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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每周一练(含解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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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每周一练(含解析).docx

    2.每周一练1.A.为维护社会稳定,无论甲的行为是否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都应追究甲的刑事责任B.为防范危害航空安全行为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应以危害公共安全相关犯罪判处甲死刑C.C.从事实和法律出发,甲的行为符合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犯罪构成从事实和法律出发,甲的行为符合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犯罪构成,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应追究其刑事责任D.对于散布虚假信息,危及航空安全,造成国内国际重大影响的案件,可突破司法程序规定,以高效办案取信社会本题考查罪刑法定原则在司法中的运用。选项 B:甲编造的是虚假恐怖信息,这种行为对公共安全并无现实危害,不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所以,即使为了防范危害航空安全行为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也不能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以危害公共安全相关犯罪判处甲死刑。故,选项 B 也错误。选项 C:本项是正确的。甲的行为完全符合该罪的犯罪构成。选项 D:无论查处多么严重的案件,都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法律规定既包括对实体法的规定,也包括对程序法的规定。因此,选项 D 说“可以突破司法程序规定”是错误的。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是 C2.某甲因为嫉妒想伤害某乙,怨恨中送其一双足球鞋,企盼其运动时摔伤。某乙穿此鞋踢球时果真摔成重伤。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A.甲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甲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B.甲具有伤害乙的故意,但不构成故意伤害罪C.C.甲的行为与乙的重伤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甲的行为与乙的重伤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D.D.甲的行为属于作为的危害行为甲的行为属于作为的危害行为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324252627282930本题考查刑法中“危害行为”的认定。根据刑法客观主义的要求,只有真正能够制造或者升高法益侵害的风险的行为才是刑法中的“危害行为”。如果某行为没有制造或者升高法益侵害的风险,那么它就不是刑法上的危害行为。此时,即使行为人具有犯罪的主观故意,但由于没有犯罪的客观行为,因此并不构成犯罪。选项 A: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的前提也是具有刑法上的过失行为。甲并无过失行为,因此选项 A 是错误的。选项 B:甲确实具有伤害乙的故意,但由于没有客观危害行为,因此不构成故意伤害罪。故,选项 B 正确。选项 C: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由于甲的行为并非危害行为,因此二者之间也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故,选项 C 错误。选项 D:甲送给乙一双足球鞋。这种行为本身并不会增加乙受伤的风险,不属于刑法上的危害行为。因此,选项 D 错误。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是 ACD。3.甲在停车场停车后,不肯缴纳停车费。收费员乙抓住汽车车门的把手不放。甲强行将车开动,在将乙拖出几十米后,为摆脱乙,甲突然急刹车,导致乙头部着地身亡,并造成坐在副驾驶座的丙重伤。甲对乙死亡和丙重伤的心理态度是什么?()A.都是间接故意B.对乙是直接故意,对丙是间接故意C 对乙是间接故意,对丙是过于自信的过失D.D.对乙是间接故意,对丙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对乙是间接故意,对丙是疏忽大意的过失本案中甲强行开车将乙拖出几十米后,为摆脱乙而突然急刹车。甲并不追求乙的死亡,他是为了摆脱乙而放任乙受伤,甚至死亡。这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因此是间接故意。甲应当预见到自己的急刹车可能会对坐在副驾驶座上的丙造成伤害,但由于疏忽大意而未能预见,因此是疏忽大意的过失。