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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实施细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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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实施细则.pdf

    -市水利工程建立工程招标投标监视管理实施细则甬水建200722 号第一条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水利工程建立工程招标投标监视管理,规招标投标当事人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省水利工程建立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方法“(浙水建200254 号)、“市招标投标管理暂行方法“市政府令第 117 号、市政府“关于加强市招投标统一平台建立的假设干意见“甬政发200538 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水利工程建立工程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以及与水利工程建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的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监视管理。本细则所称水利工程建立工程是指政府或国有资金参与投资的并由水行政部门管辖的防洪、排涝、灌溉、水力发电、引供水、河道整治、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的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及其配套工程。第三条第三条行政监视的职责分工1、市审批的水利工程建立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视,工程所在地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配合监视;其中列入市级重点工程建立工程的水利工程建立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由市开展和改革行政部门负责监视;2、县 市、区审批的水利工程建立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由县 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视,或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有关招投标监管机构负责监视。第四条第四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老实信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预招标投标活动。第五条第五条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依法承受监视管理。有关招投标监视部门机构应当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视,z.-及时认定、制止、纠正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规行为,并依法查处。各级招投标综合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有关行政监视部门执法活动的指导、协调和监视,对情况复杂、难以协调的事项,应当及时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处理。各级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有关招投标监视部门 机构执法活动的行政监察。第六条第六条到达以下规模之一的水利工程建立工程必须进展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5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5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勘察、设计、监理、咨询、工程管理等效劳招标,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3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标准,但工程总投资额在 1500 万元人民币以上。施工工程分包的招投标按有关规定执行。第七条第七条以下工程经批准可以不招标。1、应急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等工程;2、工程中经批准使用农民投工、投劳施工的局部不包括该局部中勘察设计、监理和重要设备、材料采购;3、不具备招标条件的公益性水利建立工程的可行性研究报告;4、采用特定专利技术或特有技术的;5、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进展招标的其他工程。前款规定的工程,属于市重点工程建立工程的,申请不招标的,经市开展改革部门初审后,报市重点工程领导小组批准;其他工程,申请不招标应当经工程审批部门核准。第八条第八条水利工程建立工程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一勘察设计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1、勘察设计工程已经确定;2、勘察设计所需资金已落实;z.-3、必需的勘察设计根底资料已收集完成。二监理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1、可研报告或初步设计已经批准;2、监理所需资金已落实;3、工程已列入年度方案。三施工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1、初步设计已经批准;2、建立资金来源已落实;3、监理单位已确定;4、具备满足招标要求的设计文件,已与设计单位签订适应施工进度要求的图纸交付合同或协议;5、有关建立工程征地和移民搬迁已落实或已有明确安排。四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1、初步设计已经批准;2、重要设备、材料技术经济指标已根本确定;3、采购设备、材料所需资金已落实。第九条第九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水利工程建立工程到达以上条件的,招标人应到招投标统一平台交易效劳机构办理工程招投标交易事项。市直管工程及海曙、江东、江北、市科技园区和东钱湖旅游度假区水利工程建立工程招投标事项纳入市招投标统一平台集易。第十条第十条招标组织形式自行招标和委托招标一当招标人具备以下条件时,经工程审批部门核准可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并向有关招投标监视部门机构备案。1、具有工程法人资格或法人资格;2、具有 3 名以上在本单位工作的中级以上职称的水利工程技术和经济人员,其中至少包括 1 名水利造价工程师;3、具有从事同类水利工程建立工程招标的经历。二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不得自行办理招标,应当委托符合相应条件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并与招标代理机构z.-签订书面代理合同。第十一条第十一条招标代理机构管理一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围,依法代理招标事宜。未经招标人同意,招标代理机构不得转让代理业务。二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为投标人提供其代理招标工程的投标咨询效劳。