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运输治理专项整治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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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运输治理专项整治方案.docx
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运输治理专项整 治方案为确保我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开工作有效开展, 全面落实国务院安委办关于切实做好安全生产风险防范 工作的警示函要求,坚决遏制较大事故多发势头,结合3 月22日全省、全市安全生产电视 会议精神和全市违法 超限超载运输特点和实际,特制定本方案。一、工作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 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牢固树 立安全开展理念,通过专项整治,使全市违法超限超载车 辆出场(站)上路 行驶现象得到有效遏制,高速公路“零 超重”基本实现,普通公路违法超限超载现象明显减少,“百 吨王”违法货车基本杜绝。催促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规 范联合执法、完善源头监管程序,为普定县高质量开展创造 良好的安全环境。二、时间安排2022年4月至2022年底,分三个阶段进行。(一)发动部署(2022年4月至5月)。我县治超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的职责,以全面治理货车非 法改装及车辆 超限超载运输,结合普定县实际各成员单位 执法必严,违法必究,防止出现“走过场”、重形式轻实效 等情形。(四)密切沟通,团结协作。各治超成员单位要加强联 合执法,巩固执法联动协作机制,加强相互间的沟通与协作, 强化信息共享,充分发挥好联合执法的合力作用。(五)定期总结。各治超成员单位于每月26日前报每 月工作,情况到县治超办,2022年6月10日将阶段工作 总结,2022年11月15日将工作总结报到县治超办。认真开展工作。(二)排查整治(2022年6月至9月)。我县治超 领导小组 各成员单位根据辖区实际情况,确定重点,集中 力量,组织开展车辆超限超载运输集中整治工作。(三)总结评估(2022年10月至12月)。认真总 结工作成果和经验,提炼有效措施和成功做法,建立和完善 相关联合监管制度,形成常态化工作机制。三、工作内容(一)制定重点货运源头清单。我县组织交通、公安、 市场监管、工信、应急等部门。对矿山、钢铁、水泥、砂石 等“四类企业”和铁路 货场、大型物流园区、大宗货物集 散地、港口码头“四类场站”为重点,我县行政区域内依 法许可或注册登记的货运源头单位进 行再梳理、再排查, 建立重点货运源头单位清单、台帐。(二)加大源头单位监管力度。对重点货运源头单位组 织开展巡查,对重点货运源头单位不履行企业安全主体责任, 放任违 法超限超载出厂(站)上路行驶的,由县(区)人 民政府催促相 关行业主管部门履行监管职责,从源头上遏 制违法超限超载。(三)持续整治货车非法改装。组织工信、公安、交通、 市场监管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及巡查,依法查处货车非法改 装违法行为,深挖为其进行非法改装的窝点并进行查处取缔。(四)狠抓我县境内高速公路入口治超工作。对我县境 内高速公路入口车辆超限超载违法行为,定期组织高速路政、 经营管理单位、高速交警开展联合执法,对出入口称重检测 发现的违法超限超载车辆和采取跳磅等行为扰乱治超检测 秩序的进行重点打击。(五)加大路面联合治超力度。继续开展“百吨王”专 项治理行动,我县治超每月至少组织成员单位开展1次联合 治超,暨“百 吨王”整治行动,切实做检测到位、卸货到 位、处分到位、记 分到位。进一步完善联合执法协作机制。 针对超限超载多线路、重点路段开展定时或不定时流动治 超,严厉打击强行通过检测站点、遮挡号牌冲关及绕行、盯 梢等扰乱治超秩序的违法行为。四、工作职责(一)源头治超职责1,对我县境内矿山、煤场、水泥厂、砂石料场,货运 站场、物流园区等货物集散地进行全面梳理和排查,全面排 查我县境内货物源头单位严重超限超载行为的,对货运源头 单位进行责令整改,即不整改向社会公布名单。对公路沿线 未经许可的煤场、砂石料场等非法 货物分装站场进行清理 取缔,杜绝货车中途加载。(责任部门:交通运输、市场 监管)2,对经批准公布的重点货运源头单位采取巡查方式 实施监督管理。重点针对车辆“进场、开票、计重、装载、 出场”五个 环节实施全过程监管,催促货运源头单位、供 货单位和运输车辆驾驶员严格执行合法装载规定,防止超 载车辆出厂(站、矿)上路行驶。(责任部门:工信、市场 监管、公安、应急、交通运输)3.依法查处超限超载行为。发现煤炭生产企业销售煤炭 时不 按规定开局煤炭销售票,煤炭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及 煤炭用户购 买、运输、销售、使用无煤炭销售票的煤炭,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 营单位未按规定标准装载等行为,应当 移送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并向当地治超工作机构报告。