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离婚承诺书有法律效力(精选5篇)_承诺书是否有法律效力.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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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离婚承诺书有法律效力(精选5篇)_承诺书是否有法律效力 离婚承诺书有法律效力(精选5篇)由我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便利,猜你可能喜爱“承诺书是否有法律效力”。 第1篇:承诺书有法律效力吗 承诺书有法律效力吗 【篇1:丈夫写保证书是否有法律效力】 丈夫写保证书是否有法律效力 案情黄琳(女)与李裘自2002年5月登记结婚后,因家庭生活琐事,双方时有冲突,李裘往往动不动便对黄琳施以拳脚。经亲朋好友多次劝解,李裘虽一再表示改过自新,但经常事过即忘,黄琳慢慢对李裘失去了信念。 2022年7月,李裘再一次对黄琳进行打骂后,见黄琳提出离婚,为挽回婚姻,李裘向黄琳写下了一份保证书:“我保证今后不打黄琳。否则,如导致离婚,全部夫妻共同财产均归黄琳一人全部。” 2022年8月,李裘在酒后又将黄琳打得头破血流,黄琳遂愤然向法院起诉离婚。事情至此,李裘对离婚并无异议,但认为保证书是为了挽救婚姻才写的,没有法律效力,而且将20余万元的财产全部给黄琳显失公允。 审判法院审理认为,该保证书是李裘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属的约定,它的产生并不存在欺诈、胁迫等违法行为,也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具有法律效力,遂判决支持了黄琳“全部夫妻共同财产归其全部”的诉讼恳求。 点评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全部、共同全部或部分各自全部、部分共同全部。约定应当采纳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本案的关键也正在于,保证书是否属于夫妻对财产归属的约定。 首先,黄琳与李裘符合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归属的实质要件。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实质要件包括:(1)缔约双方必需具有合法的夫妻身份; (2)缔约双方必需有完全民事行为实力;(3)约定必需双方自愿; (4)约定的内容必需合法,不得利用约定规避法律。 很明显,黄琳与李裘系夫妻,彼此有完全民事行为实力,当时双方均无异议,也不违法,即完全与之吻合。 其次,保证书应视为夫妻对财产约定的书面形式。鉴于针对书面形式问题,目前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或强调怎样的格式、方式,也就表明书面的形式可以不拘一格。既可以是双方的共同签约行为,也可以是单方作出意思表示,为对方所接受。 同时,黄琳并没有对李裘实施欺诈或胁迫等非法行为,并因此导致李裘作出了错误的意思表示;对李裘的单方表示,黄琳情愿接受。 此外,本案并不存在显失公允。 在婚姻自由的前提下,基于李裘不断实施暴力,黄琳提出离婚,并非是一种优势。从李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实力、当时的情形并不是非得出具保证书不行上看,李裘也不存在缺乏阅历、推断力或紧迫、草率问题,更何况系李裘自己出于维持婚姻而写保证书,但黄琳并没有要求李裘必需这样做。 【篇2:承诺书的法律效力】 篇1:关于承诺函(保证书)的效力问题 影响单方承诺保证函法律效力的要件不外以下两种: 第一, 是否具有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从合同法角度而言,任何一个合同的订 立,都要由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尽管单方承诺保证函系一方当事人单方面出具,但是假如在承诺保证函中明确无误地表达了类似“情愿担当连带担保责任”的意思表示,另一方当事人也表示了接受,那么保证行为中的意思表示应当视为已经具备。 其次, 其次,单方承诺保证函形式与内容是否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担保法 司法说明第22条规定,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案例一中,当事人在承诺书中所作出的承诺符合担保法司法说明的要求,因此被法院认定担保合同已生效。