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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学知识总结.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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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学知识总结刑法学知识总结【1】刑法的渊源答:刑法典刑法典、单行刑法单行刑法、附属刑法附属刑法。(民族自治地方的省级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和刑法的根本原则制定的变通或补充规定也可是刑法的渊源。但注意其没有普遍的效力只是在特定的地区适用)【2】刑法的机能1、概念:刑法机能是指刑法现实与可能发挥的作用。2、分类:包括显在的机能显在的机能与潜在的机能潜在的机能。3、一般认为:刑法具有以下三种机能:1 行为规制机能,它是指刑法具有使对犯罪行为的规评价得以明确的机能。2 保护法益的机能,它是指刑法具有保护法益不受犯罪侵害与威胁的机能。3人权保障机能即自由保障机能,它是指刑法具有保障公民个人的人权不受国家刑罚权不当侵害的机能。【注意】:本书中认为本书中认为刑法的机能只有两种两种即法益保护推出刑罚目的与人权保障推出罪刑法定原则,行为规制机能根本上只是法益保护机能的反射效果。注意一下刑法第 2 条【3】刑法的性质1、2、3、4、制定容的特定性制裁手段的严厉性法益保护的广泛性处分围的不完整性-5、6、部门法律的补充性其他法律的保障性【4】刑法的目的刑法的目的根本上有三个层次:1刑法的整体目刑法的整体目的即保护法益。刑法的整体目的与宪法相符合,对宪法目的有服从、表达和保障实现的义务。2刑法分则各章规定的目的刑法分则各章规定的目的,是由分则的章名和有关规定表达的。刑法分则各章的目的,贯穿在该章的全部刑法条文中,对分则各章具体条文的解释与适用必须表达该章的目的。3各个条文的目的各个条文的目的,是由条文的具体规定表达出来的这里的条文主要是指分则性条文1 1除条文有特别规定或者应为立法缺陷导致具体犯【注意】:罪存在具体归类错误的以外对各个条文目的的理解不应超出规定该2 2不同层次的目的是整体与局部的关系。底条文的章的目的围。层次目的受高层次目的的制约,高层次目的依赖于低层次目的的表达与实现。刑法的目的体系、构造与刑法文字是纲与目的关系。【5】刑法规1、概念:以制止、处分犯罪行为为容的法律规,就是刑法规。即罪刑规2、3、刑法规与刑法条文具有密切联系。但是规与条文并非等同。刑法规首先是裁判规,即是指示或命令司法工作人员如何裁定、判断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对犯罪如何科处刑法的法律规。-4、5、刑法规也是行为规。刑法规的实质是法益保护规。【6】刑法解释的方法1、2、分类:文理解释文理解释与论理解释论理解释文理解释的概念:是指根据刑法用语的文义及其通常使用方法阐释刑法意义的解释方法。3、论理解释的概念:是指参酌刑法产生的原由、理由、沿革及其他相关事项,按照立法精神说明刑法真实含义的解释方法。4、论理解释的分类:扩大解释、缩小解释、当然解释、反对解释、补正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比拟解释。【7】刑法的根本原则1、我国刑法的根本原则包括:罪行法定原则罪行法定原则、平等适用刑法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2、刑法根本原则的概念:是指刑法本身所具有的,贯穿于刑法始终,必须得到普遍遵循的具有全局性、根本性的准则。3、罪行法定原则的根本含义: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分。刑法第 3 条4、1传统根底:三权分立思想与罪行法定原则的思想根底:2现实根底即现在一般认为心理强制说。:主义与尊重人权主义或者说与自由。5、罪行法定原则的具体容:分为形式的侧面与实质的侧-面6、1法律主义法律主义成文法主罪刑法定原则的形式的侧面要求:2制止溯及既往制止溯及既往,制义。这是对罪刑法定中法的要求。止事后法;但并非制止一切事后法,而是制止事后重法溯及既3制止类推解释制止类推解释,但并非制止一切类推解释,而是制止不往;4制止绝对的不定期刑制止绝对的不定期刑制止不定期利于被告人的有罪类推;刑,但并非制止一切不定期刑,而是制止绝对不定期刑,我国刑法分则立法采用的是相对不定期。7、1明确性即刑法法规的明确性即刑法法规的罪刑法定原则实质的侧面要求:2明确性原则明确性原则 明确性原则排斥含混模糊的立法语言与规。3制止不均衡的、残虐的刑罚。制止不均衡的、残虐的刑罚。制止处分不当处分的行为。制止处分不当处分的行为。8、1 1实现罪行法定原则,要求适罪行法定原则的具体实现:2 2实现罪行法定原则,要求司法体制的合理性。当改变观念。3 3实现罪行法定原则,要求合理解释刑法。4 4实现罪行法定原则,要求正确定罪量刑。9、平等适用刑法原则即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刑法第4条1 1平等地保护法益2 2平等地10、平等适用刑法原则的根本容:3 3平等地裁量刑罚4 4平等地执行刑罚。认定犯罪1 1刑罚与罪质相适应2 2刑罚与11、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具体容:3 3刑罚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刑法第犯罪情节相适应5条-【8】刑法的溯及力1、2、我国刑法关于溯及力采取的是从旧兼从轻的原则。中华人民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3、刑法的溯及力,也称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刑法生效后,对它生效前未经审判或判决未确定的行为是否具有追溯适用效力,如果具有适用效力,则是有溯及力;否则就是没有溯及力。4、【注意】:按照审判监视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适用行为时的法律。