派出 警力协助交通运输部门实施货 运源头治超,对超限超载严 重的货运源头单位,要采取民爆物品(火工产品)限购、 停购措施。对失信企业依法实施惩戒,配合 有关行业主管 部门对未经注册登记的货运源头单位依法进行取 缔,对严 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 工作,通过新闻媒体、门户网站向社会曝光联合惩戒典型案 例,宣传联合惩戒效果,营造良好的市场信用环境。(责任 部门:工信、市场监管、公安、应急、交通运输、发改)(二)货车非法改装职责1 .工业和信息化局依法查处货车生产和改装企业不执 行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不严格进行机动车成品质量检验、 致使质量不合格机动车出厂销售的,未获强制性产品认证 出厂、销售、货证不符的,擅自生产、销售拼装的机动车 或者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行为,建立货车整车 生产企业厢式车、自卸车等车型委托改装相关制度,规范委 托改装业务。(责任部门:工信)2 .市场监管部门对查获的非法改装、拼装货车实行倒查 制,有营业执照的,对生产、销售场所予以查封,撤消其营 业执照系本省企业生产、销售的,按照产品质量法道 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规定没收非法改装、拼装、销售的 货运货车成品及配件,并处以非法产品价值五倍(高限) 的罚款。完善合格证发放管理制度,对违规生产、销售底 盘或买卖合格证的,撤销或暂停 产品许可,暂停企业申报 新产品或相关产品合格证信息上传。建 立货车产品一致性 评价与信息反应机制。建立健全车辆违规生产责任追究制 度。加强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无证出厂及 货证不符行为,暂停或撤销违规车辆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责任部门:市场监管)3 .组成联合执法队伍,加强货车维修市场的日常监管, 依法查处非法经营、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违法拼装改装 和承修报废车等违法行为;对车辆改装市场进行规范、依职 责处分和取缔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改装、拼装业务的企业和 无证无照的非法改装、拼装窝点,依法停业整顿、从严处 罚虽经批准,但不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实施改装、拼装的企 业。对查获超限超载运输的非法改装车,查实系本省机动车 维修企业非法改装的,由交通运输局依照道路运输条例 第73条规定给予严厉处分,情节严重 的由原许可机关吊 销经营许可;系本省其他企业非法改装的,由其审批或主管 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取缔,依法没收 违法所 得并处分款。因非法改装货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法追 究改装企业负责人的刑事责任。加强货车的路面动态监管, 依法查扣从事运输的非法改装和拼装车辆。对查获超限超载 运输的非法改装货车,依照机动车登记规定第57条规 定责任恢复原状、并给予相应处分。对非法加高货箱拦板、 加装钢板及悬浮轴、安装液压磅、千斤顶等一律在现场予 以切割,当场监督整改到位;不能当场整改的,依法处分后, 录入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在办理申领检验合格标志 业务时重点审核,同时通报道 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货运 企业改正。对查获超限超载运输的非法拼装货车或已经到达 报废标准的货车,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0条的规 定,予以依法收缴并强制报废。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查处的 本省籍营运货车,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道路运输条例 第71条进行处分,作为运输企业诚信考核的依据。严格执 行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等标准规定,对 不 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与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广告 不一致的货车,一律不予注册登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 构要严格执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程和方法(GB21861) 等标准,对检验不合格的货车,一律不得出具检验合格报告。 