而在案例二中,当事人承诺的是其“将在银行提出要求之日起的14日,为借款人供应保证责任,并签订保证合同”,因此,该承诺书尽管已具有明确的供应保证责任的意思表示,但却同时表明将另行签订书面保证合同,即意味着该承诺书只是一份立约的要约,而不是已生效的保证合同,据此法院认定该保证合同不成立。银行在接受客户为落实保证责任而供应的文件和材料时要留意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保证担保合同的形式。依据担保法第13条和担保法司法说明第22条的规定,保证合同的形式包括“保证人与债权人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保证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保证人在债权人和债务人签订的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等。其次,保证担保合同的法定内容。依据担保法第15条的规定,双方签订的保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保证的方式;(四)保证担保的范围;(五)保证的期间;(六)双方认为须要约定的其他事项。依照担保法司法说明 第22条的规定,当事人单方出具的保证承诺函中除了上述内容外,还应当同时明确“本承诺函系依据担保法司法说明第22条出具,具有担保合同法律效力”。 此外,劝慰函是近年来商业银行授信业务资料中包含的常常性法律文件之一,其是指发函人给债权人的一种书面陈述,表明发函人对债务人清偿债务担当道义上的义务,或督促债务人清偿债务等。劝慰函在国际经济法中也称“意愿书”,通常是指政府或母公司分别为政府下属机构的借款或子公司的借款向贷款方出具的表示情愿帮助借款方还款的书面文件。有学者指出,意愿书虽然在广义上为国际融资信用担保形式之一,但其最显著的特征是其条款一般不具有法律拘束力,而只有道义上的约束力,即使明确规定了它的法律效力,也由于其条款弹性过大而不会产生实质性的权利义务。从我国法院判例实践来说,大部分法院的看法是倾向于认定劝慰函不能构成中国法律意义上的保证,不具有保证担保的法律效力,也是目前银行在审核劝慰函的法律效力时的倾向看法和观点。 鉴于此,商业银行在接受单方保证承诺函时,应留意该承诺函措辞不能模糊不清,而应明确表达担保的意思,同时该承诺函应载明担保合同所必需具备的内容要素。 案例启示 日常信贷业务中,银行经常会遇到一些大客户以公司内部制度或董事长不在国内为由,拒绝根据银行内部管理制度或流程办理业务,如不情愿和银行签订保证合同而只愿单方出具保证担保函等等。对于这样的状况,一方面我们应尽可能要求客户根据银行的常规做法操作。另一方面也须要站在客户立场思索问题,如确系客户合理要求,应在做到满意客户须要的同时,避开风险。篇2:承诺书法律性质 承诺书法律性质 承诺书是 承诺人对要约人的要约完全同意的意思表示的书面形式。 依据合同法其次十一条的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即受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全部条件而与要约人成立合同。 承诺书是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法,承诺书有法律效力 公司与你签定的书面承诺书应当属于劳动合同的一部分,不违反法律,是合法有效的,应当具有约束力。 可以依据该承诺书主见权利。 从分类来看,承诺制度可以分为民事承诺和行政承诺,区分 两者最重要的标准是订立合同的目的。行政合同的内容必需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都无完全的自由处分权。而民事合同则不然,只要民事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规定,就应合法有效。 一般来讲,签订保密承诺书是签订人事、劳动聘用合同的一个条件,或者是补充协议,如,行政机关在录用、聘用、调用工作人员时,常常要求这些工作人员就某一事项向用人机关作出书面承诺。假如把保密承诺书与人事、劳动聘用合同结合在一起的话,保密承诺书是典型的内部行政合同,其主体、目的和内容等都具有行政性合同的性质,所以说,保密承诺书是一种行政法意义上的法律文书。保密承诺书虽然与私法合同一样,取决与双方当事人的合意,但当事人无权就违反保密义务应当担当什么样的法律责任进行约定,保密承诺书的内容也不能超出行政主体的法定职权范围。此外,虽然保密承诺书原则上应当以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为基础,但由于保密行政管理的特别性,党和政府的政策也是我国保密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的重要渊源,保密行政主体依据政策所给予的权限所缔结的保密承诺书也合法有效,其他超出权限范围所缔结的承诺书则属于无效。