故。选项 D 正确。4.关于罪过,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A.甲的行为致人死亡甲的行为致人死亡,即使行为时甲只应当预见使他人发生重伤的危害结果即使行为时甲只应当预见使他人发生重伤的危害结果,也要也要认定甲的行为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认定甲的行为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B.不懂外文的甲虽然认识到自己贩卖的是盗版的外又书刊,但没有认识到该外文书刊的淫秽性。甲虽然不具有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的故意,但有销售侵权复制品的故意C.虽然违法性认识不属于故意的认识内容,但如果甲确实不知道其行为违法并使其因此不可能知道其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则没有犯罪故意D.D.甲甲、乙是某建筑工地工友乙是某建筑工地工友。某日两人在工地发生争执某日两人在工地发生争执,甲猛推了乙一把甲猛推了乙一把,乙倒地乙倒地后后脑勺正好碰到石头上后后脑勺正好碰到石头上,导致脑震荡导致脑震荡,引发脑血栓发作引发脑血栓发作,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抢救无效死亡。尽管甲的尽管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但乙的死亡属于意外事件但乙的死亡属于意外事件,甲对此不承担刑事责任甲对此不承担刑事责任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选项 A 中如果甲在行为时只应当预见到(即只能预见到)使他人发生重伤的危害结果,其在主观上不具有致人死亡的过失,那么即使客观上其行为致人死亡,甲的行为也只能认定为过失致人重伤罪。死亡的结果属于甲无法预见的结果,因此甲无需对死亡结果负责。故,选项 A 错误选项 B:甲在主观上并不具有贩卖淫秽物品的故意,但其已认识到自己贩卖的是盗版外文书刊,在主观上有销售侵权复制品的故意,选项 B 正确。选项 C 所谓犯罪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仍然希望或者放任该结果发生的心态。甲由于确实不知道其行为违法并使其因此不可能知道其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那么甲就没有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心态,因此没有犯罪故意。选项 C 正确。选项 D:刑法第巧条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甲与乙是工地工友,甲应当预见到在工地上猛推乙可能会对乙造成一定的伤害,因此甲属于过失犯罪,选项 D 错误。故,本题的正确答案为 AD5.廖某因憎恨自己所在公司的经理将自己开除,意欲夜晚潜人公司将其杀死,后来在情急之中误将经理的秘书当做经理杀死。廖某的行为属于:()A.故意杀人罪(未遂)与过失致人死亡罪,数罪并罚B.故意杀人罪(未遂)C.C.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罪(既遂既遂)D.对象认识错误详解:廖某本想杀害经理却将经理的秘书当成经理,这属于对象的认识错误对于此种情况,一般认为,廖某本有杀人的故意并实施了杀人的行为,完整地具备了故意杀入罪的犯罪事实,构成犯罪既遂。尽管实际死亡的人和预定杀害的人不一致,但是此种不一致并没有超出故意杀人罪对“有生命的人”的范围,属于具体对象的认识错误,不影响对实际发生的死亡结果承担故意罪责解决付象认识错误的要诀就是看预定加害的对象与因错误认识而加害的对象之间在法律性质上是否一致如果一致,则行为人就需对因错误认识而加害的对象承担故意罪责本题就是此种典型的法律性质相同的对象之间的认识错误廖某欲加害的经理与实际加害的秘书都是“人”,都被涵盖在故意杀人罪的“人”的范围,法律性质相同因而,对廖某的行为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既遂。6.一日,李某和陆某二人持枪闯进某单位财务室,逼着财务室工作人员甲、乙打开保险柜,在李某二人往口袋里装钱的时候,甲顺手拿起修车扳手朝李某砸去,将其砸成重伤。陆某见势不妙,胡乱开一了几枪就抓起口袋跑出房间,骑上摩托车往外逃窜。乙跟着开车追去,在追逐过程中将陆某撞倒,陆某因失血过多死亡。后李某也在送往医院的途中死亡。关于甲、乙二人行为的性质的认定,正确的是:()A.甲的行为是正当防卫,乙的行为是防卫过当B.甲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乙的行为属于防卫不适时C.甲的行为是正当防卫,乙的行为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D.D.甲、乙二人都属于正当防卫甲、乙二人都属于正当防卫详解根据刑法第 20 条的规定,正当防卫就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本题中,甲为了使财务室免受被抢,针对抢劫人李某实施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要件,属于正当防卫。在财产性犯罪的情况下,行为虽然已经既遂,但在现场还来得及挽回损失的,应当认为不法侵害尚未结束,可以实行正当防卫所以,乙在陆某逃窜后,追逐过程中,将陆某撞倒,也符合正当防卫的要件,属于正当防卫,故 D 项正确7.