刑法第 12 条的司法解释【9】但书1、含义:法律条文中 但或但是以下的局部,指出本条文的例外或限制。但书,是指立法表述中以 但是、但作为转折连词,用以表例外的条件或行为的前提的句法模式。2、当同一条款前段与后段的意义发生转折时,使用但书。【10】犯罪的法定分类-1、概念:是指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作的分类。2、刑法分则根据犯罪所侵犯的法益性质,将犯罪分为10类:危害国家平安罪,危害公共平安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军人违反职责罪。1 1国事犯罪3、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还可以对犯罪做如下分类:2 2自然人犯罪与单位犯罪3 3身份犯与非身份犯4 4亲与普通犯罪5 5根本犯、加重犯与减轻犯。告罪与非亲告罪【11】犯罪构成的分类1、根本的犯罪构成与修正的犯罪构成2、关闭的犯罪构成与开放的犯罪构成3、单一的犯罪构成与复杂的犯罪构成4、普通的犯罪构成、加重的犯罪构成与减轻的犯罪构成。【12】犯罪构成要件1、含义:犯罪构成要件是犯罪构成的组成局部,要件的有机统一形成犯罪构成。2、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1含义: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也称具体的构成要件,是指具体犯罪罪名 的成立必须具备的要件,是具体犯罪的性与有责性的法律标志。2确定犯罪构成的具体要件要遵循的原则:法定原则、犯罪-的法律特征与实质特征相统一原则、性与有责性相一致的原则。3确定犯罪构成的具体要件,还应掌握科学确实定方法是:把握总则规与分则规之间的关系;把握分则条文之间的关系;把握刑法条文的统一性,包括刑法条文的体系性与统一条文部的协调性;把握空白刑法规中指明的参见法规;把握刑法分则条文的保护法益。3、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的含义: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 即犯罪的共同构成要件,是指任何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的构成要件。1客观要件客观要件4、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的分类:即犯罪客观要件即犯罪客观要件是说明行为性的要件,其容为性法益侵害性奠定根底、2主观要件主观要件提供根据,因而也可以称为构成要件构成要件。即犯罪即犯罪主观要件主观要件是说明行为的有责性的要件,其容为有责性非难可能性奠定根底,提供根据,因而也可以称为责任构成责任构成要件。要件。【注】:客观 构成要件:客观构成要件符合性行为、行为对象、结果、构成身份;性阻却事由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其他阻却事由。主观责任构成要件:主观构成要件符合性成心、过失、目的与动机;有责性阻却事由责任能力、性认识的可能性、期待可能性。【1313】犯罪构成要件要素-1、概念:犯罪构成由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而组成,各个要件也由不同要素所组成;组成要件的要素。就是犯罪构成要件要素。1 1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与主管的构成要件要素2 2作为2、分类:3 3记类型的构成要件要素与作为责任类型的构成要件要素4 4积极的构成要件述的构成要件要素与规的构成要件要素5 5共同的构成要件要素与非共要素与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6 6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与不成文的构成同的构成要件要素要件要素。【14】客观构成要件的概念:犯罪的客观构成要件,是刑法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法益的侵害性,而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各种客观要素。1 1客观构成要件具有法定性2 2客观构【15】客观构成要件的特点:3 3客观构成要件成要件的容是说明行为对法益的侵害性的客观要素是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条件。1 1自由保障机能即罪行法定主义的【16】客观构成要件的机能:2 2犯罪个别化机能3 3成心规制机能4 4性推断机能机能【17】行为主体1、概念:行为主体是刑法规定的实施犯罪行为的主体。2 2、分类:自然人自然人和单位单位3 3、自然人特殊身份的含义:特殊身份是指行为人在身份上的特殊资格,以-及其他与一定的犯罪行为有关的,行为人在社会关系上的特殊地位或者状态。2特殊身份总是与一定的犯罪行为密切联系的,与犯罪行为没有联系的资格等情况,不是特殊身份。特殊身份既可能是终身具有的身份,也可能是一定时期或临时具有的身份。3身份犯的含义:客观构成要件要求自然人具备特殊身份或者刑罚的加重减轻以具有特殊身份为前提的犯罪。4身份犯的分类:真正身份犯真正身份犯与不真正身份犯不真正身份犯1 1真正身份犯:行为人只有具备*种特殊身份,才能构成【注】【注】:犯罪。这种身份就是定罪身份或构成身份。如贪污罪的主体身份是国2 2不真正身份犯:行为人不具有*种特殊身份,不影响家工作人员。犯罪的成立,但是影响量刑。这种身份也称为量刑身份或加减身份。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诬告陷害罪的,从重处分。5特殊身份既可能是终身具有的身份,也可能是一定时期临时具有的身份。6作为客观构成要件要素的特殊身份,是只针对该犯罪的实行犯正犯而言。1 17刑法将特殊身份规定为*些犯罪的客观构成要件要素原因是:2 2有些行为只能具有特殊身有些犯罪只能由具有特殊身份的人实施。