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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制史网上作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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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制史网上作业.pdf

    For personal use only in study and research;not for commercial use 思考题:1、试述中国古代刑罚制度的发展演变?中国古代刑法制度主要就体现在五刑制度的变化上,五刑的概念很早就形成了,夏商刑制就有所谓的“墨、劓、刖、宫、大辟“五刑。这时的五刑是比较简陋的,但是以五种刑罚为体系的概念却流传了下来,成为中华法系的一个特点。西周沿用了五刑的概念,中期,周穆王命司寇吕侯制定吕刑,将五刑统一为“墨罚之属千,劓罚之属千,剕罚之属五百,宫罚之属三百,大辟之罚其属二百,五刑之属三千”的体系,使其更为完备。到了东周秦朝时,由于周时定型的社会结构的解体,要求新秩序的呼声就大起来了,因此各类变法活动就在各国兴起。在法律方面,原来的旧的传统西周社会的五刑体系就不够用了,因此五刑体系就逐渐在变法中消亡了,秦朝的刑法体系就包括七类:死刑、肉刑、流刑、徒刑、侮辱刑、财产刑、其他刑等。经过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改进,新的五刑制度初步形成。根据晋书刑法志记载,首先是曹魏的 新律,“改汉旧律不行于魏者皆除之,更依古义制为五刑。其死刑有三,髡刑有四,完刑、作刑各三,赎刑十一,罚金六,杂抵罪七,凡三十七名,以为律首。”曹魏的刑制虽然没有完全形成五刑制,但也向着刑制改革迈出了一大步。西晋的泰始律又将曹魏的七种三十七等刑罚简化为五种。即死刑三等、髡刑四等、赎刑与罚金各五等,另加杂抵罪若干等。北魏律定刑为六,计:死、流、宫、徒、鞭、杖。北齐律承其后,确立了完整的死、流、徒、鞭、杖。最终定型五刑体系的是隋唐时期,唐律最终将其定型,确认为笞、杖、徒、流、死五种二十等,而且疏议也对这些刑种做出了儒家化解释:笞刑五:笞一十。赎铜一斤。笞二十。赎铜二斤。笞三十。赎铜三斤。笞四十。赎铜四斤。笞五十。赎铜五斤。2、论述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过程及表现?中国法律的儒家化运动由董仲舒等人发起,大体可分为三个阶段。一是两汉时期,这是儒家思想法律化的开始阶段。春秋决狱是中国法律儒家化的开端。二是魏晋南北朝时期,这是中国法律儒家化的深入阶段。这一时期,儒家思想开始渗透到立法领域,掀起了引经注律的高潮。这样的律文与原法律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中国法律的儒家化向纵深迈出了具有实质意义的一步。三是隋唐时期,这是中国法律儒家化的最后完成阶段。中国法律的儒家化过程,至隋唐已基本完成,儒家思想对中国法律的影响,被全面地反映在一部作为中国古代法典的代表作唐律疏议中,唐律使儒家思想和封建法律融为一体,从而也形成了儒法合流的法律体系。另外,从两汉至隋唐,儒家思想对中国法律的影响是逐步深入到最后完成的过程。在中国法律儒家化从开端到发展再到完成的过程中,儒家思想对中国法律的影响也一步步深入,这种影响是全面的,主要表现为礼法合流、德礼并用、德主刑辅等法律思想的确定,儒家基本法律原则和具体法律观点的形成,以及儒家思想在法律儒家化过程中对司法实践领域的影响等等,不一而足。1、儒家法律指导思想的确立。强调德治。2、确立了法律的一些基本原则,中国法律儒家化过程中,一些儒家思想的精义注入法律中升华为封建法律的基本原则,主要有“八议”制度、“官当”制度,准五服以制罪以及“重罪十条”等。3、在“引经决狱”、“引礼入律”的过程中,儒家基本政治法律思想融入法律之中,逐渐形成一系列符合儒家思想的具体法律观点。4、中国法律的儒家化促进了司法队伍的儒家化。春秋决狱这一审判方法的推广,使得大批具有儒家经义素养的官吏越来越受到重视。3、试述中国封建社会的特权保障体系?早在战国时期,新兴的地主阶级就把本阶级的意志提升到法律上,以便保护和巩固封建制度的需要。李悝的法经则是我国封建社会最早的一部粗具体系的法典,而秦在战国时就设有“廷尉”为最高司法审判机关,但是最高的司法权还是属于皇帝,这也正是专制主义下的司法制度的特点。因此看出:法律是在政权中占统治地位的少数奴隶主贵族的意志,平民百姓与贵族之间不平等,而贵族官僚在法律上享有特权。到了两汉时期,多次颁布贵族官僚在法律上皆享受有罪“先请”的诏令,以便保护他们在法律上的特权,他们如果犯法,治狱通常需先请皇帝裁决,然后再下司法,凡经上请,一般都要得到减刑或免刑。汉律的罪名也有许多关于维护皇权,严防臣下专权的规定;而且以皇帝为代表封建国家和官僚贵族的其他财产也严加保护;在诉讼制度上的特权,是对封建贵族官僚的犯罪,如需逮捕,得先奏请皇帝,即所谓“有罪先请”。