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则案例中谈民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doc
从一则案例中谈民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从一则案例中谈民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导读:本文是关于从一则案例中谈民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希望能帮助到您!从一则案例中谈民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张涛近期笔者得知一个趣闻:某劳动者通过邮寄的方式书面向某企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该企业在收到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后,亦向劳动者发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可以说,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炒对方鱿鱼的事情在每时每刻都有发生,但是互炒鱿鱼的行为先后发生的事情鲜见。那么究竟本案例中,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否生效呢?笔者认为,“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不是是否生效的问题,而是该民事行为是否成立的问题。我们知道,民事行为生效的要件有二:其一,民事行为成立,其二,该成立的民事行为没有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所列之情形.特殊的“订立合同",则以没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为具备法律效力的前提。也就是说,民事行为成立并不是民事行为生效的充分条件,而是民事行为生效的必要条件;但是没有民事行为成立,根本谈不上民事行为生效。那么民事行为的成立要件是什么的?在我国,民事立法确认民事法律行为可采用的形式包括:明示形式和默示形式两大类,其中后者应以法律规定或者双方约定为前提。民法通则第五十六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是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但无论以何种形式,民事行为的成立,必然有三大基本要素:1、民事主体的存在;2、民事客体的具备;3、民事主体与民事客体之间形成主宾关系.(这就好比“主谓宾”的关系一样)在前面的案例中,劳动合同已经由劳动者解除在先,用人单位想解除劳动合同之时,解除客体(劳动合同)已经不存在,故其解除劳动合同的民事行为因缺乏必要的民事客体而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