关于排除犯罪事由的说法,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B.B.幼童乙生活在贫困家庭幼童乙生活在贫困家庭,丙征得乙父母同意丙征得乙父母同意,将乙卖至富贵人家将乙卖至富贵人家。丙的行为得到丙的行为得到了乙父母的有效承诺了乙父母的有效承诺,并有利于儿童的成长并有利于儿童的成长,属于有效的被害人承诺行为属于有效的被害人承诺行为,因此不构成因此不构成拐卖儿童罪拐卖儿童罪C.C.丁遭到仇人追杀丁遭到仇人追杀,情急之下夺过孙某的摩托车情急之下夺过孙某的摩托车(价值价值 2 2 万元万元)骑上就跑骑上就跑,孙某被摔孙某被摔骨折骨折。丁一之后为隐瞒事实丁一之后为隐瞒事实,将摩托车予以毁坏将摩托车予以毁坏。丁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丁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之后毁坏摩之后毁坏摩托车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的后续行为,不成立犯罪托车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的后续行为,不成立犯罪D.D.戊对李某的不法侵害行为正在实施正当防卫戊对李某的不法侵害行为正在实施正当防卫,路过的己误以为戊正在故意伤害他路过的己误以为戊正在故意伤害他人人,而对戊实施暴力行为而对戊实施暴力行为。结果戊将己打伤结果戊将己打伤,己也将戊打伤己也将戊打伤。戊戊、己两人互伤的行为都己两人互伤的行为都不具有正当性,属干假担防卫不具有正当性,属干假担防卫详解选项 A 中,医生的治疗行为属于正当业务行为,不属于紧急避险。如果甲是清醒的,其为了保命也会同意医生对其截肢的,因此医生的行为属于正当业务行为和推定的承诺的竞合。故,选项 A 错误。拐卖儿童罪属于被害人承诺绝对无效的犯罪,因此即使得到了其父母的有效承诺,也是无效的被害人承诺行为,丙仍然构成拐卖儿童罪,选项 B 错误。丁为了逃避仇人追杀而夺走摩托车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但当其脱离危险后,已不具备危险的现实性,其毁坏摩托车的行为不属于紧急避险,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选项C 错误。由于戊之前的正当防卫不属于不法侵害,因此己的行为属于假想防卫;而不法侵害包括无过失的不法侵害行为,也就是说对假想防卫可以进行正当防卫,因此戊伤害己的行为,依旧属于正当防卫。选项 D 错误。故,本题的正确答案为 ABCD8.谢某驾车在某乡村公路上超速行驶,拐弯时将路边正常行走的成某撞倒,成某当场昏迷,谢某赶紧将成某抱上车准备赶往医院,但途中谢某见成某停止了呼吸以为成某已经死亡,就想抛弃了事,于是将成某抱到一山洞下,离开时觉得成某动了一下,谢某吓了一跳,以为成某还没死,怕他叫唤引人发现,于是拾起一块石头猛砸成某的头部几十下后离去。后经法医和交警鉴定,成某系被谢某撞死,谢某对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谢某构成:()A.交通肇事罪B.故意杀人罪C.交通肇事罪与故意杀人罪(既遂)数罪D.D.交通肇事罪与故意杀人罪交通肇事罪与故意杀人罪(未遂未遂)数罪数罪详解:谢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成某死亡,成立交通肇事罪但后来谢某出于杀人的故意,对成某的尸体进行侵害,属于对象不能犯的未遂,应该数罪并罚。请注意:这种不能犯是相对不能犯,谢某仍然构成犯罪。因为在当时的情况下,谢某很难准确判断成某是否已经死亡,其行为致成某死亡的危险性是非常大的。因此,谢某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因此,D 项当选。9.甲与乙住同一小区,某日甲撬开乙的房门进人乙的房间。殴打乙之后向乙要钱。乙打开保险柜拿出 10 元递给甲,说:“我这里只有这么多了。”甲大怒,将 10 元扔还给乙,并说:“看来你比我更需要这 10 元钱”。甲见乙长得漂亮,就对乙提出了性要求,并强拉乙。乙说:“刚才被你打得头晕,人有点不舒服,要不晚上我去找你吧。”甲同意,遂返回家中。甲走后乙报案,甲在家中被抓获。关于甲的行为,哪些说法是错误的?()A.A.抢劫罪中止抢劫罪中止B.抢劫罪未遂C.C.强奸罪未遂强奸罪未遂D.强奸罪中止详解:甲抢劫乙时,乙只有 10 块钱,甲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人甲意志以外的原因,甲成立抢劫罪未遂。、币甲实施强奸行为时,在乙提出晚上去甲家时,甲本可以当场拒绝而直接实施强奸行为,甲当时自动放弃了犯罪,不属于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放弃犯罪,故成立强奸罪中止。选项 A、C 错误,B,D 正确10.关于故意犯罪形态,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甲、乙、丙为勒索钱财绑架孙某,但孙某口才了得,三人被孙某骂得几乎精神崩溃。为了坚定决心,甲、乙、丙将孙某活埋,但孙某被种地的农民意外发现,并成功获救。甲、乙、丙三人成立绑架罪,适用“杀害被绑架人”的法定刑,同时适用未遂的处罚规定C.甲将一张伪造的现金支票(票面额为 5 万元)递给某国有银行工作人员乙,乙虽然发现是伪造的现金支票,但由于某种原因(与领导有矛盾),仍然为甲付款,将 S 万元现金交付给甲。甲构成票据诈骗罪(未遂),乙构成贪污罪(既遂),甲、乙不构成共犯D.D.刘某坐在人力三轮车上刘某坐在人力三轮车上,提包放在腿上提包放在腿上,手放在提包上手放在提包上。