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doc
关于进一步加强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注:本文经过精心编辑,部分内容来源网络,如有疑议,请联系我们处理。关于进一步加强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水建管2006190号2006-5-26为强化社会管理,推进依法行政,维护河湖健康生命,水利部在全国范围内组织了对流域机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权限内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检查,重点检查了2002年以来的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越权审查和未按批复要求建设的违规建设项目。根据检查结果,2002年以来,除新疆西藏外,属于全国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机构审查权限内的各类涉河建设项目5155项,其中违规项目770项,占总建设项目的15%。在违规项目中,未经审批擅建项目603项,越权审批的项目89项,未按批复要求建设的项目78项,分别占违规项目的78%12%和10%。在这些违规项目中,公路铁路码头和水电项目所占比例分别为30%3%10%和13%,其他为43%。按照“边检查边整改”的要求,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机构对发现的违规建设项目进行了查处,截至目前,已查处违规项目691个,已有处理结果的253个,约占总违规项目的1/3。为进一步加强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要进一步提高严格河道管理的认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是法律赋予水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流域机构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提高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重要性的认识,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在做好堤防闸坝等工程管理的同时,加强对河道湖泊水域和岸线的管理,加强河道管理范围内各类建设项目管理,加强涉河工程的社会管理,保障河流的防洪安全,维护河流健康生命,保障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二采取有力措施,对违规项目督促整改。对检查发现的违章项目,要切实制定整改措施,督促整改,并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逐一验收,同时对检查发现的重大违章项目进行通报,重点督办。对抽查中发现的事实清楚具有一定代表性的重大违规建设项目,由水利部在项目所在地范围进行通报,同时抄送省级人民政府,由有管辖权的流域机构和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所在地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处罚措施和整改计划进行落实,流域机构负责监督。抽查发现的其他违章建设项目,由有管辖权的流域机构和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由所在地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本辖区内发文通报,同时抄报省级人民政府,并组织对处罚措施和整改计划进行落实,流域机构负责监督。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对照自查报告,逐一提出整改计划措施和时间,报流域机构,抄报水利部,并组织落实,由流域机构负责对违规项目处罚措施的落实进行监督。三强化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各流域机构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举一反三,总结经验教训,强化监督检查,加强日常监管,建立监管与预防相结合的工作机制。流域机构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河道管理单位要进一步明晰事权职责,加强辖区内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日常管理巡查和监督检查工作,加强防范及时发现违章项目,及时处理。同时,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市县审批权限内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四建立执法责任制,严格执法。流域机构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逐步建立执法责任制,明确执法各环节的时限,对违章建设项目不及时查处或不依法处理的不作为行为实行责任追究。发现违规建设项目,要依法采取有效措施,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要严格履行执法程序,明确时限要求,坚持依法行政,及时依法查处;对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或不服从处罚决定影响恶劣的,要充分依靠媒体社会的监督以及当地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支持,坚决依法予以查处;对执法不严监管不力,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五加强队伍和能力建设。流域机构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强化执法能力建设,完善监督管理手段与措施,配备必要器材和装备;要加强水法规和审批相关知识培训,逐步提高基层河道执法队伍人员素质和执法能力;要加强宣传,信息上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