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员聘任和人事管理制度.pdf
*协同创新中心规章制度协同创新中心规章制度人员聘任和人事管理制度人员聘任和人事管理制度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则则第一条第一条 协同创新中心将坚持“不求所有、但求所用、“人员流动不调动”的原则,积极探索建立“人才辈出、人尽其才”的人事制度,建立符合法律法规规范的聘用制度,保障聘用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和谐稳定的聘用关系,围绕中心中长期建设发展规划需要,对中心所需的科研人员、实验人员、管理人员进行聘用和管理。第二章第二章 聘用管理聘用管理第二条第二条 聘用原则。中心按照科学设岗、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用的原则,根据中心的目标、要求,面向全球公开招聘学术带头人,并由中心管委会组织专家进行综合评价后进行聘用。中心实行学术带头人负责制,由负责人组建创新研究团队,并提交团队组建申请书,申请书应明确团队工作目标及所需设立的岗位,由学术委员会审核后报中心主任批准。第三条第三条 聘用人员类型。中心将围绕“国家急需、世界一流”的目标,基于人才培养、学科建设、科学研究的需要,按照“不求所有、但求所用的原则,聘用科研人员、实验人员、管理人员,其中科研人员包括资深研究员/教授、研究员/副教授、助理研究员/副教授、博士后。第四条第四条 聘用主体。中心根据聘用对象的不同,采取学校聘用与劳务派遣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人员聘用。其中,资深研究员/教授、研究员/副教授、助理研究员/副教授、博士后的聘用主体一般为学校,实验人员、助理人员及管理人员等辅助人员的聘用主体一般为劳务派遣公司。第五条第五条 聘用编制类型.中心的聘用编制类型主要包括两种:人事代理(合同编制)、劳务派遣。第六条第六条 聘用形式。中心根据各岗位不同的工作职责及任务,按照“人员流动不调动”的原则,实行专职聘用与兼职聘用相结合的聘用形式。1凡进入中心时依然保留与原工作单位人事(劳动)关系的人员,可采用下列聘用方式:1专职聘用。由中心与受聘者及其人事(劳动)关系所属单位签订固定期限借用协议。编制类型包括:人事代理(合同编制)、劳务派遣。兼职聘用.中心为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与受聘者及其人事(劳动)关系所属单位签订兼职协议,受聘者在完成其所属单位的工作之外,兼职完成与中心签订的兼职协议中的工作目标。编制类型为:人事代理(合同编制)。2在进入中心前无工作单位或与原工作单位已解除或终止人事(劳动)关系的人员,可采用下列聘用方式:专职聘用。由中心与受聘者签订聘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编制类型包括:人事代理(合同编制)、劳务派遣.第三章第三章 薪酬管理薪酬管理第七条第七条 中心对受聘人员执行协议工资制,采用年薪形式,由中心财务统一支付。中心对其人员的薪酬具有调控自主权,根据对人员的考核评价结果,确定薪酬的调整比例。第八条第八条 薪酬类型。1凡进入中心时依然保留与原工作单位人事(劳动)关系的人员,可采用下列薪酬类型:专职人员:薪酬由中心与受聘者所属单位定期转账结算.兼职人员:中心以酬金方式,转账至受聘者所属单位。2在进入中心工作前无工作单位或与原工作已解除或终止人事(劳动)关系的人员,其薪酬采取年薪制,由中心财务统一支付。第九条第九条 薪酬标准。中心根据聘用人员类型和聘用形式,确定受聘者的薪酬额度。1 1中心主任中心主任聘用对象:具有深厚的学术造诣,其学术水平与世界一流大学的教授相当,具有该领域的国际影响力,能够引领中心实现“世界一流的目标.聘用形式:专职聘用主体:学校编制类型:合同编制22 2资深研究员资深研究员/教授教授聘用对象:在海外取得博士学位,年龄不超过 55 岁,其学术水平与国外著名高校的教授相当,具有一定的国际影响,有担当该领域学术带头人的能力.聘用形式:专职或兼职聘用主体:学校编制类型:合同编制3 3研究员研究员/副教授副教授聘用对象:已取得博士学位,其学术水平与国外知名高校的副教授或取得正式教职的学者相当,学术思想活跃,对本学科的发展和科学研究具有前瞻性、创新性的思想,有成为该领域学术带头人的发展潜力。聘用形式:专职或兼职聘用主体:学校编制类型:事业编制或合同编制4 4助理研究员助理研究员/副教授副教授聘用对象:具有广阔的学术视野和创新思维,具有突出的学术活力、科研能力和发展潜力,有志于在一线潜心从事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工作.聘用形式:专职或兼职聘用主体:学校编制类型:事业编制或人事代理(合同编制)5 5博士后博士后聘用形式:专职聘用主体:学校编制类型:人事代理(合同编制)第四章第四章 专业技术职务专业技术职务第十条第十条 中心将根据自身的建设、发展规模,确定各类专业技术职务的比例,合理调整人员结构,共同服务于中心的发展。3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中心设置研究员、副研究员、助理研究员等科研岗位,以及高级实验师、实验师、助理实验师等实验技术岗位,由中心学术委员会负责学术、实验技能水平评估,提出聘任意见后,由中心主任组建聘任领导小组进行聘任。第五章第五章 国内访问学者计划国内访问学者计划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国内访问学者计划目标。提升中心的人才培养质量,加强学术交流,实现人才的动态流动,打造国际一流的学术研究中心.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国内访问学者计划支撑。中心将以科学研究为支撑,以人才培养为根本,作为国内访问学者的接受单位,建立机制体制,支持国内访问学者来中心开展学术交流和科学研究。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经费资助。对于来中心的访问学者,参与中心的科研项目研究,由所在团队 PI 给予一定的补贴,补贴标准由学术委员会审定,并报中心主任审批。对于自选科研项目,经费将由原单位承担.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接收模式。1中心将安排博士生导师或学术造诣较深的教授担任指导教师,开展科研工作。2校外访问学者在导师指导下,以参加科研为主,参与编写教材或其他教学工作,导师全面负责培养工作。3中心按不低于博士研究生的标准提供学习、工作条件,尽可能地创造良好的学习环境。4访问学者报到后,应在导师指导下,根据选派单位原定课题方向,制订学习和工作的具体计划,并切实按照计划完成预定任务。导师应按照计划检查执行情况,写出考核意见。5访问学者在工作学习期间要遵守中心的规章制度.访问学者参加科学研究工作所取得的科研成果的产权问题,中心视其所起的作用按照有关规定协商解决。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访问期限:半年或一年。第六章第六章 附附则则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