甲抢夺提包就跑甲抢夺提包就跑,被害被害人立即追赶人立即追赶,并喊抓贼并喊抓贼,甲跑了甲跑了 2020 多米后又跑到刘某面前多米后又跑到刘某面前,将提包还给刘某将提包还给刘某,说说:“求求求你,别喊了,你一喊我就反胃求你,别喊了,你一喊我就反胃”。甲成立抢夺罪。甲成立抢夺罪(中止中止)详解:选项 A:甲、乙、丙为钱财绑架孙某,并在绑架之后将孙某活埋,符合绑架罪中“绑架并杀害被绑架人”的规定,本来应当直接适用该档法定刑“处死刑”但是,由于孙某被农民发现,最终并未死亡。这种情况是结果加重犯的未遂。此时应当先按照该档法定刑选择刑罚,然后结合犯罪未遂的处罚规定决定最终的刑罚选项 B:出卖捡拾儿童的,出卖亲生子女的,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后才产生出卖犯意出卖妇女、儿童的,应当以出卖了被害人为既遂标准故选项 B 成立拐卖儿童推未遂。选项 C;国有银行工作人员乙已经发现甲使用的现金支票是伪造的,因此甲只能构成票据作骗罪未遂,而乙在明知是伪造支票的情况下依然为甲付款,构成贪污罪(不是为了自己非法占有,也可以构成贪污罪)。共犯是两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的犯罪,而甲、乙之间并未形成共同故意,因此甲、乙之间不成立共犯选项 D:甲有抢夺的故意,并且已经夺得了提包,甲的抢夺罪已经既遂犯罪停止在一个犯罪形态后就不能再转变为别的形态。故,甲后面的行为不能使一个犯罪既遂转变为犯罪中止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为 BDA.本案中孙某的行为不成立犯罪中止,因其妻之所以脱险系孙某与医生二人之力,并不是孙某单独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B.B.本案中孙某的行为成立犯罪中止本案中孙某的行为成立犯罪中止,其妻之所以脱险系孙某与医生二人之力其妻之所以脱险系孙某与医生二人之力,但孙但孙某对挽救其妻做出了真挚的努力,理当成立犯罪中止某对挽救其妻做出了真挚的努力,理当成立犯罪中止C.若后经查明,孙某所投毒药量根本不会致其妻子死亡,则孙某不成立犯罪中止,因孙某不送其妻去医院,其妻也不会死亡D.D.若经查明,孙某所投毒药量根本不会致其妻子死亡,则孙某同样成立犯罪中止若经查明,孙某所投毒药量根本不会致其妻子死亡,则孙某同样成立犯罪中止,因行为人是在认识到能够既遂的情况下采取有效措施的因行为人是在认识到能够既遂的情况下采取有效措施的,在结果没有发生的情况下在结果没有发生的情况下,应应认为符合犯罪认为符合犯罪详解:行为人的中止行为与其他人的协力行为共同防止了结果发生时,只要能够认定行为人做出了真挚的努力,也成立犯罪中止,故 B 项正确,A 项是错误的。行为人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即使是行为本身偶然导致结果未发生,或者客观上完全由于他人行为防止了结果发生的,也成立犯罪中止。CD两项所列情况即是行为本身偶然导致结果未能发生的情形,同样成立犯罪中止故D正确,C 项是错误的。12.关于共同犯罪,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甲明知乙犯有盗窃罪,而为其伪造、毁灭相关犯罪证据。甲、乙构成共同犯罪,但甲构成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乙构成盗窃罪B.B.甲明知乙组织他人卖淫甲明知乙组织他人卖淫,仍为其招募仍为其招募、运送人员运送人员。甲甲、乙构成共同犯罪乙构成共同犯罪,但甲构但甲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乙构成组织卖淫罪,对甲不能按照组织卖淫罪的帮助犯论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乙构成组织卖淫罪,对甲不能按照组织卖淫罪的帮助犯论处C.甲明知乙以暴力方法强迫池人劳动,仍为其招募、运送人员。甲、乙构成强迫劳动罪的共犯,对甲应当以刑法第 244 条第 1 款规定的强迫劳动罪的帮助犯论处D.甲以贿买的方式指示证人乙作伪证,乙因此而作伪证。甲、乙构成伪证罪的共犯,甲属于教唆犯,乙属于实行犯详解:选项 A:甲并没有与乙共同盗窃,其仅有帮助乙伪造、毁灭相关犯罪证据的行为因此甲、乙不构成共同犯罪甲构成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乙构成盗窃罪故,选项A 错误。选项 B:刑法将协助组织卖淫行为从组织卖淫罪中独立出来,因此乙构成组织卖淫罪、甲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不能认为甲是组织卖淫罪的帮助犯,甲是协助组织卖淫罪的实行犯但是,二罪原本具有的共犯关系仍然存在。故,选项 B 正确。选项 C:明知他人以暴力方法强迫他人劳动,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强迫他人劳动行为的,仍然认定为强迫劳动罪由于刑法将这种行为明文规定为实行行为(刑法第 244 条)因此这属于帮助犯的正犯化但是,这种协助行为成立本罪的前提是被害人确实被强迫劳动了。选项 D:在客观上,甲、乙确实是伪证罪的共犯但是由于刑法将这种以贿买的方式指示证人作伪证的行为单独规定为妨害作证罪,因此,甲成立妨害作证罪,乙成立伪证罪故,本题的正确答案为 B13.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甲、乙共谋杀丙,二人携带枪支来到丙的住处,甲向丙开了一枪,将丙打伤。甲看到丙很痛苦,就自动停止射击,退到屋外。乙开枪将丙杀死。甲成立犯罪中止,乙成立犯罪既遂B.甲、乙共谋杀丙,但次日甲因腹泻未能前往犯罪地点,乙独自一人前去杀死了丙。甲成立犯罪预备,乙成立犯罪既遂C.甲、乙共谋杀丙,但次日甲因腹泻未能前往犯罪地点,乙独自一人前去杀丙,但在举枪射击时,被对方一脚瑞倒在地动弹不得。