篇3:丈夫出轨后写的 保证书有法律效力吗 丈夫出轨后写的 保证书有法律效力吗?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假如丈夫所出具的保证书的内容未超出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也未违反强制法的规定,则属于该丈夫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受女方胁迫的情形,可以认定为离婚财产分割的依据,且附条件生效。 【篇3:保证书有法律效力】 篇1:婚姻中保证书的效力 老公出轨被发觉后所写“保证书”的法律效力问题 【基本案情】 张某与林某结婚多年,家庭经济条件优越。两年前,林某发觉丈夫张某常常夜不归宿,经跟踪调查发觉丈夫张某果真有外遇,林某寻机拍下丈夫幽会小三的照片,扬言要把这些照片贴到其公司去。丈夫张某于是百般致歉恳求林某宽恕,并按妻子林某的要求写下了“保证书”,保证今后在婚姻中不再拈花惹草,否则就净身出户,且女儿归妻子林某抚养;张某每月缴纳5000元保证金,如违反保证内容,保证金归妻子林某全部。近期,林某无意看到丈夫手机中的暧昧短信,才发觉丈夫在外包养小三,生气不已的林某遂拿着保证书告上法庭,要求丈夫净身出户,并要争夺女儿的抚养权。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她人同居的行为的违反了夫妻忠诚义务,导致夫妻感情裂开,法院判决准予离婚。但“保证书”是在林某威逼要将偷拍照片曝光的情形下张某才写的,属于受胁迫下作出的民事行为,不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故法院对“保证书”的法律效力不予认定。 但婚姻中一方自愿写的“保证书”是否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呢? 一般而言,“保证书”中关于解除婚姻关系和子女抚养的问题由法院依据法律认定,而双方有关于财产如何分割处理的保证,假如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等情形且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法院原则上予以支持。篇2:丈夫写保证书是否有法律效力 丈夫写保证书是否有法律效力 案情黄琳(女)与李裘自2002年5月登记结婚后,因家庭生活琐事,双方时有冲突,李裘往往动不动便对黄琳施以拳脚。经亲朋好友多次劝解,李裘虽一再表示改过自新,但经常事过即忘,黄琳慢慢对李裘失去了信念。 2022年7月,李裘再一次对黄琳进行打骂后,见黄琳提出离婚,为挽回婚姻,李裘向黄琳写下了一份保证书:“我保证今后不打黄琳。否则,如导致离婚,全部夫妻共同财产均归黄琳一人全部。” 2022年8月,李裘在酒后又将黄琳打得头破血流,黄琳遂愤然向法院起诉离婚。事情至此,李裘对离婚并无异议,但认为保证书是为了挽救婚姻才写的,没有法律效力,而且将20余万元的财产全部给黄琳显失公允。 审判法院审理认为,该保证书是李裘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属的约定,它的产生并不存在欺诈、胁迫等违法行为,也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具有法律效力,遂判决支持了黄琳“全部夫妻共同财产归其全部”的诉讼恳求。 点评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全部、共同全部或部分各自全部、部分共同全部。约定应当采纳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本案的关键也正在于,保证书是否属于夫妻对财产归属的约定。 首先,黄琳与李裘符合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归属的实质要件。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实质要件包括: (1)缔约双方必需具有合法的夫妻身份; (2)缔约双方必需有完全民事行为实力;(3)约定必需双方自愿; (4)约定的内容必需合法,不得利用约定规避法律。 很明显,黄琳与李裘系夫妻,彼此有完全民事行为实力,当时双方均无异议,也不违法,即 完全与之吻合。 其次,保证书应视为夫妻对财产约定的书面形式。鉴于针对书面形式问题,目前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或强调怎样的格式、方式,也就表明书面的形式可以不拘一格。