3 3为了保份的人实施,其法益侵害性才能到达值得科处刑罚的程度。4 4有些不护特定法益,将*种犯罪作为加重类型,而规定特殊身份。作为性质的犯罪,由于相关法律只是对具有特定身份的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义务,故只有具有该特定身份的人不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才可能成立不作为犯罪。8特殊身份的分类:以特定职务为容的特殊身份;以特定职业为容的特殊身份【注】:常见罪名关于身份的要求: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构成身份的犯罪:报复陷害罪第254 条,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第294,渎职犯罪。放纵走私罪第411 条的定罪身份:海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第 404 条的定罪身份: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分罪第 417条的定罪身份: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成心泄露国家秘密罪第 398 条通常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构成,但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可构成该罪。2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作为加减身份的犯罪:诬告陷害罪第 243 条,非法拘禁罪第 238 条。3司法工作人员作为加减身份的犯罪: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 第245 条,妨害作证罪、帮助消灭、伪造证据罪第 307 条。4没有身份规定的易混犯罪:打击报复证人罪第 308 条,窝藏、包庇罪第 310 条。4、单位1单位犯罪概念:一般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本单位或者本单位全体成员谋取非法利益,由单位的决策机构按照单位的决策程序决定,由直接责任人员具体实施的犯罪。1单位犯罪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2单位犯罪的特点:团体犯罪,即是单位本身犯罪,而不是单位的各个成员的犯罪之集合。2单位犯罪是由单位的决策机构按照单位的决策程序决定,由直接责3单任人员实施的,并且与其经营、管理活动具有密切关系的犯罪。位犯罪是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或者以单位名义 不是绝对的为本4单位犯罪以刑法单位全体成员或者多数成员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有明文规定为前提,即只要当刑法规定了单位可以成为*种犯罪的行为主体时,才可以将单位认定为犯罪主体。单位犯罪以刑法明文规定为前提。因此,*种犯罪行为由单位实施,但刑法没有将单位规5单位犯罪的定为行为主体时,应当而且只能对自然人定罪量刑。法律后果具有特殊性。-3单位行为主体的特殊要素:要求单位具有特定的所有制性质;要求单位具有特定的职能性质;要求单位具有特定义务。【注】:构成单位犯罪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性质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以下三种不得以单位犯罪论的情形:一是个人为进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二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得以单位犯罪论处。三是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直接以自然人犯罪定罪处分而不以单位犯罪论。【18】实行行为1概念:犯罪的实行行为是指刑法分则中具体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行为。2实行行为并不意味着形式上符合客观构成要件的行为,而是具有侵害法益的紧迫危险的行为。3实行行为并不是任何与法益侵害结果具有*种联系或条件的行为,而必须是类型性的法益侵害性行为。4直接正犯:实行行为以行为人自身的直接、积极的身体活动去实行为原则。5间接正犯:通过支配他人进而支配犯罪事实的。【19】结果加重犯1概念:结果加重犯也称加重结果犯,是指法律规定的一个犯罪-行为根本犯罪,由于发生了严重后果而加重其法定刑的情况。2结果加重主要表现在:根本犯为抽象的危险犯,而行为导致抽象的危险开展为侵害结果时,该结果可能成为根本犯结果的加重;根本犯为具体的危险犯,而行为导致具体的危险开展为侵害结果时,该结果是根本犯结果的加重;根本犯为侵害犯,行为导致性质一样且更为严重的实害时,该严重实害是根本犯结果的加重。3根本犯罪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4对根本犯罪具有成心或者过失,对加重结果至少有过失。【1成心+过失:成心伤害致死;2成心+成心或者过失:抢劫致人死亡;3过失+过失:危险物品肇事。】5刑法就发生加重结果加重了法定刑。【由于刑法对结果加重犯规定了加重的法定刑,故对结果加重犯只能认定为一个犯罪,并且根据加重的法定刑量刑,而不能以数罪论处。遗弃罪没有结果加重犯。】【20】因果关系案例分析【21】正当防卫的条件:必须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行为;不法侵害必须正在进展紧迫性;关于防卫意识主观的正当化要素;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进展防卫;必须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22】特殊正当防卫刑法第 20 条,注意法条的分析【23】其他性阻却事由1、法令行为。