甲成立犯罪预备,乙成立犯罪未遂D.D.甲甲、乙乙、丙三人共谋对丁女实施轮奸丙三人共谋对丁女实施轮奸,共同对丁女实施暴力后共同对丁女实施暴力后,甲甲、乙实施了奸乙实施了奸淫行为淫行为,但丙因丁女的苦苦恳求但丙因丁女的苦苦恳求,出于怜悯放弃了强奸行为出于怜悯放弃了强奸行为。本案中本案中,甲甲、乙乙、丙都成丙都成立强奸罪的既遂立强奸罪的既遂详解:A 项中,根据刑法共同正犯的理论,如果共同正犯中的一部分正犯中止自己的行为,但其他正犯的行为导致结果发生时,均不成立中止犯,而应成立既遂犯,二人均成立既遂。B 选项中,二人均为既遂;共同正犯已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就是共同正犯的未遂,故 C 选项中二人均成立犯罪未遂;D 选项,丙放弃奸淫行为的情节,对丙而言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酌定量刑情节。14.下列关于共同犯罪的说法,正确的有:()A.A.首要分子不一定是主犯,主犯也不一定是首要分子首要分子不一定是主犯,主犯也不一定是首要分子B.张某和李某在对刘某实施强奸的过程中,李某突发恻隐之心,自动停止自己的行为离开现场,张某独自完成强奸行为。李某的行为属于犯罪中止C.张某唆使 14 周岁的少年实施盗窃,张某是教唆犯,对其应当从重处罚D.D.张某胁迫司机李某参与抢劫银行张某胁迫司机李某参与抢劫银行,李某开始不愿意李某开始不愿意,后积极主动参加后积极主动参加,其行为不其行为不应当再按照胁从犯处理应当再按照胁从犯处理详解:选项 A 中,聚众犯罪的首要分子不一定是主犯。故选项 A 正确。选项 B 步及共同犯罪人的中止问题。在共同犯罪中,除了本人自动放弃犯罪外,还必须有效地阻止共同犯罪的继续进行或有效地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而李某只是自己离开了现场,并未阻止张某的强奸行为,因此并不成立中止故选项 B 错误。选项 C,对张某应按照间接正犯从重处罚。因为张某虽然构成间接正犯,但其在客观上仍然教唆了不满 18 周岁的人犯罪,因此仍然应适用刑法第 29 条第 1 款的规定,从重处罚。选故选项 C 错误。项 D,胁从犯是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即在他人威胁下,不完全自愿地参加共同犯罪,并且起较小作用的人。如果行为人事先因为被胁迫参加,后来发生变化,积极主动实施犯罪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则不宜认定为胁从犯,应认定为主犯。所以选项 D 正确15.甲商场为打垮竞争对手乙商场,由总经理葛某牵头并与副经理刘某、部门经理杨某、朱某等集体决议,雇请当地黑社会势力孙某等人在光天化日之下对乙商场打砸抢,造成乙商场财物损失 9 万多元,关于葛某等人的行为,下面说法不正确的有:()A.甲商场构成单位犯罪,因为是决策机关集体决策为本单位利益实施的犯罪B.甲商场不构成单位犯罪,因为只有刑法规定为单位犯罪的,才能成立单位犯罪,本案中行为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刑法未规定可以由单位构成C.C.此案中应适用双罚制,对甲商场判处罚金,对葛某等人判处刑罚此案中应适用双罚制,对甲商场判处罚金,对葛某等人判处刑罚D.本案只属于一般违法,不构成犯罪,由甲商场语偿乙商场报失即可详解:犯罪主体包括自然人犯罪主体和单位犯罪主体自然人犯罪主体又分为一般犯罪主体和特殊犯罪主体。特殊身份,是指行为人在身份上的特殊资格,以及其他与一定的犯罪行为有关的、行为人在社会关系上的特殊地位或者状态,如男女性别、亲属关系、国家工作人员等。具有特殊身份的自然人犯罪主体,简称为特殊犯罪主体,是指我国刑法要求在自然人具备一般主体条件的基础上,还必须具备某种特殊身份才能构成犯罪的犯罪主体特殊身份,包括自然身份和法定身份因此,本题应当选 C 项16.郎某和贝某系某油田输油管道附近的农民。从 2008 年 11 月至 2009 年 12 月,郎、贝二人多次采取用炸药炸开和用氧气切割机切割等破坏性手段打开输油管道盗取原油,总计价值 5 万余元,并两次导致输油管道爆炸造成一人死亡、两人重伤、经济损失16 万元。关于郎、贝二人的行为,正确的说法是:()A.A.同时触犯盗窃罪和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两个罪名同时触犯盗窃罪和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两个罪名B.在理论上称为想象竞合犯,应数罪并罚C.同时触犯盗窃罪和爆炸罪,按爆炸罪定罪处罚D.D.在理论上称为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论处在理论上称为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论处详解:实施了一个危害行为却触犯了数个罪名的情形,在理论上被称为“想象竞合犯”,其处断原则一般是从一重罪论处。本题中两行为人的情形就是一行为触犯数罪名,属于“想象竞合犯”,一般情况下应当择一重罪论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油气、破坏油气设备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 条的规定,盗窃油气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依照刑法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17.