既可以是双方的共同签约行为,也可以是单方作出意思表示,为对方所接受。 同时,黄琳并没有对李裘实施欺诈或胁迫等非法行为,并因此导致李裘作出了错误的意思表示;对李裘的单方表示,黄琳情愿接受。 此外,本案并不存在显失公允。 在婚姻自由的前提下,基于李裘不断实施暴力,黄琳提出离婚,并非是一种优势。从李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实力、当时的情形并不是非得出具保证书不行上看,李裘也不存在缺乏阅历、推断力或紧迫、草率问题,更何况系李裘自己出于维持婚姻而写保证书,但黄琳并没有要求李裘必需这样做。篇3:出轨后写的保证书有法律效力吗? 出轨后写的保证书有法律效力吗? 要知道,为什么520除以3除不尽?因为爱情的世界里容不下小三。假如老公婚后出轨,面对“除不尽的小三”,你是一哭二闹三上吊,还是让他写份保证书?比如:保证今后不会再犯,否则净身出户等。 那么,这样的保证书有法律效力吗?三问保证书:一问:有没有法律效力? 我国婚姻法第4条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相互敬重;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对双方婚内财产或婚前财产的归属方式进行约定; 第46条规定,因重婚、与他人同居等情形离婚时无过错方有权主见损害赔偿。因此,婚姻保证书具有肯定的法律依据,但这不等于其一概有效。 二问:哪些约定受爱护? 推断婚姻保证书的效力,应针对签署背景、设定条件及处分的权利,结合法律规定及公序良俗综合推断。 以下三种情形写的婚姻保证书,一般认为其不具拘束力: 1、保证书系出具人在被胁迫下(如在酒店被亲友团捉奸)签署,且出具人刚好向法院提出了撤销恳求,此时保证书会因被撤销而失效; 2、保证书有关抚养权归属的内容无效,法院仍将以有利孩子成长为原则处理; 3、保证书剥夺人身权利的内容无效,比如以一方提出离婚、与异性通话或交往为成就条件,或保证离婚后不再婚等均属无效。 除上述情形外,以重婚、出轨、家暴等为条件,以财产权利为处置对象的保证书,在判决离婚时一般应认定有效。 三问:“净身出户”能否兑现? 法院一般敬重当事人的有效约定,但若财产的处分明显失衡,法院也可适当调整。比如法院有时可支持“净身出户”承诺,判决全部财产归无过错方全部;但如过错方因此将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法院也可酌情保留其肯定财产份额。 面对另一半的出轨,原配的苦痛是可想而知的。保证书作为离婚案件中的常规证据,学会正确书写,使其有效,才能更好地爱护自己。婚姻不易,且行且珍惜。 第2篇:承诺书究竟有没有法律效力 承诺书究竟有没有法律效力 生活中,我们会因为一些涉及到双方利益的事情签订承诺书,来确保我们的财产平安,爱护我们的自身权益,那么承诺书究竟具备法律效力吗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的承诺书资料,帮大家解答承诺书究竟有没有法律效力。 承诺书,顾名思义是承诺人就某某事对相对人所做的书面承诺。那么,承诺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承诺书受法律爱护的承诺书应当具备哪些要件呢 承诺书事实上是合同的一种,当然具有法律效力,但是,有效的承诺书必需同时满意以下三个条件: 1,是当事人真实意愿的反映。承诺书的内容应当是当事人内心真实意思的表达,不能被强迫或威逼或利诱、欺瞒等。 2,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承诺书的内容必需合乎法律的规定,不能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否则可能导致承诺书无效。 3,没有侵扰他人利益。承诺人只能基于自己有权处分的物进行处分,而不能因此侵扰到了他人的合法利益。 总而言之,承诺书有无法律效力主要依据承诺书是否具备以上三个条件。当然,在实践中,只有是当事人真实意愿的表达,且没有违法法律相关规定和没有侵扰他人利益的承诺书才算有效,才会受到法律的爱护。 承诺是一种诺允合同关系(单方予允合同),在于当事人的履行或自愿履行,只要自愿履行则属于有效法律行为。 但要是承诺方收回承诺项,或不予履行或拒绝履行承诺事项,则很难得到法律的爱护。因为即使合同关系,假如明显显失公允,违法或违反行政法规,不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都是无效合同行为。 举例: 承诺书 我(陈海)做了对不起妻子张兰的事情,我特别懊悔,决心要改过自新。我以后绝不再做对不起张兰的事,决不再打骂妻子,听妻子的话,否则,放弃全部的共同财产。 承诺人:陈海 年月日 那么,张兰与陈海签订的夫妻忠诚协议有效吗 第 一、法学理论界对忠诚协议的观点。 