它是指基于成文法律、法令、法规的规定,作为行使权利或者承当义务所实施的行为。一是法律基于政策理由排除犯-罪性的行为,如发行彩票。二是法律明示了合法性条件的行为如国外的堕胎行为。三是职权(职务)行为,如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实行逮捕。四是权利(义务)行为,如一般人扭送现行犯。2、正当业务行为。正当业务行为。它是指虽然没有法律、法令、法规的直接规定,但在社会生活上被认为是正当的业务上的行为。业务是指基于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反复实施的行为。只有正当业务中的正当行为才是排除犯罪的事由。新闻报道、职业体育活动、律师的辩护活动、治疗行为人体实验不属治疗行为。3、被害人的承诺被害人的承诺4、自救行为。自救行为。它是指法益受到侵害的人,在通过法律程序、依靠国家机关不可能或者明显难以恢复的情况下,依靠自己的力量救济法益的行为。5、推定的承诺推定的承诺6、自损行为自损行为7、义务冲突义务冲突【24】成心1、概念: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的心理态度。2、犯罪成心由两个因素构成:一是认识因素,二是意志因素。3、成心的种类:直接成心直接成心和间接成心间接成心4、直接成心概念: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5、间接成心的概念: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6、直接成心的认识因素: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7、直接成心的一般认识容:a.明知自己行为的容与社会意义。明知自己行为的容与社会意义。b.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种危害结果种危害结果侵害结果与危险结果。对危害结果的明知包括明知危害结果必然发生与可能发生两种情况;行为人所明知的是哪一种情况,应以行为人自身的认识为准,不以客观事实为准。因果关系不是成心的独立认识容。c.*些犯罪的成心还要求些犯罪的成心还要求行为人认识到刑法规定的特定事实,行为人认识到刑法规定的特定事实,如特定的时间、地点、方法、对象、特定身份等。8、直接成心的意志因素:希望危害结果发生。9、间接成心的认识因素: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10 间接成心的意志因素:放任危害结果发生。放任是对危害结果的一种听之任之的态度。11、成心的认定:1区分犯罪的成心与一般生活意义上的成心2区分犯罪成心与目的或单纯的认识反对双重罪过 3正确理解总则条文规定的明知与分则条文规定的明知的关系分则关于明知的规定,大多属于注意规定,即提醒司法工作人员注意的规定。即使分则没有明知的规定,也应根据总则关于成心的规定,确定必须明知的事实。此外,在个别情况下,分则的明知主要是作为总则中的过于自信过失的具体化而规定的 4 犯意转化、另起犯意与行为对象转换犯意转化:犯意升高者,从新意变更后的意思;犯意降低者,从旧意变更前的意思,但存在犯罪中止的问题。另起犯意:在前一犯罪已经既遂、未遂或中止后,又另起犯意实施另一犯罪行为,因而成立数罪。(l行为在继续过程中,才有犯意-转化问题;如果行为已经终了,则只能是另起犯意。(2同一被害对象才有犯意转化问题;如果针对另一不同对象,则只能是另起犯意,行为对象转换:是指行为人在实行犯罪的过程中,有意识地将原先设定的行为对象,转移到另一行为对象上。如果行为对象的转移,导致个人专属法益的主体变化,或者导致法益性质变化,则属于另起犯意。【注意】:直接成心与间接成心的区别【25】过失1、种类:疏忽大意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2、疏忽大意过失的概念: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责任形式。1应当预见的前提是能够预见。3、疏忽大意的过失的成立条件:2应当预见的容是构成要件的结果。4、疏忽大意的过失与意外事件的区别:意外事件与疏忽大意的过失犯罪有相似之处,表现在都没有预见自己行为的结果,客观上又都发生了结果,但前者是结果不能够预见、不应当预见并由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后者是能够预见、应当预见,只是疏忽大意才没有预见。如汽车司机在雨夜行车,从农民放在公路上的稻草上驶过,轧死了睡在稻草下的一个瘦小精神病人,属于意外事件。5、过于自信的过失概念:是指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防止,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6、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成心的区别:a认识因素:预见与明知;b情感因素:轻信与不关心;c意志因素:希望不发生与放任发生。【26】法定年龄的规定1、不满14 周岁的人,不承当刑事责任:绝对无刑事责任时期或完全无刑事责任时期2、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成心杀人、成心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相对负责任时期。3、【注意】:成心杀人、成心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包括刑法分则所规定的以成心杀人罪、成心伤害罪到达重伤程度论处的情形:138 条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241条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伤害被拐卖人的到达重伤程度;247 条刑讯逼供或者暴力取证致人伤残、死亡的;248 条虐待被监管人致人伤残、死亡的;289 条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292 条第 2 款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333 条非法组织卖血、强迫卖血,对他人造成重伤的 以成心伤害罪论处。