第十二条第十二条招标方式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水利工程建立工程,以及市重点水利工程建立工程,应当公开招标;有以下情形之一,经批准可以采用邀请招标:1、工程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涉及专利权保护,或受自然资源或环境限制,新技术或技术规格事先难以确定的工程,只有少数几家具备资格的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2、涉及国家平安、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和应急度汛工程,适宜招标但不适宜公开招标的;3、属于第六条第(四)项规定的招标工程;4、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宜公开招标的其他情形。前款规定的工程,属于市重点工程建立工程的,其邀请招标应当经市开展改革部门初审后,报市重点工程领导小组批准;其他工程,其邀请招标应当经工程审批部门核准 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级工程审批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三条第十三条水利工程建立工程的招标工作程序一招标人向有关招投标监视部门机构提交招标报告;二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并报有关招投标监视部门机构备案;三在招投标统一平台交易效劳机构办理招标登记;四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五出售资格预审文件,组织资格预审;(仅指有资格预审要求的)z.-六出售招标文件;七组织现场踏勘,对招标文件进展书面澄清,并向有关招投标监视部门机构备案;八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九组织开标和评标,确定中标候选人;十中标候选人公示,确定中标人;十一向有关招投标监视部门机构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十二发出中标通知书,与中标人订立书面合同,并向有关招投标监视部门机构备案。招标人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报告和备案的,应领先经工程实施所在地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第十四条第十四条招标报告水利工程建立工程的招标人在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前,应当向有关招投标监视部门机构提交该工程的招标报告。招标报告应当包括招标已具备的条件、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分标方案、招标方案安排、投标人资质(资格)条件、评标方法、评标委员会组建方案以及开标、评标工作的具体安排等容。第十五条第十五条潜在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招标人负责对潜在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投标人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一招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资格预审的,应当根据招标工程的性质、特点和要求对潜在投标人的资格、资信、技术设施条件、施工能力和业绩等进展评审。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应当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方式和入围投标申请人的数量,并向有关招投标监视部门机构备案。二除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技术要求特别高的特殊工程可以采用评分排名方式外,招标人应当使用合格制的方式对投标申请人进展资格审查。z.-三当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过多时,招标人拟限制投标人数量的,应当根据资格预审文件规定选择投标人。但限制后的投标人数量不得少于 10 家。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中没有载明预审后投标人数量的,招标人不得限制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参加投标。四实行资格后审的,招标文件应当设置专门的章节,明确合格投标人的条件、后审的评审标准和方法。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五招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工程实际要求不符的资质、资格和以往业绩等要求。招标人对潜在投标人有以往业绩要求的,不得限制业绩的地域围,业绩要求不得超出本招标工程的规模标准。第十六条第十六条招标文件一招标人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工程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工程施工的招标文件应根本按照省水利厅与省工商局联合发布的“省水利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及合同示文本“编制。招标人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五个工作日前将编制的招标文件向有关招投标监视部门机构备案。二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提出以下要求:1、潜在投标人及其参与投标的工程经理、技术负责人、平安员和监理总监(指在投标文件中出现的,下同)已经市(或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投标文件相关容与登记容不符的,招标人应作为无效标处理。2、中标单位的工程经理、技术负责人、平安员和监理总监在工程实施期间的现场到位率和相应处分条款。3、中标单位的工程经理、技术负责人、平安员和监理总监在工程实施期间不得擅自更换。4、500 万元以上的施工工程,中标单位必须将工程经理、技术负责人和平安员的执业书在工程实施期间暂交工程招标人封存保管,至完成合同价款的 75%时可以归还。z.-5、投标人不得在开标之日前二年至中标公示完毕时期有不良行为记录。三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废标情形外,招标文件对其它必须废标的情形应当单独列章并明确表述。四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展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期的 15 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已购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澄清或者修改的补充文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局部,招标人应报有关招投标监视部门机构备案。五 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自开场出售之日至停顿出售之日不得少于 5 个工作日;招标文件自开场出售之日至投标截止时间不得少于 20 日。第十七条第十七条评标标准和方法一招标人可按现行水利工程造价依据编制标底,标底编制及审查人员应具有水利工程造价执业资格。招标人的标底只作为参考或确定有效标围的标准,不得在评标标底中占有权重。二河道整治、城防工程、标准海塘、小型水闸、常规施工的围涂工程、不涉及根底处理的水库维修加固等技术成熟工程应实行合理低价法或综合评分法(技术标合格制)评标。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的工程可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技术标评审采用打分制的,专家主观打分局部不得超过评标总分的20%,并且应明确每项评审标准的最底限额。