对于忠诚协议,目前法学理论界有二种观念: 第一种,此协议不应受法律爱护,理由如下: 第 一、此类约定的履行与制裁,是亲情的问题,不是法律问题,法院并不适于处理此类困难而敏感的亲情问题。所以,无论是从协议的目的还是内容来看,双方都无建立法律关系的意图,这是一个默示“解除法院管辖”的协议,所以不受法院强制力爱护。 其次、婚姻法第四条规定的夫妻之间有相互忠实的义务,只是一个宣言,一种法律价值取向,结合最高院关于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说明(一)第三条,法律没有把夫妻双方相互忠实规定为一项义务。因为有配偶者与他人通奸或者发生“婚外情”仅仅是道德问题,法律虽不激励,但也不应加以限制,当事人也不行以通过契约加以限制。理由是,涉及到人身自由的权利,不能通过合同契约加以限制,即使是违反道德的行为也不应例外。 第三、侵权损害不能通过合同契约预定。理由是在侵权法中实行的是填补损害的赔偿原则,假如允许当事人对此侵权损害事先约定,就违反了填补损害的原则,也会造成有钱人随意侵扰他人权利的恶果。 第四、个人隐私权、人格权应高于“忠诚原则”。假如法院给予“忠诚协议”以法律效力,则为了确定一方当事人有“违约行为”,一方当事人或人民法院就有举证证明和查证的义务。在这个过程中,势必会使婚姻另一方甚至是无辜第三者的隐私暴露于公众之下。 第五、给予“忠诚协议”以法律效力的另一个后果是激励婚姻当事人在结婚前都缔结这样一个协议,以“拴住”对方,这样势必会增加婚姻的成本,另一方面也会使建立在纯净的爱情和相互信任基础上的婚姻关系变质,婚姻不免变成类似商人买卖的讨价还价。 其次种观点认为,此协议应受法律爱护,理由如下: 第 一、婚姻法允许夫妻双方可以自己约定财产的处理方式,拥有对财产的处理权。同时,新婚姻法也规定,假如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非法同居等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恳求损害赔偿。此外,夫妻相互保持忠诚是婚姻关系最本质的要求,婚姻关系稳定与否很大程度上有赖于此。违约赔偿的“忠诚协议”,事实上是对婚姻法中抽象的夫妻忠实责任的详细化,完全符合婚姻法的原则和精神,所以应当而且能够得到法律的支持。 只要“婚姻协议”在制订时,婚姻双方自愿约定的内容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也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约定的赔偿数额有可行性。同时,双方在协议中体现的是各自的真实意愿,并且在同等、自愿的前提下签约,法律就应当认可它,法官就应当采信它。 第3篇:个人承诺书是否有法律效力 个人承诺书是否有法律效力 在生活中,我们常常看到,某某人作出关于什么之类的个人承诺书,希望能取得他人信任。有的挚友就会怀疑,这种个人承诺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今日, 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用。 关于个人承诺书的法律效率问题承诺书事实上是合同的一种,当然具有法律效力,但是,有效的承诺书必需同时满意以下三个条件: 1,是当事人真实意愿的反映。承诺书的内容应当是当事人内心真实意思的表达,不能被强迫或威逼或利诱、欺瞒等。 2,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承诺书的内容必需合乎法律的规定,不能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否则可能导致承诺书无效。 3,没有侵扰他人利益。承诺人只能基于自己有权处分的物进行处分,而不能因此侵扰到了他人的合法利益。 总而言之,承诺书有无法律效力主要依据承诺书是否具备以上三个条件。当然,在实践中,只有是当事人真实意愿的表达,且没有违法法律相关规定和没有侵扰他人利益的承诺书才算有效,才会受到法律的爱护。 以上就是我们对承诺书的法律效力是怎么样的解答,希望对您目前面临的问题有所帮助。因为承诺书属于合同中的一种,所以我们更 1 加敬重和爱护当事人的自办法愿,即同等、自愿协商一样即具有法律效力,但这一切的前提都是不得违反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承诺书格式 可依次由标题、启语、正文、结语、署名、日期六部分组成: 标题:或以文种“承诺书”为题;或由事由+文种“承诺书”组成,如“廉洁自律承诺书”;或由单位名称+事由+文种“承诺书”组成,如“××市××局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承诺书”。 启语:说明签署承诺书的目的,表达作出承诺的意愿,用“我慎重承诺”、“我向作以下承诺”一类语句引出正文。 正文:其内容主要是作出详细的承诺,大多采纳分条式写法。 