关于罪数判断,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冒充警察实施抢劫,同时构成抢劫罪与招摇撞骗罪,属于想象竟合犯,从一重罪论处B.冒充警察招摇撞骗,骗取他人财物的,适用特别法条以招摇撞骗罪论处C.C.冒充军人进行诈骗,同时构成诈骗罪与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的,从一重罪论处冒充军人进行诈骗,同时构成诈骗罪与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的,从一重罪论处D.盗窃他人信用卡并使用,构成盗窃罪与诈骗罪,从一重罪处罚详解:本题结合具体犯罪考查罪数理论.对于法条竞合,通常的适用原则是特别法优先,排斥普通法的适用但在特殊情况下,如果适用特别法会导致罪刑不均衡,且法律没有禁止性规定时,则应该按照重法优先的原则适用法律(即如果普通法重,就适用普通法)。选项 A:冒充警察实施抢劫,同时构成抢劫罪与招摇撞骗罪,不能择一重罪论处乙 刑法第 263 条对此有明文规定: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按照抢劫罪定罪,按照加重的法定刑量刑故,选项 A 错误选项 B:冒充警察招摇撞骗,骗取他人财物的,同时构成作骗罪和招摇撞骗罪由于作骗罪的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招摇撞骗罪的法定最高刑为 10 年有期徒刑。如果行为人冒充警察进行作骗,数额特别巨大,如作骗 S00 万元时,此时适用特别法就会导致罪刑不均衡。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关于办理作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8 条规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作骗,同时构成作骗罪和招摇撞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故,选项 B 是错误的选项 C:本选项和选项 B 的原理是一样的,所以应该择一重罪论处。故,选项 C 正确。选项 D:根据刑法第 196 条的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只构成盗窃罪一罪,不构成诈骗罪)故,选项 D 错误。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为 C18.关于减刑、假释的适用,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A.对所有未被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对所有未被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认真遵守监规如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均可减刑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均可减刑B.B.无期的犯罪分子无期的犯罪分子,不符合不符合“认真遵守监规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接受教育改造”的减刑要件的减刑要件,不能减不能减刑刑C.C.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不符合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不符合“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的减刑要件的减刑要件,不能减刑不能减刑D.D.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假释考验期满后才发现的,不得撤销假释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假释考验期满后才发现的,不得撤销假释详解:选项 A:刑法第 78 条明确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因此,减刑对象仅限于被判处管制、构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而不是所有的未被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所以,选项 A 错误。选项 B:根据刑法第 80 条的规定,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而不是从裁定被执行之日计算。故,选项 B 错误。选项 C: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13 条规定:被判处构役或者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的罪犯,一般不适用减刑。这些罪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参照刑法第 78 条的规定,予以减刑。同时应依法缩减其缓刑考验期限。因此,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缓刑虽然不关钾,不符合“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的减刑要件,但满足特殊条件时也可以减刑二所以,选项C 是错误的。