三评标标准和方法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任何人不得在评标时另行制定、修改或补充任何评标标准和方法。第十八条第十八条招标公告一招标人应当对招标公告的真实性负责。招标人在相关媒介上发布的招标公告容必须与经备案的招标文件容一致,在指定和招投标统一平台现场发布招标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3 个工作日。二合格的投标申请人缺乏3 个的,应重新发布公告。重新发布的招标公告应向有关招投标监视部门机构备案。重新发布信息z.-后,合格的投标申请人仍缺乏 3 个的,招标人报有关招投标监视部门机构批准后可以不再进展招标。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投标人管理一建立潜在投标人登记管理制度,即有意向参加本市水利工程建立工程勘察设计、监理和施工招投标活动的潜在投标人及其参与投标的工程经理、技术负责人、平安员、监理总监必须在市(或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进展登记,市(或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将登记情况在市水利上公布。潜在投标人登记时应提供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平安生产许可证和拟参与投标的工程经理、技术负责人、平安员、监理总监的名册及相应执业书的复印件和彩色扫描电子文档,复印件须加盖潜在投标人的公章。如登记的容发生变化,潜在投标人应及时申请变更。二投标人参与投标的工程经理、技术负责人、平安员、监理总监应当是本单位的正式职工。工作单位应以执业书上登记的单位为准,执业书上没有登记工作单位的,以养老保险缴纳凭证上登记的单位为准。三中标单位的工程经理、技术负责人、平安员、监理总监应在施工期到达招标文件规定的现场到位率。对未按规定到位的,招标人应根据合同约定作出相应处分,并抄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况作为不良行为进展通报和处分。四中标单位的工程经理、技术负责人、平安员、监理总监因工作单位调动、职务晋升、疾病治疗、司法处理等特殊情况需要更换的,经工程招标人同意可以更换,但更换人员在该工程完工前不得参加该单位在市其他工程的投标,接替人员应是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登记过的该单位的人员。第二十条第二十条投标人不良行为的认定和查询一本细则所述的投标人不良行为是指投标人或其从业人员在参与建立市场活动中,有行贿、受贿、渎职、弄虚作假、串标以及不履行有效承诺等违规行为。z.-二投标人不良行为应以各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市重点工程招投标行政监视部门的处理通报或网上公示,以及检察机关的有关记录为依据进展认定。投标人不良行为的发生日期以处理通报或公示的日期为准。三招标人在资格审查前应当从以下途径进展投标申请人不良行为查询:1向市检察机关查询有无行贿记录。2国家、省、市和工程所在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市重点工程招投标行政监视部门的。3对本市以外的投标人,应当查询该投标人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市水利。4招标人认为有必要查询的其它途径。四招标人应当承受有关当事人的举报。举报人须同时提供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认定依据。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投标一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写投标文件,并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密封送达招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投标人可以撤回、更正或补充已递交的投标文件。投标人对递交的投标文件中有关资料的真实性负责。二到投标截止时间,投标人少于3 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三两个以上单位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具备承当招标工程的相应能力。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联合体资质等级;不同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各单位只能承当各自资质类别及等级围的工程。四投标保证金应当采用电汇、银行本票、银行汇票全国或华东三省一市的方式提交。电汇汇款人(本票、汇票的申请人)均应当与投标人相一致,且票据出票地或电汇汇款地应当是投标人工商注册所在地的行政区域围。z.-投标保证金采用现金、转账支票方式提交的,招标人可以不予收取。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开标一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二开标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展。开标人员应由主持人、监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组成。三开标主持人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停顿接收投标文件,确认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是否到场,在监标人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并宣布检查结果后启封投标文件。四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到场。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未按规定到场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可以作为无效标处理。五招标记录人应对开标过程进展记录,并存档备查。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评标委员会一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负责组建。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评标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二招标人的代表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评标专家的相应资格条件,并在评标前将相应资格条件资料报送有关招投标监视部门机构。三 评标专家应当从市政府建立的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从市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评标工作的,经有关招投标监视部门机构批准,招标人可以从国家、省政府有关部门建立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因工程工程特殊需要,经有关招投标监视部门机构批准,也可以指定局部评标专家,但不得超过专家人数的三分之一。评标专家抽取工作应当在招投标统一平台交易办理效劳机构进展。四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以下人员应该回避:z.-1、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2、工程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视部门的人员;3、近 5 年与投标人有工作关系,或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五评标委员会成员在招标人告知该招标工程的投标人后,属应回避的,应当主动向招标人和有关招投标监视部门机构提出回避。回避后,招标人应在有关招投标监视部门机构的监视下按就近选聘的原则,重新调整评标委员会成员。