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校园综合治理暂行规定.docx
大学校园综合治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和加强我校综合治理工作(以下 简称综治工作),把各级责任措施落到实处,创建稳定有序、 安全文明的校园环境,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生活秩 序,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社会管 理综合治理的决策部署,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我校综治工作的任务是:在学校党委和行政领 导下,各单位协调一致、齐抓共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运 用法律的、经济的、文化的、教育的等多种手段,综合治理 校园,打击和预防违法犯罪,保障校园安全和稳定,创造良 好的教书育人环境。第三条我校综治工作要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坚持“打防并举,以防为主,标本兼顾,重在治本”的方针。第四条我校综治工作实行领导责任制、目标管理责任 制和“一票否决”制。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 学校成立*大学综合治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校 综治委),由学校法人代表担任主任,分管安全保卫工作的 校领导担任副主任。委员会成员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 组成。第六条 学校综合治理委员会下设综合治理办公室(以 下简称综治办),办公室设在保卫处,保卫处处长担任办公室 主任,在学校综治委领导下负责校园综合治理日常工作。第七条学校各单位设立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小组(以下 简称综治组),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负责本单位内部综治 工作。第三章责任划分第八条学校综治工作实行三级责任制,即学校为一级, 校内各处级单位为二级,处级单位所属的系(中心)、科、 室为三级。第九条 校长是学校综治工作的一级责任人,对全校的 综治工作全面负责,对外代表学校与省、市综合治理领导机 构签定责任书。第十条各学院党委书记为本院综治工作第一责任人, 对学院综治工作全面负责;学校各单位和教辅单位主要负责 人是本单位(部门)综治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综合治 理工作全面负责。第十一条二级单位所属的系(中心)、科、室责任人由 各二级单位综治工作第一责任人任命并签定责任书。第四章职责第十二条校综治委工作职责:1 .在校党委的领导下负责全校的综治工作,宣传、贯彻 上级有关综治工作的方针、政策,落实综治工作措施,建立 健全责任制。2 .根据上级和校党委的工作部署,制定全校综治工作计 划与措施,定期或不定期的召开综治工作会议,研究、部署、 检查工作。3 .在全校范围内深入开展防范、教育和打击犯罪等各项 活动,使综合治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4 .指导和协调各部门综合治理小组落实工作任务,检查 综合治理工作执行情况,适时提出工作意见。5 .研究、解决校园综合治理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 出问题。6 .开展对校内重点要害部位的安全检查,堵塞漏洞,消 除隐患。7 .积极参加所在地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活动。第十三条校综治办工作职责:1 .负责校综治委的日常工作。2 .搞好调查研究,掌握全校综治工作情况,负责向学校 主管领导和校综治委汇报工作,提出建议。3 .负责起草全校综治工作计划、总结,做好数据统计和 报表工作。4 .检查和协调各单位开展综治理工作,督促按要求完成 综治任务。5 .适时开展综治工作的检查验收,提出奖惩建议,并向 领导汇报。6 .积极组织清理整顿校园及周边秩序,为学校创造良好 的校园及周边环境。第十四条各单位(二级单位)综治组职责是:1 .按照学校综合治理委员会的工作部署,制定工作计划, 建立规章制度。2 .建立健全本单位综治工作责任制,各单位综治工作负 责人与下级部门层层签订责任书,督促落实各项整治工作。3,负责本部门所属办公、教学场所以及管辖范围内的治 安防范和防火安全措施,做到有专人负责,制度健全,措施 得力。4 .做好稳定工作,及时调解疏导各类不稳定因素,防止 内部矛盾激化,重大信息及时向校综治委汇报。5 .本单位合法经营项目申报、规范经营行为监管;执行 校园内悬挂横、条幅的相关规定。6 .积极做好本单位及教职工家中的流动人口申报、管理 工作。第十五条 院(部)、处等所设系、实验室、科(室)等 要指定专人具体负责本部门综合治理工作。其工作职责是:1 .负责本部门的安全保卫和综治工作。2 .落实学校、院(部)、处制定的各项安全防范制度。3 .组织实施对所属重点要害部位的检查、管理。4 .实现*大学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书中确定的综 合治理目标。5 .及时调解师生员工中的民事纠纷,防止矛盾激化。第六章 “一票否决”制内容及程序第十六条学校综合治理工作实行“一票否决”制。(一)否决内容包括:依据中央及省综治委有关文件规定, 校综治委对未达到上级主管部门或本校规定的综合治理目 标的,行使“一票否决权”,即没有达标的单位本年度不能 评为先进集体,有关责任人不能评先受奖、评优、晋职、晋 级;对责任心不强,导致治安秩序混乱,发生人为灾害事故 和影响学校稳定的刑事、治安案件的相关责任人,根据其应 承担的责任,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二)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否决:L因领导不重视,单位综合治理机构不健全,造成本单 位治安秩序严重混乱的;2 .对不安定因素或内部矛盾不及时化解,处置不当,以 致发生集体上访、非法游行、聚众闹事、非法串联、进京滋 事、停工、停课等问题或造成严重后果,危害社会及校园稳 定的;3 因主管领导、治安责任人工作不负责任,发生特大案 件及恶性事故,造成严重损失或恶劣影响的;4 .因管理不善,防范措施不落实,发生刑事案件或治安 灾害事故,使国家、集体财产遭受损失,不认真查处、改进 工作的;5 .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经上级主管部门或综合治理机构 提出整改建议,要求限期整改,而无有效改进措施和明显效 果的;6 .因教育管理工作不力,本部门师生员工中违法违纪情 况比较严重的;7 .发生刑事案件或重大治安问题而有意隐瞒不报或弄虚作假的;8 .校综治委认为其它需要予以否决的。(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否决:1 .校园综合治理工作一向做得较好,但发生刑事案件未 造成严重损失或恶劣影响,并能及时上报,积极配合查处的;2 .发生难以预防的突发性案件、治安灾害事故或其它治 安问题后,及时挽回损失、主动认真改进工作的。(四)校综治委和二级责任单位决定行使“一票否决”权 后,要将综合治理“一票否决”通知书送达被否决单位、 个人和学校有关管理部门,学校有关管理部门应按照有关规 定,取消被否决单位和个人评先受奖、晋职晋级的资格。第七章附则第十七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的所有部门、学生、教职 员工。第十八条本规定由校综治办负责解释。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