选项 D:根据刑法第 86 条的规定,只要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的,就应当撤销假释。所以,无论新罪是在考验期内即被发现,还是考验期满才被发现,均应撤销假释,依照刑法第 71 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本题为选非题,答案为 ABCD19.关于罚金和没收财产,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B.B.没收财产的对象包括犯罪分子个人所有的并用于犯罪的合法财产没收财产的对象包括犯罪分子个人所有的并用于犯罪的合法财产,但不包括犯罪但不包括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C.C.如果没收全部财产如果没收全部财产,根据案件情形根据案件情形,可以给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可以给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要的生活费D.对同一犯罪行为,不能既判处罚金又判处没收财产;对同一犯罪人的数个犯罪行为,可以既判处罚金又判处没收财产详解:刑法第 59 条规定:“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第 64 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选项 A:这是根据刑法第 64 条对非法所得的追缴,不属于没收财产的特殊表现。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的个人合法财产。选项 B:如果是用于犯罪的个人合法财物,应当根据刑法第 64 条进行没收,不属于没收财产的执行对象。选项 C: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不是“可以”,而是“应当”保留必要的生活费。选项 D:对同一犯罪行为,一个人只能被判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但一人犯数罪的,则可以同时被判处罚金和没收财产。综上,本题的答案为 ABC20.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犯绑架罪,但因为具有减轻处罚情节,被判处 3 年有期徒刑的,也可能适用缓刑B.B.被撤销缓刑而执行刑罚的罪犯被撤销缓刑而执行刑罚的罪犯,即使其有期徒刑执行超过原判刑罚的即使其有期徒刑执行超过原判刑罚的 1/21/2,也不也不得假释得假释C.C.被判处无期徒刑的,执行被判处无期徒刑的,执行 1313 年后,符合假释条件的,可以假释,其假释考验期年后,符合假释条件的,可以假释,其假释考验期限为限为 1313 年年D.D.因使用暴力手段劫持航空器被判处死缓并被限制减刑的,之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因使用暴力手段劫持航空器被判处死缓并被限制减刑的,之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如有重大立功表现,应当减刑,并且减刑后实际执行期限不得少于刑。如有重大立功表现,应当减刑,并且减刑后实际执行期限不得少于 1313 年年详解:选项 A;刑法第 72 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构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刑法第74 条规定:“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绑架犯并不属于禁止适用缓刑的范围。故,选项 A 正确。选项 B:刑法第 81 条第 2 款规定:“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被撤销缓刑而执行刑罚的罪犯,并不在禁止之列。如果其有期徒刑的实际执行期间超过了原判刑罚的二分之一,可以假释。故,选项 B 错误。选项 C:被判处无期徒刑的,执行 13 年后,符合假释条件的,可以假释,其假释考验期限为 10 年。故,选项 C 错误。选项 D:因使用暴力手段劫持航空器被判处死缓并被限制减刑,之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即使有重大立功表现,应当减刑,其减刑后实际执行的期限也不得少于 25 年。故,选项 D 错误。21.关于交通肇事罪,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A.甲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甲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行人赵某重伤休克致使行人赵某重伤休克。甲误以为赵某已经死亡甲误以为赵某已经死亡,便便抛下赵某逃跑抛下赵某逃跑。之后路人将赵某送往医院抢救之后路人将赵某送往医院抢救,但由于赵某患有血友病但由于赵某患有血友病,无法止血无法止血,最最终死亡。甲成立交通肇事罪,属于终死亡。甲成立交通肇事罪,属于“因逃逸致人死亡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情形的情形B.乙开车时因为疏忽大意致人死亡,但乙误以为被害人没有死亡,为逃避法律责任而逃逸。乙构成交通肇事罪,且不属于“因逃逸致人死亡”C.C.丙驾驶套牌车丙驾驶套牌车,在正常行驶时在正常行驶时,丁故意快速撞向汽车丁故意快速撞向汽车,试图自杀试图自杀。