六 评标委员会成员在招标结果确定前应当。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评标一 评标工作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主任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荐产生。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前应认真研究招标文件,了解评标工程的相关情况,客观、独立、公正地完成评标,并对提出的评审意见承当个人责任。评标工作包括投标文件的符合性鉴定,未通过符合性鉴定的投标文件作为无效标处理,不再进展详细评审。二评标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展。除评标委员会成员和有关招投标监视部门机构监视人员外,任何人不得擅自进入评标室。特殊情况确需进入的,需经有关招投标监视部门 机构同意。评标委员会成员应严格遵守评标工作纪律,并承受有关招投标监视部门机构的依法监管。三评标委员会经二分之一以上成员同意,可以向投标人提出需澄清的问题,并以书面形式送达投标人。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澄清必须以书面形式并经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局部。四评标报告应当在评标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并签字的情况下通过,并及时报招标人。评标报告应包括评标委员会的要求书面澄清函和投标人的答复函、评标有关资料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情z.-况等。五 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报告中确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六经评审,有效投标缺乏三个且投标报价明显超过平均报价和基准价,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所有投标,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对已参加本次投标的单位,招标人不应再向重新参加投标的单位收取招标文件费用。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定标一中标候选人应在指定和招投标统一平台现场公示3 个工作日。二招标人可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也可根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依顺序确定中标人。三招标人应当在评标委员会提交评标报告后 15 日之确定中标人。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中标通知书和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一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后,应当在 15 日之签发经备案的中标通知书,并向有关招投标监视部门机构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二招标人应当将发出的中标通知书抄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由县(市)、区负责监视的工程则抄送工程实施所在地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三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其上设立“信誉档案专栏,将中标单位及其工程主要负责人等容进展公示。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合同签订和备案一招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并在签订合同之日起 15 日将合同报有关招投标监视部门机构备案。中标单位因特殊情况需要更换工程经理、技术负责人、总监等工程管理主要人员或变更其他合同实质性容的,必须经工程招标人同z.-意,并向有关招投标监视部门机构备案。二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的合同容必须与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容保持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另行订立背离招标文件实质性容的其他协议。三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四中标人因自身原因拒绝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并可与确定的候补中标人签订合同,招标人因自身原因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应经工程审批部门和工程主管部门同意,并向中标人双倍返还投标保证金。招标人和中标人未及时签订合同的,应当向有关招投标监视部门机构备案。五招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五日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合同履行和监视一合同双方应严格按合同要求履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制止发生中标后转包、分包、任意变更合同容、不合理地增加合同价款、拖延支付工程款、拖延竣工结算等违规行为。二有关招投标监视部门机构应当对中标合同履约情况进展跟踪监视,对合同双方的不良行为及时载入履约信用档案,并在本部门和市招投标中心上予以通报。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监视管理责任一招投标监视部门机构应当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监视管理,及时认定、制止、纠正和查处招投标活动中的违规行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设立审批、核准等涉及招标投标的事项;不得非法干预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组织投标资格审查、组织评标、确定中标人等;不得向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招标代理机构收取费用。二招投标监视部门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办事,勤政廉洁,依法执法,对实施的监视行为承当相应的监视责任。z.-三招投标监视部门机构应当及时调查处理有关举报,将处理情况告知举报人,并为举报人。四招投标监视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上述规定,未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视,以及有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由有关部门或监察机关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投标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招投标当事人必须切实履行登记、备案、核准制度,未按要求程序进展登记、备案、核准的文书无效。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本细则由市水利局为主负责解释。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从 2007 年 6 月 1 日起开场施行。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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