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撤回劳动争议仲裁申请后,在仲裁时效内还能再次申请仲裁吗.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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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撤回劳动争议仲裁申请后,在仲裁时效内还能再次申请仲裁吗.pdf
问:问:当事人撤回劳动争议仲裁申请后,在仲裁时效内还能再次申请仲裁吗?答:答:可以,但在实务操作中有可能遇到被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定不予受理的情形。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 41 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请。劳动部办公厅 关于已撤诉的劳动争议案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否可以再受理的复函(劳办发199761 号)规定:“当事人撤诉或者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撤诉处理的案件,如当事人就同一仲裁请求再次申请仲裁,只要符合受理条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再次立案审理,申请仲裁时效期间从撤诉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目前该复函仍然现行有效。因此,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而撤回仲裁申请的,如果在重新起算后的仲裁时效内,应可以再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但 2008 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38 条规定:“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申请人重新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因此实务中,有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该条规定推理,对撤回仲裁申请再申请仲裁的案例会裁定不予受理。参考法规:参考法规:1.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 27 条第 1 款、第 2 款,第 41 条;2.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 10 条第 2 项、第 38 条、第 42 条;3.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已撤诉的劳动争议案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否可以再受理的复函。例:例:23 岁的女工王某于 2008 年 3 月到北京某纺织集团下属的纺织厂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期限自 2008 年 3 月 17 日到 2010 年 3 月 16 日。2010 年 2 月 16 日,纺织厂人事部门向王某发出了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劳动合同期满当日,双方办理了终止劳动合同的手续。2010 年 3 月 26 日,王某的爱人刘某到纺织厂人事部,要求纺织厂收回与王某终止劳动合同的决定,并出示了王某在北京红十字朝阳医院早孕 8 周的超声波检查结果复印件,但上面没有医院公章,提出应将王某的劳动合同期续延至王某哺乳期满。纺织厂请示上级公司得到的答复是“没有公章,不能作为证明”。得到这个通知,5 天后,王某的爱人陪同王某又将加盖了北京妇产医院门诊部诊断证明章的怀孕证明拿到纺织厂,并递交了该证明的复印件。这次公司的答复是:终止合同在先,诊断证明在后,所以不认可这样的诊断证明。王某只好向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通知双方开庭后,王某突然接到纺织厂人事部门的电话,说可以将王某的劳动合同期限延至哺乳期满,但具体事项双方再协商,但希望王某撤回仲裁申请。经过协商,王某与纺织厂签订了和解协议:纺织厂延长王某的劳动合同期限至王某哺乳期满,王某同意由纺织厂根据其身体特殊情况调整工作岗位。岗位调整后王某的月工资比原来少了 200 元。和解协议达成后,王某撤回了仲裁申请。王某因为身体原因,医院开了一个月的病假,因此没有到纺织厂安排的新岗位上班,但向纺织厂出具了医院的病假证明。1 个月后,王某查工资卡时发现纺织厂并没有给自己发病假工资,于是打电话到纺织厂询问,得到的答复是:目前公司没有同意纺织厂和王某的和解协议,厂里正在争取协调。但3 个月过去了,王某仍然没有拿到自己的工资,而且没有能到纺织厂正常上班。王某只好重新申请仲裁,当地的仲裁委员会受理了王某的申请,依法裁决纺织厂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直至王某哺乳期满。解:解:本案提示了以下法律要点: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撤回仲裁申请;撤回仲裁申请后,当事人可以在法定仲裁时效内,重新申请仲裁。符合受理条件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本案中,王某是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怀孕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 42 条和第 45 条的规定,纺织厂应该与王某延续劳动合同至王某哺乳期满,王某申请仲裁后,纺织厂要求和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后,王某撤回了仲裁申请,但由于纺织厂没有履行和解协议,王某重新申请了仲裁,并得到了仲裁委员会的支持。操作提示操作提示1)员工和企业达成和解协议而撤回仲裁申请后,在履行过程仍然有可能再次申请仲裁,因此,企业在仲裁阶段与员工达成和解的,最好请求仲裁委根据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这样任何一方均无权就争议事项再次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避免发生同一纠纷重复参加仲裁的成本。2)企业需要注意:员工再次申请仲裁的时效是从申请仲裁撤诉之日起算的,而不是从争议发生之日起算。3)企业申请仲裁后而与员工达成和解协议时,慎用撤回仲裁申请的权利。4)员工再次申请仲裁,如被仲裁委员会裁定不予受理,员工仍然有权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