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书.pdf
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书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书申请人:陈某某,男,申请请求:申请请求:一、请求贵院依法终止(XXX)浙 XXXX 执 XXX 号执行案件并解除对申请人招商银行账户为 6XXXXXXXXXXXXXXXXXXX4 的查封措施。事实与理由:事实与理由:贵院受理申请执行人李铭麒与被执行人陈 X 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件,执行案号为(XXX)浙XXXX 执 XXX 号,贵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申请人招商银行账户为 6XXXXXXXXXXXXXXXXXXX4 中的XXX 万元,申请人认为贵院的执行程序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且与事实不符,现提出异议,理由如下:一、执行程序违法贵院申请执行的依据为李XX与陈X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生效判决书【案号:】,被执行主体为陈X 而非申请人陈某某,然而贵院在没有任何针对申请人的生效判决文书的基础上而对申请人的招商银行账户采取了保全措施,并且也未向申请人送达过任何法律文书,作为该执行案件的案外人在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个人银行账户被贵院强制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也未得到贵院告知的权利救济方式,贵院的执行行为完全剥夺了宪法赋予申请人财产权利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申请人认为贵院的执行程序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二、执行行为明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1 1/3 3申请人认为,贵院保全申请人账户的 XXX 万元与(XXX)浙 XXXX执 XXX 号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的财产无关,即便存在关联系,那申请人获得的9-1号房屋的拆迁安置款中被执行人陈X可获得的拆迁安置款金额也不足 XXXXX 元。因被执行人陈 X 与李 XX 在 XXX 年 X 月 XX 日协议离婚,经兰溪市民政局准许,离婚协议在该局备案留存,双方的离婚协议中确定将位于 91 号的房屋以及房屋内所有家用电器和家居设备归申请人陈某某(被执行人陈 X 儿子)所有,被执行人陈 X 与李 XX 离婚后即搬离该房屋此后一直未在该房屋居住,而被执行人陈X 与申请执行人李铭麒的民间借贷发生的时间为 XXX 年,申请人认为陈 X 个人对外的借款行为与申请人无关,且 9-1 号的房屋的拆迁安置款应当归申请人陈某某个人所有。即便该房屋拆迁安置款与被执行人存在关联,根据兰溪市城中村改造项目测量评估,申请人家中宅基地实际占地面积为XXXX 平方米+XXX 平方米=XXX 平方米,其中老屋的宅基地为陈 X 母亲 XXX所有。根据兰溪市城中村改造项目征收标准,申请人家庭的安置人口为肆人,即人均 XXXX4XXX 平方米;因申请人为独生子女且未婚,因此申请人获得的份额为贰份,被执行人陈 X 和李 XX 各占壹份。再按照拆迁办法规定可选择安置房面积为占地面积的4 倍计算,即被执行人陈 X 实际拥有土地拆迁补偿面积为XXX4XXX 平方米。现因被执行人陈 X 在 XXXX 监狱服刑,无法购买安置房,按照拆迁办法规定:若未购买安置房,政府以 4500 元/平方米的价格回购,即陈 X2 2/3 3实际占有土地拆迁补偿款为 XXX 平方米4500 元/平方米=XXX元,且该部分补偿款还应支付被执行人母亲XXX(年龄:)的赡养费,因此即便该房屋拆迁安置款与被执行人存在关联,那么被执行人陈X实际应获得的拆迁补偿款也不足XXX 元,贵院在未查清事实的情况下将申请人名下不属于被执行人陈 X 所有的财产采取强制保全措施明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申请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提出异议,请求贵院依据事实和法律,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终止(XXX)浙 XXX 执 XXX 号执行案件并解除对申请人招商银行账户为 6XXXXXXXXXXXXX4的查封措施。此致兰溪市人民法院申请人:X 年 X 月 X 日3 3/3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