丙刹车不及致丙刹车不及致丁死亡。丙构成交通肇事罪丁死亡。丙构成交通肇事罪D.D.己违章驾驶将被害人张某撞倒己违章驾驶将被害人张某撞倒,因为害怕承担医疗赔偿责任因为害怕承担医疗赔偿责任,于是倒车碾压张某于是倒车碾压张某,致使张某重伤昏迷致使张某重伤昏迷。己以为张某死亡己以为张某死亡,就将就将“尸体尸体”在路边掩埋在路边掩埋。事后证明事后证明,张某系因张某系因被掩埋而窒息死亡。己构成交通肇事罪被掩埋而窒息死亡。己构成交通肇事罪详解:刑法第 133 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构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选项 A:甲虽然逃逸了,但赵某获得了及时救助。其死亡并非由于甲的逃逸导致,故甲的行为属于交通故事中的普通逃逸,而不是“因逃逸致人死亡”。选项 A 错误。选项 B:乙构成交通肇事罪。由于他将被害人当场撞死,因此不属于“因逃逸致人死亡”。选项 B 正确。选项 C:丙虽然驾驶套牌车,但其对事故的发生并无刑法上的过失,所以无刑法上的责任,不构成交通肇事罪。选项 C 错误。选项 D:如果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追究,将被害人带离现场后隐匿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严重残疾的,应以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所以,己构成故意杀人罪。选项 D 错误。22.有关妨害信用卡管理或信用卡诈骗说法正确的有:()A.甲使用假身份证件从某银行骗领到数张信用卡,而后用骗领的信用卡私下作质押担保骗取他人数额较大财物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B.乙在办理信用卡申领手续时提供虚假的身份证明,银行办卡的职员张三认识乙,明知其身份证件虚假仍给其发放了信用卡,乙不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C.C.丙偶然捡到一张身份证丙偶然捡到一张身份证,便用该身份证骗领信用卡供自己使用数额较大便用该身份证骗领信用卡供自己使用数额较大,属于属于“使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和信用卡诈骗罪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和信用卡诈骗罪,属于牵连犯属于牵连犯,应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应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D.D.丁使用虚假的身份证骗领丁使用虚假的身份证骗领 2020 余张信用卡后余张信用卡后,将其中的将其中的 1010 余张信用卡冒充合法有余张信用卡冒充合法有效的信用卡出售他人,将另外效的信用卡出售他人,将另外 1010 余张自己直接使用恶意透支的,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余张自己直接使用恶意透支的,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和信用卡诈骗罪,数罪并罚罪和信用卡诈骗罪,数罪并罚详解:A 选项,信用卡作骗罪中的“使用”是指按信用卡通常的使用方式使用,如购物、取现、进行支付结算等。如果只是向他人展示骗领的信用卡,或作质钾担保骗取钱财的,不属于信用卡作骗罪的“使用”。甲的行为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和作骗罪,应数罪并罚。因此,A 选项的说法错误。B 选项,只要在办理申领手续时提供的是虚假的身份证明,银行对其发放了信用卡,就应当认为银行受骗了,行为人骗领了信用卡,不能以特定的工作人员明知事实真相来否定其信用卡是骗领的。乙的行为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因此,B 选项的说法错误。C 选项,未经授权使用他人真实的身份证骗领信用卡也属于“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和信用卡作骗罪,属于牵连犯,应以信用卡作骗罪定罪处罚。因此,C 选项的说法正确。D 选项,丁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 20 余张信用卡后,将其中的 10 余张信用卡冒充合法有效的信用卡出售他人的行为,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另外 10 余张自己直接使用恶意透支的,构成信用卡作骗罪。骗领并卖出 10 余张信用卡的行为与本人恶意透支的行为没有牵连关系,应当数罪并罚。因此,D 选项的说法正确。本题的正确答案为 CD。23.某公安局巡逻大队人员蒋某在夜间巡逻时,看见戴某从一户人家院墙里跳出来,怀疑其为小偷,即把戴某带回到巡逻大队值班室讯问。戴某不承认其有盗窃行为。蒋某便命令戴某蹲下不许站起来,直到其交代情况为止。戴某几次忍不住想站起来,都被蒋某打倒在地。最后一次戴某被打倒时其头部撞在桌角上,导致严重伤残。蒋某的行为构成:()A.刑讯逼供罪B.暴力取证罪C.非法拘禁罪D.D.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详解:刑法第 247 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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