,也将先行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 记和相应审批手续,未取得相关审批前不从事相关经 营活动。2.我(本单位)将严格遵守关于市场主体信 息公示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积极履行市场主 体信息公示的义务。签名:年 月 日注:签名人员应为法定代表人(拟任法定代表人、负 责人、经营者)或者其委托代理人。附件2市场主体注册登记行政指导告知书 (企业/农民专 业合作社/个体市场监督户):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及国务院关于“先 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 (2015) 62号)的相关规定,请你单位办理市场监督 登记后,请分别按下列提示办理相关事宜:一、XX市场监督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各 类申请书式和提交材料规范等相关信息,我局已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