结语:是一些表态性语句。 署名:是承诺人的签署。承诺人是单位的,先写单位全称,加盖单位印章;后由主要负责人签署,或盖上其签名章。承诺人是集体的,先写上集体名称,后由该集体内全部成员一一签署,或由该集体主要负责人签署。承诺人是个人的,由个人签署,签上姓名。 日期是签署之日,年、月、日齐全,规范书写。 写作要求: 其一,承诺书是签署人内心真实意愿的表示,忌搞形式、走过场,忌出于无奈。 其二,承诺书的内容要有针对性、概括性、可行性,要突出重点, 2 要简明扼要。 其三,承诺书本身虽无法律效力,但有约束作用,签下承诺书,就得考验诚信。 承诺书 3 第4篇:承诺书的法律效力 影响单方承诺保证函法律效力的要件不外以下两种: 第一, 是否具有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从合同法角度而言,任何一个合同的订 立,都要由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尽管单方承诺保证函系一方当事人单方面出具,但是假如在承诺保证函中明确无误地表达了类似“情愿担当连带担保责任”的意思表示,另一方当事人也表示了接受,那么保证行为中的意思表示应当视为已经具备。 其次, 其次,单方承诺保证函形式与内容是否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担保法 司法说明第22条规定,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案例一中,当事人在承诺书中所作出的承诺符合担保法司法说明的要求,因此被法院认定担保合同已生效。而在案例二中,当事人承诺的是其“将在银行提出要求之日起的14日,为借款人供应保证责任,并签订保证合同”,因此,该承诺书尽管已具有明确的供应保证责任的意思表示,但却同时表明将另行签订书面保证合同,即意味着该承诺书只是一份立约的要约,而不是已生效的保证合同,据此法院认定该保证合同不成立。 银行在接受客户为落实保证责任而供应的文件和材料时要留意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保证担保合同的形式。依据担保法第13条和担保法司法说明第22条的规定,保证合同的形式包括“保证人与债权人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保证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保证人在债权人和债务人签订的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等。其次,保证担保合同的法定内容。依据担保法第15条的规定,双方签订的保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 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保证的方式; (四)保证担保的范围; (五)保证的期间; (六)双方认为须要约定的其他事项。依照担保法司法说明第22条的规定,当事人单方出具的保证承诺函中除了上述内容外,还应当同时明确“本承诺函系依据担保法司法说明第22条出具,具有担保合同法律效力”。 此外,劝慰函是近年来商业银行授信业务资料中包含的常常性法律文件之一,其是指发函人给债权人的一种书面陈述,表明发函人对债务人清偿债务担当道义上的义务,或督促债务人清偿债务等。劝慰函在国际经济法中也称“意愿书”,通常是指政府或母公司分别为政府下属机构的借款或子公司的借款向贷款方出具的表示情愿帮助借款方还款的书面文件。有学者指出,意愿书虽然在广义上为国际融资信用担保形式之一,但其最显著的特征是其条款一般不具有法律拘束力,而只有道义上的约束力,即使明确规定了它的法律效力,也由于其条款弹性过大而不会产生实质性的权利义务。从我国法院判例实践来说,大部分法院的看法是倾向于认定劝慰函不能构成中国法律意义上的保证,不具有保证担保的法律效力,也是目前银行在审核劝慰函的法律效力时的倾向看法和观点。 鉴于此,商业银行在接受单方保证承诺函时,应留意该承诺函措辞不能模糊不清,而应明确表达担保的意思,同时该承诺函应载明担保合同所必需具备的内容要素。 案例启示 日常信贷业务中,银行经常会遇到一些大客户以公司内部制度或董事 长不在国内为由,拒绝根据银行内部管理制度或流程办理业务,如不情愿和银行签订保证合同而只愿单方出具保证担保函等等。对于这样的状况,一方面我们应尽可能要求客户根据银行的常规做法操作。另一方面也须要站在客户立场思索问题,如确系客户合理要求,应在做到满意客户须要的同时,避开风险。篇2:承诺书法律性质 承诺书法律性质 承诺书是 承诺人对要约人的要约完全同意的意思表示的书面形式。 