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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南宁市城市供水条例_城市供水条例最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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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南宁市城市供水条例_城市供水条例最新.docx

    2022南宁市城市供水条例_城市供水条例最新 南宁市城市供水条例由我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便利,猜你可能喜爱“城市供水条例最新”。 【发布单位】82004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0-07-29 【生效日期】2000-10-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南宁市城市供水条例 (2000年2月18日南宁市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20000年7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供水管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保障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和其它各项建设用水,依据有关法律和国务院 城市供水条例,结合本市实际状况,制定本条例。 其次条 其次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自建设施供水和二次供水。 第三条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水和运用城市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需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第四条 南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市辖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其辖区内的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业务上受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五条 第五条 对在城市供水工作中作出显著成果的单位和个人,市、县人民政府应赐予表彰和嘉奖。 其次章 供水水源 第六条 第六条 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规划、水利、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优先保证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工业用水和其他各项用水的原则共同编制,作为城市供水发展规划的组成部分。 第七条 第七条 禁止一切污染水源的行为。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城市供水水源爱护工作。 第八条 第八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城市供水水源爱护区边界设立明显的标记和告示牌。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加强对其取水口旁边水源的爱护管理。 第三章 供水工程建设 第九条 第九条 城市供水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必需听从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安排,其建设方案须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按国家规定办理立项和报建手续,方可实施。 第十条 第十条 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必需由具有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担当,并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禁止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担当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任务。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城市供水工程运用的设备、管材及其配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凡属国家或地方明令禁止运用的,不得运用。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城市供水工程竣工后,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申报验收,未阅历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运用。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用户投资或合资安装户外连接城市公共供水的管道及阀门等附属设施和新建、改建用户总水表内的供水设施前,应当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同意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根据规定进行设计和施工,建成后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方可运用。 第四章 供水设施维护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管理和维护,用户总水表(含总水表)以外的由城市供水企业负责,用户总水表以内的由产权人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用户投资或合资安装的户外连接城市公共供水的管道及阀门等附属设施,自验收合格之日起,由城市供水企业统一管理和维护。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城市供水企业对其管理的城市供水的取水口、引水渠道、专用水库、泵站、井群、净(配)水厂、输(配)水管网、用户总水表等设施,应当定期检查修理,确保平安运行。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个人发觉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损坏或漏水时,应当刚好报告城市供水企业或供水设施产权单位,城市供水企业或供水设施产权单位在接到报告后应当尽快修复。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二次供水设施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对其管理的各类储水设施,应当定期进行清洗保洁,用作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的水池,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清洗消毒,确保平安供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地面和地下平安爱护范围内挖坑取土或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 (三)产生或者运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干脆连接; (四)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干脆装泵抽水; (五)利用供水管道代替避雷装置或者接地导线; (六)擅自启闭、迁移、更改、转接、拆除城市公共供水设施; (七)其它危害城市供水设施平安的行为。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因特别状况,确需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的,必需经城市供水企业同意,报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在管道连接处实行必要的防护措施。 其次十条 其次十条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必需报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与城市供水企业商定相应的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担当。 其次十一条 其次十一条 涉及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向城市供水企业查明地下供水管网状况。因施工影响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平安的,建设单位应当与城市供水企业商定相应的爱护措施,并会同施工单位组织实施。 其次十二条 其次十二条 消防供水设施实行专用,由城市供水企业负责修理管理,公安消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因特别状况非消防须要而通过消防供水设施用水的,应当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消防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五章 供水经营管理 其次十三条 其次十三条 城市供水企业必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供水水源的水质符合国家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等有关规定; (二)水净化处理工艺符合国家城市给水设计规范的要求; (三)出厂水和管网水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有关规定; (四)供水管网干线末梢的服务压力不低于014兆帕; (五)有保证供水设备、设施完好的修理保养、故障抢修人员和手段配备; (六)有平安技术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和相关的制度; (七)国家资质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 其次十四条 其次十四条 从事城市供水经营,必需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审查,经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合格的,领取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企业凭资质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后,方可从事供水经营活动。 其次十五条 其次十五条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实行职工持证上岗制度。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职业技能岗位鉴定和核发证书。未经鉴定合格的,不得上岗。 从事干脆供水的工作人员必需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体检合格的,方可从事干脆供水工作。 其次十六条 其次十六条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检测机构和检测制度,根据国家规定的检测项目、检测频率和有关标准、方法定期检测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水的水质,并接受国家和地方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城市供水的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城市供水企业的自检实力达不到国家规定或者不能自检的项目,应当托付经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证的城市供水水质监测机构进行检测。 