强奸包括奸淫幼女注意 14-16 周岁男少年的特殊性。注意拐卖妇女、儿童罪与组织、强迫卖淫罪的加重处分情节。抢劫不限于抢劫财物的犯罪,还包括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和危险物质。抢劫罪不仅包括第 263 条的抢劫罪,还包括其他类型的准抢劫罪与转化抢劫罪,如 269 条、267 条第 2 款等-规定的抢劫罪;聚众打砸抢,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以抢劫罪定罪处分。投毒包括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投放危险物质罪。刑法第 17 条第 2 款所规定的 8 种犯罪,是指具体犯罪行为,而不是具体的罪名。因此,已满 14 周岁不满 16 周岁的人所实施的*种行为包括了上述 8 种犯罪行为时,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行为人既可以是八种罪的实行犯,也可以是犯、帮助犯。即行为人对这八种罪仅实施了行为、帮助行为,也要承当刑事责任。【27】犯罪预备1、概念:是指为了实行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的特殊形态。1 1主观上为了实行犯罪。2、特征:2 2客观上实施了犯罪预备行为。3 3事实上未能着手实行犯罪。4 4未能着手实行犯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3、处分: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分或者免除处分。【28】犯罪未遂1、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分。2、特征:1 1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着手不是犯罪行为的起点,而是犯罪的实行行为的起点。2 2 犯罪未得逞犯罪未得逞犯罪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与犯罪既遂相区别的根本标志。3 3 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人意志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以外的原因。3、处分: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分。-【29】犯罪中止1、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分;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分。1 1中止的时间性中止的时间性:在犯罪过程中2 2中止的自动中止的自动2、成立条件:3 3中止的中止的性性: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4 4中止的有效性中止的有效性: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客观性客观性:客观上有中止的行为。发生。3、处分: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分;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分。【30】犯1、概念:犯,是指成心唆使他人产生犯罪的决意,进而使其基于此决意实行犯罪的情况。1 1对象对象对象原则上必须是事实上具有责任能力2、成立条件:的人,但不必是到达法定年龄的人。就真正身份犯而言,在被者具有特殊身份却又具有责任阻却事由的情况下,仍应肯定犯的成立。行为的对象,必须是特定的;但特定并不意味着只能对一人,对特定的二人以上实施行为,也能成立犯。如果唆使的对象不特定,则叫煽动,2 2行为行为行为必须引起他人的犯罪成心,进而使之实行犯不成立。3 3成心成心包括直接成心与间接成心罪。1 1对犯,2 23、认定:应当依照他所的罪定罪,而不能笼统定罪。当刑法分则条文将他人实施特定犯罪的行为规定为独立犯罪时,对者不能依所的罪定罪,而应依照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定罪,不适用刑法3 3犯他人实施几种较为特定犯罪中的任何一种犯总则关于犯的规定。罪时,对犯按被者具体实施的犯罪定罪。-【31】主犯及其处分原则1、主犯的概念: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展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在犯罪集团中首要分子一定是主犯,但主犯不一定是首要分子2、主犯的分类:一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展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二是其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3、主犯的处分原则: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分。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分。【32】从犯及其处分原则1、概念: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2、处分原则: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分或者免除处分。