对本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为非法改装、拼装货车篡改 检验数据,伪造检验结果,或者不检验、检验不合即出具检 验合格报告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94条等规定处以罚款,并依法撤销检验资格,由质监部 门依法进行处理。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等严重后果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检验机构负责人及检验人员的刑事责任。 严把营运货车技术关,严格执行道路运输货车技术管理规 定,对不符合相关标准规定的货车,一律不予核发发放经 营许可证件。要立即开展在用货车营运资质清理工作,规范 普通货物、大件货物和危险货物营运资质分类许可,禁止大 件运输专用货车从事普通货物运输。建立货车使用环节信 息采集、分析与处理机制,为改进车辆设计、提高产品质量 及缺陷召回提供信息依据。(责任部门:工信、市场监管、 公安、交通运输)(三)路面治超职责1 .统一超限超载认定标准。统一执法标准,严格执行国 家标 准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 值(GB1589-2016)规定的最大允许总质量限值,认定车 辆是否超限超载,并据此进行检验和纠正。其中,二轴车车 货总重还应当不超过行驶证标明的总质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增加或降低治超执法标准。(责任部门:交通运输、 公安、公路管理机构)2 .加大路警联合执法。交通运输(公路管理机构)固定 超限检测站配备必要的人员和称重检测、清障、卸载等设备 及稽查车辆,负责对货运车辆进行称重检测,并对车辆是否 超限超载予以认定。对检测确认超限超载的车辆,公路管理 机构要责令并监督违法行为人采取卸载、分装等改正措施消 除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人拒不卸载的,由交通运输(公路管 理机构)实施代履行,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当。对卸载的货 物承运人应当在规定时限内进行处置,逾期不处置的,按无 主货物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 进行拍卖,拍卖款项 全额上缴财政。公安机关组织交通管理部门和治安部门进驻 超限检测站与公路管理机构联合执法,依法从严处理非法超 限超载、拒绝接受治超执法检查、强行闯关、故意堵塞交通、 破坏治超检测设施设备、聚众闹事、暴力抗法等违法行为, 确保正常的治超工作秩序和车辆通行秩序。对经检测确认超 限超载的车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公路管理机构开具的 称重和卸载单,依法进行处分,给予违法计分后放行,对累 计计分超过规定限值的驾驶人,应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 实施条例的规定处理。在警力缺乏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交 通管理部门可在检查站前方1公里处按有关标准和规范设置 超限检测指示、引导标志和技术监控设施,引导货物运输车 辆驶入检查站接受检测。对不遵守指示、引导标志未驶入检 查站的货运车辆,由公安机关依照“不按规定路线行驶”的 有关规定进行处分和记分。公路管理机构、公安交通管理部 门对违法超限超载行为实施处分后,要将有关信息抄送车籍 所在交通综合执法大队(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由交通综合 执法大队(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的规定,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和货 运车辆 驾驶人、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 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运输企业实施处分,并按照道路运 输条例的规定,对货运场所经营者实施处分。(责任部门: 交通运输、公安、公路管理机构、交通综合执法机构)五、工作要求(一)加强工作部署。各治超成员单位要明确治超各项 工作任务,结合我县实际,明确目标责任、细化工作措施、 落实任务分解、强化监督考核,层层压实责任,全面提升工 作效能。定期召开会议研判治超形势,解决突出问题。(二)加强经费保障。我县将治超经费纳入本级政府财 政预算,保障治超专项行动期间的各项支出费用,确保工作 顺利开展。(三)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各有关单位要切实履行安 全管理和监督职责,严格按照相关安全管理规定规范道路运 输生产安全管理,严肃查处超载超限行为,坚持有法必依,