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八议”和“官当”制度正式入律。魏律曾正式规定过维护封建统治特权的“八议”条款;这种制度使得贵族官僚地主更全面的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加深广大人民的苦难。晋律则规定了官品令和“杂抵罪”的刑罚来保护他们的特权的法律;它的经济立法特点是,在确认豪门士族经济特权的同时,有极力保护封建国家的经济利益。隋朝法律规定:在开皇律中明确规定“八议”之制度,以维护贵族官僚地主在法律上享有“例减”、“听赎”和“官当”的特权。唐朝法律的唐律疏议就是封建制度法典的代表,它沿用“八议”制度,而且规定的更为详细:此外还规定几种人享有“请”、“减”、“赎”、“官当”、“免”等法律特权。元朝是蒙古贵族建立的封建王朝,所以它有一个不同于唐宋的显著特点:实行民族歧视和民族压迫,一次汉族人民在政治上除处于最低地位。而蒙古贵族却向有许多法律特权。如蒙古人犯罪一般司法机关无权受理,只能由管理蒙古人专门机关正政府决断,而汉人的审判机关的正长都由蒙古人担任。从而证明元朝的法律是维护蒙古贵族操纵下的军事封建专政的工具。清朝是以满族贵族为主体的中国封建社会的末代王朝,它的主要特点是维护满族享有更大特权的封建等级制度。清律援用“八议”条款,并扩大其适用范围。“大清律例”特别赋予满族人以更大的特权,满族人犯法不归一般司法机关审理,而由专门的司法机关审理。总的来说:在中国古代封建法典的内容里,其中一部分就是维护贵族特权,这从一个侧面也说明了礼法合流。从汉朝的定罪量刑原则“贵族官僚有罪先请”到三国两晋南北朝的“八议”,再到唐律的“请”、“减”、“赎”、“免”;从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杂抵罪”到魏晋隋唐的“官当”等,都是贵族特权的法律化。4、从法经到宋刑统,中国封建法典在编撰体例上经过了哪些重要发展变化?从法经到宋刑统,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内容的丰富、法律编纂技术的不断提高,我国法典的编纂体例发生了以下几方面的重大变化:(1)法经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较为系统的封建法典,它开创了我国古代法典“诸法合体”、“以刑为主”的编纂体例;并且法经在结构上明显地区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是前五篇,相当于近代法律的分则;一部分是第六篇具法,相当近代法典的总则。汉律基本沿袭了,法经的总分结构,只是在第六篇具律之后增加了三篇内容。(2)曹魏时期编纂的新律,在体例结构上首先对法经作出了突破。新律改具律为刑名,并且将其从第六篇提升到律首,这样能更好地起到统摄全律的作用。(3)晋律又将魏新律的刑名篇分为刑名、法例两篇,仍置于律首。刑名和法例,将总则内容区分地更为明细。(4)北齐律合刑名法例为名例律,冠于全律之首。这种体例基本为隋唐所沿用。(5)唐宣宗时期编纂的大中刑律统类,首先将刑律划分为门,并在律后附以有关的令、格、式、敕。此后,五代时期的后唐、后周,都仿照大中刑律统类的体例编纂各自的法典。(6)宋代的基本法典宋刑统,称“刑统”而不称“律”,即采用分门别类的编纂体例;新增加了“起请条”,并总括“余条准此”列于名例律之后。5、清末修律的指导思想、过程及影响?指导思想:参考古今,博稽中外(一)大清现行刑律(1910 年 5 月 15 日颁布)(1)公布的原因与过程。大清现行刑律是清政府在大清律例的基础上稍加修改,作为大清新刑律完成前的一部过渡性法典,于1910 年 5 月 15 日颁行。(2)主要内容及变化。内容基本秉承旧律例,与大清律例相比,有如下变化:改律名为“刑律”;取消了六律总目,将法典各条按性质分隶30 门;对纯属民事性质的条款不再科刑;废除了一些残酷的刑罚手段,如凌迟;增加了一些新罪名,如妨害国交罪等。(二)大清新刑律(1911 年 1 月 25 日公布)(1)特点与地位。是清廷于1911 年 1 月 25 日公布的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但仍保持着旧律维护封建制度和封建伦理的传统。(2)制定过程及篇章结构。起草工作始于1906 年,由于引发了礼教派的攻击和争议,至1911年 1 月才正式公布,但并未真正施行。大清新刑律分总则和分则两篇,后附暂行章程5条,规定对侵犯皇室罪、内乱罪和外患罪加重处罚;对无夫奸罪科以刑事处罚;尊长亲属有犯,卑幼子孙不得使用“正当防卫权”。(3)主要内容及发展变化:抛弃了旧律诸法合体的编纂形式,以罪名和刑罚等专属刑法范畴的条文作为法典的惟一内容,在体例上抛弃了旧律的结构形式,将法典分为总则和分则;确立了新刑罚制度,规定刑罚分主刑、从刑;采用了一些近代西方资产阶段的刑法原则和刑法制度,如罪刑法定原则和缓刑制度等。(三)大清商律草案 1.清末的商事立法(1)第一阶段,商事立法主要由新设立的商部负责。1903 年,修订的商人通例9 条和公司律131 条,在1904 年 1 月(清光绪二十九年十二月)奏准颁行,定名为钦定大清商律,是为清朝第一部商律。