【33】主刑、附加刑1、主刑种类: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2、附加刑种类: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注】看法条 32 至 60 条【34】累犯1、种类:一般累犯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特殊累犯2、一般累犯概念: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分,但是过失犯罪除外。3、一般累犯成立条件:1前罪与后罪都是成心犯罪;前罪与后罪都是成心犯罪;2前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罪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罪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3后罪发生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后罪发生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 5 5 年之年之。被假释的犯罪人在假释考验期再犯新罪的,被判处缓刑的犯罪人在缓刑考验期再犯新罪的,以及被判处缓刑的犯罪人在缓刑考验期满后再犯新罪的,都不成立累犯。4、特殊累犯的概念:危害国家平安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平安罪的,都以累犯论处。1只要前后两罪都是危害国家平安罪。25、特殊累犯成立条件:必须是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再犯罪。6、累犯的法律后果:一者应当从重处分;二者不能适用缓刑;三者不能适用假释。1犯罪以后自动投案。2如实供述自【35】一般自首的成立条件:己的罪行。【36】适用数罪并罚的不同情形1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2、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的并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先加后减3、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的并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先减后加1 1缓刑只适用于被判处拘役或者缓刑只适用于被判处拘役或者 3 3 年以下年以下【37】缓刑的适用条件:有期徒刑的犯罪人。有期徒刑的犯罪人。所谓被判处拘役或者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是就宣告刑而言,而不是指法定刑;对被判处管制或者单处附加刑的,不能适用缓刑。如果一人犯数罪,实行数罪并罚后,决定执行的刑罚为2 2根据犯罪人的根据犯罪人的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也可以适用缓刑。3 3必须不是累必须不是累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犯。换言之,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犯。换言之,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38】减刑的幅度与限度1、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2、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展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注意】:仔细看书 467 至 469 页【39】假释的适用条件1假释只适用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1、前提条件:2正在服刑的罪犯。人。2、执行刑期条件:假释只适用于已经执行一局部刑罚的犯罪人。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人,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人,实际执行 10 年以上,才可以假释。根据刑法第 81条规定,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3、实质条件:假释只适用于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承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提前释放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人。假释不以立功为条件,根据监狱法的有关规定,如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假释。4、消极条件不适用假释的情况: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不得假释。这里的暴力性犯罪,不限于杀人、爆炸等罪名,还包括其他暴力性犯罪,例如武装叛乱、暴乱罪、劫持航空器罪等。被判处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暴力性犯罪人,即使减刑后刑期低于 10 年有期徒刑,也不得假释。5、根据刑法第 82 条的规定,对于犯罪人假释的,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展审理,对符合假释条件的,裁定予以假释。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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