依据合同法其次十一条的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即受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全部条件而与要约人成立合同。 承诺书是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法,承诺书有法律效力 公司与你签定的书面承诺书应当属于劳动合同的一部分,不违反法律,是合法有效的,应当具有约束力。 可以依据该承诺书主见权利。 从分类来看,承诺制度可以分为民事承诺和行政承诺,区分两者最重要的标准是订立合同的目的。行政合同的内容必需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都无完全的自由处分权。而民事合同则不然,只要民事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规定,就应合法有效。 一般来讲,签订保密承诺书是签订人事、劳动聘用合同的一个条件,或者是补充协议,如,行政机关在录用、聘用、调用工作人员时,常常要求这些工作人员就某一事项向用人机关作出书面承诺。假如把保密承诺书与人事、劳动聘用合同结合在一起的话,保密承诺书是典型的内部行政合同,其主体、目的和内容等都具有行政性合同的性质,所以说,保密承诺书是一种行政法意义上的法律文书。 保密承诺书虽然与私法合同一样,取决与双方当事人的合意,但当事人无权就违反保密义务应当担当什么样的法律责任进行约定,保密承诺书的内容也不能超出行政主体的法定职权范围。此外,虽然保密承诺书原则上应当以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为基础,但由于保密行政管理的特别性,党和政府的政策也是我国保密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的重要渊源,保密行政主体依据政策所给予的权限所缔结的保密承诺书也合法有效,其他超出权限范围所缔结的承诺书则属于无效。篇3:承诺书(格式) 承诺书(格式) 敬重的xxx 我:_ 系 区 乡 村 组居民,在此,特慎重向_ 承诺: _ _ _ _ _ _ 我自愿签署此承诺书,并保证严格遵守上述承诺。如有违反,我将完全担当因违反上述承诺事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和法律后果,且不提出与承诺无关的异议。本承诺书一式 份,_ _各持一份,均有同等法律效力,本承诺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承诺人承诺人(签名): _ 身份证号码: _ 签署日期:_年_月_ 日篇4:让利承诺书的效力 让利承诺书的法律效力 (2022-10-14 09:13:00) 转载 标签: 分类:经典案例 工程 建设 让利 承诺 书 案例:2022年3月1日,某建筑企业通过公开招投标中标奥林花园一期工程,随即依据招投标文件与建设单位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建设单位将奥林花园一期工程交给某建筑企业总承包施工,根据当地现行定额结算。2022年4月1日,某建筑企业向建设单位出具一份承诺书,承诺对奥林花园工程予以让利,详细内容为:奥林花园一期5号楼、6号楼按工程决算总额让利18;4号楼、7号楼、8号楼及地下车库附属工程让利20。2022年8月15日,奥林花园一期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但双方因工程款纠纷诉至法院。 问: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应当如何认定让利承诺书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认为:招标人(发包人)与中标人(承包人)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中标人单方出具让利承诺书,承诺对承建工程予以让利,该让利承诺书构成对工程价款的实质性变更,该承诺书无效,不产生变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 理由如下: (一) 让利承诺书本质上是“黑合同” 建设工程“黑白合同”又称“阴阳合同”,它是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签订的两份或两份以上实质性内容相异的合同。通常把经过招投标并经备案的正式合同称为“白合同”,把实际履行的协议或补充协议称为“黑合同”。司法说明第21条将“黑合同”表述为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可能简单给人造成一种误会,即另行订立的“黑合同”必需是具备全部施工合同内容的比较完备的建设施工合同。而在实践中大部分“黑合同”都是在中标之后签订的。