其次十七条 其次十七条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管网测压点,做好水压监测工作,确保供水管网的压力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其次十八条 其次十八条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护缘由确需中断供水的,应当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用户;因发生灾难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户,尽快复原正常供水,并报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其次十九条 其次十九条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对用户不同性质的用水分别装水表计量。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对居民住宅逐步实行一户一表改造。 用于计价的各种水表必需符合计量器具强制检定的规定,未按期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水表不得运用。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城市供水企业与用户可以签订供用水合同。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按月抄水表,并根据用户总水表的计量和物价部门核定的各类水价向用户计收水费。用户不同性质的用水未分别装水表计量的,从高适用水价。 因用户总水表发生故障无法抄表的,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刚好解除故障,并根据用户前三个月平均用水量计收水费。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接用城市公共供水的新用户,必需报经城市供水企业同意并办理有关手续后,方能接用。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城市环卫、绿化、市政等公益事业的用水,应当向城市供水企业办理用水手续后,方可用水。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用户应当按时向城市供水企业交纳水费。逾期不交纳的,按日加收所欠水费总额5的滞纳金。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禁止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用户须要销户或过户的,应当向城市供水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结清费用,办理销户、过户手续方为有效。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并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由责任方依法赔偿损失;对负有干脆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干脆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赐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及其年度建设安排兴建城市供水工程的; (二)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或者监理的; (三)未根据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城市供水工程设计、施工或者监理的; (四)在城市供水工程中运用不符合标准的供水设备、供水管材和配件的。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由责任方依法赔偿损失;情节严峻的,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对负有干脆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干脆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赐予行政处分: (一)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 (二)供水水压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 (三)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未根据规定实行应急供水措施的; (四)未根据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在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刚好抢修的。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由责任方依法赔偿损失,可并处以下罚款: (一)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二次供水设施的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未按规定对各类储水设施进行清洗保洁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三)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平安爱护范围内挖坑取土或者修建建(构)筑物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四)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五)产生或者运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干脆连接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六)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干脆装泵抽水的,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七)利用供水管道代替避雷装置或者接地导线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八)擅自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九)非消防须要,未经批准通过消防供水设施用水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十)损坏、侵占、擅自启闭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有前款第 (一)项、第 (四)项、第 (五)项、第 (六)项、第 (八)项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峻的,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还可在肯定时间内停止供水。 第三十九条 第三十九条 建设工程施工危害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危害活动;造成损失的,由责任方依法赔偿损失;对负有干脆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干脆责任人,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赐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条 第四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惩罚确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惩罚确定的,由作出行政惩罚确定的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一条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赐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 城市公共供水,是指对外供水企业以各自建设的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和其它各项建设供应用水。 自建设施供水,是指城市的用水单位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主要向本单位的生活、生产和其它各项建设供应用水。 二次供水,是指将来自城市公共供水或自建设施供水管道的水另行贮存、加压,再向用户供应用水。 用户,是指用水单位和个人。 用户总水表,是指由城市供水企业安装,作计算用水量标准的水表。 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城市型居民区和集镇的供水可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详细应用中的问题,由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说明。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南宁市城市供水条例举荐 南宁市城市供水条例(2000年2月18日南宁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3次会议通过,2000年7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9次会议批准;依据2022年5. 南宁市城市绿化条例 南宁市城市绿化条例(2022年5月20日南宁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2022年11月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其次十五次会议批. 南宁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发布单位】82004 【发布文号】【发布日期】1997-06-03 【生效日期】1997-06-0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南宁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1996年. 南宁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发布单位】82004 【发布文号】【发布日期】1997-06-03 【生效日期】1997-06-0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南宁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1996年. 南宁市企业兼并条例 南宁市企业兼并条例(1994年4月27日南宁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其次十七次会议通过1994年9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1994年. 本文来源:网络收集与整理,如有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谢谢!第16页 共16页第 16 页 共 16 页第 16 页 共 16 页第 16 页 共 16 页第 16 页 共 16 页第 16 页 共 16 页第 16 页 共 16 页第 16 页 共 16 页第 16 页 共 16 页第 16 页 共 16 页第 16 页 共 16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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