此外,清政府还陆续颁布了有关商务和奖励实业的法规、章程加1904 年6 月颁行的公司注册试办章程,同年7 月颁布的商标注册试办章程,1906 年 5 月颁行的破产律等。(2)第二阶段,主要商事法典改由修订法律馆主持起草,单行法规仍由各有关机关拟订,经宪政编查馆和资政院审议后请旨颁行。在此期间,修订法律馆于1908 年 9 月起草了大清商律草案,1911 年 9 月农工商部起草了改订大清商律草案,此外还草拟了交易行律草案、保险规则草案、破产律草案等等,但均未正式颁行。在此期间公布的单行商事法规有银行则例、银行注册章程、大小轮船公司注册章程等。(四)大清民律草案(1)总则、债、物权三编由日本法学家松冈正义等仿照德国、日本民法典的体例和内容草拟而成,吸收了大量的西方资产阶级民法理论、制度和原则;(2)亲属、继承两编由修订法律馆会同保守的礼学馆起草,其制度、风格带有浓厚的封建色彩,保留了许多封建法的精神。(3)的基本思路,仍然没有超出“中学为体、西学为用”的思想格局。并未正式颁布和实施 影响:1、修律导致中华法系走向解体。随着修律过程中一系列新的法典、法规的出现,不仅传统的“诸法合体”的形式已被抛弃,而且中华法系“依伦理而轻重其刑”的特点也受到了极大的冲击。2、其次,修律为中国法律的近代化奠定了基础。通过清末大规模的立法,参照西方资产阶级法律建立起来的一整套法律制度和司法体制,对后世特别是北洋政府和南京国民党政府法律制度的形成与发展提供了条件。3、修律在一定程度上引进和传播了西方近现代的法律学说和法律制度。修律第一次全面而系统地向国内介绍和传播了西方法律学说和资本主义法律制度,使得近现代法律知识在中国得到一定程度的普及,从而促进近代法治观念的逐步形成。4、修律在客观上有助于推动中国民族资本主义的发展和法学教育的近代化。6、新民主主义时期各阶段的宪法性文件及土地立法的主要内容?宪法性文件:(1)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 (2)抗日战争时期的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 (3)解放战争时期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 土地立法的主要内容:(1)1931 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确定没收土地财产的对象和范围,规定了土地财产的分配方法,原则上确定农民的土地私有权。(2)抗日战争时期陕甘宁边区的地权条例(3)1947 年中国土地法大纲:实行耕者有其田,确定土地财产的分配方法,确定土改执行机关。7、评析汉朝的春秋决狱?“春秋决狱”是中国古代司法官根据儒家经典特别是孔子编撰的编年体史书春秋之义理作为决断复杂、疑难案件依据的一种特殊审判方式,其应起源于汉以前,并盛行于汉代,魏晋南北朝时期形成明确的法律制度,法律规定遇疑难案件应以儒家经义来决断,实际是儒家思想的法律化,“春秋决狱”的明显案例到唐代基本结束。董仲舒首先倡导的“春秋决狱”无疑是具有较大负面作用的,主要体现在:第一,导致了封建司法腐败。由于当时法律十分的不完善,许多案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而春秋等儒家经典又有较大的解释空间,还有许多前后矛盾的地方,且春秋决事比作为当时的判例法,仅200多个案例,更是不可能穷尽社会生活的全部,这就为封建司法官根据自己的好恶解释儒家经典提供了方便。第二,不利于封建法制的完善。汉朝成文法和判例法混合使用,这本身并无坏处,可无论成文法还是判例法,均没有以应该有的速度继续完善、充实,如果说没有“春秋决狱”的审判方法,那么司法官在遇到疑难案件后,不按照儒家经典来决断的话,虽然会暂时增加审判难度,可也会逼着司法官们去思考如何完善现有法律的问题,从而促进法律的修改、充实、完善。在遇到疑难案件时,司法官们可依据儒家经典决断,这就给司法官们带来了思想和实践上的极大惰性。任何事物均有两面性,对“春秋决狱”同样应以一分为二的观点进行评价。实际上,“春秋决狱”的贡献和价值远远超过其缺陷,它对中国社会的发展起到了重大的推进作用,同时,亦可为现代司法提供重要的参考和借鉴价值。促进了社会和谐,体现了朴素的人本思想,结合现代司法的一些思考 以下无正文 仅供个人用于学习、研究;不得用于商业用途。,.For personal use only in study and research;not for commercial use.Nur fr den persnlichen fr Studien,Forschung,zu kommerziellen Zwecken verwendet werden.Pour l tude et la recherche uniquement des fins personnelles;pas des fins commerciales.For personal use only in stud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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