“黑合同”一般都以协议、补充协议、会议纪要、备忘录、让利承诺书的形式表现出来。实践中也出现了个别法院以这些协议、补充协议、会议纪要、备忘录或让利承诺书不是建设施工合同为由,而不适用该条司法说明的状况。详细到本案涉及的让利承诺书,我们认为,虽然承包人出具让利承诺书的行为是单方民事行为,但发包人对此予以接受认可,便形成了合意,双方意思表示一样,从而符合了合同成立的要件。正是承包人发出承诺,发包人接受承诺的过程,使承诺书的内容变成了双方合意,形成完备的合同形式。该承诺书记载的内容因与中标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一样而成为“黑合同”。因此,不管黑合同的形式如何,只要双方形成合意,对“白合同”的工程价款、工程质量、工程期限或违约责任任一方面进行了实质性变更,就构成与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样”,法院不认可其效力,应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本案中,2022年3月1日,建设单位与某建筑企业依据招投标文件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当事人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的合同, 是“自合同”,其后承包人单方出具的让利承诺书承诺让利20,发包人予以接受,双方形成合意从而构成对建设工程价款的实质变更,假如照此履行,明显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实际内容相背离。招标投标法第46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依据该条规定,假如在确定中标人后,中标人向招标人承诺让利,该让利承诺与招投标中标合同实质背离,则该承诺应为无效,不产生变更中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 招投标活动基本原则确定了该让利承诺书应认定为无效 招标投标法第l5条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允、公正和诚恳信用的原则。”建筑法第l6条规定:“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同等竞争的原则,择优选择承包单位。”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活动必需遵循同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允原则和诚恳信用原则。从以上规定不难看出,建筑工程招投标的基本原则是公开、公允与公正。就工程招投标而言,“公开”即将招投标事宜公之于众,以期望在社会大众的知晓和监督下主动实施;“公正”则要求招标者对全部的投标者一视同仁、不能偏私,建筑行政监管主体对招投标双方实施同等的监督,不能厚此薄彼,尤其不能偏护一方;“公允”则指工程招投标各方在招投标活动中所享有的权利和所担当的义务应彼此对等或均衡。明显,假如允许中标人在中标合同之外,对中标工程予以大幅让利,事实上侵害了其他投标主体同等参加竞争的权利,构成对招投标活动的基本原则的违反,法院不应认可其效力。篇5:承诺书 承 诺 书 致:杨存保先生 平罗县天泽煤业有限公司在此对杨存保先生承诺如下: 1.平罗县天泽煤业有限公司全部资产无任何权利瑕疵: (1)平罗县天泽煤业有限公司全部资产均涉及任何法律诉讼,未被司法机关实行查封、扣押、冻结、划扣等任何司法强制措施。 (2)平罗县天泽煤业有限公司全部资产均未被政府实行征收、征用、惩罚等任何行政强制措施。 (3)平罗县天泽煤业有限公司全部资产均没有为平罗县天泽煤业有限公司或其他第三方的债权债务供应担保。 (4)平罗县天泽煤业有限公司全部资产均无负担债务。 2.平罗县天泽煤业有限公司全部资产,计 元(详见抵押资产清单为宁夏众亿特煤炭运销公司向杨存保先生借款供应担保,并承诺在担保合同签订之日起三日内向有关政府管理部门办理抵押或质押登记手续。 3.如宁夏众亿特煤炭运销公司届期不能偿还借款(以借款合同为准),平罗县天泽煤业有限公司承诺无条件协作和帮助杨存保先生处分平罗县天泽煤业有限公司全部资产,爱护杨存保先生的合法权益。 4.在借款合同履行期间、平罗县天泽煤业有限公司取得的一切可转让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种债权凭证:汇票、本票、支票、仓单、提单、债券以及其他须背书转让的权利凭证,均应在取得该权利之日起即转让给杨存保先生,以抵偿其所欠杨存保先生借款本金及利 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